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山职业危害与预防.ppt
,,,铀矿山职业危害与预防,高增林,2008年9月,,,,铀矿山职业危害与职业病职业危害预防的法律规定铀矿工肺癌与判定,铀矿冶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概念存在于工作场所或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统称职业危害。,铀矿冶职业危害因素铀矿开采主要职业危害因素(1)铀矿尘与铀矿地质普查勘探相比较接尘人数多,比例大。地质井下人员比例为10,而采矿井下占3040,且时间长,具有连续性。采矿分工明确,工种固定,受粉尘危害严重的以凿岩、运输、放炮、支柱四大工种为主,在湖南郴州铀矿调查发现,上述四大工种与辅助工种井下接尘工龄、接尘年数相近,但矽肺发生率相差甚远,四大工种占97,而辅助工种只占3。,铀矿冶职业危害因素铀矿开采主要职业危害因素(2)氡及其子体危害尽管铀矿开采有了合理的自然通风,但采场均属铀矿集中处,加之时间长,连续性,致使铀矿工遭受氡及其子体危害后果较重。据辐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铀矿工肺癌发病率高于对照人群,约增加1倍。(3)工伤事故与地质普查勘探相比,车辆伤害、淹溺等减少,而采矿危害(如冒顶、片帮、高处坠落等)比例增加。(4)噪声震动大于地质勘探。,表1铀矿开采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铀矿冶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1)铀矿尘(亦称粉尘)水冶厂铀矿尘主要来自铀矿石的准备车间,即粉碎、筛分、球磨、运输等工序。随着粉碎工序的进展,矿尘粒度越小,对人体危害越严重。我国铀矿石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上,为3090,水冶厂粉尘浓度年平均一般超过2mg.m-3国家标准,早年可达每立方米几十毫克,且分散度小于5m者达90以上。,铀矿冶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由于铀矿尘含有天然铀及其衰变产物镭、钋等核素,又称为放射性气溶胶或放射性粉尘,有人认为这种粉尘可能有致癌作用,故普遍认为其控制标准应严于现行卫生标准。呼吸性粉尘标准就明确指出不包括放射性粉尘。,铀矿冶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2)铀天然铀(主要是铀238U)是以化合物的形式存在于铀矿石中,铀矿粉尘中虽含铀但所占比例很小,铀对人体影响不大。在化学提取过程中,随着浸出、提取、沉淀等工艺过程的深入,铀逐渐被富集,空气中铀浓度也有增高的趋势,但一般不会超过国家有关标准。水冶过程化学浓缩物均属中、低性毒物。铀进入机体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其次是胃肠道、伤口及皮肤、粘膜。铀对机体危害,首先是肾,其次是肝。,铀矿冶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3)氡及其子体在水冶厂的卸矿厂、贮矿仓、粉碎车间、浸出车间及尾矿场等处都有氡逸出。由于水冶厂一般通风条件较好,尤其在南方的一些水冶厂,氡浓度不高。但在通风不良情况下贮矿仓及浸出工序搅拌过程中可出现氡及其子体超标现象。(4)γ,β外照射γ外照射来自矿石中的镭(226Ra),铅(214Pb),钋(210Po),铅(206Pb)及钍(234Th),其中对镭(236Ra)及其子代产物应给予注意。β外照射主要来自钍234Th,镤(234Pa),由于其射程短、剂量率低,不会对人体造成外照射危害。,铀矿冶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5)化学污染物使用大量化学物质是水冶厂生产的一大特点,如不注意防护,可危害健康,甚至发生事故。①酸、碱蒸汽在铀提取过程中使用大量硫酸、硝酸、氨等化学物质,不但可以造成烧伤,大量酸碱的蒸汽亦可造成职工呼吸道损伤甚至发生中毒事件。,铀矿冶职危业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②有机溶剂有机溶剂在铀水冶中做萃取剂,使用较多的为三丁酯(TBP)、有机胺类及磺化煤油。TBP除对皮肤、粘膜有强烈刺激外,还具有全身毒性作用。吸入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肺水肿、肝瘀血及死亡。有机胺类可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及粘膜吸收,除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外,有些胺类对机体还有致敏作用及全身毒性作用。磺化煤油为萃取剂的稀释剂,其毒性作用是煤油的毒性作用,长期吸入可出现慢性中毒。,铀矿工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③锰与氧化钙粉尘锰在水冶浸出工艺中作氧化剂,主要成分是二氧化锰,长期吸入高浓度锰尘可造成锰中毒、化学性肺炎及肝硬化。氧化钙粉是做中和剂使用的,每年使用量很大,有的厂达数千吨。在氧化钙运输、粉碎、筛分等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空气中高时可达每立方米数百甚至数千毫克。由于氧化钙的作用和碱一样能使脂肪皂化、溶解蛋白、刺激和腐蚀组织,长时间吸入可造成鼻、口腔粘膜溃烂,甚至引起肺炎,进入眼睛可引起眼结膜玻璃样水肿、角膜浑浊。操作工皮肤可发生湿疹、血疹与溃疡。,铀矿冶职业危害铀水冶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6)噪声震动水冶厂噪声震动主要产生在矿石粉碎车间的铁板给矿机、颚式破碎机、球磨机工作现场,其中球磨机噪声在100dBA以上,噪声除可造成噪声性耳聋外,在超标的噪声中工作,精神不能集中、容易疲劳和失眠,影响生产且易发生工伤事故。