浙江省智慧城管工作绩效评价指标.docx
附件1 浙江省智慧城管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试行)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市的智慧城管评价。 2 指标说明 评价表中的表头信息说明 2.1 指标编号 1)一级指标,评价的维度。评价智慧城管工作关键点。 2)二级指标,评价的具体问题。评价智慧城管的具体工作。 2.2 指标解释具体评价指标的解说和说明 2.3评价要点具体评价指标的评价要点,得分的原则 3 评价指标 3.1 系统建设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管系统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 表1 系统建设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指标解释 评价要点 系统建设 18 子系统建设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九大子系统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 按国家标准建设数字城管系统得2分,每少一个子系统扣0.5分,本项扣完为止 事、部件覆盖4 事、部件分类覆盖是否达到省标准要求; 部件按省标准分类得1.5分;大于等于省标准90的得1分,少于90不得分 事件按省标准分类得0.5分;大于等于省标准90的得0.25分,少于90不得分 事、部件处置时限是否达到省规定要求 部件问题按省标准规定处置时限得0.5分;90及以上不到100的部件处置时限低于省标准要求的得0.25分;超过90的事部件处置时限未按省标准的不得分 事件问题按省标准规定处置时限得1.5分;90及以上不到100的事件处置时限低于省标准要求的得1分;超过90的事部件处置时限未按省标准的不得分 部件数据更新1 部件数据更新周期每年更新一次及以上 每年更新一次的,得1分;当年未更新,不得分 全面感知7 运用物联网、传感器、RFID等技术对城市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应用,进行动态监控、运程监管。 井盖、路灯、垃圾桶、公厕、泊位等基础设施应用智能设备,每一类得0.5分,最高得2.5分 沿街商户(包括门前三包、出店经营、广告、噪音、油污排放等)、街面摊贩(包括流动摊贩、无照经营游商、马路市场等)、违章停车等运用视频监控、传感器等进行监管,每一类得分0.5分,最高得2.5分 通过物联网技术发现城市问题的数量占发现同类问题总数的10以上的得2分,5以上的得1分 信息安全3 有专门的信息安全机制(全年发生系统或数据安全事故的,此项不得分。若接入政务云,此项得分) 有专业机房得0.5分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达到二级等保要求,得0.5分 有专职技术人员维护的得0.5分。 采用政务网的得0.5分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的得0.5分 有机房巡检制度的得0.5分 云平台1 数据接入云平台 核心业务平台依托云架构设计,并投入正常运行,得1分;数据未接入云平台不得分 3.2 精细化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管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作用。评价指标见表2。 表2 精细化管理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指标解释 评价要点 精细化管理28 区域覆盖4 县城以上智慧城覆盖率智慧城管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覆盖率95以上得2分,90-95得1分,90以下不得分 建制镇的覆盖率智慧城管覆盖建制镇个数/建制镇的总数*100 覆盖率2018年达50以上,2019年达80以上,2020年达100,得2分。未达到不得分 行业覆盖4 实现城市公共空间市容市貌管理内容的全覆盖,在环卫、园林、市政、污水、供气、供水、排水等行业的应用 环卫行业信息化监管,得1分 城市桥梁隧道信息化监管,得1分 其它行业的监管实行信息化的,每一行业得0.5分,最多得2分 智能指挥4 系统是否实现智能立案、派遣、结案功能。 系统实现智能立案、派遣、结案的,得2分 利用视频、智能分析、物联网等智能设备实时发现问题,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远程劝导 实现通过短信提醒、电话通知等方式,对城市事件问题进行远程劝导的,得1分 运用远程劝导,人性化执法得到有效应用的,得1分 重大事件保障4 建立重大活动保障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建立得2分;未建立的,此项不得分 建立重大事故综合指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建立得1分;未建立的,此项不得分 建立“两防两抗”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建立得2分;未建立的,此项不得分 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处置12 城市管理事部件立案率 立案率大于95,得3分;95--90得2分,低于90,得1分;低于80,不得分 城市管理事部件派遣正确率 派遣正确率大于90,得2分;90--85得1分,低于85,不得分 城市管理事部件结案率 结案率96以上得3分,93-96得3分,低于93得1分,85以下不得分 城市管理事部件按时结案率 按时结案率90以上得2分,85-90得1分,低于 85得0.5分,80以下不得分 城市管理事部件返工率 返工率小于5得2分,10-5得1分,大于10不得分 3.3 公众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管对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评价指标见表3。 表3 公众服务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12 二级指标及权重 指标解释 评价要点 公众服务12 公众互动5 公众通过微信、智慧城管APP等参与城市治理。 