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14-12-02 发布 2015-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1 总 1 2 术 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4 总 体 布 置 6 4.1 防火间距 6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7 5 建 筑 物 9 5.1 防火分区 9 5.2 安全疏散 9 6 电气设备 12 6.1 室外电气设备 12 6.2 室内电气设备 13 6.3 电缆 14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16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7 8.1 一般规定 17 8.2 给水设施 17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19 8.4 消火栓 20 8.5 白动灭火系统 21 8.6 消防器材 22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23 9.1 通风、采暖 23 9.2 防排烟 23 1 10 消 防 电 气 25 10.1 消防供电 25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25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 10.4 防雷接地 28 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 条文说明 31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Classification of production fire hazard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3 4 General layout 6 4.1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6 4.2 Fire lanes and rescue facilities 7 5 Building 9 5.1 Fire compartment 9 5.2 Safety evacustion 9 6 Electrical equipment 12 6.1 Cutdoor electrical equipment 12 6.2 Indoor electrieal equipment 13 6.3 Cable 14 7 Insulating oil and turbine oil system 16 8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installation 17 8.1 General requirement 17 8.2 Water supply faciities 17 8.3 Indoor , outdoor fire water supply 19 8.4 Fire hydrant 20 8.5 Automati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21 8.6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22 9 Ventilation , heating , smoke control and exhaust 23 3 9.1 Ventilation and heating 23 9.2 Smoke control and exhaust 23 10 Fire fighting electrical system 25 10.1 Power supply for fire fighting 25 10.2 Emergency lighting , evacuation sign 25 10.3 Automatie fire alarm system 25 10.4 Lightning and grounding 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code 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1 4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水利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大中型水力发 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的防火设计。 1.0.3 水利工程防火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水利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地面厂房 ground plantpowerhouse or pump house 电机层或安装间地面能直通外部道路,且有门窗直通大气的 水力发电厂厂房或泵站厂房, 2.0.2 坝内厂房 plant within dam 设置在挡水坝体空腔内的水力发电厂厂房或泵站厂房。 2.0.3 地下厂房 underground plant 设置在地下洞室内的水力发电厂厂房或泵站厂房。 2.0.4 主厂房 main plant 布置水轮发电机组或泵组及其辅助设备的主机间及安装、检 修作业用的安装间的总称。 2.0.5 副厂房 auxiliary plant 除主厂房外的其他机电设备用房,以及用于运行、维护、试验 和管理的工作、生活房间。 2.0.6 多层副厂房 multilayer auxiliary plant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 的副厂房。 2.0.7 高层副厂房 high-rise auxiliary plant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副厂房。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利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 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序号 生产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类别 危险等级 一 水力发电厂厂房、泵 站厂房 1 主厂房 T B.E 轻 2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 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 消弧线图室 丙 B.E 中 3 干式变压器室 丁 E 轻 4 单台设备充油量不大 于60kg的配电装置室 T B、E 轻 5 单台设备充油量大于 60kg的配电装置室 丙 B、E 中 6 母线室,母线廊道和 竖井 丁 E 中 7 控制室、继电保护屏 室、通信室,计算机室、 直流屏室 丁 E 中 8 防酸隔爆型船酸蓄电 他室 丙 C,E 中 9 阀控型铂酸蓄电池室 丁 C.E 轻 10 GIS室、SF贮气罐室 丁 E 轻 3 续表3.0.1 序号 生产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类别 危险等级 11 110kV及以上十式电 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丁 E 中 13 动力电缆室,控制电 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 内 E 中 14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贮 袖间 丙 B 中 15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 罐室 T E 轻 16 通风机室、空气调节 设备室 虎 E 轻 17 供水泵室、水处理室、 排水泵室 度 E 轻 18 消防水泵室 戊 E 轻 19 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内 B 中 20 桥式起重机 丁 E 轻 二 室外变电端,室外开 关站 E 主变压器场 肉 B,E 中 2 开关站,配电装置构 架 T E 中 三 通航设施、水闸 1 控制室 T E 中 2 船闸阐室、升船机承 船箱室 T 中 3 治压启闭机室 T B,E 轻 4 卷扬启闭机室 戊 E 轻 4 续表3.0.1 序号 生产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类别 危险等级 四 辅助生产建筑物 1 厂外油罐室及油处理 室 丙 B 中 2 独立变压器检修间 丙 B 轻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试验室 丁 E 轻 4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 验室 丁 E 轻 5 机械试验室 丁 B.E 轻 6 油化验室 丁 B 中 7 电工修理间 丁 E 轻 8 机械修配厂 丁 B、E 轻 9 水工观测仪表室 戊 E 轻 10 水处理厂 戊 E 轻 11 水化验室 戊 E 轻 3.0.2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厂房、泵站厂房、室外变电站和室外开关站构 架,不应低于二级; 2 通航建筑物和水闸,除卷扬启闭机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 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3 独立的辅助生产建筑物,除机械试验室、电工修理间、机械 修配厂、水工观测仪表室、水处理室和水化验室不应低于三级外, 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4 综合的辅助生产建筑物,不应低于二级。 3.0.3 枢纽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5 4 总 体 布 置 4.1 防 火 间 距 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1 . 1的 规定 。 表4.1.1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类型 丁类、戊类建筑 厂外油罐 室或露天 油罐 高层 副厂房 办公、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 级 、 二级 三级 一 级 、 二级 三级 丁 类 、 戊类建筑 耐火 等级 一级、二级 10 12 12 13 10 12 三级 12 14 15 15 12 14 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 12 15 一 15 15 20 高层刮厂房 13 15 15 -- 13 15 办 公 、 生活建筑 耐央 等级 一级、二级 10 12 15 13 6 7 三级 12 14 20 15 7 8 注1 防火问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 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慨一面外墙为 防火壤,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级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题不应小干 4.0m。 3 再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问距不限。 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4 . 1 . 2的规定。 6 表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框保建筑物 其他建筑 厂外油罐室或 露天油罐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耐央等级 一 级 、 二缓 三级 一 级 、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二级 单台变压 器地量1 ≥5,≤10 12 15 15 20 25 12 10,≤50 15 20 20 25 30 15 50 20 25 25 30 35 20 速蘑火同距应从距建筑物,厂外池罐室或露天法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4.1.3 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 度的1.2倍。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2.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 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 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 集中荷载 值不应低于202.5kN. 4.2.3 消防车应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入口处;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人口处; 3 室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 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 水闸启闭机室的一侧; 7 6 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 一个长边。 4.2.4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 具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0MW 以上至3500MW, 宜 配备1辆消防车; 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3500MW 以上,宜配备2辆消 防车; 3 泵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 以上,宜配备1辆消防车。 8 5 建 筑 物 5.1 防 火 分 区 5.1.