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66-2018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docx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466-2018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oal industry 2018-02-08 发布 2018-09-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1 8 3 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为国家标 准,编号为GB/T 50466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 家标准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466 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8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 位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4662008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吸取了近年来煤炭行业有关的新技术,参考了相关专业国家现行 标准,认真贯彻了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全国煤炭行 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供暖、通风与 除尘、空气调节、生活供热、井筒防冻、热源与冷源、室外供热管 道等 。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2. 调整了部分建筑物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3. 调整了供暖热媒温度,新增了热泵供暖规定; 4. 增加了事故通风的规定,调整了全面通风换气量指标; 5. 取消了设置除尘设施对原煤水分小于7的限制条件; 6. 调整了设置井筒防冻设施的前提条件; 7. 将第七章“热源”调整为“热源与冷源”,调整了冷热源选择 的原则 ; 8. 新增了热泵机组及制冷设备的选型及布置规定。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 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 1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 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矿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利国 闵 彦 张仲立 孙永星 陈 炬 肖 婷 吴 睿 阎复志 孙 权 吴永旭 李 全 胡明松 祝英振 谢 峤 主要审查人张福思 白红彬 罗申国 吴 敏 万小清 王洪强 2 目 次 1 总 则 1 2 供 暖 2 2.1 一般规定 2 2.2 系统设计 4 3 通 风 与 除 尘 6 3.1 通风 6 3.2 除尘 8 4 空 气 调 节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系统设计 10 5 生 活 供 热 12 6 井 筒 防 冻 14 7 热 源 与 冷 源 17 7.1 一般规定 17 7.2 锅炉选型及布置 18 7.3 锅炉辅助设备 19 7.4 热交换站 21 7.5 热泵机组选型及布置 22 7.6 制冷设备选型及布置 23 8 室 外 供 热 管 道 26 附 录 A 常 用 设 备 的 抽 风 量 27 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32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33 附 条 文 说 明 35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Heating 2 2.1 General requirements 2 2.2 System design 4 3 Ventilation and dust removal 6 3.1 Ventilation 6 3.2 Dust removal 8 4 Air conditioning 10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4.2 System design 10 5 Domestic heating 12 6 Mine shaft freeze - proof 14 7 Heating and cooling source 1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7.2 Selection and layout of boiler 18 7.3 Boiler auxiliaries 19 7.4 Heat exchange station 21 7.5 Selection and layout of heat pump unit 22 7.6 Selection and layout of chiller plant 23 8 utdoor heating pipeline 26 Appendix A Exhaust air rate of common equipment 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5 2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原则和标 准,在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 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 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 位于地震带、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地区的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 500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 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 50942的规定。 1.0.4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矿区总体 规划、环境条件、能源状况、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结合现行国家相关 安全、节能、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会同相关专业通过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5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供 暖 2.1 一 般 规 定 2.1.1 供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的有关规定。供暖方式 应根据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政策、能源状况、环保等要求,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d 的地区,应采用集中供暖。 2.1.3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的地区;或日数不足60d, 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 于75d 的地区,宜采用集中供暖。 