公众通过微信、智慧城管APP等参与城市治理,得2分 对公众上报问题,运用微信、微博、APP等及时进行沟通反馈,形成良好互动,得2分 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激励机制的,得1分 服务信息开放4 为市民提供停车诱导、找公厕、找公共自行车、问题上报等信息服务 建成微信公众号或数字城管APP,系统运行通畅、稳定,提供停车诱导、找公厕、找公共自行车、问题上报等服务的,每一项得1分,最多为3分 城市管理事项实现网上办事、咨询、信息查询、缴费等服务的,得1分 宣传推广3 建立微信、微博、APP等服务渠道 有宣传推广渠道或方式得1分,最高得3分。未建立宣传推广渠道的,此项不得分 3.4 数据应用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管收集的城市管理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分析、开放、共享作用。评价指标见表4。 表4 数据应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指标解释 评价要点 数据应用10 城市管理数据库建设3 整合城市管理行业数据,搭建城市管理综合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更新维护 整合、搭建了城市管理综合数据库,得3分;整合的行业不多,酌情得分 数据分析服务3 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为城市管理决策服务 进行大数据分析,出具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的,得3分;能进行城市管理运行初步分析,提出报告的,视情得1-2分 数据开放共享4 ①实现省平台数据接入。②实现城市管理数据向行业开放,与行业共享 实现省级平台数据接入的,得2分。 与城市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数据开放共享,得1分 与当地“四个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的得1分 3.5 监督监管 本指标用于评价各地智慧城管组织机构、社会参与、智慧城管工作成果应用及智慧城管对提高城市管理的成效。评价指标见表5。 表5 监督监管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指标解释 评价要点 监督监管32 组织建设5 建立智慧城管工作领导高位协调机构 建立协调机构建立的,得2分 协调机构有议事制度和协调机制得2分 将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所有单位纳入网络成员单位,健全网络单位 网络单位健全,得1分 第三方参与5 政府制定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第三方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市场化的,得2分 定期进行公开招投标 实施公开招投标的,得1分 对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方进行目标考核 对第三方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并进行考核的,得2分 绩效考核13 制定网络单位目标考核办法,每月统计运行结果,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进行月评价、年考核的得3分 网络单位考核结果运用于市(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的,得6分;考核结果仅纳入城管行业内部考核的,得2分 网络单位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的,得4分 实地检查9 现场随机抽查2-3条城市主、次道路,10-20个城市管理相关问题,检查城市问题漏报情况。漏报率抽查漏报数/抽查总数*100。 零漏报的得4分,漏报率在10以下的得3分,漏报率在1015的得2分,超过15不得分。安全隐患类问题存在漏报的,此项不得分。 现场抽查城市事部件管理情况,由考核组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评定 市容环境、秩序情况良好,城市事部件问题得到及时处置的得3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能及时反馈公众上报处置结果和处理意见 通过公众客户端(APP、微信)及时反馈和有效处置的,得2分;能得到处置的,得1分。 3.6 加分项 本指标用于评价各地如何在国家、省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及提升精细化水平受到上级领导和主流媒体关注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6。 表6 加分项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权重 指标解释 评价要点 加分项 加分合计不超过20分 标准规范4分 根据城市实际,在省立结案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高于省级的标准规范 扩充事部件类别加2分; 缩短立结案处置时限加2分 成效明显16分 各级领导对智慧城管工作为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作出批示肯定 上一级领导批示肯定每次加0.5分,每高一级每次加0.5分,逐级递增,总分不高于5分。 承办省级及以上会议 因智慧城管工作成效显著,承办全国性城市管理相关会议的,每次得3分;承办省级城市管理相关会议的,每次得1分。 因智慧城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国家、省各类奖项荣誉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得2分,省级奖项的每个得1分;总分不高于5分。个人荣誉不计 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中央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每次得3分;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每次得2分;本地主流媒体报道,市级每次加1分,县级每次0.5分;总分不高于10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