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排放标准.pdf
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排放标准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排放标准 1. 1. 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为规范排放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晋 城煤业集团子、分公司矿井井下及地面瓦斯排放作业。 2. 2. 2. 2.制定依据制定依据制定依据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法律法规制定。 3. 3. 3. 3.瓦斯排放组织瓦斯排放组织瓦斯排放组织瓦斯排放组织 3.1 矿长是矿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 斯排放工作,负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其他矿分管领导 负责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关业务工作。 3.2 矿井通风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和因无计划通风 机停电、停风或抽采系统停运造成瓦斯积聚的排放瓦斯应急预案,经矿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其他业务科室负责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关业务管理与协调。生产 队组负责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 3.3 矿山救护队按规定协助矿井排放瓦斯工作。 4. 4. 4. 4.瓦斯排放分类瓦斯排放分类瓦斯排放分类瓦斯排放分类 4.14.14.14.1 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 因主要通风机检修、矿井反风、抽采系统检修等原因造成全矿井或区域通风 与抽采有计划或无计划停止运行,引起矿井或区域全风压通风巷道瓦斯超限。 4.24.24.24.2 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 4.2.1 有计划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 4.2.1.1 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或无计划停风时间预计超过 8 个小时以上的。 4.2.1.2 瓦斯抽采系统有计划停运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 4.2.2 无计划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 4.2.2.1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恢复供电时间预计小于 8 个小时的。 4.2.2.2 瓦斯抽采系统无计划停运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 4.34.34.34.3 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老空区老空区老空区老空区、、、、小窑小窑小窑小窑区区区区、、、、火区巷道瓦火区巷道瓦火区巷道瓦火区巷道瓦 斯斯斯斯 4.3.1 对情况明确的封闭巷道、硐室或封闭区的瓦斯排放。 4.3.2 对情况不明的封闭巷道、硐室或封闭区的瓦斯排放。 4.44.44.44.4 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 4.54.54.54.5 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 4.64.64.64.6 其他地点瓦斯排放其他地点瓦斯排放其他地点瓦斯排放其他地点瓦斯排放 冒落巷道或局部瓦斯积聚地点进行瓦斯排放。 5. 5. 5. 5.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排放措施 5.1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抽采泵站或通风系统、抽采系统遭 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2 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内容 5.2.1 排放地点及区域的巷道布置、通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情况. 5.2.2 预计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5.2.3 确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5.2.4 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方向及影响范围。 5.2.5 确定风流控制设施、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及 监控值。 5.2.6 确定停产、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及停送电程序。 5.2.7 确定排放瓦斯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2.8 确定人员联络的方法和手段。 5.2.9 确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准备。 5.3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方案或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5.3.1 确定组织领导。 5.3.2 确定停电停风影响时间和范围。 5.3.3 预计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及瓦斯浓度。 5.3.4 确定矿井、盘区、工作面的停送电程序和排放瓦斯顺序。 5.3.5 确定人员联络的方法和手段。 5.3.6 确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准备。 5.4局部通风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措施或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措施包括下列 内容 5.4.1 确定职责分工及现场组织。 5.4.2 确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5.4.3 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方向及影响范围和排放瓦斯顺序。 5.4.4 确定风流控制设施、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及 监控值。 5.4.5 确定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及停送电程序。 5.4.6 确定人员联络的方法和手段。 5.4.7 确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准备。 6. 6. 6. 6.矿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矿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矿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矿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 6.1 主要通风机直接排放 对于全风压通风巷道可通过主要通风机运行直接进行排放。 6.2 引入全风压通风排放 6.2.1 单巷中间分开,引入全风压逐段推进排放瓦斯。 6.2.2 多巷系统控制引入全风压排放瓦斯。 6.2.3 局部地点通过引风法排除瓦斯。 6.3 局部通风机通风排放 6.3.1 风机前加板排放瓦斯方法为通过硬质挡板调整风机吸风口的面积来控 制风量进行排放工作,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浓度不超过规定。 6.3.2 采用风筒错口排放的方法在全风压进风流风筒处将被排放瓦斯巷道的 风筒拆断,通过调节错口的大小,控制进入巷道的风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风压 风流混合后浓度不超过规定。 6.3.3 采用风筒加装控风装置排放的方法在全风压进风流风筒处加装控风装 置,通过控风口的大小,调节进入巷道的风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风压风流混合 后浓度不超过规定。 6.4 专用排放瓦斯设备排放 采用专用排放瓦斯变频通风机进行巷道瓦斯排放。 6.5 抽采系统辅助排放 采用抽采系统直接或间接对排放瓦斯区域或巷道进行抽放,降低排放瓦斯量。 7 7 7 7.瓦斯排放原则.瓦斯排放原则.瓦斯排放原则.瓦斯排放原则 7.1 坚持人员精简、职责明确、统一指挥的原则。 4.1.1 启封盲巷、盲硐或贯通与采空区、老空区、小窑巷道、火区或冒落巷道 (贯通前情况不明确)连通地点瓦斯,现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组织。 7.1.2 超过 8 个小时的停风区域且回风线路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瓦 斯排放,现场必须有通风科(区)长组织。 7.1.3 一般性瓦斯排放由通风科(区)干部现场组织。 7.1.4 其他瓦斯排放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7.2 坚持分级排放、低浓度排放的原则 按照排放地点、瓦斯浓度、影响时间及区域分级管理排放,排放瓦斯时采用 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 严禁“一风吹” 、“循环风”。 