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测绘技术基础知识.pdf
“ “ “ “ 第一篇 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第一章矿山测绘技术基础知识 第一节测绘工程学概论 测绘学 (“9) 等空间信息技术为代表, 在通信技术、 计算机技术支撑下 建立起来的并为地球科学问题的研究提供和处理空间信息为目标的地球空间信息科学 (-’.’6 .5,2, 和美国的 “ 在不同地方、 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地理信息系 统的概念。A65 年, .;,2, 提出利用数字计算机处理和分析大量的土地利用地图数 据, 并建议加拿大土地调查局建立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 (B0) , 以实现专题图的叠加、 面 积量算等。到 AC5 年, B0 全面投入运行和使用,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运行型的地理信 息系统。54 世纪 D4 年代, 由于社会的迫切需求和多年经验的积累, 使地理信息系统有了 明显的进步, 它在土地与房地产管理、 资源调查、 环境保护、 市政建设与管理、 大型工程的 E5 第二章矿山地理信息系统 前期分析和实施监控、 区域与国家的宏观分析和调控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逐渐 形成一种新兴的产业并逐步应用于各行各业。 地理信息系统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门科学技术乃至一种产业, 其历史背景和原因很 多, 但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资源环境信息的丰富。国土规划、 区域开发、 环境保护和大型工程规划设计的开 展, 全国人口普查、 土地资源详查和工业资源普查等大量数据的获取, 海洋、 陆地和大气 方面各种监测站网的布置, 卫星与航空多层次遥感手段提供的丰富信息和更新能力等, 既为经济建设提供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 也亟需一个科学的系统来存储和管理这些巨量 信息。 (“)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世纪中叶以来, 信息科学、 计算机技术、 遥感技术、 网络 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 为 9 (;,3’0,09 52) 。一旦实现了这一步, 全世界的人都可以参与 52 的建设, 完 善数据库, 建立丰富的组件库, 用户可根据需要拼装调用。这种构件式 52 的各组件或 数据采用分布式的存储, 通过分布式对象管理系统管理起来。 6 第二章矿山地理信息系统 第二节地理信息系统的组成 一个典型的地理信息系统, 应由计算机系统 (硬件、 软件及相关设备) 、 地理数据库系 统及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人才 大部分所组成。硬件和软件是 “ 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理 数据库是 “ 的核心部分, 而 “ 人才是整个地理信息系统运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一、 硬件平台 “ 的硬件是指计算机系统的硬件环境及外围设备。主要包括 个部分 () 指导工程施工 9 第二章矿山地理信息系统 香港新机场是通过填海开辟场区, 地价比金子还昂贵, 施工中将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 与 相结合, 飞机每天摄影一次采集数据, 用 在 908, 简称 “” ) , 简单地说, 是一种运用 技术, 实现对城市各种空间和非空间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以处理城市空 间实体及其关系为主的技术系统。它是地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分支, 是城市基础设施之 一, 也是一种城市现代化管理、 规划和科学决策的先进工具。101.8) 评价模型以及决策模型等。 (三) 城市管网管理子系统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 管网系统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 它们是由供 水、 排水、 供热、 排污、 通风、 煤气、 电力、 电讯、 光缆及其他管线组成的错综复杂的空间体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系。采用 “ 对城市管网系统进行管理, 建立城市管线管理子系统, 已势在必行。 () 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的特点 隐蔽性大, 空间位置信息的获取较为困难, 采集精度低。 “埋设位置集中, 地下管网纵横交织、 密如蛛网, 各类管线间的空间关系较为复杂。 要求非常重视线段间的连接性和彼此关系, 必须要有综合的网络分析功能, 如拓扑关系、 最短路径分析、 管线事故分析等。 具有时态性, 是一个四维系统。 信息空间分布不均匀性。城区与郊区管网密度不一。 地上坐标系统统一。因管线的布置与道路中线、 建筑物红线、 埋设深度都有一定 原则规定, 因此地下管网信息必须表示在城市统一坐标系内。 数据结构简单。管线由点、 弧段构成, 建成后变化不大, 因此拓扑关系和数据结构 较为简单。 () 系统的目标和内容 能探查、 管理和存储上下水管线、 煤气管线、 热力管线、 工业管线、 电气管线、 通讯 管线等信息。 “具有较强的数据输入和编辑能力。 具有属性数据管理、 查询功能。 具有较强的图形数据处理能力, 编辑和输出各种管网图形和其他图形。 为各种应用程序和 “ 工具软件提供接口, 以便于今后进一步开发。 () 系统的功能 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流程如图正 ’ 所示。 由图可知, 地下管网信息系统除具有 “ 的普通功能外, 还具有一些专业性的特别 功能 管网设计。排水工程的排水量计算, 各种管线及其设施的选址、 选型和布置。 “水力计算。水力平差、 节点压力、 管段流量及水头损失计算等。 电力平衡计算。根据电力系统的供电总平面图进行动态电力平衡计算, 提供动态 的电力负荷分布图, 为选厂选址提供依据。 灾害预测评估。包括管线抗震性分析、 震灾影响分析与应急反应管理等。 网络分析。这在地下管网中尤为重要。除网络显示和分析外, 还具有定位和流量 限制功能。如煤气管网中, 若收到发生煤气泄漏地点的信息, 网络上会立即显示应关闭 哪个阀门 (结点) 。电力管网中也可通过连接或拆开节点来限制流量、 调节负荷。 第二章矿山地理信息系统 图 “ 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结构和数据流程图 可视化应用。如地下管网局部三维图形、 图像显示输出,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等。 三、 地理信息系统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国土资源, 辞书上的表述是 “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疆域内的全部资源的总和” , 因此, 从 广义上讲, 国土资源应包含以下 个方面 () 自然资源 如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 能源资源、 水资源、 气象资源、 生物资源、 旅游 资源等; () 经济资源 如工厂、 矿山、 交通线路、 水利工程等固定资产及资金、 科学技术等; () 社会资源 如劳动力、 社会文化水平、 城镇化等。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实际生活中, 人们所说的国土资源常指自然资源。 国土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国土资源不 仅是兴国富民的基本条件、 国计民生的根本依托, 还是国家安全的战略保障。因此, 加强 国土资源管理, 实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有效地保护各类自然资源, 不仅是人 类赖以生存的需要, 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人们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对 国土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合理制定开发中长期规划, 协调 资源开发、 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建设等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有效控制自然灾害及人为 灾害对人类活动及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迫切需要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 土地、 矿产、 森林、 水利、 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各类自然灾害的 监控、 预测、 防范与治理等方面研究, 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永久持续的利用。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在结构上由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区域专题地理信息系 统两部分构成。基础信息包括区域内的各种中小比例尺地形图、 卫星遥感影像图、 各类 资源专题图、 行政区划图, 以及区域内国土面积、 人口、 自然、 经济、 社会等总体结构信息 等, 主要通过“、 “ 或 “ 地形图 (或行政图) 数字化成矢量数据, 航 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图扫描成栅格数据以及将人口、 面积、 自然、 经济、 社会信息等统计数 据以数据文件形式输入。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由国家或区域测绘部门根据需要而建 立。专题信息包含 自然资源信息, 如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 能源资源、 气象资源及水资源等; “经济资源信息, 如工业、 农业和第三产业等分布结构信息; 社会资源信息 包括人口的构成、 分布, 城镇体系及城镇建设的有关信息; 旅游资源信息; 生态环境信息, 如市区大气污染源的分布、 治理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关信息。 