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 限 , 5.1.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 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0m。 5.1.3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 防火门, 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5.2 安 全 疏 散 5.2.1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的每 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5.2.2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泵站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室 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设2个安全 出口,且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可作为直通 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9 3 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 4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 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多层副厂房每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 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 1 个 ; 6 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7 多层副厂房可设敞开楼梯间,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高 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0m 的高层副厂房 应设防烟楼梯间; 8 建筑高度大于32.0m 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 置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5.2.3 水闸启闭机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 5.2.4 通航设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楷内 疏散爬梯,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2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封闭 楼梯问;建筑高度大于32.0m 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2.0m 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每侧应结 合楼梯间布置设置1部消防电梯; 4 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置疏散口和水平疏散走道,并直 通楼梯间、电梯间。同层单侧疏散口不宜少于2个,疏散口的间距 不应超过100m。水平疏散走道之间的垂直高差不宜大于10m。 疏散口应设A1.50 防火门。 5.2.5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10 3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 坡度不宜大于45机组段的 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4 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0.5m。 5.2.6 电缆隧道的安全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20m. 11 6 电 气 设 备 6.1 室外电气设备 6.1.1 油量25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表6.1.1油漫式变压器或油漫式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m 电压等级 35kV及以下 66kV 110kV 220kV500kV 35kV及以下 5 6 8 10 66kV 6 6 8 10 110kV 8 8 8 10 220kV500kV 10 10 10 10 6.1.2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 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油量2500kg 以下的 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m。 6.1.3 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漫式电抗器之间、油漫式 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6.1.1 条、第6.1.2条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 2 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1.0m 之和; 3 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4 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4.1.2 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 小于0.8m。 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0m 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 12 加3 .0m 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0m 的范围内,不应开设 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A1.50 防火门 或A1.50 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 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6.1.5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坑加集油池 6.1.6 贮油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 油量确定。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 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 设置贮油坑加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 定 ; 3 贮油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 150mm, 管口应加装金属格栅滤网; 4 贮油坑尺寸应大于变压器外缘1.0m。 贮油坑上部宜装设 金属格栅,栅条净距不应大于40mm, 并应在其上铺设厚度不小于 250mm 的卵石层,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6.1.7 集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 台充油设备100的油量 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 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 当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 设备的100的油量确定; 3 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6.2 室内电气设备 6.2.1 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专用房间、洞室内; 13 2 专用房间、洞室的墙应为防火墙; 3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应采用A1.50 防火门或耐火极限 不低于2.0h 的防火卷帘; 4 专用房间不宜开窗; 5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 通道; 6 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7 应按本规范第6. 1.6条、第6. 1.7条的规定设置事故贮 油、排油设施; 8 应配置适用的灭火设备。 6.2.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母线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屏室、通 信室、计算机室、直流屏室等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 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 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 6.3 电 缆 6.3.1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电力电 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电力电缆上下层之间,电力电 缆层与控制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的隔板进行 分隔。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置隔板分隔。 6.3.2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进行封堵,封 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且不 应低于1.0h 1 穿越人电气设备室等处; 2 穿越建筑物外墙处; 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6.3.3 电缆隧道每200m 处、主要电缆沟每200m 处、电缆室每 300m 宜采取阻火分隔措施。阻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材料; 14 2 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0m 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 的措施; 3 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时,应采用B1.00 防火门。 6.3.4 厂内电缆竖斜井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1 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 2 进出电缆的孔口处; 3 每一楼层处。 6.3.5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电气设备的孔洞,以及 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 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3.6 电缆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多回路的66kV 及以上高压 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隔板进行分 隔。66kV 及以上高压电缆竖斜井的防火封堵间隔不应大于 100m, 6.3.7 电缆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5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7.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 较大罐直径的40,露天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 7.0.2 室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0m。 7.0.3 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人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7.0.4 厂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 置挡油槛;挡油楹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 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7.0.5 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油处理室之间或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 隔 ; 2 油罐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⁸ 时可设1个。