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pdf
附件 3 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项目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得分 一、机构人员(一、机构人员(10分)分) 煤矿 机构 煤矿应设立相应的瓦斯防治 机构,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 2 未按规定设立相应的防治机构,本 项不得分;未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 的,本项不得分。 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 专业毕业, 有 5 年以上煤矿一 线从业经历。 2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业经历、学 历和专业达不到要求的,每有 1 项 扣 0.5 分。 瓦斯防治职能部门配备不少 于 2 名通风专业专职技术人 员。 2每少 1 人扣 1 分。 人员 素质 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 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具备 瓦斯防治相关知识和管理能 力。 配备瓦斯检查、 安全监测 监控作业人员, 应当具备初中 及以上文化程度 (新上岗的应 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或者具备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 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具 有瓦斯防治相关知识和应急 处置能力, 经安全培训合格后 上岗,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 其他新上岗的瓦斯防治相 关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 间不少于 72 学时。 4 现场抽考。评估人员按照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制定管理人员考核 要点,对照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制 定操作人员考核要点,达不到考核 要求的,每人扣 0.5 分。 瓦斯检查、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 学历不符合要求的, 每人扣 0.5 分; 未持证上岗的,本项不得分;其他 新上岗的瓦斯防治相关从业人员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 72 学时的, 每人扣 0.2 分。 二、管理制度(二、管理制度(5分)分) 煤矿 制度 建立并落实以矿长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 任体系, 以矿总工程师 (技术 负责人) 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 术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一 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瓦斯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5 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 行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 的,本项不得分;未建立以矿长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 责任体系或者以矿总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技术管理体 系的,每处扣 1 分;制度缺少或者 落实不到位的,每处扣 0.5 分。 16 三、系统装备(三、系统装备(40分)分) 通风 系统 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有符 合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 6 未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 机、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照设 计形成矿井或者采(盘)区通风系 统、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 分区通风、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 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立专 用回风巷、生产采区进回风巷布置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矿井进入三期 工程前未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 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或者存在风 流短路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 力“不合格”。 符合规定所布置的串联通风,未制 定安全措施的,本项不得分;措施 未按要求审批的,每处扣 1 分;其 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5 分。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 定通风能力, 严禁超能力组织 生产。 矿井总风量、 采掘工作 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 不 低于需风量。严禁无风作业、 微风作业。 6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 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需风量 75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 “不合格”。 未按规定核定通风能力的,本项不 得分;矿井各用风点风量、风速等 参数,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任一回 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一 回路电源能及时投入, 保证主 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 运行。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 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 修、 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 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 风的应对措施。 6 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电 源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 启动和运行的,本项不得分;未制 定停风的应急预案,或者应对措施 的,扣 1 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 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的配备、 供电、 安 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风筒的安 装、 使用符合要求; 不出现无 计划停风, 有计划停风前应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无循环 风。 6 局部通风机的配备、供电不符合规 定的,本项不得分;局部通风发生 循环风的,本项不得分;无计划停 风的,每次扣 2 分;其他不符合要 求的,每处扣 1 分。 按规定构筑风门、 风桥、 风墙、 风窗等设施,并完好可靠。 5 未按规定构筑风门、风桥、风墙、 风窗等设施的,每处扣 2 分;设施 不完好的,每处扣 0.5 分。 17 监控 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灵敏 可靠,系统中心站、分站、甲 烷传感器安设齐全, 断电、 复 电浓度、范围等设置符合要 求,及时对安全监控系统维 护、调校。 6 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监控系统 弄虚作假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 能力“不合格”。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1 分。 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甲 烷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 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 控数据的功能; 安全监控系统 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 矿调度室, 当瓦斯超限和各类 异常现象出现时, 能够迅速做 出反应。 5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电闭锁功能失 效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 “不合格”。 不具备风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 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控数 据功能的,本项不得分;安全监控 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 调度室的,本项不得分;当瓦斯超 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不能迅 速做出反应的,每处扣 2 分;其他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 0.5 分。 电气 防爆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 斯等级相符,采(盘)区内防 爆型电气设备不存在失爆现 象。 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 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 格”。 四、防治措施(四、防治措施(40分)分) 瓦斯 参数 测定 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矿井瓦 斯等级鉴定。 必备指标,不设分值,未按规定组 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认定为矿 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格”。 矿井瓦斯等级达到升级条件 的要按规定立即组织认定或 者鉴定。 不设分值,未按规定立即组织认定 或者鉴定,或者该“戴帽”不“戴 帽” 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 合格”。 开拓新水平、 新采区、 揭露新 煤层时,发生瓦斯死亡事故、 瓦斯涉险事故或者瓦斯超限 的煤层, 以及采煤工作面绝对 瓦斯涌出量超过 3m3/min 或 者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 量超过 1m3/min 时, 应当测定 煤层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 10 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和瓦 斯压力的,每少 1 处扣 2 分。 瓦斯 管理 落实通风瓦斯日报、 瓦斯异常 分析制度及甲烷、 二氧化碳和 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 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 瓦斯检 查手册、 瓦斯检查班报 (台账) 相一致,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 阅瓦斯班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 须报矿长、 矿总工程师 (技术 负责人) 审阅。 一矿多井的矿 必须同时送井长、 井技术负责 人审阅。 10 未落实通风瓦斯日报、瓦斯异常分 析制度及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 害气体检查制度的,每有 1 项扣 2 分;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 18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 采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风流 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 规定; 超过规定值时, 按规定 进行断电撤人处理等。 必备指标,不设分值,瓦斯超限作 业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 合格”。 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 取措施, 防止瓦斯积聚; 采掘 工作面施工前编制地质说明 书, 根据采掘工作面断层、 裂 隙、褶曲、瓦斯富集区、井下 火区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矿 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针对性 防瓦斯灾害措施。 6 发现瓦斯积聚的,本项不得分;未 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的,每处扣 1 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5 分。 临时停风地点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警标, 禁止人员进 入, 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 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达到 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 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 处理时,应在 24h 内封闭完 毕; 启封密闭巷道, 编制瓦斯 排放专项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批准。 8 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超过 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 未 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煤矿总 工程师批准并落实的,认定为矿井 瓦斯防治能力“不合格”。 停风地点有人员进入、未按规定封 闭的,本项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规 定的,每处扣 1 分。 严格动火作业、 巷道贯通、 通 风系统调整、 密闭启封等关键 环节应制定专项措施并实施 矿领导现场跟带班。 6不符合要求每处(次)扣 2 分。 五、安全投入(五、安全投入(5分)分) 安全 费用 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计划, 明确瓦斯治理资 金使用项目和金额, 纳入企业 财务预算, 确保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5 未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 划,或者未明确瓦斯治理资金使用 项目和金额的,本项不得分;实际 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 计划的,每处扣 1 分。 注出现否决项的,直接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注出现否决项的,直接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格不合格”,其他各项按标准 扣分,扣完为止。 ,其他各项按标准 扣分,扣完为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