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GB 503362002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批 准 部 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3 年 3 月 1 日 1 总 则 1.0.1 为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制订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废水再生利用的中水 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各种污水、废水资源,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 展水平充分利用。 1.0.4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 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 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 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6 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 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 处理工艺和规模。 1.0.7 中水工程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中水工程的 设计进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进度相一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 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8 中水工程设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 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1.0.9 中水设施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与主体建筑设计标准相符 合。 1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 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0.11 建筑中水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中水 reclaimed water 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 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2.1.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 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3 建筑物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2.1.4 小区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 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 2.1.5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2.1.6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2.1.7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 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2.1.8 水量平衡 water balance 对原水水量、处理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 整,使其达到供与用的平衡和一致。 2.1.9 杂排水 gray 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 3 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1.10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 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2 符 号 Qr 中水原水量; a-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 β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 Q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 b 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 η-原水收集率; ∑Qp 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回收水量之和; ∑Q 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 q 设施处理能力; QPr 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 t 中水设施每日设计运行时间。 4 3 中水水源 3.1 建筑物中水水源 3.1.1 建筑物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 的水源。 3.1.2 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 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 建筑物中水水源可选择的种类和选取顺序为 1 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 盥洗排水; 3 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4 冷凝水; 5 游泳池排污水; 6 洗衣排水; 7 厨房排水; 8 冲厕排水。 3.1.4 中水原水量按下式计算 QyaβQb 3.1.4 式中 Qr 中水原水量m/d; a-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 般取0.67~0.91; β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 一般取 0.8~0.9; Q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中的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d; b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各类建筑物的分项 5 给水百分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 可参照表3 . 1 . 4选取。 表3.1.4各类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 项 目 住宅 宾馆、饭店 办公楼、教学楼 公共浴室 餐饮业、营业餐厅 冲厕 21.321 1014 60~66 2~5 6.75 厨房 2019 12.514 一 一 93.395 沐浴 29.332 50~40 一 9895 一 盥洗 6.76.0 12.514 40~34 一 一 洗衣 22.7~22 1518 - 一 一 总计 100 100 100 100 100 注沐浴包括盆浴和淋浴。 3.1.5 用作中水水源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 115。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 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 水水源 。 3.1.8 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或其补充。 3.1.9 中水原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各类 建筑物各种排水的污染浓度可参照表3 . 1 . 9确定。 