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4012-2017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doc
ICS 91.140.30 P 4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0122017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2018-06-01实施 2 0 1 7 - 0 7 - 1 2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0122017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与标记2 5 一般要求3 6 要求 3 7 试验方法 5 8 检验规则7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PM2.5净化效率试验方法 10 附 录B 资料性附录空气净化装置工程现场PM2.5净化效果检测方法 12 附 录C 规范性附录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试验方法 16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微生物净化效率试验方法 18 附 录E 规范性附录 臭氧浓度增加量和紫外线泄漏量试验方法 20 I GB/T 34012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建筑大学、重庆大学、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曼瑞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恒嘉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兰舍空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电精科技有限公司、科 德宝 宝翎无纺布苏州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宝源净化有限公司、远大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贺氏苏州特殊 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东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无 锡有限公司、安徽宾肯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州艾荷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胜洁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 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艾普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新华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爱迪士上海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爱优特空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泽风净 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宾、孙峙峰、徐昭炜、冯昕、张寅平、李景广、吕锡芳、高岩、丁勇、谢小保、 张良焊、曹国庆、李剑东、张彦国、王志勇、孟冲、石莹、陈巍、张建强、倪棕、章佳荣、朱伟、宋昆华、张晓俊、 刘煜、潘展华、丁欢庆、杨云涛、胡杰、肖轶群、邵安春、陈玲、祁飞、王飞、齐政新、孟东晖、刘东方、张勇、 杨全辉、王宝柱、孔盛、钟喜生、史洪涛、骆千莎、杨浩、张国庆、刘新海、宋波。 Ⅲ GB/T 340122017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通风和空调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06.1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3306 标牌 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108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 2155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JG 846 粉尘浓度测量仪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对通风系统空气中的空气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装置。 3.2 空气污染物 air pollutants 空气中对人体或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包括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污染物。 3.3 可吸入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 μm 的颗粒物。 1 GB/T 340122017 3.4 细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2.5μm fine particulate matterPM2.5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 μm 的颗粒物。 3.5 额定风量 rated air flow 在规定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单位时间内设计处理的风量。 3.6 净化效率 cleaning efficiency 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对空气污染物的一次通过去除能力。即空气净化装置人口、出口空气 中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比。 3.7 初阻力 initial resistance 初始状态下,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运行时,空气净化装置的静压损失。 3.8 终阻力 final resistance 在额定风量下,空气净化装置由于捕集标准人工尘而使其阻力上升并达到的规定值。表征阻隔式 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性能的指标。 3.9 容尘量 dust holding capacity 在额定风量下,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终阻力时所捕集的标准人工尘总质量。表征阻隔式无动力型空 气净化装置性能的指标。 3.10 额定功率 rated power 初始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风压下工作时的输入功率。 