2.1.4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 50736 以及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1.5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表2.1.5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序号 建筑物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 备 注 1 生产系统 井塔提升大厅、选煤厂主厂房、重介 车间、浮选车间、压滤车间 16 井塔其他楼层10℃ 准备车间、筛分破碎车间、提升机房、 井口房、浓缩车间泵房 15 准备车间、筛分破碎车 间的首选地点为18℃ 受煤坑、储煤仓、转载点、干燥车间、 翻车机房 10 输送机栈桥、运煤地道、封闭浓缩池 8 一 2 续表2.1.5 序号 建筑物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 备 注 2 厂房 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 18 一 冷加工车间、通风机房、矿井修理车 间、木材加工房、煤样间、机车修理库、 汽车修理间、蓄电池机车库、轮胎更换 及修补间、防冻封尘剂库、电气设备修 理间、清洗间 14~16 一 热加工车间、油脂库、油泵房、车间库 房、汽车库、水泵房、汽油柴油库、油品 洗桶间、发放间、综采设备库、防火灌浆 站、水处理间 10~12 一 压缩空气站、瓦斯抽采泵站、锅炉间 5 一 材料库 一 根 据 存 放 材 料 确 定 3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 浴室、更衣室 25 一 包扎室、诊疗室 20~22 一 办公室、阅览室、宿舍、小卖部、餐厅、 任务交代室、会议室、药品发放室、多功 能厅 18~20 一 矿灯房、洗衣房、走廊、盥洗室、厕所 16 一 厨房、食品加工间 10~16 一 储藏室 5~8 2.1.6 供暖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可按建筑物体积热指标或面 积热指标估算; 3 2 施工图阶段应计算每个房间热负荷; 3 每天连续使用2h 以上排风时,应对补风进入的空间计算 冷空气渗入耗热量。 2.2 系 统 设 计 2.2.1 供暖系统热媒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热媒应采用热水,供水温度不 宜高于85℃; 2 工业建筑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供水温度不宜高于95℃, 严寒地区可采用不高于130℃的高温水或饱和蒸汽作为供暖 热 媒 ; 3 采用热泵供暖时,供暖系统热媒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0℃。 2.2.2 高大空间厂房供暖应采取防止热空气上浮的措施,条件允 许时宜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循环加热设备等方式。 2.2.3 人均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m的厂房,宜在固定工作地点 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2.2.4 严寒、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非工作时间室内温度需保持 在 0C以上时,值班供暖应按5℃设置。 2.2.5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经常开启且不设门斗和前室的 外门处宜设置热空气幕。 2.2.6 蒸汽供暖外网压力高于室内系统压力时,应在引入口处设 减压装置。供暖系统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2.2.7 距离供热热源远且热负荷少的建筑,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不 经济时,可采用热泵空调或电加热等供暖方式。 2.2.8 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 时,宜采用竖向分区。 2.2.9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系统采用热泵供暖技术时,宜 采用地板辐射或风机盘管末端系统。 2.2.10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系统计量和调节装置设置,应 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4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JGJ 134 以及地方有关节能标准确定。 5 3 通风与除尘 3.1 通 风 3.1.1 产生余热、余湿或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 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2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1.3 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 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可按表3.1.3选 取。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房 间应设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表3.1.3 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序号 房 间 名 称 换气次数次/h 1 瓦斯抽采泵站、水处理消毒间 8 2 电整流室、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化验室、煤 样室、易燃油库及油泵房 6 3 酸品库 5 4 水处理加药间、矿灯及蓄电池电机车充电间 3 5 药剂库 2 6 润滑油库 1 注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上排风应为2/3,下排风应为1/3; 2 易燃油库、水处理消毒间等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300 mm 500mm。 3.1.4 排送带有蒸汽或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和风机,宜选用无机阻 燃、防腐蚀产品。排除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气体的风机,应选用防 爆产品。 6 3.1.5 原煤仓、产品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矿井来煤时,应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方式,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宜按煤 仓容积计算,换气次数宜为0.5次/h~1.0 次/h。 2 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煤时,通风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安全浓度要 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煤仓容积的3次/h 换气量; 2仓下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全面通风与局部排风相 结合方式。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局部通 风宜与给煤机除尘系统相结合; 3 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3.1.6 受煤坑、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当设备有密闭并采取防尘、降尘、除 尘措施时,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 计算;当设备无密 闭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计算。 2 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计算,可由经常 使用的通风系统与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3 气流方向宜与煤流方向相同。 4 长距离输煤地道可结合安全出口分段设置通风系统。 