表3.1.9 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污染浓度表mg/L 类别一 住宅 宾馆、饭店 办公楼、教学楼 公共浴室 餐饮业、营业餐厅 BOD coD. sS BOD CoD. SS BOD COD. SS BOD.C coD sS BOD COD. SS 冲厕 300 450 800 1100 3502 450 250 300 700 1000 300 400 2603 340 350 450 250 340 260 340 350 450 260 340 260 340 350 450 260 340 厨房 50019 650 900 1200 220 280 400 550 800 1100 80 220 一 一 一 一 一 500 600 900 1100 250 280 沐浴 50 60 120 135 40 60 40 50 100 110 30 50 一 一 一 45 55 110 120 35 55 一 一 一 6 续表3.1.9 类别 住宅 宾馆、饭店 办公楼、教学楼 公共浴室 餐饮业、营业餐厅 BOD poD. ss BOD, boD SS BOD boD. SS BOD .poD ss BOD| COD. sS 盥洗 60 70 90 120 100 150 50 60 80 100 80 100 90 110 00 140 90 110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洗衣 220 250 310 390 60 70 180 220 270 330 50 60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综合 2304 300 455 600 155 180 40 175 295 380 95 120 195 260 260 340 195 260 50 65 115 135 40 65 490 590 890 1075 255 285 3.2 建筑小区中水水源 3.2.1 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并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 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 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 1 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 2 小区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3 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4 小区内的雨水; 5 小区生活污水。 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 管道使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为中水原 水进一步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 3.2.3 小区中水水源的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 项目水量的平衡计算确定。 3.2.4 小区中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小区建筑物分项排水原水量按公式3.1.4计算确定。 2 小区综合排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 小区最高日给水量,再乘以最高日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 系数和排水折减系数的方法计算确定,折减系数取值同本规范 7 3.1.4条。 3.2.5 小区中水水源的设计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无实测资 料,当采用生活污水时,可按表3.1.9中综合水质指标取值;当采 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二级处理实际出水水质或 相应标准执行。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需实测。 8 4 中水水质标准 4.1 中 水 利 用 4.1.1 中水工程设计应合理确定中水用户,充分提高中水设施的 中水利用率。 4.1.2 建筑中水的用途主要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中的城市 杂用水类,城市杂用水包括绿化用水、冲厕、街道清扫、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消防等。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类,包括农林牧渔用 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等。 4.2 中水水质标准 4.2.1 中水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 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4.2.2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 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 4.2.3 中水用于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 质标准GB 5084的要求。 4.2.4 中水用于采暖系统补水等其他用途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 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4.2.5 当中水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 定 。 9 5 中 水 系 统 5.1 中水系统型式 5.1.1 中水系统包括原水系统、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三个部分, 中水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考虑。 5.1.2 建筑物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废分流,中水专供的完全分流 系统。 5.1.3 建筑小区中水可采用以下系统型式 1 全部完全分流系统; 2 部分完全分流系统; 3 半完全分流系统; 4 无分流管系的简化系统。 5.1.4 中水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原水和中 水用量的平衡和稳定、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 定。 5.2 原 水 系 统 5.2.1 原水管道系统宜按重力流设计,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 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人。 5.2.2 原水系统应计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应低于回收排水项 目给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按下式计算 5.2.2 式中η原水收集率; ∑Qp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回收水量之和m/d; ∑Q 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m/d。 10 5.2.3 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盖应做“中水” 标志。 5.2.4 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宜在流入处理站 之前能满足重力排放要求。 5.2.5 当有厨房排水等含油排水进人原水系统时,应经过隔油处 理后,方可进入原水集水系统。 5.2.6 原水应计量,宜设置瞬时和累计流量的计量装置,当采用 调节池容量法计量时应安装水位计。 5.2.7 当采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应有可靠的调储 容量和溢流排放设施。 5.3 水 量 平 衡 5.3.1 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宜绘制水量平衡图。 5.3.2 在中水系统中应设调节池箱。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 应按中水原水量及处理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在缺乏上述资料 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处理水量的 35~50计算。 