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特殊地段顶板管理特别规定.doc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特殊地段顶板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顶板安全隐患,预防顶板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地段顶板管理是顶板管理的重点,矿井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纳入特殊地段顶板管理范畴。 顶板管理特殊地段主要指采煤工作面初放收作、过断层、过老墟、过老空等,掘进工作面开窝(拨门)、贯通、过断层、过破碎带、过淋水段、过老巷、过老空、石门揭煤、巷道穿煤、切眼刷大、冒顶区改棚等,以及存在重大顶板安全隐患的其他作业场所。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上下出口管理纳入顶板特殊地段范围管理。 第三条 矿井须在技术科建立矿压组,并按规定配齐人员和装备。采掘区负责人明确作业区域矿压监控责任人,每天及时向技术科报送监测资料,技术科明确专人每天对采掘顶板监测情况进行信息处理及反馈。采掘单位跟班干部和安监员负责当班矿压监测的监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不留隐患。矿压监测机构不健全、无专人管理、工作开展不正常的,季度采掘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按不达标处理。 第四条 矿分管领导负责配齐采掘作业地点应急备用料,采掘单位区长负责应急备用料管理。采煤工作面应急备用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掘进应急备用料包括园木、半圆木、大板、木垛料、撞楔、专用工具及不少于10根的内注式单体支柱等。应急备用料的种类、规格、数量,由总工程师负责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其位置距迎头不得超过100米,用后或损坏要及时补充。 第五条 矿调度所要主动掌握当天特殊地段顶板管理的作业及措施落实情况,并单独建账管理。 第六条 巷道开窝(拨门)、冒顶区处理时,原则上应在大班进行,生产单位必须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矿副总以上领导或技术科长、调度所长要在现场指挥。 第七条 矿领导带班要提高质量,带班应到顶板管理的特殊地段,现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生产单位顶板管理特殊地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矿调度及分管副总或技术科长汇报,矿调度要做好专门记录并通知有关单位。矿分管副总或技术科长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根据现场确定的实施方案及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贯彻。 第九条 顶板管理特殊地段作业时,须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并负责进行以下安全确认 (一)当班人员是否贯彻安全技术措施。 (二)应急备用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三)特殊地段周围1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隐蔽工程。 (四)特殊地段(巷道贯通处)10米范围内加固质量是否合格。 (五)特殊地段作业所需的工具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殊地段作业人员素质、安全联保是否符合要求。 (七)安监员是否在现场。 (八)出现紧急情况,人员是否有躲避场所。 (九)通讯电话是否可靠(距作业地点不少于20米)。 以上确认符合要求后,跟班区长向矿调度回报,调度员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专门记录后,方可安排作业。 特殊地段作业完毕后,跟班区长要与安监员一道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要做好专门记录。检查不合格的工程要加固返工。 跟班区长现场安全确认不具备作业条件时,严禁作业,否则给予跟班区长撤职处理。 第十条 遇特殊地段作业,不按有关条款执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遇特殊地段作业,无专门措施或措施缺乏针对性的,给予分管副总及采区主管技术员降职处理。 (二)遇特殊地段作业,区长不认真贯彻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当班施工人员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给予区长降职处理。 (三)遇特殊地段作业,矿带班人员不到特殊地段现场,集团公司对带班负责人诫勉谈话。 (四)遇特殊地段作业,安监员空缺,给予矿安监处负责人降职处理,安监员现场不认真负责,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理。 (五)矿地测部门要加强特殊地段的预测预报,出现地测误报或漏报的,给予矿地测部门负责人降职处理。 (六)矿井要加强特殊地段的顶板安全确认及隐患排查整治,对正在整治的顶板隐患要明确专人定期组织检查。顶板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事故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地段作业前,要对后路明显变形、危及安全的地段进行补强加固。后路补强加固时,要停止特殊地段作业。 特殊地段作业时,严禁进行后路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