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doc
1 目 录 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1 一 基本要求 .............................................1 二 矿井地质技术管理规定.................................4 三 矿井测量技术管理规定.................................6 四 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7 五 资源/储量管理规定....................................9 附录.....................................................11 附录一 探煤厚工作实施细则 ..............................11 附录二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13 附录三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16 附录四 地面测量工作实施细则 ............................20 附录五 矿井测量工作实施细则..............................22 附录六 生产矿井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9 2 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一一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业务管理,实现矿井正 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地测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必须把地测 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地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 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司、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 系和在公司、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公司经理、矿长负责。主管公司、矿地测 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公司、矿总工程师要对重大地测防治水技术问题提出的 方案和措施,公司、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各矿地测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1、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2、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3、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4、资料质量责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6、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7、地质、测量隐患排查制度; 8、地质、测量预测预报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矿必须实行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 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公司、矿必须 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七条第七条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 水、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 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 第八条第八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 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 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单位批 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半年前通知地测 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 所需地测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九条第九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 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或突水等情况, 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 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 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 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 程安全施工。 第十条第十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 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查明含隔水层、积水区(体) 、老窑古空情况, 估算储量,厚煤层及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 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 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 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经理、矿长负责,由公司、矿总工程师 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 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编制工程设计,报公司批准后列公司、矿维简工程计 划,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后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 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 4 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矿井的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 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 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所 管局(厅、公司)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 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 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 煤窑,应及时向矿、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 停止生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矿必须完善井下的防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等防 排水设施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 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防水闸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半年由矿总工程 师负责组织一次关闭试验;水仓、水泵、管路等的配设、清理、维护、保养必 须达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 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 。