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6-2007 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416-2007 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hambers around pit-bottom of coal mine 07-05-21发布 2007-12 -01 实施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2006年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的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成熟的科研成果和 新技术,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 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主排水系统硐 室、主变电所、运输系统硐室、井下爆炸材料硐室、安全设施硐室、 其他硐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 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 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 结合设计、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 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 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政编码 430064,传真027-8725080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1 主要起草人于新胜 周秀隆 刘兴晖 张世良 张建民 刘建平 张建平 刘 艳 施佳音 樊春辉 王 勇 朱 照 全 2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 本 规 定 2 3 主 排 水 系 统 硐 室 4 3.1 主排水泵房 4 3.2 管子道 5 3.3 水仓 6 4 主 变 电 所 7 5 运 输 系 统 硐 室 8 5.1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8 5.2 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 8 5.3 井下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9 5.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9 5.5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 10 5.6 井下换装硐室 10 5.7 井下调度室 11 6 井下爆炸材料硐室 12 6.1 井下爆炸材料库 12 6.2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 14 7 安全设施硐室 16 7.1 井下消防材料库 16 7.2 防水闸门硐室 16 7.3 井下密闭门硐室 20 7.4 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 21 8 其他硐室 22 1 8.1 井下急救站 22 8.2 井下等候室 22 8.3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 22 8.4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 23 8.5 井下厕所 24 本规范用词说明 25 附 条文说明 27 1 总 则 1.0.1 为在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统一煤矿井底车场硐室的设计原 则和技术标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以 人为本,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 1.0.3 井底车场硐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1 2 基 本 规 定 2.0.1 井底车场硐室布置应满足使用方便,便于设备安装、检修 及运输的要求,还应符合防水、防火及防爆等安全要求。 2.0.2 井底车场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 碎带、含水层和采空区。 2 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和冲击地压的煤 层中。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 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 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 风 。 2.0.3 井底车场硐室断面形状和支护方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硐室 跨度大小、围岩稳定性、支护材料性能、施工方法和经济、工期等因 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断面形状通常采用半圆拱。在松软岩层中的硐室断 面,应适应围岩松动变形要求和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 2 硐室支护方式和支护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 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的有关规定。 3 对含水性强的围岩硐室,其支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机 电设备硐室不应有滴水现象。 4 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料石等不燃性 材料支护。除特殊要求外,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钢筋混 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混凝土强度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5 机电设备硐室地面宜高出外部巷道底板,并应采用混凝土 2 铺底,铺底厚度不应小于0.1m,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2.0.4 在机电设备硐室进出口或通道中,必须安装向外开启的防 火门或防火栅栏两用门。 