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瓦斯分级管理责任制.doc
矿井通风瓦斯分级管理责任制 目录 第一章 责任制 第二章 通风系统 第三章 局部通风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五章 瓦斯尾巷 第六章 井巷贯通 第七章 启封、排放瓦斯 第八章 放炮管理 第九章 防止割燃煤壁瓦斯 第十章 防止采空区瓦斯爆炸 第十一章 安全监测 第十二章 防治粉尘 第十三章 机电防爆 第一章 责任制 第1条 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管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每月组织一次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会议,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纳入重要内容,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掌握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执行情况,保证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总工程师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合理采掘布署,认真抓好瓦斯抽放工作,搞好掘、抽、采的衔接平衡;负责组织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查工作。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分管矿井内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生产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通风瓦斯工作负责,对采掘生产全过程中(包括井巷贯通)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负责;负责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按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要求组织生产。负责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机运副总经理对机运工作中的防治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负责;规范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矿井防失爆管理。定期组织主扇、局扇的完好和供电系统进行检查,保证供电可靠,主扇、局扇正常运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消灭电气失爆。负责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安全副总经理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的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查、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其它行政副职和技术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负责。 区(队)长、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的贯彻落实。 员工对所在岗位上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负责,严格按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的要求作业。 第2条 分管“一通三防”业务部门的职责 1、负责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巷修计划拟定和维修管理,保证断面积满足通风的要求。并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负责。 2、负责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设、维护、调校,按要求打印和提供监测资料,分析瓦斯涌出变化趋势,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3、负责矿井新采区瓦斯煤尘基本参数的测定,编制矿井年、季、月度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计划、规划。 4、负责组织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技术措施的编制、汇审、报批工作。 5、负责通风瓦斯调度,按时作好“三对口”、“三签字”,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瓦斯检查员工作状况,做好瓦斯班报工作。 6、每月进行一次通风系统分析会,尤其是解决重点头面通风瓦斯管理,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稳定、畅通。 7、每周进行一次防突综合分析例会,每次突出必须进行专题分析。 8、建立一通三防查岗制度。 9、建立防火专门检查处理制度,每次发火必须进行专题分析,建立火区管理档案。 10、启封、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坚持调研基础上制定专门方案和措施,并严格贯彻实施的制度。 第3条 分管生产业务部门的职责 1、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负责把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计划纳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 2、参与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的汇审和现场检查,在设计及安排生产接替时,应做到采掘布置相对合理,有利于防治瓦斯煤尘爆炸。 3、负责全矿井采区内所有巷道维修计划的拟定、措施编制及巷修管理,保证进回风巷道断面积符合要求。 4、负责各采掘头面放炮环节的管理,建立放炮环节的查岗制度,防止放炮环节发生瓦斯煤尘爆炸。 第4条 分管地测业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生产接替要求,按时提交采掘地质说明书,对地质构造、开采煤层的保护范围、埋深、瓦斯地质等要详细说明。 2、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井巷贯通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3、根据防止瓦斯煤尘爆炸需要,随时向公司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地测资料。 4、参与年、季、月度防止瓦斯煤尘计划的编制及措施汇审工作。 