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doc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布局与生产准备 第三章 掘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二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四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 报表、图纸 第五章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节 开工准备 第二节 巷道施工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七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八章 架棚、砌碹和喷射混凝土支护 第一节 支护设计 第二节 架棚支护 第三节 砌碹支护 第四节 喷射混凝土支护 第五节 联合支护 第九章 锚杆支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锚杆支护设计 第三节 施工机具 第四节 支护材料 第五节 锚杆支护施工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七节 补强支护及后路维护 第八节 锚注支护 第九节 其它 第十章 特殊施工 第一节 交岔点 第二节 硐室 第三节 立眼 第四节 巷道贯通 第五节 掘进防探水 第十一章 巷道维修与报废 第一节 修复支护设计 第二节 巷道维修 第三节 井巷的报废 第十二章 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章 巷道矿压观测 第十四章 附则 附件1 锚杆支护巷道安全质量监测表及顶板安全监测牌板 附件2 锚喷巷道喷层强度检测暂行规定 附件3 锚杆钻机维修与性能检测的管理规定 附件4 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大纲 附件5 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大纲编制说明 附件6 掘进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大纲 附件7 巷道矿压观测设计大纲 附件8 矿压观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实现安全、优质、高效施工,依据国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集团公司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各级管技人员必须把掘进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 各矿、工程建设总公司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并明确各级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各单位总工程师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对本单位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监察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业务范围内第一责任者,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4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完善技术管理程序,切实发挥技术的前瞻性作用,为安全高效生产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第5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单进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 第6条 矿井必须根据煤炭市场状况、矿井长远规划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 第7条 矿井在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应提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提出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8条 集团公司组织技术、机运、地测、通防、安监、计划、设计等部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9条 矿井生产布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的规定。 二、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三、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证矿井采、掘、抽关系平衡,“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四、稳定采场能力,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矿井持续均衡生产,稳定煤炭产量和质量。 五、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第10条 矿井生产准备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矿井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等规定和集团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 二、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重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划和规划要求。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矿井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在相邻区段沿空送巷时,必须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且保证掘进准备和工作面回采的压茬时间至少在6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在实施时,各矿还应根据具体条件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采掘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应相互独立,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并批准后执行。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 六、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如煤层解突、防治水等)纳入生产准备工期,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突出煤层的采掘安排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发布实行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11条 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开拓、准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必须有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作为依据。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12条 以下情况必须在掘进施工前编制专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准备 一、回采工作面超过水平或采区设计的开采范围。 二、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试验和研究的科研块段。 三、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不得开采的工作面或必须开采的工作面需改变原方案时。 四、其它需经审批的特殊地点(如提高回采上限等)的开采。 第13条 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矿井生产准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经矿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掘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15条 掘进作业规程是在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指导掘进施工、落实技术方案、规范施工管理的强制性、基础性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对作业规程的补充和完善,既是作业规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文件。 第16条 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否则严禁开工。 第17条 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真正起到指导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施工,提高单进水平。 第18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简练,术语规范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19条 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矿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技术设计等。 第20条 矿井应在距预计开工1个月前,向有关单位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21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有关单位根据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由地质部门提供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包括巷道预想剖面图。 二、由技术部门提供的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矿井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等。 三、由通防部门提供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四、由机电部门提供的掘进供电设计。