3 3 主排水系统硐室 3.1 主排水泵房 3.1.1 主排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宜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敷设排水管 路的井筒。硐室与井筒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0m。 2 主排水泵房至少应有2个出口, 一个出口应用斜巷通到井 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在 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和 栅栏门。 3 主排水泵房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 要求,并应与密闭门、栅栏门的规格相匹配。 4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 连接处底板0.5m 。 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 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 3.1.2 主排水泵房尺寸与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尺寸应根据水泵与电动机规格,设备安装、检 修要求以及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确定。 2 主排水泵房电缆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宜设在轨 道中间;当采用墙壁悬挂电缆时,电缆与电机接线段应在硐室底板 设电缆沟或预埋电缆钢套管。 3.1.3 主排水泵房及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和支护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主排水泵房断面形状与支护方式应满足本规范第2.0.3 条的要求。 2 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宜采用半圆拱形。吸水井井壁应设便 4 于检修的爬梯,上部井口应铺设盖板。 3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向吸水井侧设不小于3的流水坡度, 电缆沟亦应设不小于3的流水坡度,硐室积水宜引入吸水井内。 电缆沟底和壁的砌筑厚度不宜小于0.1m, 电缆沟砌筑宜采用混凝 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3.1.4 主排水泵房内设备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设备宜采用轨道运输,轨面高程宜与硐室地面 一致; 2 主排水泵房轨道转向方式宜采用转盘; 3 硐室通道与车场巷道连接处的设备转运,宜采用起吊方 式。但在不影响车辆运行的线路上,也可采用转盘或道岔。 3.2 管 子 道 3.2.1 管子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子道宜布置在主排水泵房端部,其净断面应满足敷设排 水管道、运送设备和作为主排水泵房安全出口的要求。管子道必 须有通往梯子间的通道。 2 管子道倾角不宜大于30,并应铺设轨道,轨道上、下竖曲 线半径宜取6~12m 。管子道通往井筒连接处应设平台,平台应高 出泵房地面7m 以上。 3 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 3.2.2 管子道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子道应根据设备布置要求设置托管梁、管墩、轨道及转 盘。当有电缆通过时,还应设置电缆沟架。 2 立井管子道平台与井筒连接处应设向内开启的栅栏门,并 应设便于拆卸的活动罐道。 3 在立井管子道平台与井筒连接处,应设固定活动短轨的 钢梁或起重梁。斜井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宜加设道岔或起吊 梁 。 5 4 在管子道平台处应留出应急提升绞车的位置。 3.3 水 仓 3.3.1 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仓布置应避开松软、破碎的岩层和断层带。水仓入口应 设在井底车场、大巷最低点或靠近最低点。 2 水仓必须由互不渗漏的主仓和副仓组成,并应满足在清理 时交替使用的要求。 3 水仓入口通道的水沟,应设铁算子与闸板。水仓入口斜巷 应设人行台阶,斜巷坡度不宜大于20,轨道上、下竖曲线半径宜 取9~12m, 水仓底板应向吸水井方向设1‰~2‰的上坡,水仓可 不设水沟。 3.3.2 水仓容量计算、支护、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仓有效容量应根据矿井涌水量,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确定。 2 水仓总长度应根据水仓容量、断面大小确定,并应在水仓 平面布置和断面优化的基础上,尽量压缩水仓人口与吸水井之间 的贯通长度。 3 水仓最高存水面应低于水仓入口水沟底面和主排水泵房 电缆沟底面,水仓高度不宜小于2m。 4 水仓支护方式宜采用混凝土或防渗混凝土拱碹,亦可根据 围岩软硬、稳定性及有无渗水情况采用锚喷支护或其他支护方式, 在水仓与吸水井及配水巷连接处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支 护。如围岩渗水可在支护材料中加一定数量的防水剂,底板宜采 用混凝土铺底。 5 水仓清理方式应根据水仓清理量的大小确定,宜采用机械 清理。对于采用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污水中带有大量杂质 的矿井,井下应设置专门的沉淀及清理系统。 6 当水仓清理采用矿车运输时,应铺设轨道。 6 4 主 变 电 所 4.0.1 主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宜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敷设电缆的 井筒。 2 主变电所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与主排水泵 房联合布置时,其中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或大巷,且与该出口 连接的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和栅 栏门,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主排水泵房。 3 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 接处底板0.5m 。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 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当主变电所与 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其地面高程不应低于主排水泵房的地面 高程。 