第5条 分管机运业务部门的职责 1、对矿井主扇、局扇、抽放泵站的连续运转负责,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掌握运行动态,保证连续运转。 2、对主扇、局扇、抽放泵的供电系统负责,定期检修、掌握动态,保证其供电稳定、安全、可靠。 3、各种机电设备在入井之前必须严格检查,符合并贴上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使用。 4、会同通风部门对“三专两闭锁”、“三专一闭锁”及瓦斯监测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包括机电硐室和架空线瓦斯超限自动断电装置)按设计及有关要求设置, 并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定期调校,保证其准确、灵敏、可靠。 5、建立防爆专项定期检查制度,对机电设备的防失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其防爆性能检查,消灭失爆。 第6条 调度中心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负以下责任 1、参加防止瓦斯爆炸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和审定工作和现场检查。 2、按“调度条例”将防止瓦斯爆炸工作列入调度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调度。 3、将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启封、瓦斯排放、煤层自燃发火处理等列为专题调度和重点调度。 第7条 安全监察部门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负以下责任 1、参加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计划、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措施的汇审工作。 2、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措施的审查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要督促其整改。 3、建立和执行“瓦斯检查员上岗瓦斯检查情况和放炮环节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4、负责对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火区启封、煤层自燃发火处理等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通风系统 第8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和采掘头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9条 确保矿井通风良好,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满足设计和规程规定的风量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对风速、沼气浓度、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的要求,且必须实行“以风定产”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进、回风系统巷道有效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通风设施必须符合规定,凡矿井和采区上下车场主要进回风之间的切断风门不少于3组;采区内进回风之间的切断风门不少于2组,并保证风门强度符合要求,并一律安设正反向风门,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采区内必须有一条贯穿整个采区的专用回风上山;严禁将一条上山分段进风、分段回风。 开采高瓦斯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老塘通风。 第10条 因供电事故等造成非计划临时停风时,各采掘头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将停电停风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开关、把手搬到零位停电位置并上锁;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切断供往停电区域变电所的电源。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并于加强井下临时停电停风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11条 高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采区必须实行双翼开采,一个采区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二个回采工作面及3个掘进工作面,否则必须制定保证安全的专项措施。在同一石门或同一楼眼的两翼原则上只允许一个掘进碛头施工;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一回风石门的两翼开采高瓦斯突出煤层时,只准一个回采工作面开采。同采区的一翼开采高瓦斯突出煤层时,只准一个回采工作面开采。同采区的一翼相邻区段不准有二个回采工作面同时开采以防止矿压迭加、采空区相互漏风发火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同区段同一翼的首采层不准分成两个工作面同时开采,严禁采面套采面开采。必须超前1~2个区段开采突出危险和高瓦斯首采煤层工作面。且开采时,不准掘进准备共同区段上、下邻近层煤层巷道。 第12条 开拓延深水平、准备新采区(包括采区补套工程)的岩巷施工,在未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前。可以串入生产区,但必须有防尘消烟和瓦斯自动检测及超限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等安全措施,并制定专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在遇地质构造及有可能穿煤的地点必须采取专门措施。 第13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雷管全断面一次启爆时,毫秒雷管的总延迟时间符合规程规定,其风量必须保证非防突头15分钟防突头30分钟内排出独头内的全部炮烟,当独头长度大于300m,不能排完独头内炮烟时,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前提下,放炮后,必须等炮烟排尽后方可按作业规程或防突措施的规定进入独头作业。 第14条 所有进回风巷,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净断面小于设计15%为失修巷道,小于30%为严重失修巷道),必须及时维修。 