,表2铀水冶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铀矿冶职业危害,铀矿工职业病矽肺与铀矿工矽肺矽肺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的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矽肺病例占尘肺总病例接近50,是尘肺中危害最严重的一种。,铀矿工职业病核工业矽肺死亡、患病率曾居全国15个工业系统的第二位。矽肺能使工人致残,至今仍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职业卫生问题之一。由于缺乏有效特异的治疗矽肺的措施,患者多随时间推移出现肺功能受损、免疫力下降,以致各种并发症频发,使病情加重,部分患者早逝。这不仅给企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患者及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铀矿工矽肺因其吸入的铀矿尘是以游离二氧化硅(SiO2)为主的混合性粉尘,它的组成包括非放射性的硅尘、放射性粉尘和凝聚核,因此铀矿工矽肺又具有其不同于其它矽肺的特点。,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患病情况(1)铀矿工矽肺基本情况核工业集团公司历年来累积诊断矽肺病2489例,其中547例无铀矿井下作业史者为“引进”矽肺,有铀矿井下作业史或全部为铀矿井下作业史者1942例为铀矿工矽肺,以下对此分析,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患病情况在1942例铀矿工矽肺病例中I期837例,占43.10,II期654例,占33.68,III期451例,占23.22;累积矽肺病例中合并结核564例,占累积矽肺病例的29.04。已死亡702例,占全部铀矿工矽肺病例的36.15。铀矿工矽肺现患病例为1240例,其中I期668例,占53.87,II期412例,占33.23,III期160例,占12.90;现患矽肺病例合并结核273例,占现患矽肺病例的22.02。,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发病、晋期和死亡情况(1)I期铀矿工矽肺发病工龄①I期矽肺发病工龄百分位分布I期矽肺发病工龄百分位分布,至2002年底,核工业集团公司共诊断I期铀矿工矽肺1469例,其中50的I期铀矿工矽肺病人的平均发病工龄在9年以内,有10的铀矿工矽肺病人的I期发病工龄在3.83年以内。,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发病、晋期和死亡情况核工业铀矿工矽肺的P50值(9.00年)低于全国矽肺的P50值(21.50年)。纯铀矿矽肺的P50值为6.25年,低于混合型矽肺的P50值10.25年。地质系统铀矿工矽肺的P50值为8.00年,低于矿冶系统铀矿工矽肺的P50值10.00年。,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发病、晋期和死亡情况②I期矽肺的平均发病工龄I期矽肺的平均发病工龄,不同诊断年代的I期铀矿工矽肺的平均发病工龄基本上随年代的进展而延长。铀矿工矽肺的几何发病工龄从上世纪50年代末的4.03年延长到本世纪初的21.66年。各年代的几何平均发病工龄都短于全国的几何平均发病工龄。,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发病、晋期和死亡情况I期纯铀矿矽肺的几何平均发病工龄6.552.00年与混合型矽肺的几何平均发病工龄9.512.00年有显著性差异(t9.978,P<0.001)。地质系统铀矿工矽肺的几何平均发病工龄7.611.96年与矿冶系统铀矿工矽肺的几何平均发病工龄9.662.11年有显著性差异t9.470,P<0.001)。,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发病、晋期和死亡情况(2)不同诊断年代I期铀矿工矽肺发病年龄I期铀矿工矽肺发病年龄。I期矽肺平均发病年龄基本随着诊断年代的推移而延长,与全国矽肺的趋势是一致的。不同诊断年代铀矿工矽肺平均发病年龄从上世纪50年代末的30.22岁延长到本世纪初的62.93岁。,图2铀矿工矽肺期别构成与合并结核率,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病程及死亡情况(1)铀矿工矽肺死亡病例的病程百分位分布铀矿工矽肺死亡病例的病程百分位分布,矽肺的死亡病程系指第一次诊断为矽肺到死亡的时间。不同死亡年代铀矿工矽肺的死亡病程随时间的推移逐年延长,P50值从上世纪50年代末的0.18年延长到本世纪初的29.23年,与全国的趋势相同。铀矿工矽肺全部死亡病例的病程P50值为13.42年,长于全国矽肺的8.46年。,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矽肺病程及死亡情况(2)不同年代矽肺死亡病例的死亡年龄铀矿工矽肺死亡病例的平均死亡年龄随时间的推移而明显延长,从上世纪50年代末的29.29岁延长到本世纪初的70.81岁,但在各年代里都小于全国矽肺平均死亡年龄。,铀矿工职业病铀矿工晚发矽肺情况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一经发生,即使脱离粉尘作业,病变仍可继续发展。凡在脱离粉尘作业满5年后,被确诊为矽肺者称为晚发性矽肺。核工业集团公司1942例铀矿工矽肺病例中有751例晚发矽肺病例,占38.67,晚发矽肺的平均脱尘时间为13.296.85年。脱尘后5-10年之内发病者占41.68,95的晚发矽肺病例发生在脱尘后26年内。这提示我们应加强对脱尘工人的健康监护。脱尘后随访时间不宜少于30年,复查间隔以1-2年为宜。,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1)铀矿工矽肺防治效果评价五十多年来,核工业集团公司在控制粉尘危害方面是有成效的。从核工业集团公司1942例铀矿工矽肺的接尘年代分析表明,其中97.01的病人是在1964年底以前开始接尘的,即仅有2.99是在1965年以后开始接尘的。铀矿勘探初期,曾进行过干式作业,井下粉尘浓度较高,每立方米可达数十毫克至上百毫克,加之铀矿地质勘探作业岩石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致使矽肺发病率猛增。