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试题 (1).docx
1.“8”字形包扎法多用于关节处的包扎及锁骨骨折的包扎。 √ 2.“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 3.“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 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1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1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 1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在认真辨识并评估本矿危险源的基础上,总结本矿或矿区防灾抗灾经验的前提下编写的。 √ 19.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必须有井上下对照图。 √ 20.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该含有通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的检查报告。 √ 21.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 √ 2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采煤工作面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要齐全每梁一个,用小链与梁连挂。有冲击地压工作面选用防飞水平楔。 √ 2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机采工作面挂梁不得落后机组10m,梁端要接顶,不得在无柱悬臂梁再挂悬臂梁。 √ 26.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 2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也可以入井使用。 2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 29.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30.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3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3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不适合煤矿地面作业场所。 3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 35.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 36.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机电专业标准要求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地点符合规定。 √ 37.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掘进专业标准要求综掘机械化程度不低于50。 √ 38.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调度专业标准要求调度室人员配备应保证双岗每天24小时值班和调度工作需要,并保证调度员下井时间。 √ 39.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和材料,进行永久性密闭。 √ 40.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 41.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导电体可以进入密闭。 42.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运输专业标准要求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 4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职业卫生专业标准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无需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44.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职业卫生专业标准要求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5.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对在年度内累计死亡5人及以上的煤矿,取消当年的考核评级资格。 46.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要求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 √ 47.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可以布置在同一采区。 48.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 49.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 50.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可以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51.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 √ 52.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 53.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5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掘进工作面个数及配备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采掘比宜为13。 55.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矿井的绿化工程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绿化系数应不低于15。 56.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矿井井下含井筒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可以采用铝包电缆。 57.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水文条件地质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正常排水系统上另外建立强排水系统,强排水系统应与正常排水系统相互独立。 √ 58.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斜井开拓应优先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条件适宜的立井,应优先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 59.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60.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以及煤矿建设主体单位,其中井下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 √ 61.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 62.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2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70人。 6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 6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 65.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如果当年检测不超标准,煤矿可以自行降低瓦斯等级。 6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68.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架棚支护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正常情况下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 69.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70.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使本企业的财产、生产设备免遭损失。 71.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仅强调对安全行为的激励,更要重视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这样,才能使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为理想,使预防事故的境界更为提高。 √ 72.安全行为科学应用于指导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对策,有助于实现高水平的安全生产。 √ 73.安全检查员发现不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整改。 √ 74.安全评价可对系统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但不能确认系统的危险性。 75.安全评价综合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进行预测和度量,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 76.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7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7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7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0.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的标准之一。 √ 81.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82.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科学的、理智的观点,将“安全第一”的理念变为人们生活中的习惯。 √ 83.安全系统工程的研究对象是“人机环境”系统。 √ 84.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 85.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低容许限度。 86.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 87.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在探放水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同时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 88.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 89.班组安全管理要以生产效益必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为目标。 90.爆破工必须携带爆破合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单到爆破器材库领取爆破材料。 √ 91.爆破工在清退爆破器材时,爆破工与库管员要当面点清,做到账、卡、物相符。 √ 92.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组长共同操作完成。 93.爆破时,通电后出现未爆炸的现象,即为全网路拒爆。 √ 9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 95.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 96.被筒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点。 97.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 98.不良的情绪状态如过度的情绪低落或高涨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 99.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可以掺混使用。 100.采高是影响上覆岩层破坏状况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 10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 102.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时,在地下水压的作用下,顶底板弯曲变形,有时伴有潮湿、渗水现象。 √ 103.采掘工作面接近相邻矿井,预测前方无水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探水。 104.采掘工作面需要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制定安全措施后,不必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05.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煤机机道上方顶板。 106.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顶板。 10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顶板比较稳定的可不必制定安全措施。 108.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要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少柱。 √ 109.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前进式。 110.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 111.采煤工作面过褶曲时需事先挑顶或卧底,使采煤工作面底板起伏变化平缓。 √ 112.采煤工作面两巷应无积水、无浮碴、无杂物,材料设备要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 √ 113.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 114.采煤工作面实行上行风时,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在回风隅角处。 √ 115.采煤工作面与顶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时,工作面顶板不易垮落。 116.采煤工作面支架的可缩量应能满足裂隙带老顶下沉的要求。 √ 117.采煤工作面支架的支撑力应能平衡垮落带直接顶及基本顶岩层的重量。 √ 118.采区进风巷发生火灾时,可采取积极方法直接灭火,风流短路,把烟气引入专用回风巷。 √ 119.采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 120.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 121.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 122.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 123.