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法规.docx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熟悉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煤矿安全法治建设,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加快淘汰落后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重大灾害治理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 1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 2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3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 5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 由此可见,煤矿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增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迫感。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主线,着力推进煤矿安全法治建设,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快速发展,煤炭工业面貌不断得到改善,以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综合机械化、矿山信息化、智能化程度逐步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显著,安全生产条件大为改善。但是煤炭工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相对特殊,工作场所环境变化大,生产安全事故始终影响和制约着煤矿的生产建设。 1.煤矿作业环境特殊 煤矿作业场所多为地下作业,条件相对艰苦,而且我国95%以上的煤矿是井工煤矿,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作业环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1井下作业场所空间较小。采煤工作面空间依据煤层厚度而定,中厚煤层空间稍大,薄煤层、极薄煤层作业空间非常狭小,给行人和运输造成不便。此外,采掘作业面经常处在交替衔接之中,采掘作业的条件变化较大。 2作业场所没有自然采光,井下作业人员要靠矿灯照明;采掘设备和各种运输设备运转声响大,经常造成噪声超标。 3有的井下作业场所和巷道经常出现淋水现象,或者巷道存有积水,导致井下环境湿度较大。 4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着粉尘、有害气体的产生,采深大的矿井伴有地热现象,环境温度较高。 5作业场所在地下,井深巷远,加上辅助时间,作业人员在井下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大。 2.煤矿生产系统复杂 (1煤矿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井下生产具有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的特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中,任何部位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事故。 2煤矿生产和建设常常同时进行。要保证矿井持续生产,保持采掘平衡,必须要在工作面回采的同时,不断进行巷道开拓准备,保证生产接替,这些生产建设环节的交叉,增加了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复杂性。 3.煤矿生产设备多 1煤矿机电设备多而复杂。由于煤矿生产环节多,工艺复杂,所以井下生产要用到提升运输设备、通风压风设备、供电及电气设备、排水设备、采掘设备等;另外还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抽放设备。 2煤矿机电设备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综采成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在适宜的煤层条件下,采煤工作面可实现年产超千万吨,出现了“一矿一面、一个采区、一条生产线”的高效集约化生产模式。高度智能化的采煤机实现了远程操控和工作面无人操作,胶带运输系统实现自动化,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提升设备操作也实现了智能化。 4.煤矿事故诱发因素多样 (1由于煤矿生产条件的特殊性,大多数煤矿灾害因素多,致灾机理复杂。矿井瓦斯、矿尘、水、火、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经常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甚至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2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物料处于不安全状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是造成人为事故的重要因素。 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对策 (1深入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有效防范煤矿瓦斯、水灾、火灾等重特大事故。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综合防突,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和产业化。强化水灾、火灾防控技术措施,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防治技术体系。重点治理火灾隐患,做好煤层自然发火监测、采空区灌浆和注氮等工作,综合防治火灾事故。 2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煤矿安全准入门槛,强化设计、建设、生产、技改等全过程各环节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关。鼓励小煤矿参与资源整合重组,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改造瓦斯灾害、冲击地压和水害等灾害严重的国有煤矿,个别灾害十分严重的大中型矿井逐步退出生产。 3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将安全保障能力纳入矿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严禁超设计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生产区域定员标准等。 4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建立隐患分级监管,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强化煤矿安全属地管理,建立基于企业风险的分级监管监察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核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 5提升煤矿安全科技水平。针对煤矿生产、地质条件发展趋势,加强深部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开采条件下的瓦斯、水害和煤岩动力灾害的防控技术研究。 6建设规范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先期建设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鹤岗、靖远和芙蓉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 系统”。 7提高煤矿职业健康水平。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开展职业危害调查摸底,严格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 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不是说安全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成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行业统统关闭,而是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同时,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预防为主”是指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补救。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综合治理”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又将这一概念写入法律,反映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律特点。在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①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④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⑤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 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⑦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⑧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⑨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⑩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利,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 3.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首先必须是以人的生命为本。安全发展强调“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坚持安全发展,在生产中获得安全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的核心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之中,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和同步推进。 安全发展体现了我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而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现安全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形势彻底好转。正确把握“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积极、前瞻、深远的战略作用。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重点包含三层含义 1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讲,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持续、有效、较快和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是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发展效益,降低发展风险,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和落脚点是认真切实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措施。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及主要内容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l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生产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OOO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四次修正。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1.立法目的 煤炭法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 1.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这些权利有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88条,在原基础上增加了9条内容,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1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病可申请救助。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3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4“高危粉尘”写入法条。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 (五)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它共有7章53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4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芯、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6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7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8县级以上入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2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 刑法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而后历经九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千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相关内容如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其他相关法律 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比较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消防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这些法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也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296号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万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确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和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l.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特别应予说明的是,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处罚。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