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docx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r GB 50327 2001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2001 12 09 发布 2002 05 01 实施 联合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第 1 页, 共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GB 50327-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 年 5 月 1 日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2002 北 京 第 2 页, 共 2 页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 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uc 二000至二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计划 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 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327-2001,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 3.1.3、3.1.7 3.2.2 、4.1.1 、4.3.4 、4.3.6 、4.3.7 10.1.6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 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12 月 9 日 第 3 页, 共 3 页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标[2000]36 号文关于同意编制 的函 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同有关科研、设计 施工 单位和地方装饰协会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下达任务的要求, 结合我国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 在章节安 排上基本涵盖了住宅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同时, 针对目前政府主管部 门和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强调了房屋结构安全、防火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列 入了施工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突出了施工过程的控制。对装饰装修材料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工程 验收标准因有相应规范规定, 一般不再在本规范中表述。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参照了部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充分考虑了与相关规范的协调, 有些关键条目作了直接引用。 由于全国范围内住宅装饰装修的工艺差异较大, 因此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定位在 全行业的平均水平上。 本规范共分十六章, 依次为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防火安全 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 防水工程、抹灰工程、 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 门窗工程 细部工程 墙 面铺装工程、涂饰工程 地面铺装工程、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电气安装工程。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甲 19 号华通大厦, 邮编100044 o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总结 经验, 并将建议或意见寄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建筑装饰 协会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北京 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元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 京艺海雅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音家居 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武汉天立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百 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 第 4 页, 共 4 页 司、 上海聚通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京跃 黄 白 房 箴 田万良 王本明 鲁心源 侯茂盛 张树君 李引擎 安 静 顾国华 钟晓春 熊 翔 杨东洲 郭 伟 何文祥 陈 辉 张 丽 刘 炜 李泰岩 王 显 庄 燕 尤东明 谢 威 刘海宁 薛景霞 关有为 高志萍 窦麒贵 吕伟民 黄 振 濮铁生 第 5 页, 共 5 页 目 次 1 总 则 8 2 术 语 9 3 基 本 规 定 10 3.1 施工基本要求 10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11 3.3 成 品 保 护 11 4 防 火 安 全 12 4.1 一 般 规 定 12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12 4.3 施工现场防火 12 4.4 电 气 防 火 12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13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4 6 防 水 工 程 15 6.1 一 般 规 定 15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 6.3 施 工 要 点 15 7 抹 灰 工 程 16 7.1 一 般 规 定 16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 7.3 施 工 要 点 16 8 吊 顶 工 程 18 8.1 一 般 规 定 18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8 8.3 施 工 要 点 18 9 轻质隔墙工程 21 9.1 一 般 规 定 21 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21 第 6 页, 共 6 页 9.3 施 工 要 点 21 10 门 窗 工 程 24 10.1 一 般 规 定 24 10.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24 10.3 施 工 要 点 25 11 细 部 工 程 27 11.1 一 般 规 定 27 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27 11.3 施 工 要 点 27 12 墙面铺装工程 30 12.1 一 般 规 定 30 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30 12.3 施 工 要 点 30 13 涂 饰 工 程 33 13.1 一 般 规 定 33 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33 13.3 施 工 要 点 33 14 地面铺装工程 35 14.1 一 般 规 定 35 1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35 14.3 施 工 要 点 35 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37 15.1 一 般 规 定 37 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37 15.3 施 工 要 点 37 16 电气安装工程 39 16.1 一 般 规 定 39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39 16.3 施 工 要 点 39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 第 7 页, 共 7 页 1 总 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保证工程质量, 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维护公共利益,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 第 8 页, 共 8 页 2 术 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 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 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 物, 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 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 的现象。 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第 9 页, 共 9 页 3 基 本 规 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 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了解物业管理的有 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 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 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 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严禁超荷载集中 堆放物品; 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 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 擅自拆改燃气 暖气 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 必须同步进行 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 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应由电工完成。 3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 连接。 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 第 10 页, 共 10 页 及危害。 4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 封堵紧急出口。 5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 设施。 6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 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 垃圾道等公共设施, 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 识。 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 、 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 品 保 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 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 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 成品。 2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 对邮箱、消防、供电、 电视 报警 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11 页, 共 11 页 4 防 火 安 全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 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 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 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 两次进行, 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 , 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m2 o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 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 应避免敲打 碰撞 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 套使用的照明灯、 电动机、 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 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 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 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 并 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 气 防 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 材料时, 应采用岩棉 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 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第 12 页, 共 12 页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 不得直接使用具有 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 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 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 并且不应妨碍 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 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 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 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 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第 13 页, 共 13 页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 、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 物TVOC 。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 施工应选 用低毒性、 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 可按有关规定对 5.0.1 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 行检测, 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0.3 的要求。 