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pdf
- 1 -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 要求, 指导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推进绿色建造和绿色发展,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山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 号文件大力发展 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示 范工程)是指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 各类装配式混合结构、 组合结构的新建建筑, 主要包括居住建筑 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示范工程采用的技术体系应先进、可靠,安全、节 能、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异,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 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 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协调。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 2 - 第五条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 省相关支持政策, 择优推 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 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 应向 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 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 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应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已取得立项批文、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 征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 手续; (二)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 于 5000 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50000 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三) 项目技术策划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应先进、 合 理,装配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 级以上 - 3 - 要求; (四) 住宅示范工程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申报; 其他 示范工程可在方案设计阶段申报, 也可在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 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等审批文件; (三)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含技术策划报告、技术配 置表、经济评估等); (五)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 对各设区 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进 行。 评审分为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 初步设计阶段申报的仅进行 技术审查。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等审查的工程, 技术审查宜 同步并联进行。 第十一条方案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策划方案与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的结构类型、 技术体系、 标准化设计、 建筑围护系统、 内装体系和技术配置、经济性评估等。 - 4 -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 内 装专项说明相关内容, 设计图纸应表示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 的内容, 预制构件分布情况与技术相关说明、 结构典型连接方式、 施工吊装、临时支撑要求及建筑电气设备、管线敷设等。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专家 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 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 公示 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按规定纳入省 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不符合示范条件 的,不予认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示范工程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示范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应落实方案评议和 技术审查要求的内容,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的施工图等技术资 料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示范工程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 询模式组织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 询模式的发包承包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示范工程, 装配率符合有关规定 的, 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 5 - 建造的,依法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示范工程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 现全专业、 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 位应建立基于 BIM 的服务平台,推进 BIM 在工程设计、生产、运 输、装配、运维、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共享和应用,实现各参与 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 第十九条示范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实 施方案等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完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应用 技术;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送统计报表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示范工程施工、 监理、 部品部件生产等参建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编制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质量 安全控制资料和专项方案,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应按照 山东省装配式 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等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 技术标准要求, 对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鼓励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 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在资质管理、造价定额、质量安全监管、 竣工验收、 装配式建筑工人培训、 技能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 创新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调度, 及时协调解决实施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 6 -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 应加强全省示范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指导检查, 在主体工程施 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示范工程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技术审查落实情况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 并通报中 期检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鼓励示范工程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以上标 准进行设计。鼓励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百年建筑示范、 国家康居工程示范、住宅性能认定、BIM 技术应用示范及绿色施 工示范等相结合, 打造综合示范工程, 实现建造方式与建筑性能 整体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示范工程竣工后, 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同意, 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评估核验。 第二十五条中期检查、 抽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未通过评估核 验的示范工程,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责令限期整改, 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 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组织实施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 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 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第二十六条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并 应在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 - 7 - 期或变更的, 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 经设区市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 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竣工后, 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核验, 经评估核验, 达到省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要求的,认定为省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