4 当联合布置时,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隔墙及安 装向主排水泵房开启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5 主变电所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要 求,并应与密闭门、栅栏门的规格相匹配。 4.0.2 主变电所断面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平、断面尺寸应根据供配电的设备规格、设备安 装和检修要求以及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确定。 2 主变电所断面形状与支护方式应满足本规范第2.0.3条 要求。当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硐室支护方式、材料宜与主排 水泵房相同。 3 主变电所电缆沟宜以3坡度坡向主排水泵房。 7 5 运输系统硐室 5.1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 5.1.1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应设在井底车场附近。 2 变流室宜靠近主变电所或与主变电所联合布置。变流室 不宜与电机车修理间联合布置。 3 加宽式修理间与所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 4 架线式电机车工作台数为10台及10台以下时,硐室应设 一个检修坑、一个机车进出口和一个人行通道出口;工作电机车在 10台以上时,硐室应设两个检修坑、两个机车进出口,不另设人行 通道。硐室每个进出口均应设置栅栏门。 5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应设起重梁或其他起吊装置。硐室 应设3‰向外的流水坡向。 5.1.2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尺寸,应根据机车检修和备用机车存 放要求确定。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 5.2 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 5.2.1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宜联合布置。不采用 联合布置的修理间,其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1和5.1.2 条的规定。平硐开拓的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充电变流室可设 在地面。 2 充电变流室的通风系统应满足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 关规定。 3 充电室内充电台为1~6个时,应设一个机车出口;为6个 8 以上时,应设两个机车出口。当充电台包括备用、检修用台大于 8个且硐室围岩条件较好时,充电台可采用双排布置。 4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应设起重梁或其他起 吊装置。硐室内宜采用固定道床,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硐室应 设3向外的水沟坡向。 5.3 井下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 5.3.1 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硐室的位置应根据运 输、通风要求确定,可设于井底车场或采区车场附近。 5.3.2 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宜联合布置,修理间宜设置 不少于两个机车进出口,机车进出口应设置防火门和栅栏门。联 合布置的加油站宜布置在修理间回风通道内,加油站两端应加设 栅栏门和有混凝土门槛的防火门。 5.3.3 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站应独立通风,硐室内严禁有滴水 现象。 5.3.4 硐室尺寸及布置要求应根据设备布置及消防器材存放要 求确定。井下加油站设施宜采用专用油罐车,油罐容量宜按井下 工作机车8h 耗油总量确定。 5.3.5 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 5.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5.4.1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通过式硐室应避免巷道水流入煤仓,通过式硐室水沟应 设在通过线一侧。 2 通过式硐室在通过线与翻车机之间应设防尘隔墙,并应采 取除尘措施,隔墙长度不宜小于10m。 3 翻车机下方宜设孔眼为0 .3m0.3m 的便于清理杂物的 铁箅子。 4 硐室内应采取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9 5.4.2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尺寸应根据设备布置及安装、检修要 求确定。硐室应设起吊装置。 5.4.3 通过式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中,其通过线的过渡段线路转 角不宜大于15,平曲线半径应满足列车运行要求,平曲线之间直 线段长度不应小于机车轴距的1.5倍。 5.4.4 翻车机基础及煤仓上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筑。 5.5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 5.5.1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载站硐室应根据自卸矿车的型号、车场调车方式及线路 布置,确定进出车方向和线路坡度。 2 井下需并列布置两个卸载站时,两硐室间岩柱不宜小于 20m。 3 硐室排水、防尘、防瓦斯积聚及线路连接、硐室尺寸要求应 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1、2、4款及第5.4.2、5.4.3条的要求。 通过式硐室防尘隔墙长度应大于卸载段长度。 4 卸载站硐室内除卸载坑上口外,硐室内的硐口均应加设盖 板。 5.5.2 卸载坑及煤仓上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筑。卸载坑外壁 围岩宜采用锚杆加固。 5.6 井下换装硐室 5.6.1 井下换装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换装硐室应避开高密度车辆运行区域,并应方便材料 与设备集散和有轨设备上下井。立井井下换装硐室应布置在罐笼 出车侧。 2 井下换装硐室宜根据换装材料和设备的要求,设两套起重 设备,其中大型起重设备宜采用固定形式,小型起重设备可双向移 动。 10 5.6.2 井下换装硐室断面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换装硐室尺寸应根据设备布置及换装要求确定。 