第三章 局部通风 第15条 局扇必须由瓦斯检查员专人管理,保持正常运转,无论有人作业与否不许任意停开,凡因矿内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计划停局扇时,以及特殊情况需临时停开局扇,必须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等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局扇地点风量、吸入风量、碛头及回风风量、瓦斯浓度等,并注明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 瓦斯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局扇循环风,要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和分管通风的部门汇报,进风瓦斯达到0.5%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分管通风的部门汇报,进行处理。 第16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理、稳定可靠、独立畅通的通风系统。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三专两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掘小眼、补巷道等也必须设置“三专两闭锁”,岩巷必须设置“三专一闭锁”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凡发现局扇“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一闭锁”、瓦斯监测自动报警断电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部门有权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投产,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重点采掘头面要进行抽查。对其通风设施和安全装置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方可生产。 第17条 一台局扇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许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允许分岔稀释另一个没有掘进的掘进工作面(设风袖稀释独头内绞车和局部瓦斯不在此限),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供工作面的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之规定;另一分岔稀释的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大于40m3/min。 (2)每个工作面风流(包括碛头和回风)中有害气体浓度、温度、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 (3)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按通风质量标准达90分以上。 第18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配风量、局扇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都要编制局部通风设计并列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重要内容,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局扇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全风压进风巷道中,局扇安装地点必须有 30%的富裕风量,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第19条 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碛头的距离岩巷不大于10m,煤或半煤巷不大于7m,并保证碛头瓦斯不超限。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 第20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撤出独头内全部人员,切断独头内电源,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队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封闭。 杜绝盲巷盲峒。利用局扇回收的巷道,必须连续作业不准中断回收,否则通风队要立即封闭。节假日期间停工时间较长的掘进工作面一般不应停局扇,如采取停风措施时,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轨道、断电缆等)及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并在盲巷口做临时密闭。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3m3/min的,应进行抽放,工作面抽放率不得小于25%,如采面瓦斯仍然超限,可采用瓦斯尾巷排放瓦斯。 第22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包括没有生产但有人进行其它作业的头面以及临时停工但没停风的头),都必须有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非生产区域指定人员巡回检查。瓦斯检查员资格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并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分管“一通三防”的业务部门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接替情况,划分巡回检查区域,规定检查内容,包括采掘头面,巷道风流,硐室、局部片帮冒顶空洞,密闭栅栏位置等;瓦斯检查员按责任制规定检查瓦斯。 对于虽未停风扇,但临时或暂时无人作业的掘进独头,特别是上山独头工作面,瓦斯检查员不得一人进入无风和瓦斯超限的区域内检查。 第23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必须制定各类峒室的瓦斯检查制度。特别是非防爆机电峒室和提升绞车必须制定专门的防突出逆流瓦斯的技安措施。安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断电装置或风向逆流自动超前报警停止运行及断电的装置。 第24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手上交接班,接班人应在交班人的手册上签字,并注明交接班地点和时间,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将当班瓦斯和隐患情况在接班人手册上填写清楚并签字。 第25条 瓦斯检查牌板 (1)内容包括沼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时间、班次等,并保留三个班次。