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docx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制度; 熟悉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 熟悉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管理、统计和上报; 熟悉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格局。“国家监察”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的监察行为。“地方监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接受、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企业负责”主要是指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的管理行为。 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煤矿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 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入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年产30万t以上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同时要求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年产30万t以下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是 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要求是 ①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②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70-2008的要求,依法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贵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检查执行情况。 4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区设计和投产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问题,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9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0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活动竞赛,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贵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岗位设置、职责划分不同,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也有所不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工、职责权限设置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利。 以下介绍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技术政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2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保证技术上可行。 3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具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定期分析、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 6负责矿山救护工作。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的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8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2.副矿长(分管负贵人)安全生产职责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矿长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4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 5具体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6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分管范围的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生产工作,对矿长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3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方面有关质釐管理、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落实。 4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安排、检查、总结工作,同时安排、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5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落实。 6深入井下,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和技术问题。 7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验收,保证工程质址。 8保证均衡生产,保持正常接续。 9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长报告。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事故抢救,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4.机电、运输负贵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矿长或分管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的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是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直接责任者。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运行。 3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5定期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6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系统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7组织机电、运输事故中设备的检修和恢复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落实。 8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运输设备运行情况。 9具体负责制定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10负责对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制定防范措施,督促落实。 11负责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及机电、运输设备保护和测试管理工作。 5.值班矿长(班长)安全生产职贵 1负责组织安排当班生产作业,对当班生产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2布置生产当班工作,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3掌握当班出、缺勤情况,瓦斯检验工、安全检查员等岗位工不得空岗。 4深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隐患应及时将人员撤离,并向矿长报告。 5做好交接班,交清当班生产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处理情况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6做好值班工作记录,审查各种记录和报表。 7遵守“三大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6.地质测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地质测量的安全工作,对地质测盐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认真做好地质测量方面的安全工作。 3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确定矿井开采界限和安全煤柱境界,及时提供回采、掘进区域的地质说明书。 4掌握接近水体、灾区、积水区、老窑、煤层和巷道贯通的施工进度,提前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5负责探放水的管理,编制探放水计划和安全措施,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监督执行情况。 6深入井下,掌握生产动态和出现的安全问题,对未按作业规程施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7及时安排对井下掘进巷道进度、采煤工作面推进度进行测最,及时填绘图纸,保证矿井有完整的地质资料。 7.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贵 1在矿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矿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全矿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纠正“三违”行为。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新工人上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资质培训,监督、检查和掌握本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按规定审查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规定负责或参与采区设计和投产的审查与验收以及对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设施的审查。 6定期分析本矿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 7负责安全档案管理、安全工作记录、安全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对事故进行追查,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指导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9遇有危险情况,有权决定中止作业、停止使用或者紧急撤离。 第二节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煤矿安全管理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层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借以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煤矿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一、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矿井灾害防治科学水平,预先发现、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灾害,避免各种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提高安全投入效益,推动矿井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煤矿安全管理的内容 煤矿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纵向专业管理、横向各职能部门管理以及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体系,安全宣传及安全技术教育体系,应急与救灾救援体系,事故统计、报告与管理体系,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安全生产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评价和管理,进行安全技措经费管理等。 2、生产建设中的动态安全管理 生产建设中的动态安全管理主要指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包括生产过程中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发现与控制,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和维修管理,物流的安全管理,环境安全化的保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性的动态评价与控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监督等。 3.安全信息化工作 安全信息化工作包括对国际国内安全信息、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本企业内安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传输、反馈,安全信息运转速度的提高,安全信息作用的充分发挥等方面,以提高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安全生产自动化、科学化、动态化。 安全管理是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现代安全管理主要是在传统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注重系统化、整体化、横向综合化,运用新科技和系统工程的原理与方法进行安全管理,强调八大要素(法规、机构、队伍、人、财、物、时间和信息)管理,办法是完善系统,达到本质安全化,工作以完善系统、“事前”为主。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危险性的识别;系统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和后果预测;事故原因和条件的分析,可作定性分析,也可做定量分析,可作“事后”分析,主要作“事前”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而定;针对系统作可靠性或故障率的分析;用人机工程的控制研究人机关系及其最佳配合;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工作环境)因素的研究;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三、煤矿安全管理的常用方法 1.安全检查法 安全检查又称安全生产检查,是煤矿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性、监督性的管理活动,也是促使煤矿企业在整个生产活动的过程中,贯彻方针、执行法规、按章作业、依制度办事,实施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实用管理技术方法。安全检查的内容很多,最常用的提法是“六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具体实施方法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2.安全目标管理法 安全目标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集中要求和目的所在,是指将企业一定时期的安全工作任务转化为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本系统的各个部门和个人,各个部门和个人严格、自觉地按照所定目标进行工作的一种管理方法。它也是实施全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安全管理,提高系统功能,达到降低事故发生率、实现安全目标值、保障安全生产之目的的重要策略。它是煤矿在安全管理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 3.戴明循环管理法 戴明循环管理法,又叫PDCA(即Plan,计划;Do,实施;Check,检查;Action,处理)循环法,是美国人戴明提出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其实质是把管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按八步法循环提高,如图2-1所示。 图2-1PDCA循环法示意图 PDCA循环的特点如下 1大环套小环,小环保大环。 2每转动一周就意味着工作前进一步。