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桥矿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稿).doc
谢桥矿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稿) 为强化斜井安全管理,规范斜井安全设施的使用,现结合本矿井下小斜巷、变坡点较多等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2009 年集政『308号』文件规定要求,特制定谢桥矿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望落实执行。 第一部分斜巷运输一般规定 一 、斜巷的设计、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斜巷内严禁摆放影响车辆安全运行的设备、材料等,如临时施工需要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批准。不准影响斜巷内车辆安全运行。 二、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1条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2条斜井运输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斜井上下人必须经把钩工同意。 第3条严禁在轨道上滑行,严禁乘坐非乘人机械,严禁扒、蹬、跳车。 第4条斜井提升信号必须声、光、通话兼备,清晰可靠。 第5条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斜井地滚间距不大于25米,巷道转弯处应装设立滚,禁止牵引钢丝绳磨道板、钢轨、底板、巷道。 第6条轨道接头、螺栓孔不得使用电焊、氧气切割;轨道、道岔的零部件、扣件等必须采用标准件,斜井内轨道应装设防滑装置,道岔采用电动或气动动作。 第7条绞车滚筒直径1.2米及以上的斜井,提升信号必须由上口(或下口)转发,上口(或下口)对绞车房不发信号,绞车不能启动。发出的信号应能控制绞车运行方向。 第8条斜井上、下及中部车场入口处或安全距离外必须设置警戒红灯或斜井提升报警装置,并有安全警示标语。 第9条斜井提升所挂车辆的载荷和数量应符合规定,严禁超挂车辆、超载运料。对不同类型矿车轻重车挂车数量应在井口公布。超过12的斜井,提升车辆应加装保险绳。 第10条多阶段斜井走钩时,不走钩阶段的斜井井口必须有相应的封闭及警戒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走钩的井口及车场以下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闭状态。 第11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12条轨道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7、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8、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9、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部分斜巷安全设施规定 串车提升斜井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0.5~2米处必须安设能自动复位的常闭式住车器。 第1条斜巷各挡车装置设置要求 1、在斜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上部平车场入口附近,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安全门(1门档),与斜巷变坡点处门档间距可略大于1列车长度,但最大不得超过10m。 3、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约1列车距离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2自复位逆向阻车器)。 4、在变坡点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斜巷的安全门(3门档)。 5、在斜巷变坡点下方约大于1列车距离处,安设能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行的吊档,常闭时吊档必须触地。(4吊档) 6、在斜巷内距下部车场约1列车的距离处,安设能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行的安全门(5门档)。 7、各档具体位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验算、设置,并负责安装及日常维护,验算结果报安监处、机电办备案。 8、各斜井上平段,在不打运期间,面向斜井的第一个车必须上锁。 第2条挡车装置启、闭顺序 1、绞车运行中,安全门和阻车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 2、车辆下行时,各档顺序由上向下依次打开,在车辆距斜巷下口安全门约20~30m处,该处安全门方可打开。 3、车辆上行时,各挡车装置顺序由下向上依次打开,车辆通过后,各挡车装置必须按顺序依次关闭。 第3条斜井安装安全设施的具体要求 (1)绞车滚筒直径1.2米及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2、距下口变坡点2030米处必须安设一套。 3、中部可根据斜井长度安设若干套。 4、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2)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长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下口变坡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此装置应在躲避硐室(信号硐室)内操作。 2、斜长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还应安设一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3、挡车栏应与上口阻车器连锁。 (3)掘进施工的斜井 1、在距离掘进头20米(或耙装机后面10米)处必须设挡车栏,并随掘进头(耙装机)推进,相应移动其挡车栏。 2、斜长超过50米时,上变坡点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或下口变坡点往上310米)处必须增设挡车栏。 3、各单位安设的挡车栏、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根据斜井大小统一型式。 第三部分运输绞车 第1条运输小绞车 1、小绞车选型、安装应由设计部门负责,安全性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55KW及以上绞车工作制动与安全制动应为相互独立的两套制动系统。55KW以下绞车优先选用具有断电制动功能绞车。 2、绞车队的安装一般应用地锚或混凝土基础。使用期限半年以下,可用压车柱和生根绳或顶柱,但必须有专项技术措施。斜井使用的绞车不准安装在斜井内和中、下部车场中。