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docx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facility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for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s 2017-11-20 发布 2018-08-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 本 规 定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厂址选择 4 3.3 总平面设计 5 3.4 建构筑物设计 6 3.5 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 7 3.6 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 8 4 职 业 安 全 设 施 10 4.1 防火、防爆 10 4.2 防雷、电气安全 14 4.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5 4.4 防烫 15 4.5 防滑、防轧 16 4.6 防静电 16 4.7 走道、梯子、平台、栏杆、地坑等防护 17 4.8 安全色、安全标志 17 4.9 建筑设施安全防护 18 5 职 业 卫 生 设 施 20 5.1 防尘 20 5.2 防毒、防腐蚀、防辐射 21 5.3 防噪声、防振动 24 5.4 防暑、防寒、防湿 24 1 5.5 采光、照明 25 5.6 生活用水卫生 26 6 应急救援设施 28 7 安全卫生机构设置 29 附 录A 纺织工业企业化学品危害程度分级举例 30 本标准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 条文说明 39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Plant location 4 3.3 General layout 5 3.4 Design of buildings structures 6 3.5 Workshop layout and equipment selection 7 3.6 Hazardous source , hazardous and harnful factors 8 4 Facility of occupational safety 10 4.1 Fire prevention and explosion -proof 10 4.2 Lightning protection , electrical safety 14 4.3 Pressure vessel , pressure piping 15 4.4 Scalding protection 15 4.5 Skidding protection , rolling protection 16 4.6 Static electricity prevention 16 4.7 Protection of aisle , ladder , plat , railing and pit 17 4.8 Safety color , safety signs 17 4.9 Protection facility of safety 18 5 Facility of occupational health 20 5.1 Dust prevention 20 5.2 Hazard prevention , corrosion prevention, radiation prevention 21 5.3 Noisc prcvention , vibration prevention 24 3 5.4 Hot weather prevention, cold prevention, moisture prevention 24 5.5 Lighting and illumination 25 5.6 Sanitary of domestic water 26 6 Facility of emergency rescue 28 7 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ganization 29 Appendix A Examples of classification for chemicals hazards of textile enterprise 3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 3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6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9 4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纺织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满 足预防安全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安全卫生要 求,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纺织工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职 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 1 纺织业; 2 纺织服装、服饰业; 3 化学纤维制造业。 1.0.3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facility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工程建设项目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职业安全事故和职 业病危害等要求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及其他技 术措施的总称。 2.0.2 危险和有害因素 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s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0.3 工作场所 work plac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2.0.4 纺织业 textile industry 以棉、毛、丝、麻等纤维、化学纤维进行纺织、染整加工,化纤长 丝织造和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 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品制造等产业的总称。 2.0.5 纺织服装、服饰业 costume of textiles,apparel industry 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制服装制造和服饰制造等产业 的总称。 2.0.6 化学纤维制造业 chemical fibre industry 以石油、天然气、煤和纤维素或其他生物基为主要原料,经化 学和物理处理制造人造纤维或合成纤维的产业。 2.0.7 有害物质 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会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 总称。 2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纺织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应与主 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同时完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纳入建 设项目概预算。 3.1.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 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应依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报告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相关内容。 3.1.3 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中 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内容,并符合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职业 安全卫生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3.1.4 建设项目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所在的工作场所,所涉及的设 备主要参数和技术规格、数量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 3.1.5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先 进性和经济性,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3.1.6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安全和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1.7 建设项目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 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的有关规定。 3.1.8 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设备应配套安全卫生设施。 3.1.9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装置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要 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应进行配套设计。 3.1.10 危险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3.1.11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及安全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 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 3 3.1.12 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有关规定。 