采掘工作面每个小班记录和汇报三次。放炮及异常时的瓦斯浓度及时汇报。 (2)牌板位置 ①采面设于距工作面50m内的进回风巷中;掘进头设在局扇附近和回风流中; ②机电硐室、火药库的回风侧; 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中; ④对于不足6m的硐室,如硐室内有电气设备时,应挂牌至少每班检查、记录一次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等情况,无电气设备的可只检查瓦斯不挂牌但瓦斯不得超限。 第26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局部积聚。凡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现场瓦斯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若处理不了,立即汇报到安全技术部、原煤生产公司,2小时之内通风队(瓦斯队)派人到现场处理,4小时之内通风队(瓦斯队)干部、公司通风技术员、部门管理员要到现场处理,6小时之内公司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现场处理,否则,立即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处理方案。 高瓦斯突出回采工作面隅角段20m范围内从事移溜、打眼等可能引起火花的工作时,必须由瓦斯员检查瓦斯并监护作业;工作面其它位置不得同时进行其它工作,其余人员全部撤至机巷侧安全地点。 采煤工作面严禁用局扇压入通风方式强制稀释上隅角瓦斯;严禁在采煤工作面侧(包括入风巷)采取增阻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如在入回风顺槽设风门、用局扇加压)。允许用水风扇或压风局扇抽排上隅角瓦斯,但压风局扇或水风扇的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风筒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与回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制定专门管理措施。 采煤工作面因防灭火需要确须采取均压措施时,必须制定严密的防瓦斯和防CO事故的技术措施(包括防采空区瓦斯爆炸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凡瓦斯超限2小时内未处理好,调度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分管通风业务部门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值班领导汇报。 第27条 分管通风瓦斯业务部门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主要内容为全矿井当日采掘头面通风、瓦斯、自然发火等情况,原煤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部主任工程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公司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公司通风业务部门每周将本公司“一通三防”情况向通风处汇报一次,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 第五章 瓦斯尾巷 第28条 要切实加强瓦斯抽放工作,努力提高抽放率以减少风排瓦斯量,凡要采用瓦斯尾巷排放瓦斯的采面必须首先抽放瓦斯,工作面预抽放率应在25%以上。 第29条 凡使用瓦斯尾巷排放瓦斯的回采工作面,要合理分配风巷和尾巷的风量,确保风巷瓦斯浓度不超过1%,尾巷瓦斯浓度不超过2.5%,(尾巷采用金属材料支护时不超过2%)。 第30条 瓦斯尾巷要直通采区回风上山且具备掺风系统,无掺风系统的尾巷要具备反风系统,以利封堵横川使用。 第31条 瓦斯尾巷与风巷之间用于排放瓦斯的专用横川要和机、风巷、切眼一起竣工,横川间距不小于3035m,横川中的密闭要同时竣工并预留600400mm的孔洞,以上纳入该采面投产验收内容,达不到要求该采面不许投产。 第32条 瓦斯尾巷要保持支护完好,最小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3m2,巷内严禁敷设电器设备和电缆及供风、供水管路轨道等金属导体;如要敷设抽放管路,必须在管路进入尾巷前5m左右位置用高压胶管将两端抽放管联接以防止杂散电流由抽放管传入尾巷。 尾巷中的抽放管路要落地并用矸石掩盖好并同时解决好放水问题。一般情况不许人员进入尾巷放水,特殊情况必须有救护队员监护,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 第33条 瓦斯尾巷原则上执行封锁管理。凡与瓦斯尾巷相通的所有道口,都要设置栅栏,挂牌揭示“瓦斯尾巷,禁止入内”明显标记。栅栏必须牢靠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34条 每小班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在回风上山与尾巷交叉口处检查瓦斯尾巷内气体情况,凡尾巷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或发现CO,要立即报告公司调度指挥中心、通风部门和公司总工程师,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救护队要定期进入瓦斯尾巷全面检查其支护情况、巷道断面及气体情况,每周取样分析一次空气成分并将结果报告通风部门及公司总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所有进入瓦斯尾巷的人员都要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要在公司调指挥中心登记。 第35条 采面推过的横川要及时开启预留的排放瓦斯孔洞,同时封堵里面原排放瓦斯孔洞。启封预留孔和封堵预留孔工作必须有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明确撤人、停电范围、岗哨位置、现场负责人等,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施工。 第六章 井巷贯通 第36条 井巷贯通必须有专门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贯通措施,其内容包括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大部分,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治瓦斯、通风系统调整、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 第37条 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地测人员必须书面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安全技术部信息站、通风队、施工队下达通知书,只准一个头继续施工;安全技术部、通风队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38条 临贯通前,公司分管掘进的副总经理或原煤公司分管掘进的副经理负责组织生产、通风、安监等专业人员对贯通处两侧(对头巷道)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巷道支护、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风量、瓦斯等均符合贯通措施后,方允许放炮贯通。 