7.3 坚持排放瓦斯流经路线执行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的原则 排放瓦斯时,其回风流的流经路线在排放前都必须指定专人切断电源、隔绝 导电体(静电问题)、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戒,停止一切与排放 瓦斯无关工作。 7.4 排放瓦斯工作要执行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排放的原则 7.4.1 首先排除矿井全风通风巷道、主要硐室、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等处瓦斯。 7.4.2 一个采(盘)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7.4.3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 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 浓度降到 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内的瓦斯。 8. 8. 8. 8.瓦斯排放实施瓦斯排放实施瓦斯排放实施瓦斯排放实施 8.18.18.18.1 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排放瓦斯 因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井下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风流瓦斯 超限,在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8.1.1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 必须制定停运方案和瓦斯管理排放措施, 所有工作由总指挥统一指挥。 8.1.2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所有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有专人检查井 口瓦斯和风流方向,设专人警戒。必须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由机电部门确认 通往井下的一切导电体绝缘良好并隔绝导电体。 8.1.3 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前,经检查风机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多风 井联合运转时,必须根据通风情况确定风井风机启动顺序。 8.1.4 当矿井井下主要巷道瓦斯浓度不超限且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瓦斯浓度不 超 2时,可直接启动主要通风机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否则启动主要通风机前,需 要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采取打开安全出口行人风门、备用主要通风机、反风道 检查风门等)进行排放瓦斯,当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 2时,逐渐减小 短路风流至关闭。 8.1.5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 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8.1.6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及井下移动变电 点、电动机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规定 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首先恢复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进行局部通风工 作地点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经全面检查无问题后方可恢复其他动力电 源。 8.1.7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部门要密切注意井下各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的瓦 斯浓度数据,及时向矿调度指挥部汇报。 8.1.8 因矿井或区域性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时,造成井下全风压通风系 统巷道风流瓦斯超限,在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启动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 风停电应急预案。 8.28.28.28.2 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局部通风区域排放瓦斯 8.2.1 有计划排放局部通风工作面及巷道瓦斯时, 在措施确定的组织机构人员 指挥下按规定程序进行排放。 8.2.2 发生局部通风巷道无计划停风后,执行就地排放瓦斯措施。 8.2.2.1 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出至全风压进风流中,并迅速组建由瓦检 员、安监员、队组跟班干部、班组长、机电工等五人组成就地瓦斯排放组,接受 矿调度指挥,负责执行现场排放瓦斯工作。 8.2.2.2 现场瓦检员是该条件下排放瓦斯的第一责任者; 队组跟班干部负责协 助瓦检员进行瓦斯排放指挥;班组长负责将本班人员撤出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并 在停风巷道的巷口设置栅栏及明显的禁入标志,在能进入排放瓦斯路线的各个入 口都设置警戒;当班电工负责将排放线路上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全部断电, 并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操作;安监员负责排放瓦斯的监督。 8.2.2.3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 30min 时, 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 进行排放; 8.2.2.4 停风时间在 30min 至 8 小时以内, 或虽未超过 30min 但巷道口栅栏处 瓦斯浓度超过 2.0、 不超过 3时, 由瓦斯检查工 (或专职爆破工) 电话汇报调度, 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8.2.4.5 停风时间超过 8 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 3时,排放瓦斯 由通风部门的制定专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排放时,与排放作业 的无关人员必须撤出到安全地点。 8.38.38.38.3 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采空区、、、、老空区老空区老空区老空区、、、、小窑区小窑区小窑区小窑区、、、、火区巷道瓦火区巷道瓦火区巷道瓦火区巷道瓦 斯斯斯斯 8.3.1 必须了解掌握排放巷道及区域的通风、瓦斯、顶板、水文、地质、支护 等情况及与排放巷道相连通的生产系统、巷道的施工状况。 8.3.2 根据矿井生产组织确定需恢复正常通风的时间,确保排放期间安全。 8.3.3 有关部门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做好材料、装备、人员等准备工作,有条 件的地点实施抽采系统预抽,减少排放瓦斯量。 8.3.4 按措施组织排放。 启封封闭必须采用专用工具, 不得一次性全断面打开 造成瓦斯大量涌出。 8.48.48.48.4 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检修抽放系统及其停运引起的瓦斯排放 8.4.1 检修抽采系统,必须对抽采系统内积存的瓦斯进行排空处理,随时监 护检查抽采管路内、处瓦斯浓度处于安全状态。 8.4.2 因瓦斯抽采系统停运造成矿井或区域性瓦斯积聚的,按预定实施方案 或应急预案组织排放。 8.58.58.58.5 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 矿井地面煤矸仓或储煤场瓦斯排放可利用自然通风、压风及抽排法处理, 井下煤仓的瓦斯排放按局部通风巷道排放要求执行。 8.68.68.68.6 其他地点排放瓦斯其他地点排放瓦斯其他地点排放瓦斯其他地点排放瓦斯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 0.5m3, 浓度达到 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 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 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9. 9. 9. 9.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9.1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会审后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或通风副总组织贯 彻,责任到人,签字备查,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9.2 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在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悬挂便携仪, 不间断的检测混合后的瓦斯浓度,及时调节供风量的大小,保证混合风流中的瓦 斯浓度不超过 1.5。 9.3 恢复供风正常后,必须有专人对影响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 方恢复工作。 9.4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做好记录备查。 9.5 根据规定由矿山救护队实施或协助瓦斯排放工作。 9.6 必须保证排放瓦斯期间的通讯通畅和信息得到及时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