2 井下换装硐室断面形状宜采用半圆拱。支护方式应根据 硐室跨度大小、围岩稳定性、支护材料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3 硐室支护不应渗漏水,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铺底厚度 不应小于0.3m,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4 铺轨宜采用固定道床,轨面高度宜和硐室地面平齐。 5.7 井下调度室 5.7.1 调度室应设在井底车场主要调车线路附近。硐室深度不 宜大于6m, 大于6m 时应设通风通道出口。当信号监控设备室与 调度室分开设置时,隔墙应设通风孔。 5.7.2 调度室应采取防潮措施,硐室内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厚度 不应小于0. 1m 。硐室地面应比相连接巷道底板高0.2m, 并应向 所连接的巷道设3的下坡。 5.7.3 硐室布置形式及尺寸应根据调度设备布置要求确定。硐 室与外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和栅栏门,硐室采用扩散通风时栅栏 门宽度不应小于1.5m。 11 6 井下爆炸材料硐室 6.1 井下爆炸材料库 6.1.1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气流必须直 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 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 材料库的回风巷。 3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 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当采 用硐室式时,不得小于100m; 当采用壁槽式时,不得小于60m。 4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当采用硐室式 时,不得小于35m; 当采用壁槽式时,不得小于20m。 5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当采用 硐室式时,不得小于30m; 当采用壁槽式时,不得小于15m。 6.1.2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的容量及爆炸材料的存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 炸药需 要量和10d 电雷管需要量。 2 硐室式库房中,每个硐室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2t, 电雷管不得超过10d 的需要量。 3 壁槽式库房中,每个壁槽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 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 的需要量。 4 爆炸材料库中发放室最大存放量,炸药不得超过3箱,电 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12 6.1.3 井下爆炸材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库型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不得在一个 硐室内既设硐室式库房又设壁槽式库房。 2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 道。辅助硐室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消 防器材及保存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3 壁槽式库房的壁槽宜设在库房的一侧,壁槽设在库房两侧 时,两侧壁槽应相互错开。 4 贮存爆炸材料库房中的硐室或壁槽,其相互间距离应按下 列公式计算 R₁K₁√Q 6.1.3-1 R₂K₂√N 6.1.3-2 R₃K₃√N 6.1.3-3 式中 R₁ 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 m; R₂ 贮存电雷管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 离m; R₃ 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 安全距离m; Q 库房硐室或壁槽允许的炸药最大贮存量kg; N 库房中硐室或壁槽允许贮存电雷管数量发; K₁ 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 计算系数,硝铵类炸药一般取0.25; K₂ 贮存电雷管的硐室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 算系数,一般取0.06; K₃ 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 安全距离计算系数, 一般取0. 1。 5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应用三条互成直角的 13 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 断面积不得小于 4m 。 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且不得兼作辅助 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6 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其中 一个出口应用作发放爆炸材料及人员出入,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 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另一个出口应布置在爆炸材 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相连接的一 端,必须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另一端应安设栅栏门。 7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回风出口应装设铁制调节风门和栅栏 门 。 8 库房及各辅助硐室混凝土地面高于外部通道地面不应小 于0 . 1m 。 库房出口通道坡度不宜小于7。库房与出口通道应 设置水沟。 9 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木地板。库 房、发放炸药室、发放台、电雷管检查室、操作台应加橡胶垫层。 10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在库房出口通道内应设隔离煤 尘爆炸设施。 