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pdf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职工培训秩序,保证培训质量,增强职工安 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 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 号令的安全生产培 训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办法 、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晋城煤业集团古书院矿所属的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企业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基础性工作。 安全 培训考核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按需施教、学 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安全技术培训方面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 并重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而对本企业职工进 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岗位业务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安全技术 知识、煤矿生产安全知识、自救互救、灾害预防、科学文化知识、质量环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技术、 政治强、业务精、善经营、会管理、作风硬、门类全”的复合型职工队伍为目标, 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安全技术培训上,要通过安全教育造就一 支具有“强烈的安全需求、深刻的安全生产意识、系统的安全技术知识、熟练的 安全操作技能、自觉的遵章守纪及机敏的处置异常能力、熟练的自救互救技术和 高尚的舍己救人精神”的高度安全文化素质的职工队伍。 第六条 职工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日 程。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编制职工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 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评比、考核。 第七条 职工培训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内培与外培相结合的形式,采用 脱产、半脱产、业余、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形式,开展多形式、多内容、多 层次的全员培训。 第八条 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学习和钻研本岗位所需的 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必须参加矿组织的业务技术和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业务 水平和自身素质,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培训组织与任务 第九条 矿成立以分管矿领导为领导的各级职工教育培训组织体系, 明确职 责,并认真履行,严格监督检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矿职工的各类教育和 培训工作。 第十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矿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安 排、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安全教育 1、负责对三级以上培训中心培训对象的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和培训需求适 时安排矿(处)级干部、科(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察人员、专(兼) 职教师、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司机、采煤 机司机、 井下电钳工等工种人员参加省局培训机构及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组织的培训。 2、负责井下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及入矿新工人的安全培训。 3、负责转岗工人、 “三违”人员的安全培训。 4、负责井上主要技术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负责上级机关安排的外培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并对其培训结果备案。 6、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 7、组织开展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8、建立健全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 (二) 、全矿职工技术培训 1、岗前培训; 2、技术等级培训; 3、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4、安全 质量标准化培训; 5、适应性培训(包括新技术、新设备、新标准) 。 (三) 、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干部教育) 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与适应性培训(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计算机培训等) 。 (四) 、全矿人员的中高等教育 1、成人教育招生报名、考试等事务;2、职工自费上学、学历教育的事务与 管理;3、职工自学考试的事务与管理;4、职工函授学历教育的事务与管理。 (五) 、分流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 (六)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知识的培训。 (七) 、培训基地的建设、日常管理、消防管理、卫生管理和定置管理。 (八) 、相关的职工技术练兵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作为企业职教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的 职工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内、外培人员的组织管理;负责企业职工各级各类学 历教育工作, 包括申报计划、 组织报名、 组织教学管理工作; 负责各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新入矿工人、转 岗工人的培训需求,矿办负责提出全矿质量管理各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安全管 理部负责提出全矿职业健康安全各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 技术管理部负责提出环 境管理各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各单位(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人员或业务归口 人员的培训需求。各单位的培训需求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审核批准、统筹安排培训事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矿有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和各单位的培训需求编制矿年度职工教 育培训工作计划,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实施。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与各业务 科室共同实施的业务知识培训,由业务科室负责安排教师、教学内容、授课、培 训对象,并提供培训资料,培训结束后交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存档管理,职工教 育培训中心提供培训场所,并对授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自行组织 的培训, 应提前将培训计划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监督、 检查,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 培训对象及规定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必须确立明确的培训对象和具体规定, 并严格按照 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对从事井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培训规定如下 (一) 、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参加省局安全培 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省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 ,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二) 、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科(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 监察人员、专(兼)职教师,经考核合格,持省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书 、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三)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班组长、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包括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井 下电钳工) ,初训时间为 90 课时,复训时间为 60 课时,经考核合格,持市局颁 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含 IC 卡) 。 (四)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及规定 所有井下职工必须进行安 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集团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1、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大规程、矿山规章制度、 一体化管理知识、 消防知识、 岗位作业标准、 自救互救等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知识。 2、新入矿的井下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课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并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新工人分配到 区队后要进行区队教育和班组教育,区队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 天,经考核合 格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工人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订不少于 4 个月的师徒合 同,师徒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井下一般工种工人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课时,经考核合格验 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转岗工人培训,人力资源部在为职工转换工种岗位时,应开具转岗培训 通知书,转岗人员持“转岗培训通知书“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接受不少于 3 天的 新岗位安全技术知识更新培训。 5、本矿井上职工初次调入井下工作者,按入井新工人的培训要求执行。