2 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工艺运行周 期计算。 5.3.3 处理设施后应设中水贮存池箱。中水贮存池箱的调 节容积应按处理量及中水用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在缺乏上述 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连续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中水系统日 用水量的25~35计算。 2 间歇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 行周期计算。 3 当中水供水系统设置供水箱采用水泵一水箱联合供水时, 11 其供水箱的调节容积不得小于中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 5.3.4 中水贮存池或中水供水箱上应设自来水补水管,其管径按 中水最大时供水量计算确定。 5.3.5 自来水补水管上应安装水表。 5.4 中水供水系统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2 中水系统供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 定额及本规范表3.1.4中规定的百分率计算确定。 5.4.3 中水供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方式及 水泵的选择等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水部分执行。 5.4.4 中水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或其 他给水管材,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5.4.5 中水贮存池箱宜采用耐腐蚀、易清垢的材料制作。钢板 池箱内、外壁及其附配件均应采取防腐蚀处理。 5.4.6 中水供水系统上,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 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5.4.8 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有防护功能的壁式或地下式 给水栓。 12 6 处理工艺及设施 6.1 处 理 工 艺 6.1.1 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的 水质、水量及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当以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可采用以物化处 理为主的工艺流程,或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 1 物化处理工艺流程适用于优质杂排水 混凝剂 调节池 素凝沉淀或气浮 过滤 消毒 消毒剂 中水 格栅 原水 2 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 原水 格掩 调节池 生物处理 沉淀 过滤 消毒 消毒剂 中水 3 预处理和膜分离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 原水 格栅 调节池 预处理 膜分离 消毒 消毒剂 中水 6.1.3 当以含有粪便污水的排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宜采用二段生 物处理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 1 生物处理和深度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 混凝剂 生物处理 沉淀 过滤 消毒 格栅 调节池 消毒剂 中水 原水 13 2 生物处理和土地处理 消毒剂 原水 消 毒 →中水 格 栅 厌氧调节池 土地处理 3 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流程 消毒剂 原水 预处理 哪气生物滤池 消毒 中水 调节池 格栅 4 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流程 消毒剂 原水 调 节 池 预处理 膜生物反应器 中水 消毒 6.1.4 利 用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处 理 出 水 作 为 中 水 水 源 时 , 宜 选 用 物 化 处 理 或 与 生 化 处 理 结 合 的 深 度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 1 物化法深度处理工艺流程 混凝剂 混凝沉淀或气浮 过 滤 消毒剂 消 毒 中水 二级处理出水- 调节池 2 物化与生化结合的深度处理流程 混凝剂 微絮凝过滤 生物活性炭 消 毒 消毒剂 中水 二级处理出水 调节池 3 微孔过滤处理工艺流程 消毒剂 消 毒 中水 二级处理出水- 调节池 微孔过滤 6.1.5 采 用 膜 处 理 工 艺 时 , 应 有 保 障 其 可 靠 进 水 水 质 的 预 处 理 工 艺 和 易 于 膜 的 清 洗 、 更 换 的 技 术 措 施 。 14 6.1.6 在确保中水水质的前提下,可采用耗能低、效率高、经过实 验或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流程。 6.1.7 中水用于采暖系统补充水等用途,采用一般处理工艺不能 达到相应水质标准要求时,应增加深度处理设施。 6.1.8 中水处理产生的沉淀污泥、活性污泥和化学污泥,当污泥 量较小时,可排至化粪池处理,当污泥量较大时,可采用机械脱水 装置或其他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6.2 处 理 设 施 15 6.2.1 中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按下式计算 6.2.1 式中 q设施处理能力m/h; Qpy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m/d; t中水设施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 6.2.2 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中水处理工程,应在建筑物粪便排水 系统中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容积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 12h 计算。 6.2.3 中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格栅,格栅宜采用机械格栅。格栅可 按下列规定设计 1 设置一道格栅时,格栅条空隙宽度小于10mm; 设置粗细 两道格栅时,粗格栅条空隙宽度为10~20mm, 细格栅条空隙宽度 为2.5mm。 2 设在格栅井内时,其倾角不小于60。格栅井应设置工作 台,其位置应高出格栅前设计最高水位0.5m, 其宽度不宜小于 0.7m, 格栅井应设置活动盖板。 6.2.4 以洗浴涤排水为原水的中水系统,污水泵吸水管上应设 置毛发聚集器。毛发聚集器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1 过滤筒网的有效过水面积应大于连接管截面积的2倍。 2 过滤筒网的孔径宜采用3mm。 3 具有反洗功能和便于清污的快开结构,过滤筒网应采用 耐腐蚀材料制造。 6.2.5 调节池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1 调节池内宜设置预曝气管,曝气量不宜小于0.6m/mh。 2 调节池底部应设有集水坑和泄水管,池底应有不小于0.02 的坡度,坡向集水坑,池壁应设置爬梯和溢水管。当采用地埋式 时,顶部应设置人孔和直通地面的排气管。 注中、小型工程调节池可兼作提升泵的集水井。 6.2.6 初次沉淀池的设置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处理工艺等因素确 定。当原水为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时,设置调节池后可不再设置 初次沉淀池。 6.2.7 生物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和物化处理的混凝沉淀池,其规 模较小时,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或竖流式沉淀池。规模较大时, 应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关部分设计。 6.2.8 斜板管沉淀池宜采用矩形,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 1~3m/mh, 斜板管间距孔径宜大于80mm, 板管斜长 宜取1000mm, 斜角宜为60。