第39条 井巷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主管掘进的副总经理全面指挥,地测部门绘制贯通图于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并每天将进度、碛头位置在贯通图上标注填绘,每小班由施工队值班队干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当班进度,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准确掌握贯通距离,并向分管掘进副总经理汇报,向生产、通风、安监、施工队通报。 第40条 贯通时原煤公司掘进副经理、施工单位的队长、通风队的队长(或技术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安全技术部要在现场监督,确保安全、准确贯通,贯通后通风部门立即按措施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的风量,瓦斯浓度在1%以下、通风设施可靠,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撤岗、送电、恢复工作。 第七章 启封、排放瓦斯 第41条 对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时,安全技术部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经调度、机运、安监、救护、原煤公司、施工队汇审,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排放瓦斯流经的所有巷道范围及可能受到影响波及的范围,必须检查高温火源等隐患,确认无问题后方准实施排放瓦斯工作。 第42条 临时停风后瓦斯检查员按操作规程检查瓦斯,认定沼气浓度不超过3%时,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和施工队现场值班队干按公司统一制定的3%以下排放独头瓦斯的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43条 凡停风区内沼气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的瓦斯排放工作,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任总指挥亲自在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指挥;安全技术部通风技术人员任现场指挥;原煤公司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布、撤岗哨;原煤公司机电技术人员负责停、送电工作;安全技术部派人现场监督排放措施执行情况和排放情况。 启封密闭工作必须制定控制瓦斯涌出,防止瓦斯爆炸的专项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 第44条 排放瓦斯现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局扇与第一合流点之间风筒设三通,利用三通严格控制送入独头内的风量;由救护队派专人在第一合流点检查瓦斯浓度并指挥三通地点专门放风的救护队员,调节送入独头风量,确保第一合流点沼气浓度不超过1.5%。 2、原煤公司布、撤岗哨负责人必须按排放瓦斯专门措施规定的岗哨地点亲自布岗,排放完毕亲自撤岗。 3、停送电负责人,按排放措施规定的停电范围、按现场指挥的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确保排放瓦斯流通过的所有巷道内无电源。 4、排放瓦斯完毕,由救护队现场负责人(二人)步步深入对独头内的气体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后向现场指挥汇报,再由现场指挥对独头及回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瓦斯超限、无积聚、通风设施完好,通风系统正常后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总指挥汇报,总指挥确认排放工作全面结束后方可撤岗、送电,局扇移交瓦斯检查员管理,恢复正常工作。 第八章 放炮管理 第45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并持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公安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同一采掘工作面每小班只允许一名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从事放炮工作。 第46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要由当班班长和瓦斯检查员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炸药 雷管当班要全部退交火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作业地点不得存放炸药雷管。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炸药不准掺混使用。 高瓦斯和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第47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48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吹净煤粉,用竹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同时必须按规定充填炮泥和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纸屑等可燃物作炮泥使用。 高瓦斯突出煤层工作面隅角20m范围炮眼必须充填水炮泥,严禁无炮泥或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放炮。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和反向装药放炮。 第49条 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铜蕊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监测线等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高瓦斯突出头面的放炮母线要采用铜蕊小电缆,且接头采用接线盒或冷补胶联接,不准使用明接头;严禁使用裸线、铝蕊线和铁蕊线。 第50条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认真全面检查瓦斯。