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境保护设施验收.doc
六、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 收 程 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向省环保局申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五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三、办理程序(内以省上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环保局) 1、省环保局窗口受理;2、处室审查;3、现场验收;4、省局领导审定或签发;5、下发批文。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 2、听取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汇报,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3、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4、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5、查阅有关资料。 6、召开验收会议 ⑴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⑶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 ⑷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⑸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 ⑹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 ⑺听取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 ⑻会议质询; ⑼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⑽宣布环保设施竣工的“验收意见”; ⑾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