3.11 净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风压下工作时,洁净通风量与额定功率之比。 注洁净通风量为额定风量与净化效率的乘积。 4 分类与标记 4.1 分类 4.1.1 按作用对象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按作用对象分类,可分为颗粒物型、气态污染物型和微生物型,代号分别为 KL、 QT 、WS。 4.1.2 按净化效率分类 4.1.2.1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颗粒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 级、B级、C 级和D 级 ,A 级最高。 4.1.2.2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 级、B级和C 级 ,A 级最高。 4.1.2.3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微生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 级 、B级、C 级和D 级 ,A 级最高。 4.1.3 按有无风机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按有无自带风机分类,可分为无动力型和有动力型,代号分别为WD 和 YD。 2 GB/T 340122017 4.2 标记 空气净化装置的标记方式如下 动力类型代号 额定风量,m/h 净化效率代号 作用对象代号 产品代号TKJ,T 、K 和 J 分别代表 通风系统用、空气和净化装置 示例1 净化效率A 级,额定风量为1500 m/h 的无动力型颗粒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TKJ-KL-A-1500-WD。 示例2 净化效率B 级,额定风量为1000 m/h 的有动力型气态污染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TKJ-QT-B-1000-YD. 示例3 颗粒物净化效率A 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B级,微生物净化效率C 级,额定风量1500m/h 的无动力型复合型空 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TKJ-KL-A/QT-B/WS-C-1500-WD。 5 一般要求 5.1 基本规定 5.1.1 空气净化装置单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50 V, 三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480 V, 额定频率应为 50 Hz。 5.1.2 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断电保护措施,保证在打开装置进行维修或维护时,其内部装置能够断电。 5.1.3 空气净化装置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4706.1的有关规定。 5.1.4 空气净化装置环保及防火性能应符合所应用环境的要求。 5.2 材料 空气净化装置中采用的滤料、粘结剂、密封胶、密封垫、防护网和边框等材料应符合GB/T 14295 和 GB/T 13554的有关规定。 5.3 结构 5.3.1 框架或支撑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能承受安装、运行和维修时所需重量和压力。 5.3.2 框架与装置模块之间、模块与模块之间应密封。 5.3.3 空气净化装置的可清洁、可更换部件应拆装方便。 6 要求 6.1 外 观 6.1.1 空气净化装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划痕、锈斑、压痕和损伤。 6.1.2 喷涂层应均匀,无流痕、气泡和剥落现象。 6.1.3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滤料、分隔物、防护网等部件不应变形,密封垫不应松脱。 6.1.4 框架、支撑体等材料不应凹凸、扭曲或破损,外形应完好。 3 GB/T 340122017 6.1.5 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端正、牢固。 6.1.6 装置外壳应标明电气安全警示及电气端子接线图。 6.2 净化效率 初始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额定风量时对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实测值不应 小于标称值的95。 表 1 空气净化装置额定风量下各种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 类型 净化效率等级 PM2.5净化效率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 颗粒物型 A EPM2.590 一 一 B 70EPM2.5≤90 一 一 C 50EPM₂ .5≤70 一 一 D 2060 一 B 一 40Eq≤60 一 C - 2090 B 一 一 70Ew≤90 C 一 一 50Ew≤70 D 20Ew≤50 注对于复合型空气净化装置,满足颗粒物型、气态污染物型和微生物型中任意两类即可评价,同时按不同作用 对象分别标定等级。 6.3 阻力 对于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其额定风量下的初阻力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10。 6.4 风量 对于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机外静压下,风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5。 6.5 机外静压 对于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机外静压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6 额定功率 对于标称值不大于30 W 的空气净化装置,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20;对于标称值大于30 W 的空气净化装置,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10。 6.7 净化能效 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净化能效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8 噪声 空气净化装置机外噪声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 4 GB/T 340122017 6.9 容尘量 若空气净化装置有容尘量指标,应给出积尘量与阻力关系曲线,且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10 臭氧浓度增加量 当空气净化装置在工作状态下产生臭氧时,应给出额定风量下的臭氧浓度增加量,且应符合 GB 21551.3的有关规定。臭氧浓度增加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6.11 紫外线泄漏量 当空气净化装置含有紫外线灯管时,距装置边框周围30 cm 处的紫外线泄漏量不应大于 5μW/cm 。 