每一次循环都比前一次循环更高级或达到更高一个水平,如图2-2所示。 3PDCA循环是综合环,四个环节紧密衔接成为一体。每一个人员、每一项工作都自觉地运用PDCA循环,就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获得成功。 4PDCA循环分四个阶段、八个步骤,安全管理也分为四个阶段、八个步骤进行,如图2-3所示。 图2-2戴明环爬楼梯 图2-3安全管理的PDCA八步图 ①分析现状,找出问题,即查隐患。 ②分析产生问题的情况,即查原因。 ③找出主要影响因素,即找关键。 ④制定整改计划与措施,即定措施。 ⑤实施措施与计划,即实施。 ⑥检查决策实施效果,即检查。 ⑦实行标准,巩固成果,即总结经验。 ⑧转入下一循环处理的问题,即转入下期。 这种循环不是简单地重复,而是一次比一次提高,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最终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地提高。 4.系统工程管理法 煤矿安全系统工程是以现代系统安全管理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方法为指导来管理矿井的安全生产,可以改变传统的安全管理现状,实现系统安全化,达到最佳的安全生产效益。煤矿安全生产工程研究的内容多、范围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事故致因。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机)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 2制定事故预防对策。制定事故预防的三大对策,即工程技术对策(本质安全化措施)、管理法制对策(强化安全措施)和教育培训对策(人治安全化措施)。 3教育培训对策。按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使职工按章作业,不出现不安全行为。 5.煤矿系统安全预测法 预测是运用各种知识和科学手段,分析研究历史资料,对安全生产发展的趋势或结果进行事先的推测和估计。系统安全预测的方法种类繁多,煤矿常用的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 1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方面。如矿压预测预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煤炭自燃预报、水害预测预报、机电运输故障预测预报等。 2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方面。如回看历史法、过程转移法、检查隐患法、观察预兆法、相关回归法、趋势外推法、规范反馈法、控制图法、管理评定法等。 3人的安全行为方面的。如人体生物节律法、行为抽样法、心理归类法、思想排队法、行动分类法、年龄统计法等。 煤矿生产过程中,最常用的是观察预兆法和检查隐患法等,管理方面最常用的是回看历史法、相关回归法、管理评定法和人体生物节律法等,而安全生产技术方面最常用的是预测预报法 6.煤矿系统安全评价法 系统安全评价包括危险性确认和危险性评价两个方面。安全评价的根本问题是确定安全与危险的界限,分析危险因素的危险性,采取降低危险性的措施。评价前要先确定系统的危险性,再根据危险的影响范围和公认的安全指标,对危险性进行具体评价,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系统的危险性,使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评价中的允许范围是指社会允许标准,它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技术等。通常可以将评价看成既是一种“传感器”,又是一种“检测器”,前者是感受传递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数晕和质量的信息;后者主要是检查安全生产方面的数歙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上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 3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4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5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的部门和人员。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煤矿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负责”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核心是将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岗位生产入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企业应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纵向上,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到最基层,其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可分为若干个层次。横向上,企业又可分为生产、经营、技术、教育等系统,而生产又有设备、动力等部门。部门负责可以有效地调动各个系统的主管领导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管理安全的局面。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将一定时期的安全工作任务转化为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安全目标体系,并层层分解到本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个人,各个部门和个人按照所制定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渐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每旬召开一次(年产30万t以下的小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及时总结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安全工作中的工作重点进行安排部署。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法定代表人主持,矿长外出时,由矿长委托生产副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 3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有煤矿安全生产副总以上领导于部、生产及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基层区队的有关负责人。 4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会议指示、指令、文件精神,分别听取有关专业部门对本旬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汇报,分析讨论各类隐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结合各专业存在的安全工作重点,研究和部署相应安全管理规定。 5安全办公会议内容要认真整理并形成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凡会议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生产单位,必须及时认真传达贯彻,抓好现场落实。 6对会议制定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统计、归档工作,并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整改情况。 7安全办公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审批的依据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文件、指令和技术标准。 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①采煤工作面,由施工单位按采区设计要求和地质说明书,结合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②按照作业规程的编制顺序,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内容综合起来,贯穿到规程和措施中。 ③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做到语言表达准确、图表规范清晰、计算准确无误、工艺合理、措施得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在生产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①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旧巷、采空区。 ②采煤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支护方式。 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使用。 3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依据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掘进工作面设计等资料进行编制;在施工中遇到设计断面、支护形式发生变化时,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遇到断层破碎带、涌水、淋水的含水层等情况,按原作业规程执行已经无效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编制补充作业规程。 4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①审批要求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总工程师和采掘专业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复杂硐室的组织设计,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采区首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②审批方式传审,由施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按照一定顺序进行传审,相关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复审,总工程师审批;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复审、审批。 ③传达贯彻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全体人员对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传达、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存档;施工单位每月至少重新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而且要做好学习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的情况,每月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查,出现问题及时补充修改。 5.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安全检查制度,应保证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6.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爆破、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登记、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重点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行为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①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②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③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④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2瓦斯超限作业。 ①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③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④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①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②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烧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③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少矿井总风釐不足的; ①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②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③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④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⑤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⑥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⑦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烧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③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⑥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⑦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超层越界开采。 ①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③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③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③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①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②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③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爆破的; ④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⑤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③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l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③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④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①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②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①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②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③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④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保证安全培训的条件,落实费用。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投人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的职责。 ①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③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间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①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3未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法律责任。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①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