出口的门应采用A1.50 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 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 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7.0.6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0.7 油罐室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 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16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 时,应确保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消防给水可采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 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8.1.2 消防用水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当生产、生活用水 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消防用水量应按以下两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1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2 一个建筑物1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8.1.4 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 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 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 处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02MPa。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栓 口水压不小于0.1MPa。 8.2 给 水 设 施 8.2.1 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8.2.2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2个。 8.2.3 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 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7 1 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用水泵;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 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 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消防用水量小 于或等于25L/s, 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时 , 仍可采用12m; 当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 消防储水量大于18m时,仍可采用18m⁸; 5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 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如采用稳压泵,则 要求其出水量不应小于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要求其气 压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小于300L; 6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 他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 消防水箱。 8.2.4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本规范第 8.1.3条确定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确定为厂 房120min, 水轮发电机、电动机10min, 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 室24min,透平油和绝缘油油罐30min,船闸及升船机60min; 2 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m时宜分成2格,超过1000m时 应分成2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 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 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 他用的技术措施; 18 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8.2.5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 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的规定。 表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L/s 耐火 等级 建筑物名称 及类别 建筑物体积m ≤1500 1501 3000 3001 5000 5001 20000 20001 50000 50000 一级。 二级 厂房 丁、戊 15 15 15 15 15 20 库房 丙 15 15 25 25 35 45 丁、度 15 13 15 15 15 20 其他建筑 15 15 15 25 30 40 三级 库房 丙 15 20 30 40 45 了,戊 15 15 15 20 25 35 其他建筑 15 15 20 25 30 -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2 船闸、升船机的消火拴用水量按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建筑”确足, 建筑物体积按水面以上所通过的船体最大体积确定。 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 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 名称 高度、体机 消火栓用 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 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 流量L/s 厂 房 高度≤24.0m 10 2 10 24.0m高度≤5ilm 25 5 15 注;1每支水枪最小德量不应少下5L/s. 2 高度大于24.0m 的厂房,室内消火检供水竖管不宜少于2根, 19 8.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 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2 消防给水管网干管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 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 量为10L/s15L/s。 8.4 消 火 栓 8.4.1 枢纽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 电气设备应在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8.4.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 置室外消火栓, 8.4.3 船闸闸室两侧闸墙上、承船厢室疏散口附近均应设置消火栓。 8.4.4 高压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 1.0MPa。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应有减压措施。 8.4.5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经计算确定。高层副厂房、地下副 厂房、坝内副厂房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单层和多 层副厂房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8.4.6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厂区主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其间距不应大于120m; 2 沿船闸闸室两侧,其问距不应大于50m; 3 升船机闸首两侧,闸门上下游应各设1个。 8.4.7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 50m, 并应保证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该层任何部位。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 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耍保护的部位有2支水枪充实水柱能 同时到达; 20 2 主厂房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设置和数 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3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其他单层和多层 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4 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0m,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 消火栓箱应设置启动消防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按钮。 8.5 自动灭火系统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额定容量为12.5MVA 及以上的发电机; 2 额定功率为10MW 及以上的电动机; 3 水力发电厂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90MVA 及以上的油 浸式变压器,降压变电站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125MVA 及以上 的油浸式变压器。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4 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5 面积300m及以上的电缆室,长度150m 及以上或电缆数 量200根及以上的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敷设66kV 及以上交联 聚乙烯电力电缆的可不装设; 6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当其充油 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 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的;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厂内油罐室,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 100m, 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的 。 8.5.2 下列场所除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可采用气体灭火 系统 1 额定容量为12.5MVA 及以上的发电机; 2 额定功率为10MW 及以上的电动机; 3 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8.5.3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 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或总装机容 21 量为150MW 及以上的泵站的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以及继电保 护屏室等重要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5.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或电动机定子两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喷雾强度 不应小于10L/minm; 2 油浸式变压器的水雾保护面积应为扣除底面积以外的变 压器外表面面积,且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喷雾强度 不应小于20L/minm; 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 护,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minm; 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3L/ minm; 4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3L/min m。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