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机车司机操作规程.doc
柴油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柴油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严禁在机车上方乘坐人员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水位、油位低于下限刻度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机车必须配备灭火器、瓦检仪。 第6条 冷却水必须用清洁水(不可用泥污或含盐、碱量高的硬水),加到浮标升到最高点为止。柴油型号、数量符合说明书要求。盛油器具必须清洁。变速箱内润滑油每天检查一次,油量低于下限时补充润滑油,油量不得超过上限刻度。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将换向及调速手把转至中间位,将启动电源开关上锁锁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12条 使用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时,应执行好以下规定 (1)、应明确指定一人负责发送信号,发送信号人员应随身携带哨子. (2)、严格按信号指令开车,严禁强拉硬顶。司机应控制好车速,速度不得超过0.2米/秒。 (3)、借助木枇或木杠顶车时,拿木枇(木杠)人员待机车顶住木枇(木杠)后应立即躲到安全地点,严禁在车辆两侧或运行方向停留。 第13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摘去连接装置。用机车推行车辆时,车辆前方必须设跟车人员,跟车人员距矿车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列车组列时,要时刻注意插挂销环人员的安全。 第14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5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交接班时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是否完好。 (2)、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3)、手闸及撒沙装置是否灵活有效,沙箱是否有沙。 (4)、照明灯是否明亮。警铃是否完好。 (5)、换向、换档手把、离合、油门是否灵活。 (6)、检查各部有无异常现象,如声响、发热、排烟等。操作制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 (7)、检查各部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如有应及时查出原因,加以排除。 (8)、检查柴油、润滑油和冷却水情况,按规定加添。 (9)、检查各部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10)、检查仪表机油压力,如油压降低找出原因处理。 (11)、水汽箱冷却液少了加水,变黑更换,水汽箱中水口盖要上紧。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7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8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 车的连接不正常。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 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 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9条 将方向档位置于空档位置,速度档置于1档位置,柴油机油门为怠速状态。打开总电源开关,然后再打开钥匙电门,此时柴油机已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起动后先观察油压是否正常,电流表是否充电。 第20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行走前进(或倒退)时先将方向档手柄置于前进或后退位。行走时可将速度档手柄置于二档或三档,可实现机车增速。换向时先脱开离合器,待机车停止后,然后操纵换向手柄。当换向手柄不能顺利挂上时,可将离合器合后再操纵换向手柄。 第21条柴油机在运转时,减小油门或将换向手柄处于空档位置时,然后顺时针转动制动手柄,使其制动。停车时,先将换向手柄置于空档位置,同时操纵油门手柄,使柴油机减速,将机车即停止运行,若关闭油门手柄(脚踏阀)即实现柴油机熄火停车,(但必须在柴油机冷却水温度在70℃以下时才允许)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车辆运行前方,右手握换档操作手把,左手握制动手拉杆,右脚踏油门,左脚踏离合。 第23条 机车改换运行方向必须停车换挡。 第24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第25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6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7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8条 需要减速时,应减小油门,将换档手柄置于低档位置,直至返回空档。 七、特殊操作 第29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不准高速急转弯,不准超过规定速度滑坡。 第30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严禁擅自闯过施工警戒线。 第31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搬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搬动道岔,电动、气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2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3条在紧急情况下,可拉动紧急断油手柄,使柴油机迅速熄火,并酌情辅以撒砂。 第34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5条 柴油机停车后必须关闭电锁。 第36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调度员汇报。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 八、收尾工作 第40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