5 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煤时,宜采用局部排风 和全面通风相结合的通风系统。 6 通风机与风管宜选用金属制品。 3.1.7 封闭式储煤场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 不小于0.5次/h~1.0 次/h 计算。 3.1.8 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执行。 7 3.2 除 尘 3.2.1 对散发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环节应采取防尘、喷雾降尘 或机械除尘措施。 3.2.2 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捕集,排风 罩宜采用防尘密闭罩。防尘密闭罩形式应根据生产设备工作特点 及含尘气流运动规律确定。 3.2.3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 个系统; 2 当工艺设备扬尘点较多且相距较远时,宜分区域分别设置 系统。 3.2.4 采用喷雾降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量不得影响煤的输送及筛分分级效果; 2 控制阀门应与生产设备联锁。 3.2.5 采用机械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尘系统排风量应按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 作的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装设与生 产设备联动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取正常排风量的15 20。生产设备的除尘排风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 选取。 2 除尘排风罩的吸风口不应设在含尘浓度高的部位或飞溅 区内。吸风口至风管应逐渐收缩,收缩角宜为4560,与排风罩 相接的除尘风管宜垂直设置。 3 除尘系统风管宜采用圆形钢制风管,且直径不应小于 130mm 。风管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4 除尘系统水平风管风速不应小于13m/s, 垂直风管风速不 应小于11m/s, 除尘器后风管风速宜取8m/s~14m/s。 5 除尘系统风管宜明设,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宜设置密 8 闭清扫孔。 6 除尘器宜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且应与生产设备联锁,并应 比生产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9 4 空 气 调 节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及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 度等要求时; 2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 济效益时; 3 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4 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4.1.2 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 50019 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的有关规定。 4.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计 算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 4.2 系 统 设 计 4.2.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用途、构造、规模、使用特点、 负荷变化及参数要求、地区气象参数与能源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 4.2.2 对使用时间不同、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空气 洁净度标准要求不同、噪声控制标准不同、同一时间需分别进行供 热和供冷的空调区域,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合用时,空调系统应 适应不同区域要求。 4.2.3 空气调节区气流组织,应根据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气流 10 组织的要求、室内温湿度、允许风速、噪声标准、温湿度梯度、室内 热湿负荷分布情况等要求,结合建筑物内部空间特点、装修、设备 布置等确定,必要时可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 数值模拟方法 确 定 。 4.2.4 空调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供、回水设 计温差不宜小于10℃。对于流量较大、输送距离较长的供暖空调 水系统,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 技 术 。 4.2.5 只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 水系统;当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按季节进 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供冷和供 热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4.2.6 空调冷、热水循环泵扬程应通过空调水系统水力计算确 定,并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2.7 空调冷水系统设计补水量可按系统水容量1计算。 4.2.8 空调水系统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吸人口处,补水泵流 量应取补水量的2.5倍~5倍,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 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kPa~50kPa, 补水泵不应少于2台。 11 5 生 活 供 热 5.0.1 浴水热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水应为40℃; 2 单管淋浴水应为40℃; 3 双管淋浴水宜为60℃,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不宜 低于50℃。 5.0.2 浴水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水应加热2h,淋浴水应加热3h; 2 采用热交换器换热且直流式供应时,浴池及淋浴水均应加 热 1h; 3 采用余热制备热水时,应设贮热水箱罐,浴水宜加热 3h~5h。 5.0.3 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宜采用余热。在日照时数大于1400h/ 年,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 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 于一45℃的地区,热水供应热源可采用太阳能。 5.0.4 生活热水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热媒宜采用热水,当热媒 为蒸汽时,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回水温度应低于80℃。 5.0.5 洗衣房日洗衣量应按井下工人四班总人数的125,且每 人每日洗衣一次计算。洗衣用水量应按80L/kg干衣,每套工作 服干衣重1.5kg 计算。 5.0.6 洗衣房应设洗衣及烘干设备,设备能力应按每日3班、每 班运行4h 确定。 5.0.7 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经0.25h 加热到50℃计算。 