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应履行审查程序,并经过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2条 作业规程编制期间,掘进区队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设计,并参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以及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等,认真编制。 第23条 掘进区队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并打印成册,经区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技术科初审。 第24条 作业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活页装订,所有附录资料必须附后备查。作业规程中文字采用GB2312仿宋体,章标题采用加黑小二号字,章内大标题采用加黑三号字,章内小标题及正文文字采用四号字,正文表格内文字采用五号字,作业规程通知书、审批记录和附录表格内文字采用小四号字。 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打印要求与作业作业规程相同。各矿也可根据本矿具体情况,印制统一的安全技术措施专用纸张。 第25条 以下各工程可视为一个单项工程,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 一、基建、延深工程 1、主、付立斜井,风井,暗立井。 2、马头门及附属峒宝。 3、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峒室。 4、装载峒室。 5、采区煤仓。 6、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 7、水仓及附属巷道。 8、清理斜巷及附属峒室。 9、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 10、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 二、生产矿井 1、水平运输大巷。 2、总回风巷。 3、采区进风石门。 4、采区回风石门。 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及附属峒室。 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峒室。 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峒室。 8、采区煤仓。 9、同区段、同翼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关联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及溜煤眼、变电所等)。 10、采区一翼、同一煤层、同一区段回采工作面的风巷、机巷,开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 11、安技措专项工程。 第26条 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 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属于现场施工中必须遵守的,也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7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一、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二、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地质钻孔等);过采空区、过老巷。 四、改扩棚、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点、峒室及其他临时工程)。 五、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 六、石门揭煤、掘进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拨门、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七、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28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试行)是一个综合性、指导性的“大纲”而不是作业规程内容的全部。与其相对应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编制说明(试行)是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规章及制度繁多,难以罗列。因此,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具体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切实使规程起到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二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 第29条 作业规程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技术、通风、运输、机电、调度、安监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送矿总工程师批准。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30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1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所有签名栏,一律手签,不得打印。 第32条 凡集团公司工程工程建设总公司承担的矿建工程,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提前报工程建设总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再报所在矿井进行审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相关技术资料必须及时报所在矿井技术部门存档。 第33条 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人员,必须是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34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由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 一、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本单位的区长主持。 二、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 三、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复工通知单,并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停(复)工通知单经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签字后,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地测、通风、安监、调度、机电、运输等相关部门执行。 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 四、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掘进施工区队的考试由区负责人、技术员、安监处共同监督执行,并将考试成绩分别附于各单位持用的作业规程之后。轮休或请假的工人必须经补贯补考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 第35条 与本掘进工程相关的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等有关单位,也必须对参与掘进施工的有关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6条 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蔽工程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地测科负责填入相关的图纸。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技术员将隐蔽工程原始记录送交矿技术部门存档。 第37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图牌板,内容包括施工巷道布置平面图、施工巷道断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区队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工程质量要求等。 第38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切实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须及时通知技术科,并根据施工条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贯彻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39条 矿生产、技术及安监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40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每月进行一次,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召集技术、安监、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每月上旬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复查记录留存备查,对复查中存在的问题,由技术部门下发至有关单位整改执行。 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当掘进工作面的通风、供电、避灾路线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补充。 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随时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41条 掘进工程相关技术文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相关施工记录清单如下 一、相关技术文件包括 1、掘进地质说明书。 2、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3、“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4、掘进供电设计。 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巷道拨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掘进施工相关记录包括 1、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 2、掘进工程地质预报通知单。 