虽 为井上职工,但原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过井下工作的又调入井下者,由人力资 源部出具证明,其培训按转岗工人对待,井下一般工种仍转为井下一般工种的、 井下职工调至地面作业的都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安全知识培训。 6、新分配到我矿从事井下工作的大(中)专生、技校生,凡专业对口者, 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并向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培训需求, 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 织不少于 72 课时的煤矿生产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颁证与持证 上岗。 7、机关科室与井上各单位中凡重新规定有下井任务的人员,申报培训与考 核颁证须经安监部门审定,由安全矿长签字批准后,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培 训。原从事过井下工作的,按转岗工人培训对待;原没有从事过煤矿井下工作的, 按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8、成建制的包工队成员初入我矿井下工作的,须持有国有煤矿安监部门颁 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通过我矿进行不少于一周的矿井概况、入井须知、 矿井避灾、自救互救等安全技术知识与制度管理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 上岗作业。原无其它煤矿井下工作相关证明的,按入井新工人进行培训与考核。 9、外来人员入井实习、参观、检查、临时工作或本矿井上人员临时入井的, 由接待单位向安监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入井安全知识 教育培训后,由安全管理部和接待单位人员陪同,并持“晋煤集团古书院矿非井 下生产(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入井卡” ,方可入井。 第十六条 “三违” 人员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根据安全管理部开具的 “三违” 人员培训通知单,对其进行岗位作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生产安全知识的 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3 天,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对从事地面作业人员的培训规定如下 (一) 、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并颁证的地面从业人员,必须由本单位向职 工教育培训中心申报, 组织培训, 经培训考核合格颁给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留存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二) 、地面主要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和需培训、考核、颁证的工种从业人员, 应由本单位向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报培训计划,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培 训时间不少于 3 天,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 、地面从事一般操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不 少于 10 课时的岗位知识业余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地面入矿新工人,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并向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培 训需求,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不少于 40 课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通过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正副矿(处)级以上领导要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 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 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 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 、正副科(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 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 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 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 、特殊工种人员和班组长要熟悉本岗位的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 规程; 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与操作、 检测、 安全技术; 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 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的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四) 、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 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能自救互救。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与企业安排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和 提高性训练。 第二十条 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行业的职业资 格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知 识培训、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管理和技术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职工参加各层次学历教育,特别是要加强高层次管理和专 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晋煤集团要求,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 ,从 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术技能鉴定,取得相 应职业资格证书(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报培训计划需求经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批准后,内培需脱 产培训的,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安排班主任对培训班进行管理,如需业余培 训,由培训中心对办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案。如参加集团公司培训,由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对培训情况登记备案。如需外培,外培 人员应当到培训中心填写外培审批表,领取外培跟踪卡,并于培训结束后五日内 将所获认证书复印件和外培跟踪卡交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逾期不交或外培 时不遵守培训单位规定的,将不予报销外培费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 政 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必须坚 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救互救的教育, 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培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实施 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的办班目的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要遵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职工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所有开 办职工培训班无论是脱产或业余培训必须有教学计划, 有教材、 有教师、 有考核, 各种培训班结束后必须将办班计划、课程表、教案、点名表、试卷、成绩表、办 班小结等培训资料交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审查装订、入档。 第二十八条 教师队伍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两部分人员组成。 专职教师必 须具备现场工作 3 年以上,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有大专以上学历,政治 思想觉悟高、热爱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身体健康。兼职教师必须具备 3 年以上现 场工作经验,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并遵守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认真备课,按时上课,完成交付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要做到统一教学大纲、 统一教材、 统一考核标准。 (一) 、 认真执行原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 即采煤区(队)长、掘进区(队)长、通风区(队)长、机电区(队)长、安全 监察员、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爆破工、爆破材料管理工、瓦斯检 查工、矿井测风工、矿山救护工、安全仪器监测工、采区电钳工、电气防爆检查 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电机车司机、绞车操作工、信号把钩工等,上述工种的培 训工作均要以统编教材为基础教材,增设本公司、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 现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技术、本岗位操作规程与作业规程,质量标准化,灾害 预防等内容。 (二) 、其它没有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的井下岗位工种,由各业 务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编制易被职工掌握、内 容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符合岗位作业实际要求的培训资料。 第三十条 全矿安全技术的考核按工种岗位统一考试。 即全矿同工种岗位人 员由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安排,集中考试。考试必须有严明的考场规 则,良好的考场秩序,严禁虚假作弊行为。经考核合格,集团公司颁发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培训要采取课堂教学、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物教学、 实际操作相结合,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 培训效果。 第三十二条 职工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的办班形式(包括脱产、半脱产和业 余等) 。脱产、半脱产培训班的学员必须遵守班级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业余培训班由申报办班单位自行组织,依照教材合理安排,专人负责,但必须由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检查监督办班情况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其它各类培训要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考试,需颁发 证书的,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颁发。