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113-2005调度绞车.pdf
I C S 7 3 . 1 0 0 . 4 0 D 9 3 }G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 T 1 5 1 1 3 -2 0 0 5 代替GB / T 1 5 1 1 3 -1 9 9 4 调度绞车 D i s p a t c h i n g w i n c h 2 0 0 5 - 0 9 - 1 9 发布2 0 0 6 - 0 4 - 0 1 实 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 B/ T 1 5 1 1 3 -2 0 0 5 . J J‘. 点匕 月组吕 本标准代替G B / T 1 5 1 1 3 -1 9 9 4 调度绞车 。 本标准与G B / T 1 5 1 1 3 -1 9 9 4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在型式与基本参数中增加了绞车的工作机构为卷简缠绕式的分类型式; 基本参数中增加了J D- 2 , J D- 3两种规格; 删去了原标准对制造保证的规定;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分两章编写; 增加了对绞车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 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 AC / T C 8 8 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汇通矿山设备制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翟绪琴、 陈洪斌、 孙运德、 郭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T 1 5 1 1 3 -1 9 9 4 0 GB / T 1 5 1 1 3 -- 2 0 0 5 调度绞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度纹车 以下简称绞车 的型式与基本参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使用说明书、 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括用于电动机驱动的绞车。该绞车主要用于矿山调度矿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 T 4 8 7 9 防锈包装 G B / T 1 3 3 0 6 标牌 GB / T 1 3 3 8 4 J L, 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 B / T 1 6 0 4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 B / T 5 9 9 5 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 煤矿安令规程 2 0 0 1年版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 绞车的工作机构为卷筒缠绕式, 传动型式为行星齿轮传动 绞车型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J B / T 1 1 0 4的规定。 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 1 0 k N 度绞 车 扬机类 标记示例 外层钢丝 绳最大静张力 为2 5 k N的 调度纹车标记为 J D - 2 . 5 调度绞车 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基本参数 型号 J D一 0 , 5 J [ 一 1J D 一1 . 61 D- 2J D 一 2 5J D一 3J D一 4 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 k N 5] 0 1 62 02 53 040 外层钢丝绳绳速/ m/ s 妻0 . 7 0多 1 , 0 0 1 . 2 0李 1 . 2 5 容 绳 量 / m 1 5 0 4 0 0井 6 5 0 钢丝绳直径/ mm 91 21 62 022 4技术要 求 4 . 1 纹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GB / T 1 5 1 1 3 -2 0 0 5 4 . 2 434.44.5 ‘ 用于煤矿井下的纹车及电气设备均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纹车 卷筒边缘距钢丝绳最外缠绕层的 高度不应小于2 . 5 倍钢丝绳直径。 绞车外露旋转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纹车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 操作方便、 安全。 绞车各密封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绞车运转应平稳, 不应有异常声响和振动。纹车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表 2 噪声值 型号 噪声值/ d B A J D- 0 . 5}J D 1 D 一 ’ “} J D 8 6 J D 一 2 . 5} J D - 8 8 4 . 8 绞车减速器的清洁度 8 0 型号 清洁度/ m g 1 D 一 0. 网目筛过滤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清洁度 J D - 1 }J D - 1 . 6} J D - 2 8 0 0 J D 一 “ ‘ 5} J D - 9 0 0 4 . 9 绞车工作时的最高油温不应大于 8 0 C . 4 . 1 0 绞车制动器的制动带 块 接触面积不应小于8 0 洲 4 . 1 1 外露弹簧和可调螺栓等连接件应具有防锈层。 4 . 1 2 涂漆应均匀, 无脱落、 流痕、 裂纹等缺陷. 4 . 1 3 绞车的成套供应范围 a 配有电动机的绞车 不包括钢丝绳 ; b 电气设备。 5试验方法 5 . 1 出厂试验在制造厂内进行, 型式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场或具备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进行。 5 . 2 纹车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试验, 其允差为士5 5 . 3 试验所用的测量仪器、 仪表等均应附有合格证和周期鉴定证书。 5 . 4 绞车正、 反向空负荷运转 1 5 min后, 检查操纵机构是否灵活, 各密封处是否漏油。 5 , 5 将声级计距纹车外缘 1 m与声源等高的前、 后、 左、 右四点处, 用A声级慢档测量噪声, 并取其平 均值 。 5 . 6 用垂直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 提升高度不应低于8 m. a 用额定负荷的5 0 做正、 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应少于5 次 b 用额定负荷做正、 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应少于 2 0次。 。 用超过额定负荷的2 0 做上出绳方向的超负荷试验, 次数不应少于3 次。 5 . 7 用测速计测量钢丝绳的速度。 58 用温度计测量减速器内部油温。 5 . 9 拆检,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带 块 的接触面积。 5 . 1 0 用清洗、 烘干、 称重法检查减速器的清洁度。 6检验规 则 6 . 2 6 . 2 . 2 检验分类 绞车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每台纹车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GB/ T 1 5 1 1 3 -2 0 0 5 6 . 2 . 2 出厂检验时, 应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及空负荷试验, 并应符合 4 . 4 , 4 . 5 , 4 . 6 , 4 . 7 , 4 . 1 1 , 4 . 1 2和 4 . 1 3 的规定。 6 . 3 型式检验 6 . 3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等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批量生产时, 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 . 3 . 2 型 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 求。 6 . 3 . 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检。 7 标志、 使用说明书、 包装、 运输和贮存 7 . 1 每台纹车应在适当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 GB / T 1 3 3 0 6的规定, 并标明 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主 要技术参数; d 出厂编号、 制造日期。 7 . 2 纹车应有使用说明书, 其编写应符合 J B / T 5 9 9 5 的有关规定。 7 . 3 绞车外露加工表面应按GB / T 4 8 7 9中D级的要求进行防锈包装。 7 . 4 纹车包装应符合 G B / T 1 3 3 8 4的有关规定。 7 . 5 随机 应附 带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 使用说明 书; b 产品合格证; c 装箱单。 7 . 6 纹车的包装应能满足陆路和水路运输的要求。 7 . 7 绞车应存放在通风、 防雨 雪 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