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 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 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 的依据。有条件的矿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地质动力 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 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 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 (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 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5 二二 矿井地质技术管理矿井地质技术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严格按 矿井地质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规定、 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矿井地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及矿地测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矿井 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 矿井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的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每隔 8~10 年修编一次,修编前由所在矿提出具体意见,报公司地测管理部门审查 同意后实施。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修编必须由有地质报告修编资质的单位进行,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矿井原始地质资料编录整理、井下地质钻孔设计与施工、矿 井地质图件绘制、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矿井地质工作都必须符合 生产矿井地质工作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地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半年,以委托书的 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的三个月提出。所有 用于设计的图纸资料都要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应提前一个月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 质测量部门。矿地测部门必须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对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 分析,在设计前 15 天提出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采 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回采工作面形成后五 天内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采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矿井地质技术人员应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并及时编 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 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 以便及时、正确地指导采掘生产,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各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必 须每月定期将本月度的地质预报上报公司地测管理部门。 6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矿井地质图件应采用微机绘制,绘制内容、质量等应满足相 关图例、规程、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探是煤矿日常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及矿井 根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生产矿井开展深部勘探、扩区 勘探、采区勘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勘探,以及提高开采上限等方面的专门勘 探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矿井地质勘探工程要在上年末以下一年度勘探工程计划的形式, 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探工作可根据地质任务、勘探的性质、野外施工条件 和工期要求等状况选择钻探、物探、化探等不同的勘探手段,或同时应用不同 勘探手段进行综合勘探来完成地质任务。做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既节约 勘探费用,又获得好的地质效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地质勘探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 位。零星的勘探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地质勘探取费标准和质量要求委托有资质 的地勘单位完成。 三三 矿井测量技术管理规定矿井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地测部门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 施,报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明确专人全面负责该项工作,重大的联系 测量设计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地测部门进行重要井巷和贯通距离 3000m 以上的贯通测量工 作前,要选择合理的测量方案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并报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审 批,两井间的贯通测量设计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接到矿井地测部门的的请示报告,原则 上要在一周内批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地测部门凡掘进巷道距其它井巷、硐室、老塘及水、火、瓦 斯等危险边界,当岩巷中剩 15~30m,煤巷中剩 20~30m(快速掘进应于透窝 前两天)时,都要提前向矿井有关单位发出透窝通知单。 7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掘进工作面从巷道、工作面和危险区域附近通过时,其间 距小于巷道高度的四倍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各贯通工程透窝后,要在一周内联测,重要贯通测量完成后,还 应进行精度分析,并做出贯通总结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基本控制导线一般应每隔 300~500m 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 线应随巷道掘进每 30~100m 延长一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矿井地测部门每周要定期进行周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本周的测量 贯通完成情况以及予计下周的主要测量工作和可能要透窝的地点、所剩距离等, 对重要工程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送到公司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周要按测量排查情况进行有重点的 过程控制检查。