紫外线泄漏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6.12 电气安全 6.12.1 绝缘电阻冷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 MΩ。 6.12.2 电气强度应无击穿。 6.12.3 泄漏电流装置外露金属部分和电源线间的泄漏电流值应符合GB4706.1 的有关规定。 6.12.4 接地电阻装置在明显位置应有接地标识,接地端子和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接 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0.1 Ω。 6.13 清洁 可清洁的空气净化装置,其清洁方法应简单可行,且应给出清洁后净化效率及阻力。经清洁后,净 化效率不应低于标称值的85,阻力不应高于标称值的1.5倍。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应用目测法检查。 7.2 净化效率 7.2.1 PM2.5 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装置的PM2.5 净化效率应按附录A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空气净化装置在工程现场的 PM2.5 实际净化效率宜参照附录B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PM10 净化效率宜参照附录A 和附录B 规 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2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应按附录C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3 微生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应按附录D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3 阻力 阻力应按GB/T 1429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 GB/T 340122017 7.4 风量 风量应按GB/T 2108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5 机外静压 机外静压应按GB/T 2108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6 额定功率 额定功率应按GB/T 2108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7 净化能效 净化能效应按式1计算 ηEQ/W 1 式 中 7净化能效,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瓦,[m/hW]; E 净化效率,应按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Q风量,应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W额定功率,应按7.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8 噪声 噪声应按GB/T 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9 容尘量 容尘量应按GB/T 1429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0 臭氧浓度增加量 臭氧浓度增加量应按附录E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1 紫外线泄漏量 紫外线泄漏量应按附录E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2 电气安全 7.12.1 绝缘电阻 在常温、常湿条件下,用500V 的绝缘电阻计测量空气净化装置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部分之间的绝缘 电阻冷态。 7.12.2 电气强度 电气强度应按GB 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2.3 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应按GB 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 GB/T 340122017 7.12.4 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应按GB 4706.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3 清洁 当可清洁的空气净化装置阻力或净化效率达到设定值或生产厂家给出的清洁条件时,按生产厂 家给出的清洁方法进行清洁,清洁后应按7.2和7.3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检。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抽样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空气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 出厂检验应按表2的规定逐项进行。 表 2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类别 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抽样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 O O O 6.1 7.1 2 净化效率 PM2.5净化效率 一 O O 6.2 7.2.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一 O O 7.2.2 微生物净化效率 一 O O 7.2.3 3 阻力 一 O O 6.3 7.3 4 风量 一 O O 6.4 7.4 5 机外静压 一 O O 6.5 7.5 6 额定功率 一 O O 6.6 7.6 7 净化能效 -- O O 6.7 7.7 8 噪声 一 O O 6.8 7.8 9 容尘量 一 一 O 6.9 7.9 10 臭氧浓度增加量 一 O O 6.10 7.10 11 紫外线泄漏量 一 O O 6.11 7.11 12 电气安全 绝缘电阻 O O O 6.12 7.12.1 电气强度 O O O 7.12.2 泄漏电流 O O O 7.12.3 接地电阻 O O O 7.12.4 13 清洁 一 一 O 6.13 7.13 注表中“O”表示需检验项目,“一”表示不需检验项目。 7 GB/T 340122017 8.3 抽样检验 8.3.1 空气净化装置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 GB/T 2828.1的规定。 8.3.2 抽样检验应按表2的规定逐项进行。 8.4 型式检验 8.4.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产品时; b 产品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4.2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进行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GB/T 2828.1的规定。 