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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书院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矿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和煤矿隐患排查和 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以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 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领导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 组 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 员副总及有关业务部(科)室的部(科)长、主任 领导组下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 主 任安全管理部部长 副主任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物资供应部、矿办公室、通风区等 部门的负责人 成 员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物资供应部、通风区、 保卫科、医院、工程科、后调、生产厂、队等有关部(科)室的专业人员 各业务部(科)室和地面生产厂队要有一名行政副职、一、二线单位由安全副队长负 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管理考核。 第三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 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分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 告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 作,行政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周边小煤窑对我矿安全生产的威胁情况的安全隐患检查和向上级管理部门 的汇报工作; (二)负责矿区铁路外运及煤山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 报告工作; (四)负责矿井顶板(包括支护用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矿井轨道运输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六)负责矿井水文地质、测量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七)负责“雨季三防” 、 “冬季三防” 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八)负责矿区内煤炭汽运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九)负责生产工艺过程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十)负责防震减灾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十一)负责矿山压力监测、监控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十二)负责矸石山治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机电管理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井上、下供、变电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机电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全矿井下生产通讯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工作; (四)负责矿井提升、主扇、排水等大型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胶带运输及全矿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七)负责防雷减灾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八)负责煤层气公共灶具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九)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配套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物资供应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火工品”的储存、运输和发放及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负责所采购材料质量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发放管理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四)负责所辖范围消防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六)负责各类工具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 技术管理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井设计、规划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采区设计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四)负责全矿放射性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全矿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六)负责全矿科技项目试验及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和报告工作; (七)负责计量及计量器具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八)负责矿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九)负责井上、下水资源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十)负责矸石山治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通风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井“一通三防” (包括煤炭洗选过程中的防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 报告工作; (二)在生产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周边小煤窑生产对矿井通风系统影响 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矿井爆破现场及爆破工管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四)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监测、检验仪器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瓦斯抽放全过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矿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B 级隐患的收集、汇总、统计、确认、 上报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 矿办公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面生产厂队(除其他专业部室分管以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工作; (二)负责工业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全矿消防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矿区治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四)负责人群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地面建筑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全矿维修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饮食卫生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卫生防疫方面(含地面水源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四)负责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调度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一)负责生活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二) 协助铭石公司搞好家属住宅楼煤层气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协助机电管理部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四)协助生产管理部搞好“雨季三防” 、 “冬季三防”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工作。 第十五条 计财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负责全矿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B 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职责 负责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所需人员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隐患的排查、 治理和报告, 对本 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一)生产区(厂)队的管理人员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对 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隐患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班组长负责本班工作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对本班工作范围的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群监网员、青监岗员、验收员、安检工、安全负责人负责所在班工作范围内安 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对本班工作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连带责 任。 (四)岗位工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必须做到隐患不排除不作 业,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安全隐患的等级划分、分类和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隐患系指系统内存在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一)等级划分 1、按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严重隐患 、 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四等。 2、按处理职责将隐患分为 A 级隐患、B 级隐患、C 级隐患和 D 级隐患四级。 A 级隐患治理难度大,须由集团公司归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 B 级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 C 级隐患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车间)负责治理的隐患。 D 级隐患可以当场或当班进行整改,由班组负责治理的隐患。 (二)分类 按隐患性质分,煤矿隐患可进一步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 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二十条 隐患认定标准 (一)重大隐患 古煤安字〔2005〕223 号文转发的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 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 76 小项。 (二)严重隐患 古煤安字〔2006〕82 号文件“关于下发古书院矿安全小分队管理考核办法、古书院矿 安全特别小分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之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停产整顿’的隐患不 含与 76 项重大隐患重复的条款。 (三)一般隐患 古煤安字〔2006〕82 号文件“关于下发古书院矿安全小分队管理考核办法、古书院矿 安全特别小分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之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扣 3 分含 3 分以上的 隐患。 (四)轻微隐患 古煤安字〔2006〕82 号文件“关于下发古书院矿安全小分队管理考核办法、古书院矿 安全特别小分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之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扣 3 分以下的隐患。 第四章 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隐患的分级排查治理 (一) A 级隐患由集团公司安排处理,在隐患排查未完成前,矿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 的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B 级隐患由矿分管副职和相关业务科(部)室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方案, 并督促有关部门在隐患未排查整改前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安排计划、筹措资金、选 购备件,尽快安排队伍进行整改,安全管理部要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三)C 级隐患用“三定表” (隐患整改通知单)传递给区队(车间) ,由区队(车间) 安排进行整改,由单位隐患排查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在整改达标前,要制定预 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程序为 隐患查出--收集、 筛选--确认--整改通知--整改 --检查验收。 (一)隐患的查出 a、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b、矿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 的隐患;c、矿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现场查出的隐患;d、小班安检员班汇报的隐患;e、 员工举报的隐患;f、其它渠道检查出的隐患。 (二) 隐患的收集、筛选 由矿各隐患排查业务分管部门,每天对本专业分管范围内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出的所有 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 (三) 隐患的确认 按隐患认定标准进行确认,核实隐患是否属实。 (四)整改通知 对查出的隐患以“安全质量检查三定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 隐患整改。 (五) 隐患整改 责任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人员、标准、措施、设备和资金、时间五落 实,认真组织隐患整改工作,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 (六) 检查验收 隐患排查管理部门对隐患整改单位的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 格后进行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要求继续整改。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严重)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 (一)矿发现有重大隐患、严重隐患的,要根据隐患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 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严重)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 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 围、从事整改作业的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职工安全 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二)矿查出的重大(严重)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主 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集团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主要 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 要包括整改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由集团公司组织 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 属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隐患, 必须向组织检查的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 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章 隐患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隐患报告实行区队向矿、矿向集团公司逐级上报的报告制度。 (一)区队发现有无能力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业务部(科)室汇报,请求业务部 (科)室协调解决。业务部(科)室接到区队的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协 调,帮助区队进行解决。 (二)业务部(科)室对查出和区队汇报的安全隐患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分管矿 领导汇报,由分管矿领导召开本系统的专业会议进行研究协调,组织力量进行解决。 (三)本系统解决存在困难的安全隐患,分管矿领导在安全办公会上提出,由矿长进 行协调解决。 (四)本矿解决存在困难的安全隐患,各系统部(科)室要组织研究制定出安全防范 措施,并向集团公司汇报。 (五) 各业务部室每月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 严重隐患和 A、 B 级隐患排查、 筛选、确定,并将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的安全隐患报表和小结报矿全管理部和集团公司 对口业务处室。 (六)安全管理部于每月 25 日前将重大隐患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总结和 A、B 级隐患 排查报表报安监局。 (七)隐患排查报告和总结内容 1、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 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报告要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2、隐患排查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1)当月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 改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B 级隐患情况;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B 级隐患情况(注明原因) ;一般隐患查出情况。2)下月隐患排查计划。包括本月未完成整 改的(重大、严重和 A、B 级)隐患和新增的隐患。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A、B 级隐患报表表格要统一,包括隐患类型、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资金、限改 时间、整改人和整改完成情况等,并要有分管领导的签字。对“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 (76 条)的重大隐患要用*标注。A、B 级隐患报表见附表一。 (八) 矿于每季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 组织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 并依据 “转 发省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规定,按照“煤 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 (76 条) ,将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 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一式四份) 。 