表 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 度 限 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Bq/m3 0.50 第 14 页, 共 14 页 6 防 水 工 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 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 并宜在 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 工 要 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 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 含水率应符合防 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 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 高出地面 100mm; 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mmo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 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 表 面应平整, 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 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 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 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 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 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 o 两层以上玻纤 布的防水施工, 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2o 第 15 页, 共 15 页 7 抹 灰 工 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无脱层 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采 用 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其高度不应低于 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o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 应防止快干 水冲、 撞击和震动。 7.1.6 冬期施工, 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 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o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 砂子使用前应过筛, 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 o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3d o 7.3 施 工 要 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体, 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 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 混凝土, 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1 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 加气混凝土, 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 边抹强度不大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 每遍厚度宜为 5 7mm o 抹石 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 7 9mm o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 35mm 时, 应采取 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 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第 16 页, 共 16 页 用石灰砂浆抹灰时, 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 应在初凝前用完, 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第 17 页, 共 17 页 8 吊 顶 工 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 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 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 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 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受潮、变形及 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防 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 喷淋头 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 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 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 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 工 要 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 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吊点间距应 小于 1.2m, 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 13o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 第 18 页, 共 18 页 高。 3 吊杆应通直, 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 300mm o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 应 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 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 600mm, 在潮湿 地区和场所, 间距宜为 300 400mm o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 接缝处次龙骨宽 度不得小于 40mmo 5 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 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 1mmo 6 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 固定在四周墙上。 7 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 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 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 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 以木龙骨为骨架, 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 胶合板可用铁钉固 定。 3 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 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 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 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2 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 10 15mm, 切割边宜为 15 20mm; 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 8 15mm 3 板周边钉距宜为 150 170mm, 板中钉距不得大于 200mmo 4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 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 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 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 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 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 15mm, 螺钉间距宜为 150 170mm, 均匀布置, 并应与板面垂直, 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 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第 19 页, 共 19 页 2 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 胶粘剂应涂抹均匀, 不得漏涂。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2 安装前应预先排板, 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3 安装时, 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 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 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2 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3 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 每边缝隙不宜大于 1mmo 4 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采用软连接。 5 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 应有定位措施。 第 20 页, 共 20 页 9 轻质隔墙工程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 应轻拿轻放, 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 受潮变形。 9.1.4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 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 20 30mm 缝隙; 当 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 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 接缝应 严密。 9.1.5 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 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 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 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 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 证书。 9.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 边沿应整齐, 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 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 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 施 工 要 点 9.3.1 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 沿地 墙 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 宽度线 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 位置应准确。 9.3.2 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 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 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 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 1mo 2 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 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 龙骨间距不宜大于 400mmo 第 21 页, 共 21 页 3 安装支撑龙骨时, 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 卡距宜为 400 600mm, 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 20 25mmo 4 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 低于 3m 的隔墙安装一道, 3 5m 隔墙安装两道。 5 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 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6 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3 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 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 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石膏板宜竖向铺设, 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2 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接缝。 3 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 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 不得大于 200mm, 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 300mm, 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 10 15mmo 4 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 但不得损坏 纸面。 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5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 3mm 的槽口, 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 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2 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 钉距宜为 80 150mm, 钉帽应砸扁; 采用钉枪固定时, 钉距宜为 80 100mmo 3 阳角处宜作护角; 4 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 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200mmo 9.3.7 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位放线应清晰, 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 牢固。 2 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3 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第 22 页, 共 22 页 4 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 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6 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 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 敲击。 9.3.8 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砖墙宜以 1.5m 高为一个施工段, 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 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2 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3 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 表面平整, 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 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位放线应清晰, 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2 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3 压条应与边框紧贴, 不得弯棱、凸鼓。 4 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 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5 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