,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1964年以后,采取了综合性防尘措施,粉尘浓度大幅度下降,因而1964年以后开始接尘的工人,发病人数大为减少。这一方面说明了核工业集团公司多年来防尘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矽肺病是可预防的,只要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就能减少矽肺病的发生。但196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仍有少量矽肺发生,提示矽肺防治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继续提高和完善。,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纵观核工业集团公司历年铀矿工矽肺发病状况,新发病例的增长主要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从不同年代分析,上世纪60、70、80、90年代平均发生新发病例分别为72.9、41.5、29.5、8.2%;新发病例中,50年代I期构成比为58.14,60年代为64.06,70年代为78.55,80年代上升为80.34,90年代上升为85.37,本世纪初上升为97.30。,图3铀矿矽肺不同年代新发病例期别构成,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I期构成比的增加,一方面说明由于生产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矽肺的新发病例以I期为主;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不断加强,使矽肺病得以被早期检出。,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矽肺的发病工龄、发病年龄、晋期率、死亡年龄、病程等各项指标是综合分析矽肺发展规律,评价防治效果的重要参数。特别是在没有矽肺发病率资料的情况下,运用上述各项指标的统计结果对预防措施进行综合评价,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矽肺的发病工龄是粉尘接触量与矽肺发病率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参数,通过对发病工龄的分析,可以从宏观上对防治措施效果作出初步的评价。本次调查中I期铀矿工矽肺平均发病工龄用不同接尘年代和不同诊断年代两种处理方法所得结果表明,随着年代的推移,铀矿工矽肺的平均发病工龄呈逐年延长趋势,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诊断的I期铀矿工矽肺平均发病工龄为4.03年,到上世纪末则延长到21.66年。,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平均晋期年限长短意味着病变发展速度的快慢。铀矿工矽肺的I期II期的平均晋期年限也随年代呈增长趋势,说明病变的发展速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19551959年和19601964年开始接尘的铀矿工矽肺由I期晋期到II期的病例晋期率亦随接尘时间的推移有明显降低。,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铀矿工矽肺的发病年龄和死亡年龄的分析亦表明,上世纪五十年代铀矿工I期矽肺的平均发病年龄为30.22岁,到本世纪初铀矿工矽肺平均发病年龄延长到62.93岁,平均死亡年龄延长到70.81岁。铀矿工矽肺的死亡年龄在本世纪初已接近正常人寿命。其中70岁以上者占7.49,最大年龄为84.89岁。病程最长者达40.53年,30年以上者达7.85。说明随着社会的进步,矽肺患者已得到较好的医疗保护,控制并发症后延长了矽肺病人寿命。另外,不同死亡年代铀矿工矽肺的死亡病程随时间的推移逐年延长,也说明核工业集团公司所采取的医疗保健措施效果明显,延缓了矽肺患者疾病的进展速度。,铀矿工职业病几点看法上述结果充分说明核工业集团公司从60年代以后,由于全面推广结合防尘措施,矽肺发生的严重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在矽肺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延缓了矽肺的发生发展。ILO/WHO国际规划目标是到2030年在全球消除矽肺病,进一步开展矽肺病防治是职业卫生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对矽肺病人的医疗保健。,铀矿工职业病矽肺与肺癌的关系铀矿工人在进行作业时,往往同时遭受粉尘、氡子体及某些化学致癌物的危害,在患矽肺病的同时是否合并肺癌已引起人们的注意。本次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核工业集团公司702例铀矿工矽肺死亡病例中因肺癌死亡的占10.83。其中I期矽肺合并肺癌31例,II期矽肺合并肺癌24例,III期矽肺合并肺癌21例。现在的研究认为铀矿尘中射线和矽尘具有联合作用,不仅可引起肺部纤维化,而且有一定的遗传毒性,可使肺癌发生的危险性增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卫生部令规章12个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38号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第18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放射卫生标准多为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我国已发布涉及放射卫生防护的标准(含放射病诊断标准)约110多项。