6.1.4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尺寸及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的尺寸应按库房形式、库容量以及库房 的硐室或壁槽的贮存量、爆炸材料的包装尺寸、放置等要求确定。 2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拱碹或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且 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应 采用拱碹或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库房必须备 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出口中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基础应 适应门的抗压强度要求,并应预留排水管和电缆管。 6.2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 6.2.1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 14 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6.2.2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d 的总供应量, 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6.2.3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 成。 2 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应采用不小于 240mm 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 发放间应布置在硐室进风通道一侧,该通道必须设一道可 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硐室回风出口应设铁制调节 风门和栅栏门。 6.2.4 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材料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 6.2.5 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 击波活门基础等应符合本规范第6. 1.3和6. 1.4条的有关要求。 15 7 安全设施硐室 7.1 井下消防材料库 7.1.1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 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7.1.2 井下消防材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式库房应设两个出口通道,通道中应安设向外开启的 栅栏门,其中一个出口通道应满足消防列车进出。 2 加宽式库房与所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库房可设一个供消 防列车进出的出口,出口应安设向外开启的栅栏门。 7.1.3 库房尺寸应根据消防材料及消防工具的品种数量、消防材 料存放平台尺寸、消防列车长度及相互间隙尺寸、轨道线路连接尺 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材料存放平台高度自轨面起不宜低于0.5m, 宽度宜 取0.8~1.0m, 长度宜取20~30m, 材料堆放高度不宜小于1m。 2 消防材料存放平台与消防列车间隙宜取0.5m, 消防列车 与该侧巷道墙壁或隔墙间隙不宜小于0.8m。 3 硐室式库房内应设水沟。硐室不应渗漏水。 7.2 防水闸门硐室 7.2.1 防水闸门硐室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 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位置应选择在比较坚硬、致密、稳定的岩层 中,不得设置在节理、裂隙、岩溶发育的岩层和断层破碎带中。硐 室四周必须留有保护煤、岩柱,严禁受采动影响。 2 防水闸门硐室所承受的最大水压值,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 16 质资料和井巷的防水条件确定。 3 防水闸门硐室泄水方式应根据硐室所处巷道的水沟泄水 流量确定。可采用水管泄水或水沟泄水。 采用水沟泄水时,需建筑水沟闸门,水沟位置必须与过车的门 洞错开布置,不得上下重叠。 4 防水闸门前应设置安装、检修防水闸门的起重梁或起重吊 环。防水闸门前15~25m 处应设一道箅子门。 5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胶带及架线式电机车架空线等在关 闭水闸门时,应能迅速拆卸、断开。 6 通过闸门墙体的泄水管、压风管、洒水管等管路应采用能 承受相应水压的高压管,并应在门洞后安装相应的高压闸阀。所 有预埋通过硐室的钢管,应采取防止钢管滑动、位移措施。通过硐 室的电缆管应封堵严实。 7 闸门墙体前、后护砌长度各不得小于5m。 7.2.2 防水闸门硐室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闸门墙体和两端护砌段应整体砌筑,在门硐四周、门框附 近,砌筑时必须采取特殊加固措施。硐室承受3.0MPa 以上水压 时,闸门墙体迎水一端及门框背后混凝土中应配置一定数量钢筋。 3 当防水闸门硐室围岩强度低于硐室混凝土强度时,对硐室 围岩应采取加固措施。 4 防水闸门硐室砌筑后应进行注浆,其注浆最终压力应大于 设计水压的1.5倍。 7.2.3 防水闸门墙体结构形式,根据硐室承受水压的大小可选用 圆柱形结构、楔形结构、倒截锥形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柱形结构和楔形结构宜用于承受不大于1.6MPa 水压 的防水闸门硐室。 2 倒截锥形结构宜用于承受1.6MPa 以上水压的防水闸门 硐室。 17 7.2.4 防水闸门墙体长度根据硐室结构形式,可分别采用下列公 式计算 1 圆柱形结构图7.2.4-1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7.2.4-1 圆柱形防水闸门硐室结构形式示意图 7.2.4-1 7.2.4-2 LnL 7.2.4-3 式中 L 闸门墙体长度m; L 一段闸门墙体长度m; n 闸门墙体分段段数; r 闸门墙体圆柱内侧半径 m; P 防水闸门硐室设计承受的水压N/mm; fa 素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混凝土轴心抗 压强度设计值 f。值乘以系数0 .85确定N/mm; Yo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1. 1; Y 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3; ra 结构系数,取1.20~1.75,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 值; B 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宽m; 18 a凸基座支承面与硐室中心线间夹角, 一般取20 30。