当洗衣机为2台及以下时可按1台耗热量计算,超过2台时可按 2台耗热量计算。 12 5.0.8 食堂应设冷藏设备,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用餐人数少于300人,应为3m; 2 每日用餐人数300人~800人,应为3 m8m。 13 6 井 筒 防 冻 6.0.1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时,矿井的进风井应设置井筒防冻 设 施 1 处于严寒、寒冷地区; 2 根据当地或气候类似地区的矿山生产实践证明,不采取空 气加热会使井口、巷道路面或水管结冰影响安全生产时。 6.0.2 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与斜井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气温平均值; 2 平硐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气温平均值与供暖室外计算 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6.0.3 对于吸入式进风井筒,当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且无风机输 送热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除设计的进风通道外,其他门窗孔洞应密闭,经常开启的 大门应及时自动关闭; 2 空气加热系统的风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3 空气加热器上方的隔断墙应设调节风阀。 6.0.4 空气加热采用有风机方式时,宜采用矿井用加热机组。当 风机与加热器分开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心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轴流风机宜布置 在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 2 采用轴流风机时,风机与电机宜直连传动; 3 热风侧的离心风机与风管应保温。 6.0.5 通过加热器后的热风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入式可取20℃30℃;热 风吸入式可取10℃20℃; 14 2 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进人立井的热风可取60℃ 70℃;进入斜井和平硐的热风可取40℃50℃。 6.0.6 井筒防冻入井风的耗热量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井风混合温度应取2℃; 2 入井空气的密度与比热容,应取当地大气压下2℃时的密 度与比热容; 3 富余系数应取1. 1。 6.0.7 空气通过加热器的质量流速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离心风机时,宜为6~10kg/m s; 2 采用轴流风机时,宜为4~8kg/m s; 3 无风机时,宜为2~4kg/m s。 6.0.8 空气加热系统的热媒选用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供水温度不低于75℃的热水,严寒地区供水温度 不宜低于95℃; 2 采用热泵供热时,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0℃; 3 采用蒸汽热媒时,压力不宜低于0.3MPa。 6.0.9 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与空气加热机组选型,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绕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15~1.25; 2 串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25~1.35; 3 空气加热机组选型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事故 时,其余加热机组应能满足井筒防冻要求。 6.0.10 蒸汽热媒空气加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加热器高度不宜大于1750mm; 2 疏水器及配管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 3 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6.0.11 空气加热器并列布置时,片间空隙应密闭。 6.0.12 空气加热器的冷热风侧、热媒管道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 监测仪表。 15 6.0.13 热风采用有风机方式送入井筒时,热风口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立井热风口,顶部宜设置在井口地面下2m~3m 处,并宜 设在罐道的侧面; 2 斜井、平硐热风口宜设置在距井口3m~4m 处,并宜设置 在人行道侧,热风口底缘宜靠近井筒底板。 6.0.14 空气加热系统采用矿井余热回收热泵机组供热时,应选 用适宜的矿井用加热机组,热风应送入井口房与冷风混合。 6.0.15 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系统应配备自动温度控制系统。 6.0.16 空气加热室的进风百叶窗下缘距室外地面宜为1.2m 1.5m。 6.0.17 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系统的热风道穿越空气加热室的隔墙 和楼板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不高于150℃的防火阀。 16 7 热源与冷源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冷热源形式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和供冷供热范围、用途、 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环保政策等,经综合论证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工业余热和区域供热作为供热热源; 2 有矿井回风、矿井排水、疏干排水、工艺冷却水等可利用, 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回收低品位热能; 3 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2款条件,可自建锅炉房供热; 4 矿井瓦斯量充足且满足锅炉燃烧用气指标时,自建锅炉房 应选用燃瓦斯锅炉; 5 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自建锅炉房宜选用燃气锅炉; 6 经可行性研究论证,附近电厂可作为供热热源时,前期建 设的锅炉房应按临时锅炉房设计并应与电厂相适应; 7 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 收式冷水机组供冷,无工业余热的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供 冷 ; 8 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 源热泵或土壤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9 矿井回风、矿井排水、疏干排水等余热回收的热泵机组夏 季可作为冷源供冷。 7.1.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供暖、空调热源 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1 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建筑,无法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热源时; 2 无工业余热、区域供热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 17 保、消防限制时; 3 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夜间低谷电时段蓄热, 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 4 不能采用热水和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7.1.3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时,可设集中供冷站 1 有供冷需求的建筑布置相对集中,总供冷负荷大时; 2 集中供冷满足冷媒参数需求,且适应冷负荷调节需求时; 3 各建筑供冷需求季节一致。 