3.1.13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渗漏、防雨、防晒、防盗、防飞扬、 通风、空调等安全防护设施。 3.1.14 通信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应急 喷淋洗眼器、专用药剂箱、个人防护用品柜等设施应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危害程度和使用量大小,在其贮存和使用场所的安全位置进 行设置。 3.2 厂 址 选 择 3.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要 求,宜选择生产、生活协作条件良好的地区。 3.2.2 厂址选择应对山洪、泥石流、暴雨、雷电、台风、地震等自然 灾害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厂址标高应高于所设防的洪水水位,当 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3.2.3 建设项目应有满足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原始资料,当涉及不 良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和厂址的四邻影响建设项目 时,应将上述专项技术经济评估结论作为设计的依据。 3.2.4 居住区、饮用水水源、渣物堆埋用地和工业废水的排放 点等设施的位置,应与厂址同时选择。取水点不得设在污染源或 地方病常发的地点。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 工业企业的上游。 3.2.5 设计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保证常年满足 消防取水的水量,并应保证枯水期在最低水位时满足消防取水要 求;在寒冷地区的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消防用水。 3.2.6 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城镇、居 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应位 于窝风地段,并应与居民点、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 4 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持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现行国家 标准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 工业GB 18080.1的有关规定。 3.2.7 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应避 免不同职业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影响。 3.2.8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 的有关规定。 3.3 总平面设计 3.3.1 建设项目的生产区、动力区、仓储区、废渣堆放场、办公生 活区、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点、污水处理站区 域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建筑间距和相对关系应满足生产工艺 使用要求。 3.3.2 总平面设计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厂区内生产区、仓储区、 办公生活区应分区明确。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生产区;有污 染的生产设施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场、储罐、库房应远离 办公生活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仓储区 中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 3.3.3 厂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空间布局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条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 的有关规定。 3.3.4 易燃、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 生产厂房、全厂性重要设施和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 制时,应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漫流的措施。 3.3.5 厂区运输道路和跨越道路的管线设计除应满足生产要求 和消防车的畅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 5 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的有关规定,宜避免运输的交叉与倒 运。厂区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当只 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并应使人 流、物流分开。 3.3.6 厂区道路宜为城市型,环状布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和 消防车救援要求,并应保证厂区内运输组织,人流、车流、物流线路 合理,减少互相干扰。 3.3.7 厂区内综合管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做到 负荷集中、管廊短捷、节能高效。 3.3.8 根据生产设备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强度,应利用地形、距 离、绿化、建筑物朝向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对噪声 进行有效控制。 3.3.9 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 规定。 3.3.10 改、扩建工程应对缓解厂区内建筑物的拥挤状况和易燃 物品的堆放位置做出规定,并应满足相关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3.3.11 厂区绿化设计应满足当地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有关规定。 3.4 建构筑物设计 3.4.1 建构筑物设计应根据厂房的使用性质、产品要求、T 艺 流程,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同时,也应满足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和舒 适要求。 3.4.2 工作场所的建筑空间宜有通风措施,具有天然采光条件的 建筑空间应有采光措施。 3.4.3 单体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建筑性质、类别等设置相应的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多层或高层建筑应保证楼梯设置满足疏散 要求。 6 3.4.4 厂房内装修材料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3.5 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 3.5.1 车间内产生有害气体、烟尘、噪声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 设备宜与其他设备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宜分开。 3.5.2 车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 3.5.3 车间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大宗辅料、废丝、废料应分类堆 放,并应满足生产操作、维修、车间内运输、消防和人员疏散的 要求 。 3.5.4 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的规定,也可按表 3.5.4的规定执行。 表3.5.4 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生 产 车 间 卫生特征分级 毛纺织厂的选毛车间,洗毛车间的打上间 1级 苎麻纺织工厂的脱胶车间,亚麻厂打麻间.浆粕厂漂白车间,粘胶 纤维厂的原液、纺练、后处理车间和酸站,除毛条车间外腈纶厂的各 车间 2级 棉纺织厂、印染厂、缫丝厂、丝绸厂、麻纺织厂、针织厂、非织造布 厂、聚酯厂、涤纶厂、锦纶厂、丙纶厂、氨纶厂、维纶厂的各车间,腈纶 厂的毛条车间,毛纺织厂的纺、织、染、整车间。粘胶纤维厂、浆粕厂 除卫生特征2级外的其他车间 3级 服装厂各车间 4级 3.5.5 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5.6 运输吊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3811 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的有关规定。 3.5.7 车间内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尺寸应与设备布置、运输线 7 路、运输方式、操作路线相适应,并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需 要。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 全的要求。 3.5.8 易燃、有毒溶剂不得储存在大空间开敞式的车间内。化T. 原料库、燃料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 50160 的有关规定。 3.5.9 湿热车间应采取防潮、防腐蚀和通风措施。 3.5.10 热介质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宜布置在设备上方,当不可 避免时,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5.11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安全泄压或其他安 全防范的措施,并应与能源装置隔离。 3.5.12 电缆桥架应避免与高温热媒管道平行敷设,当必须平行 敷设时,间距应大于1m。 