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矿井地测部门每月要定期把交换图上报到公司技术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矿井地测部门每天要把测量的巷道情况及时准确地填绘到日 常使用生产进度图上。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对重点工程和重要安全隐患要下矿进 行检查和过程控制。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测量标准化检查,对存在的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各矿井地测部门对测量 原始资料、成果台帐、测量图纸进行互查。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各矿井地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制定下一年度的测量工程和工 作计划,报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各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准备好测量基础资料,以满足生产对中 腰线的需求。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各矿工广保安煤柱的留设应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 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设计,并报公司批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矿井地测部门应建立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制度, 测量资料要归档,要评定精度,地测部门向外提供资料须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 并按技术审批制度批准后方能提交或报出。 8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矿井地测部门要建立生产安全联系、业务保安、安全办公会 议制度,定期对测量资料、事故进行分析,做好图纸资料保密工作,对测量仪 器按要求进行检校并制定使用制度。 四四 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各矿井要根据情况,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管 理人员和若干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以矿井为单位根据本矿采掘接续情况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公司审批后,逐步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井下各种探放水工程必须有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重 点工程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矿井各类煤柱留设要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批准后 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需要重新划分时,应进行补充勘探或生产 地质报告的修编,由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评审审批后,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的水文地质图纸有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 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 线图、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区域水文地质图、矿区岩溶图。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以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为依据,填制完整的水文地质 成果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当 地质条件、生产接续、作业计划变更时,要增加临时水情水害通知单。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前阶段矿井的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和防治水工程情况,下一阶段的防治水工作重 点,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井上下水文自动观测系统。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开采煤层受到奥灰水威胁时,必须建立奥灰含水层观测系统, 9 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公司审批。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汛期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三防”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开展必要的井上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满足矿井防治水设计 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周边小煤矿或相临矿井的采掘资料,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或 资料交换。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完善井上下防排水系统,加强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井 下排水设备配置、能力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地面工业广场及主要设施应有疏水、防水、排水系统,确保强降雨时不影响正 常生产准备工作。 五五 资源资源/储量管理规定储量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为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储量的管理, 进行合理开采、减少资源损失、变事后处理为事前管理,依据生产矿井储量 管理规程 、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公司地测部门负责本公司各矿矿井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各矿地测部门负责本矿井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对于年度采区回收率计划的完成,矿行政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矿 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地质测量、生产技术、设计等部门与搞好资源储量管理、提高 资源回收率都有直接关系,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司地质测量部门负责全 公司的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矿地质测量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管理人员, 及时掌握和了解本矿井的资源数量、分布、损失及其变化情况,对本矿井资源 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设计部门须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 并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收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10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掘进与回采 1、生产技术部门、生产施工区队须对掘进、回采、作业规程等执行的正确 性负责,并完成为提高资源回采率所要求的技术管理工作。 