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ppt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抚顺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刘景华二○○三年九月一日,课程设置目的,1各工种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及含义2掌握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部分条文3了解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部分条文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课程设置目的,5熟悉相关条文6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何谓安全生产方针进行安全生产的总的指导思想或行为准则即为安全生产方针。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的时期,煤矿有不同的指导思想。经济恢复时期“增产节约支援前线”毛主席指出在实行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健康。1950年河南宜洛煤矿老李沟井瓦斯爆炸死亡187人)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1954年内蒙古包头大发煤矿瓦斯煤尘爆炸104人)大跃进期间一切为了生产。(60年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煤尘爆炸684人,四川松藻突出125人,河南龙山庙瓦爆187人,四川中梁山瓦尘爆124人),经济调整期间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周恩来总理第一次提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抚顺胜利矿电火110人)文革期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演变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依靠科学,讲求实效”进一步演变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管理与装备并重,当前以管理为主”以后将“管理与装备并重”改为“管理装备培训”并重(1968年山东华丰尘爆108人,1968年潘西瓦尘爆115人,1975年陕西同川焦坪瓦尘爆101人)(二)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管理、装备、培训并重,(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是什么安全第一人是最宝贵的,职工生命安全第一。安全工作位于一切工作的首位。安全指标具有否决权。安全指标通常有;百万吨死亡率煤炭死亡人数/原煤产量(吨)106千人伤亡率伤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百万工时伤亡率伤亡人数/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106万米成巷伤亡率伤亡人数/成巷米数104,预防为主以事故预防为主,以事故处理为辅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保证安措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治理全方位,全过程,多因数预防事故。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总体推进在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各项工作更上新台阶。即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装备”是人们向自然做斗争的武器。“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三并重”原则与国外的3E对策是一致的。,(四)确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依据是什么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决定的。2我国煤矿生产的历史经验决定的。(五)如何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5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6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7加强安全监察8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六)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是什么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尽管这十条标准在今天不完全适用,但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摘录如下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定奖惩。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给,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重点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内容与含义2煤矿常用安全指标,二、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本质1、何谓法律广义广义的法律就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含义较广,通常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有时也指除狭义法律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2、法律有何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法律是如何分类的(1)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及修改程序的不同分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宪法。普通法--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一个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济济法诉讼法。(2)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划分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程序法为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依据法律效力的不同进行划分一般法--适用所有的人或平常时期全国范围的法律规范。特殊法--适用于特定的人群或特定的时期或特定的区域。如公司法专利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煤炭法。(4)依据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进行划分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节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5)依据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进行划分公法--调节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如行政法刑法。私法--调节的社会关系涉及私人的个体利益。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二)法律规范1、何谓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任何法律都是由一个一个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将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全部表现出来,但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法律条文只将一个或两个要素表现出来。,2、法律规范如何分类按法律规范性质分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确定内容的不同分---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3、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签发。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发。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8)国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4、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是什么(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仲裁决定原则(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三法律实施1、法律适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将法律规范运用到事、具体人的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起重要作用。法律适用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3)法律适用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2、法律效力(1)法律的空间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我国全部领域内生效;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特定管辖范围内有效。有些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域外效力,如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律的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停止生效以及法律的溯及力。(3)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我国公民,法人,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适用我国法律。,3、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其中正式解释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释无法律约束力。正式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行政机关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节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亨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我国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矿山安全法,我国煤矿立法较晚,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一部相关及专门法律,第一部相关法律为矿山安全法,第一部专门法律为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实施,为我国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立法宗旨为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安全法制;,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2、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义务有安全生产的设施,有安全管理制度。3、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的监督、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进行具体管理。4、国家矿山安全鼓励奖励制度鼓励矿山科学研究、推广技术、改进设施。,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制度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应包括通风;供电;提升、运输;防排水和防灭火;防瓦斯、防尘;安全的其它项目。水文地质资料应包括断层;含水层;小窑、老窑的分布;有害气体赋存、发火、爆炸情况;有害矿物组分;地温异常情况;工业、生活用水情况;钻孔、封孔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是对矿山开采作业的安全规定,总要求是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1、对采掘作业行为的要求1禁止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2编制采掘作业规程。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3)绘制有关图纸资料。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①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②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③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④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4)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2、对矿山特殊安全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的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这些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包括①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②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③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④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⑤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矿山企业必须对在役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3、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a.对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①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②瓦斯爆炸、煤尘爆炸;③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⑦其他危害,即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b.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①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2次;②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1次;③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3次;④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1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⑤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c.对采掘作业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井下采掘作业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d.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①有瓦斯突出的;②有冲击地压的;③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④在水体下面开采的;⑤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e.