3、掘进工程水害预报通知单。 4、掘进工程停(复)工申请通知单。 5、防突效果检验联系书。 6、掘进工程中腰线控制通知单。 7、掘进巷道贯通通知单。 8、设计变更通知单。 9、掘进施工主要安全事故记录表。 10、掘进施工隐蔽工程记录表。 11、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 12、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等。 第42条 技术科建立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为主要内容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技术资料(纸质版、电子版)的管理,每一工程所有技术控制的记录,按工程进行归类存档,由基层区队保存的原始记录,技术科可保存复印件。 第五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职责 第43条 基层区队是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主体,区队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相关资料及规定执笔主编,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过程中,区队长应积极参与,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编制完成后认真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送技术部门。基层区队同时是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贯彻执行的责任主体,区队长负主要职责,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并监督执行。 第44条 矿技术部门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通知,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向编制者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资料,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初审,并建立管理台帐,初审并经完善后提交掘进(或技术)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技术部门分管负责人负管理职责。技术部门应定期开展作业规程评比及交流学习活动,以提高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45条 矿掘进副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负责在审批意见中签署会审意见,编制者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掘进副总签字后,提交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作业规程复查。 第46条 安监、通风、技术、机运、地质等部门是掘进作业规程编制的参加单位,并对本部门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各部门技术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术人员参加会审时,应逐条审查,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意见,对编制粗糙,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有否决权。并负责本单位对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中相关内容的贯彻和监督执行, 第47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终审,并签署批准执行意见。 第四章 报表、图纸 第48条 报表、图纸管理是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规范、统一、准确、全面地反映矿井生产准备情况及实际生产面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一旦井下发生事故,便于组织抢险救灾。 第49条 报表、图纸的管理,由各矿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部门科长和地测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50条 上报的报表、图纸必须正规、齐全,真实可靠。报表要按照规定格式,统一采用A4纸张进行打印,内容全面,无缺项,无漏项,无改动,字迹清晰。 第51条 所有在籍掘进队(包括进尺队、掘进队从事修护等)的活动情况,都要在报表中出现,并将队伍活动情况分采区在报表中进行填报。 第52条 生产采区月度采掘活动在采区地质平面图12000或11000上填绘,水平延深、开拓及准备采区、单项工程等在已审批的设计图上填绘。图纸填绘要规范、认真、准确、连续,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禁漏填虚绘,不得弄虚作假。 第53条 所有在采区地质平面图上填绘的巷道,其施工设计必须在巷道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在上报图上用铅笔填绘清楚,如后期进行了设计修改,改动部分应及时补绘。 第54条 所有掘进队进尺情况,在图纸上均要按要求填绘以下内容区队编号、巷道名称、支护形式(工字钢支护用“G”字,U型棚支护用“U”字,锚杆支护用“M”字,复合支护用“GM”或“MU”字等)、当月进度、月末日期。文字一律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在图纸上标注,字迹要工整。每月巷道进尺用容易区分的颜色填绘,单月用红色,双月用兰色。填绘比例准确无误。 第55条 掘进施工期间,其局部通风机的摆放位置、掘进进回风路线,相关通风设施的设置等必须在图纸上填绘、标注清楚。掘进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构造情况,要按实际位置标注。图例符合规范。 第56条 月报图纸上所填的数字及线条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因设计修改所致时必须说明原因。 第57条 报表、图纸、现场三者必须一致,发现不符要求、弄虚作假者,除退回重做外,纳入当年技术评比考核内容,纳入技术管理评比考核扣分内容。如发生安全事故,因图纸填绘不实而影响抢险救灾,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58条 报表、图纸应由技术科专人报送。报送时间为每月3号,如当天系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的一个工作日报送,严禁迟报、不报。 第五章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59条 井巷安全质量是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前提和保证。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第60条 井巷工程必须按照巷道设计、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施工中应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 第61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级,应依据掘进井巷安全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矿井及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62条 根据生产矿井的实际,井巷安全质量应遵循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实行区队日检、矿月(旬)检、集团公司采取季检和抽检相结合的形式。矿井、区队及班组必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矿技术部门指导基层区队开展安全质量班评估制度,安监部门对区队班组的安全质量班评估进行监督管理。 第63条 锚喷、砌碹、刚性支架、可缩性支架等巷道安全质量检验评定,按照集团公司制订的统一表格进行。其它支护形式的安全质量检查表格各单位可参照以上表格自行设计。 第64条 掘进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施工的保证,是提高掘进单进,实现文明生产的重要途径。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生产矿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执行说明认真组织实施。 第65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和级别,矿井自查得分和级别如与上级部门审核不符,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节 开工准备 第66条 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67条 巷道开工前,掘进施工区队必须根据矿井月度作业计划安排,至少提前8天提交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开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签发后的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应及时送达技术、地测、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安监、通讯等有关部门。 第68条 巷道开工前应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通风、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掘进施工单位的区队长、技术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道开工做好通风、供电、运输、压风、排水、通讯等准备工作。 巷道开工前必须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备足施工用料和施工机具,对开窝点和巷道后路安全设施、巷道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整改完善并经区队管理干部或矿安监员确认后方可开工。 第69条 巷道拨门在条件允许时,应由地测部门在拨门前给出正规中、腰线。如条件不允许,可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先挂好临时中、腰线指导施工,控制距离不超过8m,预计施工到具备给出正规中、腰线的距离时,由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及时与地测部门联系,地测部门接到联系后应及时给出巷道第一组正规中、腰线。 第二节 巷道施工 第70条 巷道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光面爆破应达到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一、爆破后巷道成型达到拱圆、帮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于150mm。