区域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则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上, 根据国土资源的调查资料提 取专题数据和相关属性数据后, 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区域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包含若干 个资源子系统, 如土地资源子系统、 矿产资源子系统、 能源资源子系统、 海洋资源子系统、 气象资源子系统、 水资源子系统及生态环境子系统、 生物环境信息子系统等等。各个管 理子系统之间既独立又相互联系, 并且可以同步利用。每一个子系统分别面向不同的管 理部门与用户, 且符合该部门实际应用的需要, 同时也与其他子系统具有一致性。 除与一般地理信息系统共有的特点外,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还具有以下两个特 点。 第二章矿山地理信息系统 () 区域性 由于国土资源依托于一定的地域之上, 一个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对应于一 个地域, 如国家、 省区、 地市、 县区、 乡镇等。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是一个资源管理 的专题系统, 而且还是对应于一个地域的区域系统。由不同地域组成的区域系统是分层 次的, 区域系统包含若干区域子系统, 区域子系统又由若干次级区域组成 (如图 “ ) , 为了便于在同级研究区域间进行资源条件的横向对比, 也为了明确所研究区域的国土资 源条件在更大区域系统中的地位, 在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 不仅要依资 源类型设置专题子系统, 还应依区域和层次建立资源信息数据库。 图 “ 区域系统层次图 () 综合性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国土资源内容复杂, 类型多样, 不仅涉及自 然资源的方方面面, 如能源、 土地、 矿产、 气候、 水力、 森林、 海洋等, 还涉及包括工业、 农 业、 科技、 第三产业在内的经济资源以及由人口、 文化、 城镇建设等构成的社会资源。国 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服务对象也涉及国民经济建设及社会管理的各行各业各部门。国土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是一项高度综合应用的产品。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 信息管理 对各基础信息的图形、 图像和统计数据以及各类专题信息实行统一管 理、 及时更新、 快速检索、 实时交换及可视化输出, 形成一个全国 (或区域) 的动态管理系 统, 实现数据共享。 () 数据处理 包括各类数据的输入、 编辑, 如地形图及行政图的数字化、 矢量化, 遥 感图像的扫描栅格化, 统计数据与属性数据的输入等, 以及坐标变换、 投影转换, 多图幅 拼接, 属性数据与图形的连接, 数据检查、 修改、 更新、 分层入库等。 () 空间分析 多层图形数据叠加, 图形与遥感图像叠加、 套合, 距离、 面积、 坡度、 剖 面的计算与统计, 多层要素叠加分析, 图形信息与遥感信息的相互转换等。 ()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评价。主要内容为 国土资源综合优势度分析。如煤、 水、 油、 气等能源的资源丰度, 矿产资源的潜在 价值及资源储量, 以及自然资源人 (地) 均占有量的计算, 国土资源的组合配套与结构特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征分析, 区域资源综合优势度计算, 优势资源及其特点的重点分析评价等。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潜力分析。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统计分析, 国土资 源的储存量、 消耗量、 需求量及可供量计算, 主要限制因素的资源潜力分析, 新资源及代 用品研制开发可行性研究等。 “国土资源承载力测算。如国土资源对人口、 经济发展的承载力, 环境对国土资源 开发利用及其负效应的承载力问题。 () 国土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辅助决策研究 包括生态环境动态监测模型, 灾害评价 与预测模型, 资源开发动态监测模型, 国土资源优化配置、 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动态规划 模型等。 “ 第二章矿山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 年 月 日以国测法字 [““] 号发布, 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 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必须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 乙、 丙、 丁四级。其中, 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 (特) 级和甲 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规定 (见附件) 。 第四条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 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 审查和颁发 测绘 资质证书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 丙、 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 负 责乙、 丙、 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 审查和颁发 测绘资质证书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委托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 丙、 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 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第五条测绘业务划分为 大地测量、 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地 籍测绘、 房产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图编制、 海洋测绘 (含港口 和内陆水域测量) 。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 有健全的技术、 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 独立的法人单位, 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 也可以由申请单 位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 丙、 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 (地)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 测绘资质申请表 一式四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任命或聘用文件、 合同、 毕业证 书、 身份证; (五)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 测绘技术、 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 单位住所证明; (九)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的, 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 准, 可以延长 “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并于 作出决定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 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 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正、 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 编号形式为 等级 测资字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编号 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 年, 有效期满 “ 日前, 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 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自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 之日起, 一般 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 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 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 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 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 测绘业务范围 (一)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变更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 应当在变更后的 “ 日内, 向发 证机关申请更换 测绘资质证书 , 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 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 测绘资质证书 的同时, 须将原 测绘资质证书 交回发证机 关。