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124.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125.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需要铺设人工假顶。 126.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 √ 127.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 128.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 129.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 13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131.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132.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 133.初次来压步距比周期来压步距小。 134.处理冒顶事故时,首先应该加强后路支架的安全可靠性。 √ 13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13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137.从业人员没有必要全部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38.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权利。 √ 13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14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41.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 142.当病人牙关紧闭不能张口或口腔有严重损伤者可改用口对鼻人工呼吸。 √ 143.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可不需要进行探水。 144.当采面发生煤壁片邦埋住人员时,不要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直到把遇险人员拉到安全地点为止。 145.当顶板松软破碎时,放顶距应适当加大。 146.当放水钻孔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表明水基本放净。 147.当有人坠入采区煤仓时,必须用放煤的办法把遇险人从放煤口放出来。 148.低浓度瓦斯爆炸,应尽快恢复灾区通风。 √ 149.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 150.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 151.电网过电流是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 152.顶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应视为透水征兆。 √ 153.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 154.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 15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防,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 156.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 157.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 15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 159.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16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161.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162.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16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164.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 165.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 166.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167.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 168.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169.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 170.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7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 172.发火期为8个月的煤层是重大危险源。 173.发生3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174.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遇险人员在撤退有困难时应在现场指挥的带领下,可以迅速转入独头巷道,关闭局部通风机,或者切断风筒堵住入口。 √ 175.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176.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17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178.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 179.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 180.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 18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 182.放顶煤采煤法的顺槽一般沿着煤层底板掘进。 √ 183.分区式布置多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开采。 √ 184.粉尘颗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润湿。 18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86.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187.腹部外伤有内脏脱出时,要及时还纳。 188.缚扎止血带松紧度要适宜,以出血停止、远端摸不到动脉搏动为准。 √ 189.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可以系在滚筒轴上。 190.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 19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 √ 192.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审查基本条件。 193.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194.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195.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19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197.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19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 19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19.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 220.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 22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222.骨折固定的范围应包括骨折远近端的两个关节。 √ 22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224.规模较小的煤矿企业,可以不设立常设的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和大矿签订一份救援合同。 √ 225.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可以不使用阻燃输送带。 226.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黄色。 227.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22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229.后退式开采,采煤工作面向前推进时,在工作面前方形成了前支承压力,它随工作面推进而不断推移,最大值发生在工作面中部前方,峰值可达原岩应力的24倍。 √ 230.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 231.呼吸心跳骤停者,应先行心肺复苏术,然后再搬运。 √ 232.回采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 233.昏迷伤员的舌后坠堵塞声门,应用手从下颌骨后方托向前侧,将舌牵出使声门通畅。 √ 23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35.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36.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37.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38.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掘进头时,只要瓦斯浓度不超过2,就可进行灭火。 239.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24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241.架设梯形棚,巷道侧压大时,支架的岔脚应该小些。 242.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段的高度不小于2m。 243.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上,在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 244.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 245.检查雷管电阻要在有防护的专门场所内进行,不得离储存炸药和起爆药包的地方太近。 √ 24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247.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 248.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 √ 24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250.交叉点锚喷支护时,使用加长或全长锚固式锚杆,是预防冒顶事故的措施。 √ 251.接近顶部采空区或冲积层开采工作面压力明显增大,顶板来压、片帮,局部冒顶或冒顶次数增加,有淋水或水中有砂,应考虑有溃水、溃砂的可能。 √ 25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可。 253.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不必再制定安全措施。 254.禁止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与物料混合提升。 √ 255.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 256.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 257.井底车场发生严重火灾,必须尽快组织反风。 √ 258.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采取措施后,可以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259.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 260.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61.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可向采区方向掘进。 26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或现场班组长担任。 26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26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 265.井下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 266.井下储存4吨工业炸药的库房是重大危险源。 267.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 268.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 269.井下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 270.井下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电气设备就近潮湿处。 √ 271.井下发生火灾时,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 27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27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 274.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 27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 276.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 277.井下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 278.井下用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 279.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 280.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管员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281.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 282.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8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84.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