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7-200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347 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4-09-02 发布 2004-11-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Code of design for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系统设计 7 3.1 一般规定 7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8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9 3.4 预制灭火装置 10 4 管网计算 11 5 系统组件 15 5.1 储存装置 15 5.2 选择阀和喷头 16 5.3 管道及附件 16 6 控制与操作 18 7 安全要求 19 附 录A 管道规格及支、吊架间距 20 附录B 管网分支结构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附 条文说明 23 1 总 则 1.0.1 为合理设计干粉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 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 统的设计。 1.0.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 带电设备火灾。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 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氦化物。 1.0.6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干粉灭火系统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于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 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干粉,并使其均匀 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主要由一个适当的灭火剂供应源组成,它能将灭火剂直接喷 放到着火物上或认为危险的区域。 2.1.4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的灭火系统。 2.1.6 单元独立系统 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干粉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7 预制灭火装置 prefabricated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按--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嘴等部件预先组 装起来的成套灭火装置。 2.1.8 均衡系统 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嘴,且管网的每一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均 被等分的灭火系统。 2.1.9 非均衡系统 unbalanced system 2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嘴,且管网的 一 个或多个节点处灭火剂流 量不等分的灭火系统。 2.1.10 干粉储存容器 powder storage container 储存干粉灭火剂的耐压不可燃容器,也称干粉储罐。 2.1.11 驱 动 气 体 expellant gas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气体,也称载气。 2.1.12 驱动气体储瓶 expellant gas storage cylinder 储存驱动气体的高压钢瓶。 2.1.13 驱 动 压 力 expellant pressure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驱动气体压力。 2.1.14 驱动气体系数 expellant gas factor 在干粉- 驱动气体二相流中,气体与干粉的质量比,也称气固 比 。 2.1.15 增 压 时 间 pressurization time 干粉储存容器中,从干粉受驱动至干粉储存容器开始释放的 时 间 。 2.1.16 装 量 系 数 loading factor 干粉储存容器中干粉的体积按松密度计算值与该容器容积 之 比 。 2.2 符 号 2.2.1 几 何 参 数 符 号 A. 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 A, 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 A₁ 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 Av 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 表面积 ; Ax 泄压口面积; d 管 道 内 径 ; 3 F- 喷头孔口面积; L 管段计算长度; Lj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Leax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 Lmn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 Lγ管段几何长度; N 喷头数量; n 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 Np驱动气体储瓶数量; S 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 V 防护区净容积; V₀ 驱动气体储瓶容积; V. 干粉储存容器容积; VD 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 V. 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V₁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Vv 防护区容积; V₂ 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 y 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 △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 x 泄压口缩流系数。 2.2.2 物理参数符号 g重 力 加 速 度 ; K 干粉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 K₁ 灭火剂设计浓度; K. 开口补偿系数; m 干粉设计用量; m.干粉储存量; m 驱动气体设计用量; 4 mg 驱动气体储存量; m 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 mg干粉储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 m, 管网内干粉残余量; m,- 干粉储存容器内干粉剩余量; po-- 管网起点压力; pb 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 pr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 P 非液化驱动气体充装压力; p. 管段末端压力; Pp 管段中的平均压力; px 防 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 Q 管道中的干粉输送速率; Q.一 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Q₆支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Q 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 Q.通风流量; q。在一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干粉输送速率; Qv 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 t 干粉喷射时间; Va气固二相流比容; vx泄放混合物比容; a 液化驱动气体充装系数; △p/L 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 8 相对误差; λ。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 μ 驱动气体系数; P. 干粉灭火剂松密度; PH 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 5 Pa管道内驱动气体密度; Pa 在 px 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 Po 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 6 3 系 统 设 计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 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 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 宜小于1200Pa。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必要时, 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 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 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 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 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 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 7 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 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 容器切换使用。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 3.2.2 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K₁V∑K 。A 3.2.2-1 VV-VV, 3.2.2-2 V,Q,t 3.2.2-3 K0 A1Av 3.2.2-4 Ka2.5 1Ay≤A.5Av 3.2.2-5 K5 5Av≤A≤15Av 3.2.2-6 式中 m干粉设计用量kg; K₁灭火剂设计浓度kg/m; V防护区净容积m; K---- 开口补偿系数kg/m; A. 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m; Vv防护区容积m; V. 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 V.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m; Q-- 通风流量m/s; t- 干粉喷射时间s;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 表面积m。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3.2.4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3.2.5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 8 区净高的2/3。