斜板管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 0.5m, 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 6.2.9 竖流式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0.8~1.2m/ mh, 中心管流速不大于30mm/s, 中心管下部应设喇叭口和反 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 排泥斗坡度应大于45。 6.2.10 沉淀池宜采用静水压力排泥,静水头不应小于1500mm, 排泥管直径不宜小于80mm。 6.2.11 沉淀池集水应设出水堰,其出水最大负荷不应大于 1.70L/sm。 6.2.12 建筑中水生物处理宜采用接触氧化池或曝气生物滤池, 供氧方式宜采用低噪声的鼓风机加布气装置、潜水曝气机或其他 曝气设备。 16 6.2.13 接触氧化池处理洗浴废水时,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 2h;处理生活污水时,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出水水质要求确定 水力停留时间,但不宜小于3h。 6.2.14 接触氧化池宜采用易挂膜、耐用、比表面积较大、维护方 便的固定填料或悬浮填料。当采用固定填料时,安装高度不小于 2m; 当采用悬浮填料时,装填体积不应小于池容积的25。 6.2.15 接触氧化池曝气量可按 BOD₃ 的去除负荷计算,宜为 40~80m/kgBOD₃。 6.2.16 中水过滤处理宜采用滤池或过滤器。采用新型滤器、滤 料和新工艺时,可按实验资料设计。 6.2.17 选用中水处理一体化装置或组合装置时,应具有可靠的 设备处理效果参数和组合设备中主要处理环节处理效果参数,其 出水水质应符合使用用途要求的水质标准。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6.2.19 中水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毒剂宜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二氯异氰尿酸钠或其 他消毒剂。当处理站规模较大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 液氯作为消毒剂,但必须使用加氯机。 2 投加消毒剂宜采用自动定比投加,与被消毒水充分混合接触。 3 采用氯化消毒时,加氯量宜为有效氯5~8mg/L, 消毒接 触时间应大于30min 。当中水水源为生活污水时,应适当增加加 氯量。 6.2.20 污泥处理的设计,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 求执行。 6.2.21 当采用其他处理方法,如混凝气浮法、活性污泥法、厌氧 处理法、生物转盘法等处理的设计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 规定执行。 17 7 中水处理站 7.0.1 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中水原水的产 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以 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 于15m,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 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小 区中水处理站按规划要求独立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地下式或 封闭式。 7.0.2 处理站的大小可按处理流程确定。对于建筑小区中水处 理站,加药贮药间和消毒剂制备贮存间,宜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 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对于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置药剂储存 间。中水处理站应设有值班、化验等房间。 7.0.3 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 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 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7.0.4 处理站地面应设集水坑,当不能重力排出时,应设潜污泵 排水。 7.0.5 处理设备的选型应确保其功能、效果、质量要求。 7.0.6 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 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中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7.0.7 处理站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 明、给水、排水设施。 7.0.8 处理站的设计中,对采用药剂可能产生的危害应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 7.0.9 对中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18 7.0.10 对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 降噪和减振措施,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标准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19 8 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8.1 安 全 防 护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2 除卫生间外,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内。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 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 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4 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 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 用水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 中水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的间距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 水管道要求执行。 8.1.5 中水贮存池箱设置的溢流管、泄水管,均应采用间接排 水方式排出。溢流管应设隔网。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 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2 监检测控制 8.2.1 中水处理站的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8.2.2 中水处理系统应对使用对象要求的主要水质指标定期检 20 测,对常用控制指标水量、主要水位、pH 值、浊度、余氯等实现 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8.2.3 中水系统的自来水补水宜在中水池或供水箱处,采取最低 报警水位控制的自动补给。 8.2.4 中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 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监检测、药品计量的仪器、仪表。 8.2.5 中水处理站应对耗用的水、电进行单独计量。 8.2.6 中水水质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水质检验法进行定期监测。 8.2.7 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可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 行时,写法为“可按的规定执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中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3362002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原则、目的和意义。