3.6 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 3.6.1 纺织工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划分介质的危险性类别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有关规定,确定介 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划分介质的危害程度等级应符合现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 的有 关规定。 3.6.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储存 量进行辨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GB18218 的有关规定。 3.6.3 纺织工业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 3.6.4 纺织工业企业化学品危害程度分级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 规定确定。 3.6.5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害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8 1 射线性仪表; 2 噪声超过90dBA 的设备; 3 产生高温、高湿的设备; 4 产生振动的设备或工作场所。 3.6.6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险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在输送、放空、采样过程中产生静电; 2 转动设备缺少可靠的防护措施; 3 储存和使用腐蚀性化学品的设备和管道; 4 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出现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散 电流、电火花等现象; 5 高处作业或存在高处坠落物的工作场所; 6 受限空间。 9 4 职业安全设施 4.1 防火、防爆 4.1.1 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 规 定 。 4.1.2 纺织工业企业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 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 12476.3的有关规定,并应设计 和选用相应的电气和仪表设备。 4.1.3 纺织工业企业应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液体、闪点 小于60℃的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气体 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 规 定 。 4.1.4 工作场所的防火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应直接对外,疏散通道应保持安全顺畅。 2 生产不同类别的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场所宜分开设置;当必 须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并当危险性较大的类别所占建筑面积超 过防火分区建筑面积5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类别确定建构 筑物的防火要求。 3 平面布置时,应将人员集中场所安排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区域,当人员活动或工作的场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相邻或 相连时,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0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有可燃液体紧急排空 的措施。 4.1.5 室内外消防设施设计应满足使用时方便快捷、容易取用的 要求。 4.1.6 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应采用密闭方式,设备以及 管线之间的连接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 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 设置相应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等仪表、自动连锁保护系统或紧 急停车系统。 3 具有超压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 片等泄压系统。泄放含可燃液体和有毒液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 人密闭储罐或其他容器。泄放含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安全阀出 口管应接入处理系统。 4 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 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5 储存和输送甲、乙 A 类物资的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 置换设施。 6 输送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 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 8 对产生粉尘的工艺,应优先采用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 在开清棉和梳棉、梳麻等易产生粉尘的环境宜设置在线粉尘浓度 超标监测报警装置。 9 对于易燃易爆的纤维或粉尘,根据工艺特点应设置有效的 防火检测或灭火设施。 10 散发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和设备应采取防止粉 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11 11 熔融法纺丝的化纤生产车间气相热媒联苯-联苯醚混合 物的容许浓度不得大于7mg/m。 4.1.7 对具有抗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抗爆设计;对具有防爆要求 的场所,应满足防爆、泄爆和隔离的要求。 4.1.8 设备及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 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应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 2 厂内输送甲类液体和危害程度为高度危害介质的泵,宜选 用无泄漏泵。 3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墙。 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设备和管道的保冷 层应采用难燃 B1 级材料。 5 设备和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设备、管 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 和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 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 的有关规定。 4.1.9 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2 甲、乙类生产及物品储存、麻原料的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场所。 3 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 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分隔、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 同的部位之间应按防火等级较高一侧的要求设置防火墙。 5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 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 5056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有抗爆要求的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12 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的有关规定。 7 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8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9 支承设备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 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纺 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 4.1.10 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物料性质、建筑 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2 消防设计应根据物料性质、生产过程特点和火灾危险性质 采用相应的水消防、泡沫消防、干粉消防、砂土消防、气体消防等 设 施 ; 3 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及火灾危险性类别 采用消火栓、水幕、水炮、自动灭火等设施,以及消防供水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的有 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的有 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6 防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 4.1.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生产特点、介质 13 特性及安全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设计方案。 