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igs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 2009-05-04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2 总平面布置 3.3 环境卫生 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2 宰前建筑设施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4 屠宰车间 4.5 分割车间 4.6 职工生活设施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5.1 一般规定 5.2 致昏刺杀放血 5.3 浸烫脱毛加工 5.4 剥皮加工 5.5 胴体加工 5.6 副产品加工 5.7 分割加工 6 兽医卫生检验 6.1 兽医检验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1 2 5 5 5 6 7 7 8 9 9 11 12 14 14 15 16 19 20 21 22 24 24 24 7 制冷工艺 26 7.1 胴体冷却 26 7.2 副产品冷却 26 7.3 产品的冻结 26 8 给水排水 27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27 8.2 排水 28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0 10 电 气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条文说明 37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Site selection Ⅲ级70头/h含70头/h~120 头/h; IV级30头/h含30头/h~70 头/h。 2 猪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 二级50头/h含50头/h~200 头 /h; 三级30头/ h含30头/h~50 头 /h。 1.0.5 出口注册厂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不应低于 本规范对 I 级猪屠宰车间及一级猪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出口方面的要求和 规定 。 1.0.6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 生猪刺杀、放血后,去毛剥皮、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 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 脏 offals 猪体腔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 cut meat 二分胴体片猪肉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 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 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 生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0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1 待宰间 waiting pens 宰前停食、饮水、冲淋和宰前检验的场所。 2 2.0.12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屠宰病、伤猪的场所。 2.0.13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片猪肉的场所。 2,0.14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 edible processing room 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 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innocuous treatment room 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 理的场所。 2.0.19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分割 加工和包装等场所。 2.0.20 二氧化碳致昏机 CO₂stunning machine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的方式将生猪致昏的设备。 2.0.21 低压高频电致昏机 low voltage high frequency stunning machine 采用低电压高频率的方式将生猪致昏的设备。 2.0.22 预清洗机 prewashing machine 在浸烫和剥皮前,对猪屠体进行清洗的机器。 2.0.23 隧道式蒸汽烫毛 steam scalding tunnel 猪屠体由吊链悬挂在输送机上通过蒸汽烫毛隧道。 2.0.24 连续脱毛机 continuous u-bar dehairing machine 3 采用两截、旋转方向为左右旋脱毛的机器。 2.0.25 预干燥机 pre-drying machine 猪屠宰脱毛后,在用火燎去残毛前先将猪屠体表面擦干的机 器 。 2.0.26 燎毛炉燎毛机 flaming furnace 将猪屠体表面的残毛用火烧焦的机器。 2.0.27 抛光机 polishing machine 将燎毛后猪屠体表面的焦毛清洗去掉,使其表面光洁的机器。 2.0.28 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间 carcass deliver goods de- partment 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的场所。 2.0.29 副产品发货间 by-products deliver goods depart- ment 猪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30 包装间 packing department 猪分割肉产品的包装场所。 2.0.31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32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工艺加工的房间。 2.0.33 快速冷却间 quick chilling room 对产品快速冷却的房间。 2.0.34 平衡间 balancing room 使二分胴体片猪肉表面温度与中心温度趋于平衡的房间。 4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 址 选 择 3.1.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 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人的最终受纳水 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 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 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 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 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 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 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3.2 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 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另设,且产品与生 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 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3.2.3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 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 风向的下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 的要求。 5 3.3 环 境 卫 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3.3.3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 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运 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 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生猪进厂的入口 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不小于3.00m、深0.10~0.15m, 且能排 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6 4 建 筑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 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 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 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0, 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 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 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密闭。墙裙高度屠宰车 间不应低于3.00m, 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00m。 4.1.4 车间内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 形。 4.1.5 顶棚或吊顶表面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 料。除必要的防烟设施外,应尽量减少阴阳角。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 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 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 视 窗 。 4.1.8 车间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 易清洁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7 4.1.10 车间采暖或空调房间外墙维护结构保温宜满足国家对公 共建筑节能的要求。 4.2 宰前建筑设施 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 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 等 。 