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 附表、 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六章 隐患的登记建档 第二十五条 各区队(车间)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每天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 记,并认真组织排除,做到项目、措施、时间、负责人四落实。凡能够当场整改的,必须 当场整改,不得拖延,对本区队处理不了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管理。隐患登记建 档表见附表二。 第二十六条 矿安全管理部负责矿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 、B 级隐患排查登记建档 工作。每天对各种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必须及时登记;对月末隐患排查会议确 认的隐患也要及时登记;各业务科(部)室负责本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每 天对本部门查出和区队上报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和需要协调解决的 C 级隐患 要及时登记。 第二十七条 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各业务科(部)室隐患排查 登记台帐格式见附表三。 第七章 其它要求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本部门的业务职责范围,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 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明确安全隐患排查 职责、要求及考核,以激励和调动全体职工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由安全管理部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出三违行为;制定重大隐患防范措施,并做到项目、资 金、时间、措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十条 每月下旬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业务科 (部) 室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 议, 在安全管理部和业务科 (部) 室初步确认的基础上, 对重大隐患、 严重隐患和 A 、 B 级 隐患作进一步的研究确认;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管理网络和制度,并责任到人,从上 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和排查隐患的浓郁氛围,把超前防范融于安全生产 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区队 (车间) 要认真填写安全隐患排查小结, 将各类检查所下的 “三 定表”装订保存,每月将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小结,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排查情况和 好的作法,填写清楚,行政正职要认真审核并签字。于每月 20--22 日交到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矿各有关业务科(部)室要搞好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 严重隐患和 A 、B 级隐患要列入月度工作安排。经常组织本科(部)室人员认真查找、分 析本系统范围内隐患,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并抓好隐患整改和落实工作。要有旬跟踪排查 记录,对每条重大、严重隐患和 A 、B 级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隐患动态、危害程度、影 响范围及原因、措施、资金到位及整改完成情况、整改时间和下一步打算等内容要掌握得 一清二楚。 对已确认的 A、 B 级隐患,安全管理部牵头,有关业务部室参加,每月上旬 (9 号) 、 中旬(19 号)两次对 A、B 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各系统的 A、B 级隐患整改 进展情况,经系统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汇总,报安全副 矿长审核。 第三十三条 矿有下井任务的管理人员,上井后要按规定填写“五因素”表或安全检查 档案。安全管理部要设立安全信息中心,对管理人员填写的“五因素”表及时接收、筛选、 处理、反馈,写出安全信息日报,由安全管理部值班长在调度会上通报,对查出区队解决 困难,需要部室协调解决的 C 级隐患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有关科(部)室和区队 (车间) ,牵头部室要积极协调解决。待隐患处理完毕后,由科(部)室或区队(车间)负 责人签字,将通知书返回安全管理部门。对轻微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责成小班安检人员现 场督促班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科(部)室和区队(车间)都要明确一名行政副职,负责本单位隐 患排查的日常工作,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凡单位或岗位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隐瞒不报, 造成事故的, 按有关文件的相应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安全 隐患的等级、影响安全生产范围的大小,每条(次)给予责任人 50~3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矿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单位的月安全工作绩效挂钩考核, 对安全隐患长 期存在,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矿设立 “安全隐患举报奖” , 对举报 C 级一般以上隐患的个人给予 50~500 元奖励。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评定、审核、奖励,并在全矿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每季度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业务部室的考核 (一)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B 级隐患,系统业务部(科)室不能认真查出和上报, 在集团公司及其以上的检查中查出的,在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中扣除系统部(科)室 2~5 分,并要落实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 A、B 级隐患,系统业务部(科)室没有制订措施和未及 时进行组织协调整改的,在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业务考核中出现扣分的,在月安全 工作绩效考核中对相应的部门加倍扣分,并要落实管理责任。 (三)不进行每月两次安全隐患排查跟踪的部(科)室,每少跟踪一次扣责任单位月 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1 分。 (四)各业务部室自查的 C 级隐患,由业务部(科)室自行跟踪落实,安全管理部每 月按规定进行抽查。未进行跟踪落实的,每条(次)扣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2 分。 (五)安全管理部下发的“安全隐患通知单” ,业务部室要按规定时间安排处理,未按 期安排处理的,每条扣部室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1 分,拒绝签字的,每条扣部室月安全 工作绩效考核分 2 分。 (六)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安检工的管理,安检工在班中、班后要及时排查所在工作面 及沿线的 C 级及其以上隐患,能现场处理的,要现场监督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向安 全调度员进行汇报,安全调度员要根据安检工汇报的内容填写安全调度隐患登记台帐,并 通知单位值班长。当班的安检工没有监督处理,也未向安全调度汇报,而其他管理人员查 出,经落实属实的,根据安全隐患的等级和影响范围扣安全管理部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1~5 分,并扣安检工 10~30 元。 第四十一条 对基层单位的考核 (一)凡 B 级隐患系统部室已排查出,并已落实整改方案的,有关单位未按“五定” 进行整改,每条扣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2~5 分。 (二)对 C 级隐患,责任单位未按业务部(科)室所下“三定”进行整改的,每条扣 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2 分; “三定表” 没按要求保存或各条安全隐患没有明确 责任人进行整改的, 每查出一次扣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1~3 分。 集团公司组织的各 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条扣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5 分。 (三)各单位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本单位负责登记,落实整改、复查,月末根据职 工汇报安全隐患的等级,按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进行奖惩。安全管理部按规定进行抽 查,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5~2 分。 (四)对安全调度通知的安全隐患,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及时到安全调度签字,认真组 织落实、整改。对未及时到安全调度签字和未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每条(次)扣责任单 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5~2 分,并株连当日值班长 20~50 元。 (五)安全管理部下的“安全隐患通知单” ,区队要按规定时间进行处理,不能按期处 理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否则,每条扣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2 分。 (六)未按时交安全隐患排查小结的单位,每次扣责任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1 分,队长未签字或填写不认真的每一处扣 0.5 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古煤安字〔2002〕202 号文件古书 院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