8.4.3 型式检验应按表2规定逐项进行。 8.5 判定原则 任意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产品,否则为合格产品。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每台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 和 GB 4706.45 的有关规定,并应至少 标有下列内容 a 生产厂家名称、商标或标志; b 产品名称、标记和型号; c 基本性能参数外形尺寸、额定风量、额定功率、噪声、臭氧浓度增加量、净化效率、额定电压 等; d 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9.2 包装 9.2.1 空气净化装置应按GB/T 191和GB/T 1019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9.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9.2.3 产品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括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产品出厂编号; c 检验结论; d 检验员签字或印章; e 检验日期。 9.2.4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至少包括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工作原理; c 执行标准; 8 GB/T 340122017 d 主要技术参数; e 附件目录; f 安装说明和要求; g 使用说明、维修和保养注意事项。 9.3 运输 空气净化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应碰撞、挤压、抛扔和受到强烈的振动以及雨淋、受潮和曝晒。 9.4 贮存 空气净化装置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及爆炸性气体的库房内,并应有防止产品磕碰的措施。 气态污染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应密封保存。 9 GB/T 34012201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PM2.5 净化效率试验方法 A.1 试验原理 在空气净化装置人口段发生KCl 固态气溶胶,分别测定空气净化装置人口和出口处管道空气中 PM2.5 质量浓度,通过空气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中PM2.5 质量浓度之差与人口空气中PM2.5 质量 浓度之比,得到PM2.5 净化效率。 A.2 试验仪器与设备 A.2.1 空气动力试验台 A.2.1.1 空气动力试验台示意图如图A.1 所示,可采用正压系统或负压系统。 A.2.1.2 试 验 台 应 密 封 , 并 应 在 2 0 0 0 Pa 的 压 力 下 进 行 打 压 检 漏 , 漏 风 量 不 应 大 于 1 . 6 4 m/hm。 A.2.1.3 测试过程中试验台风量应稳定在设定值的士3范围内。 A.2.1.4 风 道 系 统 上 游 取 样 截 面 风 速 不 均 匀 性 不 应 大 于 1 0 ,PM2.5 浓 度 不 均 匀 性 不 应 大 于 1 5 , 30 min内 PM2.5 浓度波动不应大于10。 说明 D管径; I 进气; 0 排 气 ; 1 风量测量装置; 2 气溶胶发生器; 3 上游采样管; 4 静压环; 5 待测样机; 6 下游采样管。 图 A.1 空气动力试验台示意图 A.2.2 气溶胶发生器 气溶胶发生器应能均匀稳定地发生 KCl 固态气溶胶。气溶胶发生器结构和工作原理应符合 GB/T 14295的有关规定。 A.2.3 粉尘测试仪 粉尘测试仪应满足JJG 846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校准一次。 10 GB/T 340122017 A.3 试验条件 A.3.1 试验用空气温度宜为18℃28℃,相对湿度宜为30~70。 A.3.2 入口处管道中 PM2.5 质量浓度应在150μg/m750μg/m 范围内。 A.4 试验步骤 A.4.1 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和试验台辅助风机,调节辅助风机使空气净化装置达到额定工况。 A.4.2 开启气溶胶发生器,在空气净化装置人口处管道中发生满足 PM2.5 试验浓度要求的颗粒。 A.4.3 在被测装置上游采样处和下游采样处分别用粉尘仪进行测试,取不少于6次稳定测试数据的平 均值作为上游浓度值或下游浓度值。6次稳定数据的变异系数不应大于5,其中变异系数标准差/ 11 平均值100。 A.4.4 PM2.5净化效率应按式A.1 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A.1 式中 EPM2.5 空气净化装置PM2.5 净化效率; CPM2.5,1 上游采样处 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CPM2.5,2 下游采样处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GB/T 3401220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空气净化装置工程现场PM2.5 净化效果检测方法 B.1 检测条件 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温湿度范围、新风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时空气净化装置上游PM2.5 质 量浓度不宜低于150μg/m。 B.2 检测仪器设备 B.2.1 风速仪 风速仪最小分辨率宜为0.1m/s 。 风速仪应每年校准一次。 B.2.2 粉尘测试仪 粉尘测试仪应满足JJG 846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校准一次。 B.3 检测位置 B.3.1 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检测 本条适用于空气净化装置本体净化效率检测、安装后的净化效率检测。测试空气净化装置本体净 化效率时,下游测试位置的采样应仅能采集穿过空气净化装置本体的气流;测试空气净化装置安装后的 净化效率时,下游测试位置的采样应既能采集到穿过空气净化装置本体的气流,也能采集到穿过安装边 框泄漏的气流,即混合后的气流。上、下游采样点所在截面的风速不均匀性均不宜大于20。 B.3.2 通风系统净化效率检测 本条适用于对采用了空气净化装置的通风系统净化效果的检测。检测位置应设置在空气净化装置 上、下游典型位置处如主新风管、回风管或送风管直管段,采样点所在截面的风速不均匀性不宜大 于20。 B.3.3 室内净化效果检测 本条适用于对采用了空气净化装置的室内净化效果的检测。抽检待测通风系统所负责的代表性房 间,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房间总数的10,且不宜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部检测。室内 PM2.5 质量浓度现场检测点距内墙面不应小于0.5 m, 距地面高度应为0.8 m~1.5m 。 