4.2.2 公路卸猪站台宜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或普通站台,并应高 出路面0.90~1.00m 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 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 罩棚。赶猪道宽度应大于1.50m, 坡度应小于10 . 0。站台 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 集污设施。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应大于40.00m, 站台面应高出轨 道面1. 10m 。生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 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0~1.50倍班宰 量计算每班按7h 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 赶猪道宜按0.60~0.80m 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 1.50m。 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 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00m。 寒冷地区应有防 寒设施。 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 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 面坡度不应小于1.5,并坡向排水沟。 8 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4.2.6 隔离圈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的下 风侧。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I、Ⅱ级屠宰 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0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面 积不应小于1.50m;Ⅲ 、IV 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小于 3.00m。 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 有不低于1.00m 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 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0,并坡向排水沟。 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 I 、Ⅱ 级屠宰 车间可按0.5~1.0h 屠宰量计,Ⅲ、IV级屠宰车间按1 .0h 屠宰 量 计 。 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有2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 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3.1 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4.3.2 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 墙 。 4.3.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0。 4.3.4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 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小于2.00m、深0 . 10m, 且能 排放消毒液。 4.4 屠 宰 车 间 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 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 合表4.4. 1的规定。 9 表4.4.1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 按1h计算的屠宰量头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m 300及其以上 1.20~1.00 120含120~300 1.50~1.20 50含50~120 1.80~1.50 50以下 2.00 4.4.2 冷却间、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 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冷却措施。 I 、Ⅱ、 Ⅲ级屠宰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 4.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 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 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 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4.4.4 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 净高不宜低于5.00m 。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00m。 4.4.5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应大于10.0,宽度以仅能通过一 头猪为宜,侧墙高度不应低于1.00m, 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 部封闭。 4.4.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 轨道的高度。 4.4.7 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 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 外溢。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8.00~10.00m 槽底 坡度不应小于5.0,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 设血、水输送管道。 4.4.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 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 10 量按2.5L 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池底应有2 . 0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4.4.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 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4.4.10 寄生虫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面积 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的需要,室内光线应充足,通风应良好。 4.4.11 I 、Ⅱ 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应单独 设置门直通室外。 4.4.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 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4.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设天窗。 4.4.14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挡与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4.4.15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0m, 双向 不应小于2.50m。 4.4.16 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 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近车间外墙布置,并 应设有直通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9条的规定。 4.5 分 割 车 间 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间、分割 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 调设备间等。 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间、分割 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 间 等 。 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 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11 表4.5.3 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按1h分割量头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m 200头含200头以上 1.50~1.20 50头/h含50头/h~200头/h 1.80~1.50 30含30头/h~50头/h 2.00 4.5.4 原料冷却间设置应与产能相匹配,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 清洗。 4.5.5 原料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2℃。 4.5.6 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胴体片猪肉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 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冷却 间设计温度宜取22℃。 4.5.7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后进入分割剔 骨间时,室温应取102℃;胴体预冷后进人分割车间时,室温宜 取102℃。 4.5.8 包装间的室温应取102℃。 4.5.9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4.6 职工生活设施 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建筑面积,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 定。 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应紧密联系。更衣室人口宜设缓冲间 和换鞋间。 