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建设农业强国作出山西贡献。 第三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结合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压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清单,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落实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兜牢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推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五)坚定实施农业“特”“优”战略,做好“土特产”文章,因地制宜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打造黄花、苹果、核桃、红枣等专业镇、专业村。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多渠道选派优秀干部到农村干事创业。纵深推进“乡村振兴万人计划”,加快提升乡村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退役军人来乡投身乡村振兴。持续完善医疗、教育、科技、文化等人才下乡政策措施,激励城镇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 (七)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家教家风建设。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和发展农耕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常态化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强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和村“两委”班子。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深化拓展农村基层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广清单制、积分制、星级文明户创评等治理方式,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强化“两会一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持续加强道路、供水、能源、物流、信息化、综合服务、农房、农村人居环境等农村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协调发展,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建设具有晋风晋韵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一)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推动县城扩容提质,加强中心镇市政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深化农村改革,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十三)强化乡村振兴资源要素支撑,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持续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落实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政策措施,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强化乡村振兴督导考核刚性约束。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强化职能作用发挥。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省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谋划确定符合山西实际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定期组织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省委常委会委员、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五)推动加强乡村振兴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第六条 不担任省政府职务的省委副书记分管党的农村工作,责任主要包括 (一)牵头抓好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主持召开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谋划有关政策及改革事项,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督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定点联系1个涉农县。 (三)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四)推动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的建设,推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全省“三农”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省长,承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体职责。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严守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种业振兴,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 (二)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压实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巩固提升“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坚决防止出现整村整乡返贫现象。 (三)坚定实施农业“特”“优”战略,落实部省有机旱作农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打造有机旱作农业品牌。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业专业镇、产业强镇,推动构建农业领域现代化产业体系、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链条推动农业特优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把产业发展落到促进农民增收上来。 (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度、农村人居环境舒适度。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等治理方式,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五)持续深化农村改革,抓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持续深化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 第八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市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市委常委会会议、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市委常委会委员、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市委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责任比照省级执行。 第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县级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县级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1次县级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县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负责推动村庄规划应编尽编,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统筹并保障资金使用,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进村入户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构建“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乡村振兴格局。 (七)督促县级党委常委会委员、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谋划符合本乡镇实际的乡村振兴具体目标任务,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开展乡村振兴制度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宣讲,发动、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和乡村各类组织,抓好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乡镇党委会议、1次乡镇政府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推进本乡镇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定期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一年内走遍本乡镇所有自然村组。 (四)督促乡镇党委委员、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抓好乡村振兴工作,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全村做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完成涉及本村的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农村改革等各项重点任务,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 (二)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和能力素质提升,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带领全村党员干部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探索多样化途径和发展路径。 (四)组织修订完善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持续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价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培育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五)组织落实乡村振兴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六)组织宣传宣讲乡村振兴制度政策、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坚持统筹推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工程项目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点问题。 (三)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作为头等大事,推动粮食安全责任清单落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求,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种业振兴,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落实种粮农民支持政策,调动地方抓粮、农户种粮积极性。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防返贫帮扶政策保障体系,健全并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注重扶志扶智,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聚焦产业就业,支持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区域,持续做好领导干部联系帮扶、驻村帮扶等工作。 (五)推动农业特优发展。坚持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把山西有机旱作农业打造成为全国现代农业的重要品牌。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多元化拓展特色渔业发展空间。扎实推进晋中国家农高区(山西农谷)、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南果中粮北肉东药材西干果”五大平台三大省级战略和“酿品、肉制品、乳品、果品、饮品(山西药茶)、主食糕品、中医药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十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构建农业领域现代化产业体系、高标准市场体系。抓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加快农业专业镇、产业强镇建设,持续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遵循城乡发展建设规律,扎实推进乡村建设。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强化村庄规划建设,持续加强道路、供水、能源、物流、信息化、综合服务、农房、农村人居环境等农村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常态化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做好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扎实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化文明村镇创建,开展农耕文化传承保护,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 (八)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推进集体经济壮大提质。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九)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省级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坚持土地出让收益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创新。以构建“一群两区三圈”为牵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十)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政策研究、事项协调、任务督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有机构负责、有工作部署、有目标任务、有措施保障、有进展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五条 各级帮扶单位应当切实强化帮扶责任,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驻村工作队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支持驻晋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山西行动,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公民个人和各类公益慈善资金等支持和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第二十二条 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选山西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奖,表彰和奖励为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县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