对自然发火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①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②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③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④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f.对水灾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①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②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③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④发现有出水征兆时;⑤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g.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预防措施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①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②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③严格管理井下污水。,8.对其他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②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③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包括对矿山安全管理做出的各项规定,旨在通过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具体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中首要的责任制就是矿长负责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董事长等,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①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②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⑥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⑧及时、如实地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2、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接受民主监督。报告的事项包括①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②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④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⑤重大事故处理情况;⑥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酌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第四章矿山安全法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3、矿山职工对安全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①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③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义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②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③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④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4、安全教育和培训a.安全教育、培训的一般要求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1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②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③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④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木少于20小时。,2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①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②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③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④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⑤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⑥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b.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所谓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I、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c.矿长安全资格考核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②矿山安全知识;③安全生产管理能力;④矿山事故处理能力;⑤安全生产业绩。d.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e.工会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作用矿山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5、劳动保护用品矿山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鉴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6、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别保护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第四章矿山安全法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7、事故防范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的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8、救护和医疗急救制度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规模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9、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度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此外,矿山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①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②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③职工的安全培训;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构及其职责(1)检查法规(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培训(5)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督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是管理矿山安全的管理机构。,第六章矿山事故的处理1、矿山事故的抢救、报告制度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1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2、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伤亡职工的抚恤和补偿制度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七章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各种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保障制度。,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违反矿山安全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①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⑤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或者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5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④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下追究的责任。这些罪行要按照新刑法的规定追究责任。,重点内容,1矿山事故处理2法律责任,四、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实施。共8章8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宗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2、适用范围--我国领域及我国管辖的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都要遵守煤炭法3、煤炭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不依煤炭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不同。,4、煤炭开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5、煤炭资源保护--禁止乱采乱挖6、对煤矿政策--保障国有煤矿健康发展;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政策此外还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要求、方针和制度及煤矿行业的监督等。,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主要内容有1、煤炭开发规划--国家编制煤炭资源勘察规划及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编制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2、煤矿建设土地征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律环境保护~“四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3、办煤矿的条件(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2)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3)有地质、水文、测量及其它资料;(4)有合格的矿山设计;(5)有合理的规模和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办煤矿的程序(1)申请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报送有关资料;(2)审批由煤炭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包括a、国有煤矿及60万吨以上的煤矿;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c、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煤矿;d、开采海底煤炭企业。5、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凭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地质矿产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主要内容有1、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证(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3)有矿长资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有操作资格证(5)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有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6)有经验收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年检。2、局长、矿长负责制--局、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3、安全器材及装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安全教育与培训5、劳动保护用品,第四章煤炭经营1、煤炭经营的主体煤矿企业--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权销售、加工本企业的煤炭。煤炭经营企业--有相应的条件,有煤炭经营资格证,有营业执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1、保护生产设施设备--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备。2、维护矿区秩序--不得在煤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修建建筑物;不得占用铁路专用线路、道路、管路;一切活动不能威胁煤矿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局、处和物价部门等。2、监督检查机关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了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权查阅资料;有权现场检查;有义务公正、秉公执法,出示证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煤炭法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及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法律责任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2、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未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法律责任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法律责任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法律责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擅自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法律责任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8、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法律责任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危害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2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3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4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11、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的,要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