2、 测量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因各种原因而改变原设计时须有矿总工 程师签字的更改通知单方可执行。 3、 掘进巷道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及时按生产、地测等部门的技术要求 整改。地测部门应视煤层稳定程度每 30~50 米探测一次煤厚及层位控制工作。 4 、工作面回采须按设计要求并结合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合理施工,并及 时按生产、地测等部门的技术要求整改;工作面由于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变化 而必须改造、损失 5000 吨以上时,须上报公司;工作面的停采位置由地测部门 标定,因各种原因不能采至设定的停采位置、损失 2000 吨以上时须上报公司; 地测部门应视煤层稳定程度沿走向每 30~50 米、倾向 15~30 米探测一次煤厚, 及时对不合理的丢煤现象进行监督,并同时填写“丢煤通知单” ,告知有关部门。 11 附录附录 附录一附录一 探煤厚工作实施细则探煤厚工作实施细则 为弥补勘探工程煤厚点数量的不足,获得采区和工作面内确切的煤层厚度 资料,为矿区进一步圈算煤炭储量和测算回采率,为采区设计和生产提供准确、 可靠的技术依据,以便合理组织采掘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减少损 失,根据公司各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采中厚以上煤层的矿井,必须配备专职探煤厚人员,有条件的可设 立专人或专职探煤厚小组。 二、矿井地测部门要有专用的探测煤厚记录本,其记录内容应符合相关规 程或技术规定的要求。 三、掘进巷道的探煤厚工作 1、在能够揭露煤层全部厚度的薄煤层及中厚煤层的巷道中,可用皮尺或钢 卷尺垂直煤层顶、底板的层面直接测量煤层的真厚度。 2、在只能揭露煤层厚度一部分的厚煤层及中厚煤层巷道中,必须用钻探或 巷探来探测煤层的全部厚度。 3、掘进巷道中厚煤点布置间距要立足于能够反映煤层厚度变化,探煤点布 置间距参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实行。若两点间煤厚变化超过 0.5 米时,须在中间补点控制。 四、回采工作面的探煤厚工作 1、在开采中厚煤层一次采全高工作面中,要定期进行探煤厚工作。每个探 煤厚点,应取得实际采高、剩余煤厚、夹矸厚度、煤层倾角等数据。 2、在开采中厚以上煤层分层开采工作面过程中,上分层工作面要随着工作 面的推进,在铺设分层假顶或放顶之前,按一定的探煤间距探测下分层煤厚。 3、探煤厚点的间距应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变化较大处应适当加密探测 点。 五、探煤厚资料的整理 1、探煤厚资料应及时填绘到工作面损失量土或采区损失量土、巷道剖面图 上,并建立探煤厚资料台帐。 12 2、根据探煤厚资料应绘制煤层等厚线图及剖面图,作为指导设计与生产的 技术依据。 六、积极开展探煤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手段和新经验的研究和推广应 用工作。 七、探煤厚人员(或小组)应对探煤厚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因煤厚资料不 准确,而造成设计不当发生的不合理损失,应追究探煤厚人员(或小组)的责 任。 八、各生产单位领导应对探煤厚工作积极配合,若因生产单位延误探煤厚 工作,应追究生产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 附录二附录二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1、 矿井地质规程是矿井地质技术法规,矿井地质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 矿井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 2、矿井地质条件分类应在矿井投产后每隔 8-10 年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条 件分类可与矿井地质报告的修编一同进行。 3、矿井地质观测 3.1 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表 1 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并画出 小柱状,标示出煤层厚度、夹矸厚度及岩性。 煤层观测点间距 表 1 煤层稳定性稳定煤 层 较稳定煤层不稳定煤 层 极不稳定煤 层 观测点间距 (m) ≤50≤30≤15≤10 3.2 岩浆岩区煤层观测的描述,应以能够反映煤层与岩体的实际情况为宜, 观测点间距一般不大于 10 米,岩体变化较大处应作迎头断面图,极复杂区采用 两帮加一底或顶展开图,必须把岩体、天然焦、煤的界线划分清楚。 3.3 陷落柱及其它地质异常体,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充填碎屑物的 岩性、层位、粒度大小、磨圆程度、密实程度、含水性以及附近煤与岩层的产 状要素情况。 3.4 矿井地质技术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 产的地质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直接向矿调度室或 有关领导汇报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4、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4.1 资料的观测记录,要求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本在现场记录。地质观测 记录本要求用铅笔记录,不能使用圆珠笔、钢笔等。 4.2 所有的井巷工程都必须有至少一帮井巷地质素描图,地质构造复杂地 段,为充分展示地质构造情况,可适当绘制素描展开图。 14 4.3 岩石巷道,一般每隔 20-50 米编录一个迎头断面图,地质构造复杂时加 密;沿煤层掘进的巷道,为直观反映煤层产状、构造情况等,也应适当绘制一 些迎头断面图。 4.4 巷道素描图的比例选取,以能满足矿井生产的需要为前提,一般情况 下,迎头断面图的比例应比巷道素描剖面图的比例有所放大。 4.7 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上井后必须当天完成上表、填图,两天 内整理、编绘成正式素描图,登入相应的台帐、卡片。 5、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5.1 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半年前委托地质测量部门提供,地 质测量部门在正式设计前二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5.2 采区地质说明书编制完成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的 采区地质说明书,方可作为采区设计的地质依据。 5.3 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应充分收集利用生产地质、生产勘探、补充勘 探等现有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5.4 采区地质说明书由图纸、文字说明和附表组成。图纸应包括采区地形 地质图、采区综合柱状图、采区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采区可采煤层储量计 算图、勘探线剖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采区煤岩层对比图、采区综合水文地 质图、主要大巷水平切面图等基本图件。 5.5 所有图件的比例尺应以能满足采区设计和生产需要为原则。 6、掘进地质说明书 6.1 工作面设计前,设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委托地测部门提供掘进地质说 明书,地测部门接委托通知后半个月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经 矿总工程师审批,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连同工作面设计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 掘进地质说明书主要以邻近区域采、掘地质资料及本采区各种勘探资 料为依据进行编制。 