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2.5-1 3.2.5-2 P₅10-⁵px1p₄ 3.2.5-3 3.2.5-4 式中 Ax泄压口面积m; Q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kg/s; VH气固二相流比容m/kg; k 泄压口缩流系数;取0.6; Px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Pa; vx泄放混合物比容m/kg; Pa在 px 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kg/m; μ驱动气体系数;按产品样本取值; P₁干粉灭火剂松密度kg/m; 按产品样本取值; Po 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kg/m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 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 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 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 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 9 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3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NQt 3.3.3 式中 N喷头数量; Q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kg/s; 按产品样本取值。 4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4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 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 10 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V₁qvt qv0.040.006A,/A, 式中 V₁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 Qv单 位体积的喷射速率kg/s/m; 3.3.4-1 3.3.4-2 A,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 m; A,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m。 3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 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 3.4 预制灭火装置 3.4.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3.4.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4 管 网 计 算 4.0.1 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4.0.2 管网中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₅m/t 4.0.2 4.0.3 管网中支管的干粉输送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nQ 4.0.3 式中 Q 支管的干粉输送速率kg/s; n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 4.0.4 管道内径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d≤22√Q 4.0.4 式中 d 管道内径mm; 宜按附录A 表A-1 取值; Q管道中的干粉输送速率kg/s。 4.0.5 管段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Ly∑L 4.0.5-1 Ljfd 4.0.5-2 式中 L管段计算长度m; Ly 管段几何长度m; L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m; 可按附录 A 表 A-2 取值。 4.0.6 管网宜设计成均衡系统,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应满足下 列公式要求 4.0.6 式中 S- 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 Lax 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m; 11 Lmin 一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m。 4.0.7 管网中各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4.0.7-1 4.0.7-2 式 中 △p/L 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MPa/m; p, 管段末端压力MPa; λ.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 g 重力加速度m/s; 取9.81; △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mm。 4.0.8 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p.p△p/L;L 4.0.8 式中 p 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MPa。 4.0.9 用管段中的平均压力代替公式4.0.7-1中的管段末端压 力,再次求取新的高程校正前的管段首端压力,两次计算结果应满 足下列公式要求,否则应继续用新的管段平均压力代替公式 4.0.7-1中的管段末端压力,再次演算,直至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pep.p₆/2 4.0.9-1 δIp 一pi1|/min{pi,pei1}≤1 4.0.9-2 式中 Pp管段中的平均压力MPa; 8 相对误差; i计算次序。 4.0.10 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P₆p 。9.8110⁻⁶pLysiny 4.0.10-1 12 4.0.10-2 Pa10pp1p₄o 4.0.10-3 式中 p₆- 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MPa; PR 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kg/m; y 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 Po--管道内驱动气体的密度kg/m。 4.0.11 喷头孔口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Q/q 。 4.0.11 式中 F 喷头孔口面积mm; qo在一 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干粉输送速率 kg/s/mm。 4.0.12 干粉储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m.mm,m, 4.0.12-1 m,Vb10pp1p/μ 4.0.12-2 式中 m。 干粉储存量kg; m.干粉储存容器内干粉剩余量kg; m, 管网内干粉残余量kg; VD 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m。 4.0.13 干粉储存容器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0.13 式中 V.- 干粉储存容器容积m, 取系列值; K 干粉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 4.0.14 驱动气体储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非液化驱动气体 mgNV 。10p1p 4.0.14-1 4.0.14-2 13 14 2 液化驱动气体 maVN mgμm m,V10p 。1p mV,10pp1p 式 中 m 驱动气体储存量kg; N 驱动气体储瓶数量; V₀驱 动 气 体 储 瓶 容 积m; p. 非液化驱动气体充装压力MPa; po 管网起点压力MPa; m, 驱动气体设计用量kg; m 干粉储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kg; m,- 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kg; a 液化驱动气体充装系数kg/m。 4.0.14-3 4.0.14-4 4.0.14-5 4.0.14-6 4.0.14-7 4.0.15 清扫管网内残存干粉所需清扫气体量,可按10倍管网内 驱动气体残余量选取;瓶装清扫气体应单独储存;清扫工作应在 48h 内 完 成 。 5 系 统 组 件 5.1 储 存 装 置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 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 或2 . 5MPa 压力级; 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 30s。 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 执行。 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 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5.1.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 不应大于0.015m/m, 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 .006 m/m; 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5.1.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 其环境温度应为一20~50℃。 5.1.4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15 5.1.5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 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5.2 选择阀和喷头 5.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 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干粉储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 查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5.2.2 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 称直径相等。 5.2.3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 急操作方式。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 5.2.4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输出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5.2.5 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 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 5.2.6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5.3 管道及附件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 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 表A-1 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 要求的防腐方式。 