这些标准按其性质和使用范围分类可分为以下6类基本标准和基础标准;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医疗照射防护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核电厂操作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范(GBZ/T164-2004)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16148199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161491995)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181972000)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和治疗方案(GB/T181992000)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WS/T1861999)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T17982-2000),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预评价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卫生审查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六条还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资质认证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日常监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放射卫生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放射卫生的特殊规定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十二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1号令)范围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受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职业病危害评价预防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由卫生部组织认证、发证核设施评价目前共有9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由甲级资质承担的项目。,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2)可能产生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3)可能产生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管理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经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时,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管理制度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当进行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2年一次,每次不少于5天。,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管理制度关于放射工作人员证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应建立并保存以下档案放射源档案核素、活度或活度浓度、测量日期、数量及领用登记场所辐射水平检测报告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教育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GB18871标准规定工作人员的待遇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孕妇的工作条件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我国法规规定(52号令)-工作人员的待遇第三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主要管理制度卫生监督检查预防性审核核设施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审查。核设施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特别是控制区剂量水平进行检测。放射工作场所,特别是控制区辐射水平符合管理目标或标准。放射工作场所有放射性标示。有控制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措施。,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核设施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有禁忌者不得安排放射岗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一到两年体检1次,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离开放射工作时接受健康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包括外照射监测、内照射监测。