国发[2000] 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 用的原则,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城市经 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 用水量和排水量不断增长,造成水资源日益不足,水质日趋污 染,环境恶化。据统计,全国668个城市中,400个城市常年供 水不足,其中有110个城市严重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 m, 年缺水量60亿 m, 由于缺水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 北方13个省区、市有318个县级以上的城市缺水,许多城市 被迫限时限量供水。城市缺水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 步。另一方面,我国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从1990年的179亿 m 增到1999年的351亿m, 其中生活污水80未经处理直接 排放水体,监测表明,有63.8的城市河段受到中度或严重污 染。据调查,全国118座大城市的浅层地下水有97.5的城市 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42个城市的44条河流,已有93受 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32.6受到严重污染。我国七大水系 的断面监测结果表明,63.1的河段水质为IV类 、V 类或劣 V 类,有的被迫退出饮用水水源。缺水和水污染的加剧使生态环 境恶化,因此,实现污废水、雨水资源化,经处理后回用,即可节 省水资源,又使污水无害化,是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搞好环境 建设、缓解水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从我国设有中水系统的旅 馆、住区等民用建筑统计,利用中水冲洗厕所便器等杂用,可节 水30~40,并缓解了城市下水道的超负荷运行。根据中 27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采取综合防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 率,在我国缺水地区开展中水工程设计,势在必行。为推动和指导 建筑中水工程设计,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统一设计中带有普遍性的 技术问题,使中水工程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 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生活污水、盥洗排水等,经适当处 理后回用于建筑和建筑小区作为杂用的供水系统。因此,工业建 筑的生产废水和工艺排水的回用不属此范围,但工业建筑内的生 活污水的回用亦属建筑中水,如纺织厂内所设的公共盥洗间、淋浴 间排出的轻度污染的优质杂排水,可作为中水水源,处理后可作为 厕所冲洗用水和其他杂用,其有关技术规定可按本规范执行。 各类民用建筑是指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如旅馆、公寓、科研 楼、办公楼、住宅、教学楼等,尤其是大中型的旅馆、宾馆、公寓等公 共建筑,具有优质杂排水水量大,需要杂用水水量亦大,水量易平 衡,处理工艺简易,投资少等特点,最适合建设中水工程;建筑小区 是指新改、扩建的校园、机关办公区、商住区、居住小区等,用水 量较大,环境用水量也大,易于形成规模效益,易于设计不同型式 中水系统,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和小区生态环境的建设。 1.0.3 把“充分利用各种污水、废水资源”作为建设中水设施的基 本原则要求提出。因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又是一个 水污染严重的国家,不论南方、北方,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缺水和 污染的问题都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要解决就得从源头抓 起,建筑物和建筑小区是生活用水的终端用户,又是点污染、面污 染的源头,比起工、农业用水大户,小而分散,但总量很大。节水和 治污也必须从端头抓起。凡不符合有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污 水、废水,特别是在那些还没有完整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和 地区是决不能允许乱排滥放,必须对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排水 进行处理,这是环保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再生利用是污水资源 化和节水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虽一直抓节水、抓治污,但随着 28 用水量的增长,污水的排放量仍在不断增加,而污水处理率、重复 使用率却一直上不去,缺水的情况也在不断加剧,如果把造成点污 染、面污染的污水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处理利用,即治了污又节省 了水资源,变害为利,岂不是一举两得。因此在建设一项工程时, 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各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污废水既然是一种资 源,就应该考虑它的处理和利用。污水处理不仅是污染防治的必 须,也是污水资源化和污废水处理效益的体现。因此,对建筑和建 筑小区的所有污废水资源提出应充分利用的要求作为中水设施建 设的基本原则要求,是基于节水和治污两条基本原则的综合认识 提出的,是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贯彻这一 要求还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其具体实施 方案。 1.0.4 对规划设计提出要求。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各种污 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配套中水设施的建设与建筑和建筑 小区的水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相关,是总体规划设计的重要 内容,应引起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规划建筑师的足够重视和相关 专业的紧密配合。只有在总体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才能使这些设 施建设合理可行、成功有效,才能把环境建设好,使效益节水、环 境、经济得以充分的发挥。比如在缺水地区的雨水利用如何与区 内的水体景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污水的再生利用如何 与绿色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一些典型试点小区如“亚太村”的成 功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1.0.5 强制性条文。首先,提出设施建设的基本条件“缺水城市 和缺水地区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那么缺水不缺水怎么划定 呢哪些城市和地区缺水哪些城市和地区不缺水按联合国有 关机构的标准,人均水资源量3000m 以下为轻度缺水,人均 2000m 以下为中度缺水,1750m 为用水紧张警戒线,人均 1000m 以下为严重缺水,人均500m 以下为极度缺水。据水利 部门统计,我国目前人均水资源量为2202m,是世界平均量的 29 1/4,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北方地区的人均水资源量,是世 界平均量的1/30,是极度缺水的地区。我国的缺水还不只是水资 源匮乏,有三种类型一是资源性缺水如“三北”地区,河北省人均 水资源为330m, 北京不足300m; 二是生态缺水地区,西北地区 尤为突出;三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城市缺水严 重,668座城市有2/3面临缺水,所以缺水是我国共同面临的问 题。当然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