检测点应均匀 分布,且应避开送风口和室内污染源。 B.4 检测点数 B.4.1 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检测 空气净化装置上游采样截面的采样点数不应少于3点,下游采样截面的采样点数不应少于4点,应 12 GB/T 340122017 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其检测值。 B.4.2 通风系统净化效率检测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上游采样截面的采样点数不应少于3点,下游采样截面的采样点数不应 少于4点,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其检测值。 B.4.3 室内净化效果检测 每个检测房间的检测点数应根据其面积确定,具体要求见表B.1 。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 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其检测值。 表 B.1 室内PM2.5 质量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 检测点数/个 50 1 ≥50且100 2 ≥100且500 不少于3 ≥500且1000 不少于5 ≥1000且3000 不少于6 ≥3000 不少于9 B.5 检测次数 每个检测点应重复采样检测6次,每次采样时间不应小于1 min 或采样量不应小于1 L, 以 6 次 的 平均值作为该点浓度值。当6次采样值偏差较大时超过平均值士20范围,应增加采样次数3次。 B.6 检测步骤 B.6.1 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检测 B.6.1.1 在距空气净化装置迎风断面200 mm 处,均匀布置风速测点,检测空气净化装置面风速,计算 通过风量。通过空气净化装置的风量可按式B.1 确定 Q3600FV B.1 式 中 Q 空气净化装置的通过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F 测量截面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V 测量截面内平均风速,单位为米每秒m/s。 B.6.1.2 采 用 粉 尘 测 试 仪 按 B.3.1 、B.4.1 和 B.5 的要求,采集空气净化装置上、下游采样位置处空气中 的 PM2.5 浓度。 B.6.2 通风系统净化效率检测 B.6.2.1 检测待测通风系统的新风量、总送风量、回风量。风管的风量宜用热球式风速仪测量,测量截 面的位置应选择在气流均匀处,按气流方向,应选择在局部阻力之后大于或等于5倍矩形风管长边尺寸 13 GB/T 340122017 圆形风管直径,及局部阻力之前大于或等于2倍矩形风管长边尺寸圆形风管直径的直管段上,当测 量截面上的气流不均匀时,应增加测量截面上的测点数量。测量截面内测点的位置与数目选择应按 GB 50243的规定执行。 B.6.2.2 采用粉尘测试仪按B.3.2 、B.4.2 和 B.5 的要求,采集通风系统新风、回风、送风主管道内空气中 的 PM2.5 质量浓度。 B.6.3 室内净化效果检测 B.6.3.1 检测通风系统风量,计算空气净化装置通过风量。风量测试方法参照B.6.1.1 和 B.6.2.1 的 规 定执行。 B.5.3.2 采用粉尘测试仪采集室外空气中PM2.5 质量浓度,采样位置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B.6.3.3 采用粉尘测试仪按B.3.3 、B.4.3 和 B.5 的要求,采集室内空气中PM2.5 质量浓度。 B.7 计算方法 B.7.1 空气净化装置对PM2.5 的净化效率应按式B.2 进行计算 B.2 式中 Ek 空气净化装置对PM2.5 的净化效率; Ck₁ 空气净化装置上游采样位置处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Ck₂ 空气净化装置下游采样位置处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B.7.2 通风系统对PM2.5 的净化效率应按式B.3 进行计算 B.3 式 中 ET 通风系统对PM2.5 的净化效率; CT 通风系统新风、回风混合后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可 按 式 B.4 进行计算; CT2 送风主管内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B.4 式中 Qx 新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QR 回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Cx 新 风 管 内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CR 回风主管内PM2.5 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B.7.3 室 内PM2.5 净化效果,应取房间各测点PM2.5 质量浓度平均值。必要时,计算各房间PM2.5 浓度与室外PM2.5 浓度比值I/0 比进行评价 B.5 14 GB/T 340122017 式 中 I/O; 第i 房间的室内外 PM2.5 质量浓度比; C; 第 i 个房间内各测点PM2.5 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C 。 室外空气中PM2.5 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15 GB/T 340122017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试验方法 C.1 试 验 原 理 在空气净化装置人口段发生一定浓度的气态污染物,分别测定装置入口处和出口处管道空气中气 态污染物浓度,通过空气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之差与人口空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 之比,得出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 C.2 试验仪器与设备 C.2.1 空气动力试验台 空气动力试验台主要由风机、风道系统、流量测量装置、气态污染物发生装置和测量设备等组成。 测试过程中试验台风量应稳定在设定值的士3范围内。风道系统上游取样截面气态污染物浓度不均 匀性不应大于15,30 min 内气态污染物浓度波动不应大于10。 C.2.2 气态污染物发生装置 C.2.2.1 气 态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可 通 过 污 染 源 发 生 器 加 热 挥 发 性 化 学 溶 剂 液 产 生 , 或 通 过 标 准 气 体 稀 释 产 生 。 C.2.2.2 气态污染源发生器,示意图如图C.1 所示。 说明 1 储液瓶; 2蠕动泵; 3 加热腔; 4气泵; 5气体出口; 6滤清器。 图 C.1 气态污染物发生器示意图 C.2.3 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测试仪 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测试仪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