剂量监测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核事故应急应急计划制定情况;医学应急准备药品储备、避难场所、撤离通道、应急器材;医学救援厂区有无救援场所,人员;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卫生管理制度与审批办事程序核工业职业病诊断机构集团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核工业总医院及四一七医院已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并批准为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号分别为(晋)卫职诊字(2003)第002号;苏卫疾控(2003)23号;(陕)卫职诊字(2003)第001号。诊断项目如下,职业性恶性肿瘤病因诊断的困难氡及其子体致肺癌的诊断是病因诊断,不是对癌本身的诊断。由于往往缺乏可反映特定致癌病因的临床-病理学表现,因此很难利用一般医学手段进行诊断。这是诊断手段上的困难。,职业性恶性肿瘤病因诊断的困难氡及其子体引起的肺癌,目前被认为是无域的随机效应,即使患者既往受到的致癌暴露很高也不能肯定所患癌症是暴露引起的;相反,即使致癌暴露很低也不能肯定它与所受暴露无关,因此很难用疾病诊断中的“全”或“无”的方式来回答“是”或“不是”,这是诊断方式上的困难。,职业性恶性肿瘤病因诊断的困难氡及其子体致癌的潜伏期(潜隐期)很长,是早年暴露的结果,早年的剂量监测资料或无或不全,很难用来建立剂量-效应关系和估算个人累积暴露量解决。这时氡暴露剂量估算上的困难。生产环境中氡及其子体浓度,随着铀矿的性质与品位不同的变化而变化,国内外一般事例都是早年高,近年低,因此利用早年暴露发生、发生癌症的经验对今天肺癌诊断在技术上不尽合理,这是历史经验外推上的困难。,职业性恶性肿瘤病因诊断的困难氡及其子体致癌的诊断是在氡致癌已经得到肯定下提出的。因此,用以证明致癌作用及其效应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动物试验研究很难成为某人所患癌症是否起因于某种接触的证据,这是实验外推上的困难。,因果关系推定何为因果关系从哲学层面来讲,是指现象或事物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也就是以能引起另一种现象产生的现象为原因,被引起的另一种或数种现象为结果。从民法学理论上来讲,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推定健康损害流行病学判定原则国内外均认为,为获得可靠的定量结果,人群疾病的研究必须严格遵循流行病学的原则,包括①病例的确认,②合适的对照,③足够长的观察周期,④混杂因子的影响,⑤以及良好的剂量学数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律规定法律上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需要有4个要件侵权者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被侵权者构成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我国修改后的民法通则中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需证明加害人在主观方面的过失,也无需证明加害行为违法或具有违法性,只要损害结果存在并与某排污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判定损害事实成立”。,因果关系推定立法与制定相关标准日本在1970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规定“如果某人由于工厂或企业的活动排放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且其单独排放量已达到足以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而公众的健康在该物质排放后受到了或正在受到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是该种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物质引起的”。,因果关系推定职业健康损害的举证(1)举证例置从法律规定看,职业健康损害侵权案件实行被告举证制,这一举证责任规则就包含着因果关系的推定。法律规定的本意是让业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受害者举证职业接触事实,受害事实业主举证①依法免责的证据不可抗力,第三者致害,自我致害;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果关系推定(2)举证倒置确定的原因①证据收集难易不同,受害者难以收集的证据,而业主了解排放物的性质、功能及造成的损害;②职业接触的复杂化职业接触可造成什么后果,有的还没有科学的结论;③办案的时限性法院办案是有时限的,案件的判决不能等到有科学结论再判,只能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采取一种国家认为最合理的方式确定判决的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健康损害判定方法盖然性说其基本观点在于对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必要求对每一个环节都加以严格的科学上的证明,只要能说明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必然性,而且,这种说明从科学上并无矛盾,即可认为因果关系得到证明。某种程度的盖然性,一般是指超过50的状态。,,因果关系推定美国的病因概率(PC)推断,PC的定义如下由于辐射照射所致的危险基线危险由于辐射照射所致的危险归因份额(AS),AS的定义如下超额相对危险1超额相对危险,,,PC,AS,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