当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充电启爆地点及附近20m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及无瓦斯积聚时,才能装药放炮。防突头面有突出预兆或超过防突牌板规定的允许进尺或放炮间隔时间小于防突规定,都不许装药放炮。 第51条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生产班长三人连锁 放炮前放炮员持放炮牌、生产班长持警戒牌、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把手。 放炮员装好药检查完母线后将放炮牌交给班长;班长负责检查和加固支架(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停电、搜索撤人范围及岗哨位置),确认上述工作完成无误后,将警戒牌交与放炮员;放炮员将警戒牌交与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局扇运转正常风筒完好、接头牢固、风量合乎要求、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写好记录及牌板后将放炮器把手交与放炮员;放炮员联好大线和脚线鸣警和班长瓦检员撤到启炮地点(放炮员走最后)再鸣警充电启爆。 放炮后,至少15分钟(瞬发管5分钟、防突头面半小时)炮烟散尽后,瓦检员、班长、放炮员三人同时(瓦斯检查员在前)步步深入检查瓦斯、顶板支护和爆破情况,有无瞎炮,确认无问题后,放炮员将放炮器把手交与瓦检员,换回警戒牌,再交给班长,换回放炮牌,班长接到警戒牌后方可撤岗、送电、恢复生产。 防突头面放炮前还要由班长、瓦检员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申请许可放炮,填写放炮卡,并在规定的放炮硐室内启爆,放炮后经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同意方可进入放炮地点。 放炮距离,防突头面严格按局“防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它头面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相邻采掘头面有可能受相互放炮波及影响的范围,都必须同时撤至安全地点。 第52条 放炮全过程和放炮后,碛头及回风都必须喷雾洒水,碛头使用好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后班长要认真检查机电设备外观的防爆性能(包括电缆和五小电器)。 第53条 启爆地点和启爆点的安全装备按作业规程和集团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执行。启爆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进风巷道内。严禁在掘进独头巷道内或回采工作面内启爆放炮。高瓦斯突出工作面隅角20m范围放炮,必须执行远距离启爆,工作面及回风巷道断电,撤人到安全地点。 第54条 掘进头必须执行毫秒雷管全断面一次启爆,如半煤岩巷因分装分运原因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放炮,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第55条 当充电启爆后,无论碛头爆破器材是否启爆,都必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汇报,禁止重新二次充电启爆,如果第一次未放响,由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查询监测系统瓦斯变化情况,等待30分钟监测系统反映瓦斯正常,经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同意后方可由瓦检员、班长、放炮员逐步深入直至工作面掘进头查找放不响原因,并重新全面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经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同意方可再次放炮。 每次放炮全过程中,放炮器只准进行一次充电启爆,不论是否放响,均严禁重新充电二次启爆或连续启爆。 第九章 防止割燃煤壁瓦斯 第56条 凡高瓦斯机采工作面都要打钻(沿煤层或底板穿层)预抽煤层瓦斯,在安排采掘生产接替时要留有足够的预抽时间,工作面预抽率要达到25%,不预抽煤层瓦斯,不许投产。 第57条 高沼气机采工作面要进行煤体注水,以顺煤层长孔中压注水为主,配合工作面煤壁浅孔排放或浅孔注水,煤层水分增加率要达到1.5%以上。 第58条 高沼气机采工作面采用浅切深、慢牵引的割煤方式,切深不超过0.6m,切割时牵引速度不超过1.5m/min。 第59条 在机组内喷雾的基础上,加强外喷雾,用特别的强烈喷雾喷嘴进行强烈喷雾,喷雾泵站水压要在2MPa以上,无压力水不许割煤。 第60条 综采工作面有条件的情况下在采煤机上安装机载式采煤机瓦斯超限自动断电装置,实现采煤机瓦电闭锁。 一般机采和没有安装机载式采煤机瓦斯超限自动断电装置的综采面,必须配跟机瓦斯检查员一名,经常检查采煤机和切割部附近瓦斯浓度,凡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割煤。 第十章 防止采空区瓦斯爆炸 第61条 强化瓦斯综合管理 1、高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必须预抽煤层瓦斯,对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带其预抽率应达到25%以上。采面投产前必须对瓦斯抽放和防灭火措施、防突措施与装备设施进行验收,预抽率或预抽时间符合规定后,才允许投产。 2、高瓦斯采煤工作面为减小瓦斯涌出量和控制隅角瓦斯不超限,还必须坚持抽放邻近煤层卸压瓦斯。除采用底板穿层钻孔抽卸压瓦斯外,还要利用首采层煤巷下行伪斜钻孔预抽和卸压抽邻近层瓦斯,并编制专门技术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推广试验采空区瓦斯抽放,即采空区埋管抽放瓦斯。采用采空区埋管抽放瓦斯,应编制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应包括埋管方式、长度等管网系统以及防止抽燃采空区的技术措施。 4、开展顶板裂隙抽放瓦斯工作,采用顶板裂隙抽放瓦斯应编制专门的抽放设计和技安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凡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原则上应布置瓦斯尾巷,以达到采面瓦斯分源治理的目的。瓦斯尾巷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五章执行。 6、对高瓦斯工作面,采用专用局扇抽排隅角瓦斯必须编制专门技安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2条 强化采面放顶 1、强化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柱的切顶作用,严禁铰接顶梁呈倒悬臂现象。采空区的悬顶面积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凡超过规定者,必须采取强行放顶的措施。防止大面积冒顶将采空区高浓度的瓦斯压到控顶区和风、机巷。 