7.2 锅炉选型及布置 7.2.1 锅炉选型应适应本企业生产的燃料,应有较高的热效率, 锅炉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应适应热负荷变化。 7.2.2 结焦性强的烟煤,不应采用链条炉排锅炉;低位发热量不 大于12550kJ/kg 、粒度不适合层燃炉燃烧的燃料,宜选择循环流 化床锅炉。 7.2.3 有煤粉制粉站的区域,应优先选用高效煤粉锅炉。 7.2.4 锅炉额定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 的有关规定。 7.2.5 锅炉布置与围护结构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 置辅助设备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开间尺寸宜按一台锅炉占据一个柱距设计; 2 锅炉前、后端及两侧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 7.2.5的规定; 表7.2.5 锅炉前、后端及两侧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净距m 单台锅炉容量 炉 前 锅炉两侧和 后部通道 蒸汽锅炉1/h 热水锅炉MW 燃煤锅炉 燃气油锅炉 1~4 0.7~2.8 一 2.50 0.80 18 续表7.2.5 单台锅炉容量 炉 前 锅炉两侧和 后部通道 蒸汽锅炉t/h 热水锅炉MW 燃煤锅炉 燃气油锅炉 6~20 4.2~14 4.00 3.00 1.50 ≥35 ≥29 5.00 4.00 1.80 3 锅炉最高操作点到梁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并应满足 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当锅炉顶部无须操作和通行时,锅炉 最高操作点到梁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7m。 7.2.6 锅炉房的辅助间和生活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20t/h 和单台热水锅炉额 定热功率为0.7MW~14MW的锅炉房,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布置; 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 和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 功率大于14MW 的锅炉房,可贴邻锅炉间固定端布置或单独布置。 7.2.7 锅炉房运煤系统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进入锅炉房的上煤间。 7.2.8 锅炉房应设供热量控制及计量装置。 7.3 锅炉辅助设备 7.3.1 燃煤锅炉燃料宜采用本企业产品煤。锅炉房应采用集中 上煤,运煤系统应采用一班或二班制工作,每班运行时间不应超过 6h 。 常用运煤系统可按表7.3. 1选取。有条件时,锅炉房运煤系 统宜接入选煤厂生产系统。 表7.3.1 常用运煤系统 锅炉房规模 锅炉房耗煤量 t/h 推荐运煤方式 单台蒸汽锅炉 t/h 单台热水锅炉 MW 台数 10 7 1~3 3~6 1.埋刮板输送机 2.单轨抓斗输送机 3.多斗提升机带式 输送机 20 14 1~2 19 续表7.3.1 锅炉房规模 锅炉房耗煤量 t/h 推荐运煤方式 单台蒸汽锅炉 t/h 单台热水锅炉 MW 台数 20 14 2~4 6 1.多斗提升机带式 输送机 2.固定皮带输送机 35 29 1~3 7.3.2 链条锅炉除渣系统应采用连续运输的联合除渣方式。 7.3.3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应根据锅炉容量及渣量、渣的 特性等条件确定。当炉内加石灰石脱硫时,不宜采用水力除灰渣 系统。 7.3.4 锅炉除渣应为湿式,缺水地区或不适于湿式除渣时,锅炉 除渣口应采取密封措施。 7.3.5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均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应根据需 要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备。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和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7.3.6 鼓风机、引风机风量应采用变频调节,出口方向及角度应 顺向烟道、风道,不应反向拐弯或急拐弯。几台引风机共用烟道 时,每台引风机出口应加设烟道闸门。 7.3.7 锅炉采用机械引风时,烟囱出口直径宜按锅炉额定总能力 运行时烟速为12m/s~20m/s 确定,并应校核锅炉低负荷运行时 的烟速,宜大于当地当季的室外平均风速。 7.3.8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应只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7.3.9 锅炉水处理设备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确定。经处理后的 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的有 关规定。 7.3.10 锅炉给水泵应按锅炉工作压力与锅炉对应配置。当锅炉 20 台数多于3台时,给水泵应统一设置。 7.3.11 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并应减少循环水泵台数,当设 置3台及以下循环水泵时,应设备用泵;当设置4台及以上循环水 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7.4 热 交 换 站 7.4.1 热交换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热源来自自建锅炉房且终端热用户较多时,宜与锅炉 房联合布置; 2 加热热源来自外部时,应靠近热负荷中心; 3 终端热用户较少时,宜设置在用户处; 4 加热热源来自内部余热利用时,应靠近热源或热负荷中心。 7.4.2 单独建造的热交换站,应根据规模设置热交换间、水处理 间、电气间、控制室、化验室和工作人员必要的生活用房等。 7.4.3 热交换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工作可靠、传热性能良好的换热器; 2 热泵空调系统从低温热源取热时,应采用小温差换热的热 交换器; 3 换热面积计算时应考虑污垢影响并修正; 4 汽水换热器宜采用带有凝结水过冷段的换热设备; 5 换热器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1台停止工作时,其余换 热器的设计换热量不应低于总设计供热量的70。 7.4.4 热交换站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交换站的净高,应满足安装和检修时起吊设备的需要, 且最低高度不应小于3.0m; 2 换热器布置时,应设置清除水垢、抽管检修的场地; 3 换热站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 m; 换热器周围应 有净宽不小于0.8 m 的通道。 7.4.5 热交换设备管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1 并联工作的换热器宜按同程连接设计; 2 换热器组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总阀门;并联工作的换热 器,每台换热器一、二次侧进、出口宜设阀门。 7.4.6 采用蒸汽热媒加热时,疏水装置及凝结水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蒸汽管路最低点、流量测量孔板前和分汽缸底部应设启动 疏水装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