6.3 掘进地质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三图一表” 。 “三图”是指掘进区域平 面图、井巷预想剖面图、综合柱状图;“一表”是指文字说明表。 6.4 图纸比例尺一般为 1500 至 12000。 15 7、回采地质说明书 7.1 回采地质说明书要求在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交,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批准。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应送交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7.2 回采地质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三图一表” 。 “三图”是指回采区域工 作面布置平面图、两道及切眼等主要井巷实测剖面图、综合柱状图;“一表” 是指文字说明表。 7.3 文字说明中应对回采区域勘探钻孔的封孔情况进行说明,对封闭不良 钻孔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工作面回采的安全。 7.4 图纸比例尺一般为 1500 至 11000。 16 附录三附录三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实施细则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1、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 ,为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和水害防治工作,结合 公司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2、矿井防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责任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公司要配 备一名矿井防治水主管,根据情况配备若干名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 各生产矿井要配备一名以上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目的是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掌握规律,防治水 害,减少突水,避免事故发生。 4、 基本要求如下 4.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以单井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主要充 水含水层的富导水性及补给边界条件为主要依据,对统一开采煤层组以最复杂 分类来确定类型,不同开采煤层组可根据其防治重点变更类型,凡水文地质条 件不清的矿井或开采煤层组不得进行类型划分。 4.2 不同开采煤层组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或变更工作,必须在开采前两年 由矿提出报告,公司组织审批。 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在两种类型之间的矿井,应比照高级别类型进行 矿井水文地质相关工作。 6、矿区气象及地貌调查由公司统一组织,定期收集并转发各矿。矿井必须 开展地表水体、古井老窑、周边相临矿井采掘情况调查,并建立专项台账。 7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与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分开记录。 8、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认真收集第一手资料,详细记 录井下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要求页码齐全、记录清楚、保存完整。 9、对开采煤层组原勘探工作量、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必须开展矿井水 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0、补充勘探设计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公司审批,勘探成果报告由公司 组织审批。 11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尽量采用地面勘探,井下勘探钻孔单独提交封孔 17 报告,公司审批,控股公司备案。 12 单孔施工质量验收由矿与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由公司管 理部门与设计方、矿、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重要工程必须由公司组织验收。 13 穿过可采煤层的钻孔,对顶板裂隙带以上 5~10 米孔段、煤层底板以下 孔段必须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 14 各矿井必须具备的水文八大地质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 图、水文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可与综合地质柱状图合并、涌水 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区域水文地质 图、矿区岩溶图。 15 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 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采用采掘工 程平面图做底图,比例尺 12000~15000。采用微机绘图,每半年进行一次 修改填绘,每年年初更新一次。主要内容有 15.1 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要统一编号,注明出水日期、初始涌水量、水 位及出水特征等; 15.2 井下老塘、老硐的积水范围、积水量、水位标高、水深,并统一编号; 15.3 周边临近或井田内煤矿采空、掘进及积水情况。 15.4 井下水闸门墙、探放水钻孔、防水煤柱、水仓、水泵台数和能力。 15.5 井下水流线路和地表水系。 15.6 井下涌水量观测站和地表水文观测孔。 16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反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图纸之一,也是防治 水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一般在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 15000~110000,每年进行一次填绘修改。主要内容有 16.1 基岩含水层露头和第四系底含的平面分布情况; 16.2 地表水体、水文观测站、大型水体的堤坝; 16.3 水文地质钻孔及抽水试验成果; 16.4 基岩等高线或第四系等厚线; 16.5 井下主干巷道、开采范围、10m3/h 以上的突水点、积水区情况等。 16.6 井田内或周边临近煤矿采空掘进及积水情况。 18 17 水文地质剖面图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构造等与煤层之间空间关系 的图纸。一般选择走向和倾向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为基础。主要内容有 17.1 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深度、岩溶裂隙发育情况; 17.2 水文地质钻孔、水位观测孔及其试验参数和观测资料; 17.3 地表水体、水位及主要井巷位置等。 18 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及煤层之间组合关系和层 数、厚度、赋水性情况的图纸。一般是在矿井综合地质柱状图的基础上绘制。 主要内容有 18.1 含水层时代、厚度、岩性、岩溶裂隙发育情况; 18.2 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 18.3 生产建设中揭露的含水层资料等。 19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 预测涌水量趋势的图纸。