由于岩石层理、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 二、眼痕率硬岩应保留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50%以上,松软岩石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的要求。 三、周边岩石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71条 光面爆破必须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一、周边眼间距一般为300mm,在施工交岔点和曲线巷道时,应适当缩小。 二、周边眼装药量应根据岩性合理确定,保证爆破后眼痕率达到光爆要求。 三、当巷道岩性发生较大变化时,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应及时调整爆破参数,重新编制爆破图表,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72条 必须按爆破图表看线、定点、划轮廊线、量尺、定眼位。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即 一、没有爆破图表,班组长不准定眼位。 二、班组长不定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三、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放炮员不准装药。 四、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班组长不准放炮。 五、达不到光爆要求,要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第73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74条 掘进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坚持清底交窑制度。 第75条 掘进机掘进,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1、76、77条规定外,还必须 一、掘进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掘进工作面遇硬岩或不能经济截割时,要另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配合爆破法掘进。爆破时必须对设备进行保护。 第76条 使用耙装机时,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3~77条规定执行。 耙装机距迎头允许距离须在作业规程作出明确规定,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最大距离根据耙装机容绳量确定。 第77条 使用全液压装煤机时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76、77条规定外,还必须 一、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装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并正常使用。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司机要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件情况。 四、司机开机前必须发出开机警号,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五、司机在开机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确保安全作业。 第78条 掘进机、耙装机、装煤机等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79条 掘进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中腰线、测点和激光指向仪。当采用激光指向仪指示掘进方向和标高时,每次使用前应对激光光束进行检验,发生偏差应通知测量人员进行重新确定。 第80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测量人员应根据测量有关规定测量延线。激光指向仪应定期进行校核。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81条 巷道竣工后,掘进施工区队应及时提交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指定的矿领导组织技术、调度、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整改。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由集团公司负责。 第82条 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 二、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三、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四、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沟畅通情况。 五、有关安全设施。 六、隐蔽工程及其它。 第83条 巷道竣工验收合格后,掘进区队技术员应将巷道从开工到竣工期间的所有施工记录、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文件等整理成册,送交技术科存档。 第七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4条 掘进矿长对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掘进副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区队长负施工管理责任,班组长和跟班干部负现场管理责任,安监员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 第85条 严格执行日常顶板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建立顶板管理台帐,定期或动态排查顶板隐患,并根据工作面接替、设计资料、地质资料做好顶板隐患的超前排查,从排查到整改闭合管理。 第86条 以下地段纳入顶板特殊地段管理,即拨门(交岔点)、贯通、过断层、过破碎带、过淋水段、过老巷、过老空、过冒落带、过应力集中区、石门揭煤、巷道穿煤、切眼刷大、冒顶区改棚、大倾角(25以上)、煤眼等,以及存在重大顶板安全隐患的其他作业场所。 第87条 特殊地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矿调度及分管副总或技术科长汇报,矿调度做好专门记录并通知有关单位。矿分管副总或技术科长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根据现场确定的实施方案及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贯彻。 第88条 特殊地段施工,必须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管理,并负责进行以下安全确认 (一)当班人员是否贯彻安全技术措施。 (二)应急备用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三)特殊地段周围1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隐蔽工程。 (四)特殊地段(巷道贯通处)10米范围内加固质量是否合格。 (五)特殊地段作业所需的工具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殊地段作业人员素质、安全联保是否符合要求。 (七)安监员是否在现场。 (八)出现紧急情况,人员是否有躲避场所。 (九)通讯电话是否可靠(距作业地点不少于20米)。 第85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清顶板、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等情况,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86条 凡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巷道,都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施工区队、技术、地测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岩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减少围岩松动破坏。 第87条 架棚和短段掘砌的砌碹支护巷道,要根据岩性情况,合理布置炮眼,特别是掏槽眼的位置、角度,掏槽方式要与围岩岩性相适应,装药量要合理,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破坏碹体及机电设备。 第88条 所有掘进巷道综采工作面切眼等特殊情况除外都应做到一次成巷,一般不设临时支架。特殊情况不能做到一次成巷时,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复合支护时,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的时间、距离间隔及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间的安全措施。 工作面临时支架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以及架设质量,背帮、背顶、架间连接装置等,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采用锚杆或锚喷做临时或第一次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其锚杆布置、安装和喷浆等工序,都必须按照规程规定作业,其质量符合锚喷支护质量标准。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89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放炮后及支护进行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敲帮问顶要指派有生产经验的人员进行,并有专人监护。浮矸危石清理干净,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如处理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90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必须先保证后路安全,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破煤(岩)后必须及时对暴露的顶板进行临时支护,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其它作业。 第91条 临时支护形式 一、金属前探梁 金属前探梁可选用长度不小于4m的型钢(12Kg/m钢轨、11#矿工钢等)。金属前探梁固定点每根不少于3处,固定方式要求牢固可靠,结构简单、便于操作。每两个固定点之间至少应间隔一棚或一排锚杆,两端固定点处的前探梁要余出不少于l00mm的长度。倾斜巷道应有前探梁防滑措施。 金属前探梁要等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