2 散热器供暖的热媒温度应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散发 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130℃,蒸汽温度 不得高于110℃;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的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 150℃,蒸汽温度不得高于130℃。 3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大量散发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满足 生产安全的要求,设计控制污染的局部机械通风;当无条件设计局 部机械通风时,应设计自然通风或全面通风。可能突然大量释放 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生产房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4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宜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 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 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 机房内。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 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和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 房内时,设备出口处应设置止回阀。 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 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联动切断通 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 4.2 防雷、电气安全 4.2.1 纺织工业企业建构筑物、储罐和架空管道的防雷类别及 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和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4.2.2 纺织厂、服装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化纤厂的 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一级或二级负荷。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 14 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电源供电。 4.2.3 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中的有爆炸危险场所 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电气防爆安全技术 措施应按爆炸等级和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以及其危险程度及物质 状态的不同确定。 4.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4.3.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压力容器GB 150 的有关规定。 4.3.2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压力管道规程 工业管道GB/T 20801、工业金属管道设 计规范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和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 的有关规定。 4.3.3 夹套管的设计和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 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 3040 和夹套管施工及验 收规范FZ 211的相关规定。 4.3.4 压力容器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 压力管道在可能超压的管段上应设置安全装置。 4.3.6 压力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条件和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 3059的有关规定。 4.3.7 热力管道、高温高压管道应进行柔性设计。 4.4 防 烫 4.4.1 高温设备和管道应隔热,隔热后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0℃; 当工艺要求裸露,且表面温度大于60℃时,在基准面上2.1m 以 内,距平台0.75m 范围内应采取操作人员的防烫保护,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有关规定设置警 示标识。 15 4.4.2 熔融纺丝高温部件组件吊装应采取防烫措施,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 标识。 4.4.3 存在高温物质溅出的场所,应设置紧急避让空间和便捷疏 散通道,对可能波及的空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4.5 防滑、防轧 4.5.1 在生产环境存在油渍污染处、胶液污染处、易滑粉尘散落 处或室外容易积水、积雪的梯子、平台和操作通道地面等区域应采 取防滑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牌。 4.5.2 在可能产生湿滑地面的作业区域应设计防滑面层或铺设 防滑胶垫。 4.5.3 操作人员可能接近设备的转动部件处应设置防护罩、挡 板、安全围栏、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 线的检修通道应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4.6 防 静 电 4.6.1 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GB50160 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的有关 规定。 4.6.2 纺织工业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静电防 护措施,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 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4.6.3 生产中储存、使用、输送、产生可燃性粉料、粒料和纤维、可 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6.4 输送可燃性粉粒料、纤维、甲类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的法兰之间、管道与设备连接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 4.6.5 在可燃液体储罐区的人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在 爆炸危险区内的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16 4.6.6 在室内使用、计量、输送或产生二硫化碳和丙酮的房间门 口应设置防静电门帘,地面和操作平台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6.7 消除属于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生产实际情况采 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4.6.8 控制室的机柜室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操作室也可采用 防静电活动地板。 4.6.9 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4.7 走道、梯子、平台、栏杆、地坑等防护 4.7.1 生产车间内应设安全走道,宽度应大于1m, 两侧宜用宽为 0.08m 黄色铅油线条标明。 4.7.2 架空走道与平台的高度不宜低于2.2m 。架空走道应采取 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 4.7.3 钢梯、工作钢平台、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 和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 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4.7.4 平台、楼梯、坑池边、升降机口和安装孔等应设置栏杆、围 栏或盖板。 4.7.5 建筑物的吊顶有上人要求时,吊顶内宜设置检修通道。通道 应采取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栏杆高度应与安全走道相同。检修通 道高差变化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4.7.6 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有牢固、平稳的盖板。 4.8 安全色、安全标志 4.8.1 易发生事故与可能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地点,涂刷安 全色和设置安全标志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 标志规范AQ 3047 的有关规定。 4.8.2 各种管道的涂色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 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的有关规定。 4.8.3 生产中储存、使用、产生可燃粉料、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窒 息性气体、有毒物质、腐蚀性物料等的车间人口或使用区域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