4.6.3 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分割与包装车间、急 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 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的流线不得相互交叉。 I 级屠宰车间 的副产加工生产人员的更衣室宜单独设置。 4.6.4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 12 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通过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 接与生产操作场所相对。 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 4.6.5 更衣室与厕所、淋浴间应设有直通门相连。更衣柜或更 衣袋应符合卫生要求,鞋靴与工作服要分别存放。更衣室应设有 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4.6.6 I 、Ⅱ 级屠宰车间清洁区与分割车间的更衣室宜设一次和 二次更衣室,其间设置淋浴室。 I 、Ⅱ 级分割车间宜在消毒通道 后,进入车间前设风淋间。 13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 后的发展来确定。每班屠宰时间应按7h 计算。 5.1.2 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检验、追溯编码、冲淋、刺杀、放 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 5.1.3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迂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 后相协调,使生产均匀地进行。 5.1.4 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 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 5.1.5 经检验合格的二分胴体片猪肉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 至二分胴体发货间或冷却间。 5.1.6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 围环境造成污染。 5.1.7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 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的材 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 毒。 屠宰、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肉品卫生要求 的材料制作。 5.1.8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容器,应采用有车轮的装置,盛装肉 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5.1.9 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 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直供热水方式。 14 5.2 致昏刺杀放血 5.2.1 I 、Ⅱ 级屠宰车间致昏前的生猪应设采耳号位置及追溯控 制点。生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 I 、Ⅱ 级屠 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Ⅲ、IV级屠宰 车间可设单通道驱赶。 5.2.2 使用自动电致昏法和手工电致昏法致昏时,致昏的电压、 电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采用CO₂ 致昏时的操作时间,可根据产量及CO₂ 浓度确定。 5.2.3 采用 CO₂ 致昏,车间内致昏机位置设与致昏机相匹配的 机坑。手工电致昏应配备盐水箱,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人员浸 润电击器。 5.2,4 I 、Ⅱ 级屠宰车间宜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致昏或 CO₂ 致昏。生猪致昏后应设有接收装置。Ⅲ、IV级屠宰车间猪的 致昏应采用手工电致昏在致昏栏内进行。 猪在致昏后应提升到放血轨道上悬挂刺杀放血或采用放血输 送机或平躺机械输送式刺杀放血。 5.2.5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 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 5.2.6 I 、Ⅱ 级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刺杀放血,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应按每分钟刺杀 头数和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且应考虑挂空系数。挂猪间距取 0.80m。 2 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0m。 3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 不少于5min。 Ⅲ、V级屠宰车间的刺杀放血可在手推轨道上进行。其放血 15 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和放血时间均应符合本条I 、Ⅱ 级屠宰车间 的规定。 5.2.7 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间不应 少 于 3min 计算。 5.2.8 I 、Ⅱ 级屠宰车间猪屠体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工序前应 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Ⅲ级屠宰车间宜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IV级 屠宰车间可设猪屠体水喷淋清洗装置。洗刷用水的水温冬季不宜 低于40℃。 5.3 浸烫脱毛加工 5.3.1 I、Ⅱ级屠宰车间猪屠体烫毛宜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 河烫池,Ⅲ、IV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运河烫池或普通浸烫池。 5.3.2 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猪屠体浸烫应由悬挂输送机的牵引链拖动进行。 2 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浸烫池除出入口外,池体上部均应 设有密封盖。 3 池体使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时应装有不锈蚀的内衬。池壁 应采取保温措施。 4 隧道式蒸汽烫毛机体宽度宜取0.90~1.20m, 净高度宜 取4.20~4.35m 。 池体长度依拖动链条速度和浸烫时间来确 定,运河烫池入口、出口段宜各取2.00m, 人口、出口段应有导向装 置。池体宽度宜取0.60~0.75m, 不包括密封盖的池体净高度 宜取0.80~1.00m。 5 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浸烫池应装设温度指示装置,温度调 节范围宜取58~63℃。 6 运河烫池入口段应设溢流管,出口段应有补充新水装置。 7 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运河浸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 水口。 5.3.3 使用普通浸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6 1 Ⅲ、IV 级屠宰车间浸烫池内宜使用摇烫设备,采用摇烫设 备时,应留有大猪通道,除池体出入口外宜加密封罩。 2 烫池侧壁应采取保温措施。 3 使用摇烫设备的浸烫池尺寸应按实际需要确定。不使用摇 烫设备的浸烫池净宽不应小于1.50m, 深度宜取0.80~0.90m, 其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L₁L₂L₃ 5.3.3-1 5.3.3-2 式中 L浸烫池长度m; L₁ 猪屠体降落浸烫池内所占长度,不应小于1.00m; L₂ 浸人烫池的猪屠体在烫池中所占长度m; L₃ 猪屠体从烫池中捞出所占长度,可按1.50m 计算; A小时屠宰量头; T 浸烫需要时间,按3~6min 计算; l 每头猪屠体在烫池中所占长度,按0.50m 计 算 m/ 头; 60单位为分钟min。 4 浸烫池水温应根据猪的品种和季节进行调整,调节范围宜 取58~63℃。浸烫池应设有水温指示装置。 5 浸烫池应设溢流管,并应装有补充新水装置。 6 浸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口。 5.3.4 浸烫后应使用脱毛机脱毛,脱毛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脱毛机应与屠宰量相适应。 2 脱毛机上部应有热水喷淋装置。 3 脱毛机的安装应便于排水和安装集送猪毛装置。 4 脱毛机两侧应留有操作检修位置。 5.3.5 脱毛机送出猪屠体的一侧应设置接收工作台或平面输送 机。 17 5.3.6 接收工作台或平面输送机在远离脱毛机的一端应设有提 升装置,其附近应设有存放滑轮和叉挡的设施或有集送滑轮和叉 挡的轨道。 5.3.7 I 、Ⅱ 级屠宰车间在猪屠体被提升送入胴体加工生产线的 起始段,应布置为猪体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 5.3.8 猪屠体送入胴体加工生产线的轨道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用的加工设备为预干燥机、燎毛炉、抛光机时,轨道面距 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30m。 2 猪屠体采用悬挂输送机或手推轨道输送,使用人工燎毛、 刮毛、清洗装置时,其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 5.3.9 I 、Ⅱ 级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传送猪屠体至胴体加 工区。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得超过6~8头,挂猪间 距宜取1.00m 。Ⅲ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胴体加工悬挂输送机。 IV级 屠宰车间为手推轨道。 5.3.10 猪屠体浸烫脱毛后,可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抛光机等 设备完成浸烫脱毛的后序加工。 5.3.11 预干燥机的机架内部应设有内壁冲洗装置。由鞭状橡胶 或塑料条组成的干燥器具至少应有2组,其长度应满足干燥猪屠 体的需要。 5.3.12 燎毛炉设置在预干燥机后,距干燥机的距离宜取2.00m。 燎毛炉上方应装有烟囱,悬挂输送机在燎毛炉中的一段轨道应设 有冷却装置。 燎毛炉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放置在车间内专设的燃料储 存间中。 5.3.13 抛光机设置在燎毛炉后,两机间距宜取2.00m 。抛光机 顶部应设有喷淋水装置,机架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