如系掘进上山等施工需要,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 3、绞车应安装在顶板岩石稳定、不易破碎与噢U型棚(工字钢)支护,底板不易变形、低鼓的地点,混凝土基础应与底板用钢筋等可靠锚固。 4、巷道封闭墙外不准安装小绞车。煤巷、半煤巷内绞车窝必须通风,并装设瓦斯超限断电报警装置。 5、绞车安装后由安装、设计、使用、安监等部门的人员验收,现场试运转,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6、绞车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小绞车的司机合格证不得与其它绞车司机证通用,司机变换工作地点,应由当班班长现场监督,试开绞车两钩以上。确认其能独立操作后,方可同意上岗开车。 7、不同类型的矿车及牵引车数(空、重车)应在井口公布,违反规定严禁提升作业。 8、绞车突然断电时,绞车司机应立即搬紧工作闸和自动闸及时停住牵引车辆。 9、插销、链环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锈蚀等现象和钢丝绳连接器、钢丝绳套以及保险绳发现与规程不符现象时都必须更换。 10、斜井信号声光兼备,具备通话功能。斜井绞车道托绳轮稳固,转动灵活,装设数量以钢丝绳涨紧时不磨道床、道板为准。 第2条、无极绳绞车 (一)绞车主机、张紧装置、尾轮应由设计部门负责,安装在巷道底板稳定地点,用地脚螺栓固定并根据负荷情况加补点柱子掌。 (二)绞车运输行车两侧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条规定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绞车主机、张紧装置、尾轮应由设计部门负责,安装在巷道底板稳定地点,用地脚螺栓固定,并根据负荷情况加补点柱支撑。 2、绞车运输行车两侧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第23条规定。绞车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主机最突出部位距巷帮一侧不小于0.7米。 3、运输水平转弯处,应装设转弯装置,用地脚螺栓固定。巷道变坡点应设置托、压绳轮。 4、无极绳绞车司机操作处、摘挂钩处,必须有声光信号并持手持式移动通讯信号装置。 5、长距离运输应在中途设置观察信号硐室。 6、尾轮处应设专职信号工,在绳道外安全处观察尾轮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发信号停车。 7、无极绳绞车运行时,绳道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 8、安设在无极绳车场和绳道内的调度绞车,严禁与无极绳绞车同时运行。 9、无极绳绞车运输绳道内不得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编制措施,规定存车数量和位置。在摘挂钩附近设置能观察梭车情况的躲避硐室。绳道内所存车辆必须逐辆用锚链或钢丝绳锁在轨道上,在车辆能自行下滑的轨道线路上必须加设制动器。 10、打运特殊大件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牵引综采支架、物料车数量在车场摘挂钩处明确标出。 11、无极绳绞车运运输在处理掉道事故时,应按安全措施,专人指挥,且必须稳住车辆,释放掉道车辆时产生的钢丝绳异常张紧力。 12、司机操作处应悬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牵引车辆数量。 第四部分钢丝绳的使用管理 第1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 第2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3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4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2、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3、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4、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5、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5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第6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7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8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9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3、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10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11条提升主绳与车辆连接采用绳卡钩头或插接钩头时,必须使用护绳环(桃型环)。 第12条采用绳卡钩头时 1、绳卡与主绳相匹配,绳卡螺母必须紧固有效。 2、绳卡应均布,间距100---200mm. 3、绳卡间钢丝绳应并列,严禁松驰。 4、每次换绳或剁钩头时,必须使用新绳卡、新螺母。 5、绳卡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 (mm) 15及以下 15.5~19.5 20~25 绳卡个数 3 4 5 钢丝绳直径(mm) 25.5~28 28.5~34.5 34.5以上 绳卡个数 6 7 8 第13条采用绳卡钩头时 1、相交各股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2、插接长度不少于主绳3.5个捻距(俗称21锥)。 第14条提升主绳与车辆连接采用厂家生产的连接器时,必须使用有“MA”标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15条提升主绳直径达28mm及以上时,应优先采用厂家生产的钩头连接器,提升主绳直径达28mm及以下时,应优先采用插接钩头。 第16条提升主绳钩头绳卡、护绳环、钢丝绳插接、厂家连接器在日常使用中必须设专人维护,每天检查对新做钩头必须加强检查,及时紧固绳卡螺母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17条斜井串车提升必须使用与串车长度相适应的保险绳 1、提升主绳直径18、5mm及以下,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相同;提升主绳直径大于18、5mm时,保险绳直径不小于18、5mm. 2、保险绳两端应做成插接绳套,插接要求不少于主绳3、5个捻距。 3、保险绳一端绳套必须与钩头主绳连接,连接绳卡不少于2个,绳卡螺母紧固。 第18条保险绳无打结。保险绳严重扭曲、变形、锈蚀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直径减小量或一个捻距内断丝达10,都必须立即更换。 本办法未提及部分,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运输管理实施细则(集政【2009】308号文)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