主要内容有矿井涌水量、降雨量、开采面积、钻孔 水位等。 20 井下积水区应标注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内容包括积水 范围、探水线积水线外推 20m、警戒线积水线外推 60m、积水区编号、积水 量、水面标高、积水深度等。 21、技术成果资料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资料,各矿井都必须认真收集 整理成果资料,并长期保存。主要的技术成果资料包括气象资料台帐、钻孔水 位观测台帐、地表水观测成果台帐、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抽放水试验成 果台帐、井下水文钻孔台帐、水质分析成果台帐、封闭不良钻孔台帐、井下突 水点资料台帐等。要求台帐的种类齐全、登帐及时、字迹工整、内容无错漏、 保存完好,观测者、审核人签字齐全、页码正规编号。 22、各矿井应根据生产接续计划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报公司审批后,逐步组织实施。 23、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矿井防治水计划,以矿井为单位进行编制。 其必须有专门的矿井排水系统图,主要水害地点及有关数据、标明矿井排水线 路。文字中对可能出现的重点水患情况进行阐述,要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 并提出预防及处理意见。 24、要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对影响矿井开采的主要含水层 水位和井下涌水量变化进行动态观测,要补充和完善各含水层的水位观测孔和 19 井下测水站。井下应按水平或采区建立涌水量观测站,每月定期对含水层水位 和矿井涌水量进行观测,及时掌握含水层水位和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为矿井 防治水工作积累资料。 25、各类防探水设计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公司总工办备案;防 探水工程结束后,矿水文地质及防治水人员应及时填发允许掘进通知单 。 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26.1 煤层露头处的开采上限; 26.2 与强含水层导通的断层; 26.3 无法处理的封闭不良钻孔,具有水害威胁时; 26.4 井田边界; 26.5 导水陷落柱; 26.6 其它具有水害威胁的水体。 27、矿井留设的各类煤柱要有审批;新留设或更改的煤柱要有专门设计、 按规定权限报批。矿井留设的各类煤柱,一旦经过审批,不得随意改动。 28、采用疏干或降压开采方法其防治水方案由矿与资质单位提交,公司管 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其中,单项工程结束由公司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9 地面防治水工程的设计由有资质单位提交,按有关制度报审批 30 生产矿井要注重排、供结合,充分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不同水 质和用途分别进行供水。 31 以公司或矿区为单元,注意环境水文地质和生态平衡的变化,10 年一个 周期或有必要时进行环境水文地质的调查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公司备案。 32 矿井在关闭前,要编写关闭报告,内容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20 附录四附录四 地面测量工作实施细则地面测量工作实施细则 1、管理职责 1.1 公司负责外委全矿区 D、E 级 GPS 控制测量、三等水准测量、大比例 尺地形图测量、地表与岩层移动观测工作。 1.2 各矿地测部门或外委负责本矿的四等水准测量、小部分大比例尺地形 图修测。 1.3 公司地测部门或外委负责地面测量的计划安排、设计审批、成果资料 的检查验收。 2、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1 测量计划的制定 2.1.1 每年下半年,由各矿或公司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的测量计划,报公司 汇总。 2.1.2 由公司相应部门,根据本公司的生产发展情况,制定下一年的测量计 划。 2.1.3 由公司总工办下发测量计划。 2.2 技术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批 2.2.1 每个新的测绘项目,在作业前都必须进行技术设计。 2.2.2 技术设计书由测绘项目实施单位编写。 2.2.3 技术设计书内容应包括任务概述、测区概况、已有资料的分析、评价 和利用、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及附图附表。 2.2.4 技术设计书经测绘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以文件的形式 报公司地测部门审批。重大测绘工程报控股公司备案。 2.3 仪器的检验与校正 2.3.1 每年按规范要求的周期,定期对测绘仪器进行检验。 2.3.2 作业前、作业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对测绘仪器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 21 检查与校正。 2.4 外业观测 2.4.1 必须使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仪器。 2.4.2 严格按照规范所规定的观测程序进行作业。 2.4.3 准确记录原始数据,记录簿中不允许有擦改、涂改现象,划改应符合 规范要求,并注明划改原因。 2.5 内业数据处理 2.5.1 外业观测结束后,首先由记录员对观测手簿进行一次 100的检查, 其次由观测员再进行一次 100的检查。观测员、记录员应对其检查过的手簿中 各项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2.5.2 数据处理必须由两个人独立进行,各自从观测手簿和成果台帐中摘录 有关数据进行处理。 2.5.3 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时,必须采用正规的商用数据处理软件。 2.6 检查验收 2.6.1 施测单位由质量检查员组织对测量资料及图纸及时进行检查并评定质 量等级。 2.6.2 由公司地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项测绘产品进行检查验收。 2.7 成果资料管理 2.7.1 由各单位委托的测绘项目,施测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提交中间成果,项 目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按技术设计书的规定,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包括技术设 计书、原始记录、计算资料、示意图、成果本、技术总结等。 2.7.2 属于全矿区性质的测绘项目,项目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施测单位只需 提交成果或成图以及技术总结,其余资料暂为代管。 2.7.3 向矿区内单位提供测绘资料成果,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向矿区外单 位提供测绘成果资料,须经公司地测部门批准。 22 附录五 矿井测量矿井测量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实施细则 1.地质测量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测量规程 、 煤矿地质测量 图例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量工作。 2.测量人员在工作开始前必须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准备所需仪器和工 具、记录簿及有关测量资料。测量工作应依据施工设计、规程、开窝通知单, 确定测量方法及要求进行。 3.在接到设计图纸后,应对图纸的几何关系进行验算,并记录于设计图检 查验算台账中。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领导联系,以便得到及时解决。联 系或汇报时要有记录。 4.测量人员在确定设计图各项数据正确后,根据设计图收集和分析有关的 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5.原则上应提前 2 天做好巷道开窝标定台账。计算井巷工程开窝所需的标 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