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 应当予以撤销, 并 依法给予处罚, 并在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应当注销 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 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 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 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 测绘资质证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 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 的单位重复进行 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 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 测绘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二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 履行监督责 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遗失 测绘资质证书 , 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 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年八月 八日发布的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录 一、 序言 二、 通用标准 三、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 甲 (特) 级标准 序言 一、 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和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制定, 是各级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 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 专业标准、 甲 (特) 级标准三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 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 要制定的专项标准, 包括大地测量、 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地籍测 绘、 房产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图编制、 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 (特) 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 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由于测 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 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 凡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 的单位, 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 准。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丙级 测绘资质证书 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 摄影测量、 地图编制、 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海洋测绘, 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 业务。 丁级 测绘资质证书 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 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 且不超过该 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 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 越 测绘资质证书 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 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丙、 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 本标准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 (通用标准) 通用指标等级 (甲、 乙、 丙、 丁级) 主体资格 、 具有法人资格。 、 以规划、 勘察、 设计、 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 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 应 当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 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 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 ’及以上。中外合 资、 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 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人员状况 、 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 科毕业,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 获得测绘专业硕 士学位,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 获得测绘专业博 士学位,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 毕业, 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 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 位, 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 年以上的人员; 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 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以及具 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 但无高、 中级技术职务, 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 、 从事 ’ 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 (如地质、 水利、 勘察、 物探、 道桥、 工民建、 规划、 计 算机等) 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但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要求数量的 ’“。 、 法定退休人员、 兼职人员、 临时人员不得计人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 教师从事测绘活动的, 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 仪器状况 按各专业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 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 闲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分级 指标 考核 内容 等级 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备注 级单 位资 历单位 成立 时间 (年) “ 高新技术单 位可以适当 减少成立时 间 管理 水平 技术质 量保证 体系 有专门的质 量检验机构 和专职质量 检验人员, 有 完善的测绘 成果质量保 证制度, 一般 应 当 通 过 ’’’系 列质量保证 体系认证。 有专门的质 量检验机构 和专职质量 检验人员, 有 完善的测绘 成果质量保 证制度, 一般 应 当 通 过 ’’’’ 系 列质量 保证体系认证, 或者通过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 取 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有 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 证制度, 应当通过市 (地)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 保证体系考核, 取得通过 考核的证明文件。 有专职或者兼 职的质量检验 人员, 有完善的 测绘成果质量 保证制度, 应当 通过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的质量保 证体系考核, 取 得通过考核的 证明文件。 已经通过质 量保证体系 认证的单位 应当提供认 证证书; 尚未 通过质量保 证体系认证 的单位, 应当 提供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 的考核证明 文件。 资料 档案 管理 测绘成 果及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有健全的测 绘成果及资 料档案管理 制度和相应 的设施, 一般 应当通过档 案主管部门 的认证认可; 尚未取得认 证认可的, 应 当通过省级 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考核, 取得通过考 核的证明文 件。 