2、凡有大面积冒顶产生异常矿压(冲击地压)的采面,必须编制防治瓦斯的专门措施,措施中应明确在机、风巷设置瓦斯超限断电装置和风向逆流断电探头的安装使用规定。防止采空区和风、机巷丢失金属物体产生强烈摩擦产生火花而引爆瓦斯。 3、凡有大面积冒顶产生异常矿压的高瓦斯突出煤层采面,必须采取监测预报和防止异常矿压产生的有效措施。如无有效措施,则工作面的走向开采进度,必须小于异常矿压步距,并留设足够的隔离支撑煤柱。 4、回柱放顶期间,严禁在工作面的回风出口和回风安排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第63条 防止引爆火源 1、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工作,防止化纤衣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 2、采面开采的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防治回采面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 3、处理和封闭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过程中,必须监测大气压的变化情况,禁止在大气压下降期间去封闭火区或在煤层自燃区域的从事任何工作。并要严密监测火区气体,应用爆炸三角形原理,分析灾区气体的爆炸危险性;针对实际选择合适的火灾处理和封闭火区的方案和时机。必要时,要采用快速封闭注惰防止火区瓦斯爆炸的技术。参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封闭处理意见执行。 4、强化采面隅角打眼放炮管理。工作面回风出口20m长度段的炮眼装药前必须用专制的挖耳将煤灰掏净,装药后,眼口剩余的炮眼必须用黄泥填实,并必须使用水炮泥。防止眼内煤粉燃烧或炮眼打枪,而引起瓦斯燃烧或瓦斯爆炸事故。 5、严禁使用硬化或水化的变质炸药和不合格火工产品。 6、定期对采面隅角和尾排横川气体取样化验,随时掌握采空区的气体变化情况。一旦发现采空区内空气成分发生变化时,必须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采空区发生煤层自燃发火引爆瓦斯。 第十一章 安全监测 第64条 公司必须配备一定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监测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要征得公司总工程师同意。 地面监测人员要做到连续监视瓦斯监测情况,发现有瓦斯超限和急剧变化、关机或不显示等情况,立即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分管通风的业务部门汇报,查找原因处理直至恢复正常监测。对瓦斯超限和急剧变化区域,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找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准恢复作业。 第65条 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高瓦斯和防突头面以及综采工作面,如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得验收投产。 有架空线的大巷,必须在采区内(包括生产区和准备区)所有通达架空线的一切通道距架空线距离不小于150m的位置安设瓦斯超限自动断电装置和风向探头,一旦瓦斯超限或风流反向,提前切断架空线电源。并严格每7~10天进行检查调校和断电试验。 第66条 凡安装瓦斯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复电值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分管通风的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67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井下装置每7~10天必须进行一次调校,各传感器的显示值、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应符合规定。 跟班瓦斯检查员每小班对所管区域内的传感器用光学瓦检器校核三次,发现误差大于0.2%或监测装置工作不正常要立即汇报到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技术部信息站,立即派人处理。 第68条 井下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瓦斯、断电装置必须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如瓦斯监测与人工检查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如误差大于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瓦检员、采掘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安全技术部信息站,进行处理。 第69条 光学瓦斯检定器,进班前瓦检员要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至少每年送集团公司通风实验室(川南计量检定站)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第70条 使用扒斗装岩机的掘进碛头,可把碛头瓦斯传感器移到扒斗机电机附近5m范围内的风流之中,但碛头5m内必须悬挂便携仪,瓦检员必须经常检查绳道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情况,发现超限或积聚必须停止生产,进行处理。严格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关于煤巷及半煤巷掘进使用耙斗装岩机的暂行规定执行。 碛头瓦斯传感器在放炮前联好大线撤退时,由当班瓦检员将其移设到距碛头50m左右的安全地点安设,防止因放炮崩坏探头而失去监测作用,炮后由瓦检员进入碛头时立即移回原安设地点。 第71条 加强生产保卫工作,严禁人为关机、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凡发现上述行为由安全技术部直至保卫部门追查处理,并根据情节及后果对破坏装备人员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2条 重点采掘头面生产管理干部、采掘队值班队干入井要随身携带便携仪。 第十二章 防治粉尘 第7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包括打钻)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转载点和回采工作面回风道。 防尘管道和洒水喷雾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停开,否则追究原煤公司相关领导、施工队长和当事人责任。 第74条 按规定在防尘供水管路上设齐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每隔100m设置三通、阀门,皮带运输机巷,每隔50m必须设置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