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doc
某某集团关于加强 2011年度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2011年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发生水害事故,保持集团水害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压水防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承压水“可防、可治、可控”的理念,坚持“区域治理、远近兼顾、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水压达标、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灰岩水区域治理工程。 (二)根据底板相对隔水层厚度、相应水压大小和构造发育情况,评价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三)突水威胁采掘工作面作业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超前探断层或其它导水通道措施,“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根据验证结果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2.回采前查明底板可能的承压水导升带,存在有突水威胁的承压水导升带时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或局部注浆加固底板的措施。 (四)突水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先治理、后生产。治理坚持以区域治理为主、局部治理为辅的原则,将突水危险区转变为非突水危险区或突水威胁区; 2.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时,必须先把承压水水头降至安全水头以下,开掘过程中执行突水威胁区的防治水措施; 3.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或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五)凡涉及探测断层水、承压水、岩溶陷落柱水、钻孔水的钻孔必须按水文孔设计施工,确保钻孔水可测可控。 (六)所有带压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开采安全可行性评价,水压不达标的采面不准生产。 (七)所有存在低洼点的带压掘进工作面,低洼点附近必须建立可靠的排水系统,并安排专人观察水情,确保发生水害事故时人员能安全撤离。 第二条 临近小煤矿采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有掘(采)必探”的原则,探水必须直接采用钻探手段,保持超前距和侧帮控制距均不小于30m; (二)切眼原则上由上向下施工,不得由下向上施工。确需由下向上施工的,必须编制特殊的超前探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凡与小煤矿老巷贯通的地点,在排除一切隐患后,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产生次生隐患; (四)采面贯通后,必须对采面内小煤矿的采动及积水情况进行全面探查,确认无威胁后方可进行回采; (五)采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构筑防水密闭。防水密闭必须编制专项设计。 第三条 地表及浅层水害防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留设浅部安全煤岩柱,严禁擅自进入安全煤岩柱进行采掘活动。 1.需要变动安全煤岩柱时必须通过集团组织的论证。 2.浅部未留安全煤岩柱的,必须全面收集、分析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安全煤岩柱尺寸,报批后留设。 3.需提高开采上限的,必须进行水文补勘和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可提高开采上限的,必须报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涌水量受大气降水、地表水或区域补给影响明显的矿井,在有可靠依据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施地面或井下的堵水工程;不具备堵水条件的,地面必须建立完善的疏、防、排水系统,同时井下必须加强巡查、疏排与预警,矿井涌水量超过警戒水量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停产撤人。 第四条 邻矿及本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矿井边界附近采掘时必须重点防范邻矿采空区及其所积存的老空水,采掘前必须全面收集邻矿附近的采掘资料,存在水害威胁时必须编制超前探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 (二)加强层间老空水防治工作,特别是有上下压茬关系的邻矿老空水防治。凡两层煤间距不大于上层煤底板破坏深度与下层煤导水裂隙带高度之和的采掘地点必须提前采取探放水措施。 第五条 反上山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部存在水害威胁时,原则上不得反上山施工接近水害威胁区域;确需上山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下部及低洼点附近必须有可靠的排水系统,且低洼点附近必须有专人观察水情。否则,严禁反上山施工; (二)反上山施工必须及时在工作面附近形成躲避硐室,完善三条“生命线”。 第六条 采区、水平防排水系统形成前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带压或突水危险区域延深水平,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严禁向新水平的下部区域开拓掘进。 (二)在向有突水危险的带压区域掘进前,必须先构筑防水闸门,防止水灾事故危及其它区域的安全。 (三)下山采区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严禁采煤工作面回采。 第七条 防治水工程设计审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主体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必须报分管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组煤矿的防治水设计由其重组主体单位组织审批,并报分管公司业务部门备案。 (三)需要由集团审批的防治水设计、方案或措施,由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上报。 第八条 生产矿井对其新建区域内的防治水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凡发现不按规定开展防治水工作的,必须按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分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重组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地测防治水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重组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集团各项工作规定在重组煤矿落实到位。 第十条 凡列入集团(或专业公司)专项资金计划和国补资金计划的防治水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计划和资金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月25号前向有关业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工程竣工后报请公司验收。无故不报工程进度、工程竣工后不经公司验收的,年终决算时不予签字。 重组煤矿的防治水工程实施情况,由其主体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分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