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pdf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准确掌握出井和入井人 员信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井检身 第二条 安全部在井口设立入井检身点, 井口检身工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且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礼貌检身,严格把关。 第三条 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身, 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安 全资格证书,自觉排队入井,并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的检身工作。 第四条 每一入井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 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五条 严禁将非防爆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等)带入井下,如需携带此 类物品,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矿人员必须打卡后入井(矸井队人员除外) ;外来人员入井,属 集团公司内的人员,必须由矿指定专人带队,入井前在井口出入井登记表上填写 入井人数; 属集团公司外的人员,除按集团公司内人员入井要求外,还必须接受入井前 培训,填写“安全知识”培训卡,并在培训卡上签字。 第七条 凡入井的外来人员, 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指挥, 不得擅自单独行动, 带队人员要负责外来人员从入井到出井的全过程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凡外来人员入井后 15 分钟内,井口检身工要向矿调度室汇报外来 人员入井情况,出井后井口检身工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出井情况。 第九条 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下如需离岗,必须指定专人代 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凡出现脱岗(距井口 20 米以外及井口小院外) 或睡觉等不规范行为,一律按“三违”论处。 第十条 付井不允许行人,若确因工作需要行人时,必须有专用通行证。付 井出入井人员的检身、清点工作由运输队付井把钩工负责,并建立出入井人员登 记台帐。 第十一条 从新主井入井人员,必须经井口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从东风井、西风井出入井人员,必须持有专用通行证,检身和清 点工作由机电队看守人员负责,并建立出入井人员登记台帐。 第十三条 从安全出口出入井人员,必须持有专用通行证,检身和清点工作 由通风区看守人员负责,并建立出入井人员登记台帐。 第十四条 从矸井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和清点工作, 由矸井队值班指定专人负 责,并建立出入井人员登记台帐。 第十五条 各井口检身工必须在人员入井后 15 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汇报入井 情况,出井后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出井情况。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 第十六条 所有本矿入井人员采用打卡机进行管理,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按规 定着装打卡,并实行一人一卡,严禁代打卡,违者按三违论处。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出井后,由带队人员负责清点所带人数,并在井口出入 井登记表上签字。若发现带队人员未在井口出入井登记表上签字时,井口检身工 必须及时汇报安全调度进行落实。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强化打卡考勤管理,建立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入井人 数必须同考勤室统计的人数相符。入井人员到规定时间(规定时间最长为十二小 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井者,必须及时向考勤室汇报;无特殊原因未打卡出入井 的由安全部以三违论处。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如救灾演习等)打不了卡的出入井人员,要及时向 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条 由机电队矿灯房清点矿灯,在接班两小时内,对上一班未交矿灯 者,必须及时查清姓名及所在单位,并汇报矿调度室落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严格按古书院矿出入井人员管理办 法对出入井人员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出井者,要查清姓名及所 在单位,登记备案,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落实处理。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穿化纤衣服入井的责任者按一般三违论处, 酒后入井的责任 者按严重违章论处。 第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工在出入井高峰期间离岗或对入井人员漏检的一人 次扣款 30 元。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入井,带队者不在井口登记的每次扣款 30 元。 第二十五条 矸井队、 运输队和机电队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出入井人员进行登 记的,一人次未登记扣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2 分;未建立出入井登记台 帐的,扣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3 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除对责任者进 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正职和当日值班长各株连扣款 50 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原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 井人员清点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