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完善三级安全培训(矿级安全教育培训、区队安全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矿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机构 组 长分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矿领导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部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主 任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副主任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 成 员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全体人员及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 工作的人员,负责全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及对各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 任者,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成立本单位职教工作领导组,并报职工教 育培训中心备案,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报本单位职工的培训计划、培训需求; (二) 、负责本单位职工业余培训、教育的组织落实; (三) 、负责与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联络本单位职工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培 训的组织落实和组织职工参加各类培训、考试; (四) 、负责填写上报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的培训资料及持证情况登记台帐 等有关资料; (五) 、负责制定本单位(科、区、队)区队教育和班组教育实施办法,并 严格执行。 (六) 、负责反馈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 、负责本单位作业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培训工 作的落实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对培训工作的考核采用动态和静态相结合 的考核方式,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考核采用百分制, 其中静态考核占 80, 动态考核 占 20, 严格按照古书院矿职工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每年对职 工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成绩好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单位给予 适当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有关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 制度,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班级管理制度、班主任管理制度、学员管理 制度等,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 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教育培训专职管理人员和专 职教师。职工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 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要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矿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经费独立,专款 专用,并且严格遵守晋城煤业集团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条 必须保障有固定的职工教育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的面积能够满足 培训需要,培训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认真落实加强安全技术 培训的达标要求,要保障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按标准配备,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和 设备。 第四十二条 严格各级各类培训的管理。 (一)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安排,组织选送学员 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未按要求组织选送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每 有 1 人次扣责任单位行政正职 500 元, 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进行责任追究和二次 分配,并责令其重新组织选送学员参加培训。 (二) 、各单位必须保障本单位的兼职教师按时授课。如以不正当理由阻止 本单位兼职教师上课或不能保障兼职教师备课、上课时间的,每出现一次扣单位 行政正职 50 元,并扣责任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分 1 分。兼职教师因个人原因不 能上课的应提前 1 天通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否则,加倍减发授课酬金,并扣单 位经济责任制 1 分。 (三) 、各类脱产培训班按批准后的培训计划实施。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 织安排教学,由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联系教师、检查纪律,负责班级卫生管理 和各种培训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培训班结束后应及时将所有培训资料整理 完整、齐全、装订、验收,交资料员入档。 (四) 、各类业余培训班由单位指定的负责人组织管理,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派人监督、检查学员的到课情况和教师授课情况并登记。每出现一次没有组织上 课、上课纪律松散、人员不齐、培训课时不足等现象,视其情节扣责任单位经济 责任制 0.51 分。 (五) 、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如违反管理制度,可根据培训班 管理制度规定,给予批评、不予报工等处理。 (六) 、学员培训结束后,由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或职工教育培训中 心统一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具体规定如下①参加集团公 司和矿统考,各单位必须有负责人带队按时入场,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纪律,无带 队或带队不负责任者,每次扣单位经济责任制 1 分。②统考迟到者不顺延考试时 间,迟到 30 分钟者,不准入场;开考后凡离开考场者不准再进入考场。③违反 考场纪律或漫骂监考人员者,均取消考试资格。④参加培训考核的学员必须统一 照像, 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身份证、 资格证、 上岗证等) ,否则不予进入考场。⑤考试不及格者,由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中 心或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安排补训、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停工学习直到考 核合格,停工学习期间只发给其基本生活费。⑥无故缺考者成绩按 0 分计。因伤 病假、 探亲假、 事假、 公差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统考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申报, 允许其参加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不及格者扣款 100 元,补考不及格者扣款 200 元,无故缺考者扣款 100 元,并株连单位行政正职 100 元。⑦凡涉及排名次的统 考,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按成绩排名,奖优罚劣。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完成职工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及计划外的各项 培训任务,每有一期未按时完成的,扣责任单位经济责任制 2 分,培训资料要齐 全完整,并交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统一保管。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如作业规 程、 操作规程等培训资料由各单位保管, 每有一项不符合体系标准化管理要求的, 视情节扣责任单位经济责任制 12 分。 第四十四条 凡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及格者或未及时参加培训考试者, 必须参加补训、补考,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各类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的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后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 矿长持有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有效期为 3 年。副矿长持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资格证书 ,有效期为 3 年,以上证书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保存。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有效期为 3 年,持证人保存原件,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2 年,持证人保存原件,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一般从业人员持有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分正证和 副证, 有效期为 2 年,正证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保存,副证由持证人保存。 第五十条 地面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到有关政府行政部门颁证的,由集团公司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统一负责办理,领取证书后必须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登记备 案,证书有效期按有关规定执行,持证人保存原件,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保存复印 件。 第五十一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须建立全矿所有持证人员的各类台帐 (台帐 一般以电子档案形式管理) ,并及时填报各类持证情况统计报表。各基层单位必 须建立本单位各类持证人员持证情况台帐(一般以电子档案进行管理) ,并及时 与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核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变更,保证各类持证人数准 确无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 00 六年六月一日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在实施过 程中,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于修改和完善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古书院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