2 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 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拉制铜管GB 1527的规定。 4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16 6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 的 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5.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卡箍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 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 大于80mm 的管道,宜采用沟槽卡箍或法兰连接。 5.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 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5.3.4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 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5.3.5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其间距可按附录A 表 A-3 取 值。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17 6 控制与操作 6.0.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 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 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6.0.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 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 大于30s, 且不得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 6.0.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 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 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 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 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6.0.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 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 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 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6.0.5 干粉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 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 6.0.6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18 7 安 全 要 求 7.0.1 防护区内及人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 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 散 。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 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4 防护区人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 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 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7.0.6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 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9 附录 A 管道规格及支、吊架间距 表 A-1 干粉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公称直径 封闭段管道 开口端管道 DN mm G in d mm 外径壁厚 mmmm d mm 15 1/2 14 D224 D223 16 20 3/4 19 D274 D273 21 25 1 25 D344,5 D343.5 27 32 1 32 D425 D423.5 35 40 1 38 D485 D483.5 41 50 2 49 D605.5 D604 52 65 2 69 D767 D765 66 80 3 74 D897.5 D895.5 78 100 4 97 D1148.5 D1146 102 表A-2 管道附件当量长度m 参考值 DN 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弯头 7.1 5.3 4.2 3.2 2.8 2.2 1.7 1.4 1.1 三通 21,4 16.0 12.5 9.7 8.3 6,5 5.1 4.3 3.3 表 A-3 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 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最大间距 m 1.5 1.8 2.1 2.4 2.7 3.0 3.4 3.7 4.3 20 附录 B 管网分支结构 21 a c e g f 图 B 管网分支结构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 27 3 系 统 设 计 30 3.1 一般规定 30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4 3.4 预制灭火装置 36 4 管 网 计 算 37 5 系 统 组 件 47 5.1 储存装置 47 5.2 选择阀和喷头 48 5.3 管道及附件 49 6 控 制 与 操 作 52 7 安 全 要 求 55 25 1 总 则 1.0.1 本条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灭火机理是阻断燃烧链式反应,即化学抑 制作用。同时,干粉灭火剂的基料在火焰的高温作用下将会发生 一系列的分解反应,这些反应都是吸热反应,可吸收火焰的部分热 量。而这些分解反应产生的一些非活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水蒸汽 等,对燃烧的氧浓度也具稀释作用。干粉灭火剂具有灭火效率高、 灭火速度快、绝缘性能好、腐蚀性小,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等 一系列优点。 干粉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气体、泡沫、 干粉之一,应用广泛。受到了各工业发达国家的重视,如美国、日 本、德国、英国都相继制定了干粉灭火系统规范。近年来,由于卤 代烷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作用,消防界正在探索卤代烷灭火系统 的替代技术,而干粉灭火系统正是应用较成熟的该类技术之一。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已将干粉灭火系统的应 用技术列为卤代烷系统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范的制定,为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将对 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目前,更多用于生产或储存场 所。 1.0.3 本条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中应遵 循的一般原则。 目前,由于我国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用于重点要害部位的保护, 而干粉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涉及面较广,因此,在设计时应推荐采用 27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同时,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正确处理 好以下两点 首先设计人员应根据整个工程特点、防火要求和各种消防设 施的配置情况,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 系。虽然干粉灭火系统是重要的灭火设施,但是,不是采用了这种 灭火手段后,就不必考虑其他辅助手段。例如易燃可燃液体储罐 发生火灾,在采用干粉灭火系统扑救火灾的同时,消防冷却水也是 不可少的。 其次,在防护区的设置上,应正确确定防护区的位置和划分防 护区的范围。根据防护区的大小、形状、开口、通风和防护区内可 燃物品的性质、数量、分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火源、起火 部位等情况,合理选择和布置系统部件,合理选择系统操作控制方 式。 1.0.4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的火灾类型,即可用 于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及带电设 备的火灾。 灭火试验的结果表明,采用干粉灭火剂扑灭上述物质火灾迅 速而有效。在我国相关规范中,如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对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都作了相应 规定。 1.0.5 同其他灭火剂一样,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的火灾类型也有 局限性。也就是说普通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质的火灾不起灭火作 用。 普通干粉灭火剂不能扑救的火灾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 本身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以供燃烧之用,在具备 燃烧的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干粉灭火 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起化学反应。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 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属氢化物, 如钾、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干粉灭火剂来 28 扑救。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干砂、石墨、氯 化钠等特种干粉灭火剂。而特种干粉灭火剂目前工程设计数据不 足。因此,本规范不涉及此类干粉灭火系统。 1.0.6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除本规范 中已指明的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 有关干粉灭火系统部件、灭火剂标准。 5 其他有关标准。 29 3 系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