当围岩分类为 I 、Ⅱ 类时,取小值;当围岩分类 小于Ⅱ类时,取大值。 2 楔形结构图7.2.4-2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7.2.4-2 楔形防水闸门硐室结构形式示意图 7.2.4-4 式 中 H 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高m。 3 倒截锥形结构图7.2.4- 3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7.2.4-3 倒截锥防水闸门硐室结构形式示意图 LL 十L。 S2Y₀YYaYdPfeS/fe 7.2.4-5 7.2.4-6 7.2.4-7 7.2.4-8 19 3 硐室密闭墙两端巷道断面尺寸应按密闭门规格尺寸和有 关管线的布置要求确定。密闭门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7.3.3 密闭门硐室应采用混凝土砌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 C20 。密闭墙两端的巷道应铺设不小于0.1m 厚混凝土地面。通 过密闭墙的管孔必须封堵严实。密闭门外5m 内巷道必须用拱碹 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4 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 7.4.1 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硐室和有防火要求的硐室出口通道或 硐室内部隔墙中应设防火栅栏两用门,并应布置在直线段巷道中。 7.4.2 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布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于机电设备硐室内部隔墙上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可直接 砌筑于隔墙上。 2 设于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通道中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当硐室 存在带油设备时,防火门下应加设混凝土门槛。 3 有矿车通过的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应铺设轨道。 4 硐室门框两端巷道断面尺寸应按防火栅栏两用门规格尺 寸和管线布置要求确定,门应向外开启,当门敞开时,不应妨碍设 备的进出。 5 防火栅栏两用门门框基础宜采用混凝土砌筑,防火栅栏两 用门门外5m 内巷道应采用拱碹或不燃性材料支护。 式中 L 闸门墙体应力衰减段计算长度m; L 闸门墙体应力回升段长度,取 1.0~2.0 m; f.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 Ya 取1.2~2.0 ,水压大、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E 闸门墙体嵌入围岩深度含砌壁厚m; S 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断面积m; S₂ 防水闸门硐室最大掘进断面积m; h₃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墙高m; Ya 作用不定性系数,取1.2~2. 0,水压大、围岩抗压强 度较低时取大值; β不小于50; y 一般取20; l 围岩较软时所设的平直段,其值取0.5~1.0m, 闸门 墙体长度长时取大值,闸门墙体长度短时取小值。 7.2.5 防水闸门硐室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竣工后,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稳压时间 应连续保持24h 以上,试验全过程的各种数据必须详细记录。 2 防水闸门硐室施工与注水耐压试验,必须严格遵守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有关规定。 7.3 井下密闭门硐室 7.3.1 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的通道 中应设密闭门硐室。 7.3.2 密闭门硐室布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的密闭门应向外开启。硐室铺轨时,密闭门开启一侧 应设便于拆卸的活动轨。 2 硐室密闭墙体长度应按式7.2.4-1~7.2. 4-4计算。 承受的水压应按管子道平台与主排水泵房地面高差确定。 21 20 8 其 他 硐 室 8.1 井下急救站 8.1.1 井下急救站位置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和通风条件好的井下 调度室附近。 8.1.2 急救站尺寸应满足急救设施布置要求。当硐室采用扩 散通风时,硐室与外部巷道之间隔墙上栅栏门宽度不应小于 1.5m。 8.2 井下等候室 8.2.1 采用机械升降人员的矿井,在井下应设置等候室,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应有两个通道。 2 立井井下等候室两个通道应分别与井筒两侧车场巷道相 连接 。 3 斜井井下等候室通道, 一个应通往车场巷道或大巷,另一 个应与井筒上、下人车场相连接。 8.2.2 井下等候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尺寸应按最大班下井人员的等候需要确定。等候 室内应设置座凳。 2 等候室与井筒之间应根据围岩条件留设岩煤柱。等候 室应高于相连接的车场巷道。 3 等候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等候室内不应有滴水。 8.3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 8.3.1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宜设在井下等候室附近,也可设在矿 22 井两翼取存工具方便的地方。 8.3.2 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硐室内宜设工具存放架。 8.4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 8.4.1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应包括井下制冷站及其配电室和控制 室、载冷剂高低压耦合装置硐室、融冰池硐室、喷淋硐室、冷凝热排 放硐室等为矿井降温系统服务的相关硐室。 8.4.2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应设两个出口。 8.4.3 井下制冷站和载冷剂高低压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