有健全的测 绘成果及资 料档案管理 制度和相应 的设施, 通过 档案主管部 门的认证认 可, 或者通过 省级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 考核, 取得通 过考核的证 明文件。 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 应当通过市 (地) 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 取得通过 考核的证明文件。 有测绘成果及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和相应的 设施, 应当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 取得通过 考核的证明文 件。 测绘 业绩 主要测 绘项目 完成 情况 有经省级以 上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认 定的近期重 大测绘成果, 成果质量优 良。 有经市 (地) 级以上测绘 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的近 期重大测绘 成果, 成果质 量优良。 有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 大测绘成果, 成果质量优 良。 新成立的单 位除外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甲级乙级 备注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人) ’ 人 (高级 , 中级 *)* 人 (高级 *, 中级 ) 卫星定 位测量 ,- 接收机 .. / 00. 精 度 以 上 ,- 接收机不少于 ’ 台 .. / 00. 精 度 以 上 ,- 接收机不少于 1 台 11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甲 (特) 级标准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 “ 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 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人, 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人, 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人, 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 人。 ’、 拥有的仪器设备符合大地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海洋测绘等五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 通过 *,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标准。 “、 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 “ 万元, 测绘生产能力不少于 “ 万元。 、 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 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 成果质量优秀。 -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 年 月 日以国测法字 [““] ’ 号发布, 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 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以下简称测绘人员) 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 核、 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 审核、 发 放、 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测绘作业证的式样, 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并需填写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和 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 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 内, 完成 测绘作业证 的审核发证工作。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 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收费依照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 严格执行领证规定, 不得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 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七条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一) 进入机关、 企业、 住宅小区、 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 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 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 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进入保密单位、 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 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 对依法进行外业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提供 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 遵守职 业道德, 不得损毁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 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 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 防止遗失, 不得损毁, 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 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 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测绘人员离 (退) 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 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 作业证, 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 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补 (换) 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完成补 (换) 证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作业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 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四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负 责测绘作业证的审核、 发放和管理工作, 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领取测绘作业证情况并于 当年 “ 月底以前报国家测绘局。 第十五条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 发证机关, 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 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第一篇矿山测绘技术总论 (三) 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利 益的; (四) 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 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 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 制定测绘作业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国家测 绘局发布的 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表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职称职务 本人身份号码 相片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工作简历 申领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单位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市 (地)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发证编号发证日期年月日 说明 、 此表由申领单位如实填写, 一式二份。 “、 另交申请人员彩色照片 张。 第三章矿山测绘相关标准规范 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表二) 申请单位 地址邮证编码 联系人电话 申请领取 测绘作业证 人数 外业作业人员数 其他人员数 合计 单位意见 年月日 (章) 市 (地) 级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章) 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