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鲁煤安监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年” 和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 活动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安监 总局近期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省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煤矿安全 程度评估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鲁煤安监字〔2010〕92 号) 自即日起作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 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 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 井。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 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 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 第四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 作。评估一般采用“三项”监察评估、分期评估或年度集中评估等 方式。 第五条“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 评估 A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系统没有较大调整 的煤矿,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 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最终得分。 第六条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 (附表 1附表 7)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 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 60和 40%的 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第七条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 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监察评 估得分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 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 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 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三) 各专项按权重系数计算专项得分 (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 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 0.10; 2 采煤权重系数为 0.15; 3 掘进权重系数为 0.10; 4 机电权重系数为 0.15; 5 运输权重系数为 0.10; 6 通风权重系数为 0.20; 7 防治水权重系数为 0.20。 第八条评估从 7 月份开始。 采用分期评估或年度集中评估方 式的,监察头面要达到 50以上(含)。较早时段完成评估的煤矿, 到年底未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可以认同为年度集中评估结果。 第九条 各煤监分局应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组织评估工 作。从8 月份,每月的 5 日前,将上月度评估结果报安全监察处。 第十条 各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台 帐,按“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记录评估扣分情况和分期评估评 分情况。十一月底以前汇总年度评估总评分。 第十一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用抽检等方式对分局的年度 评估结果进行审定, 并于下年度的一月份前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矿安 全程度评估结果。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程度等级分为 A、B、C、D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90 分以 上(含 90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及“三项”监察得分均高于 80 分(不含)。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75 分以上(含 75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70 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60 分以上 (含 6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60分。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60 分 以下(不含 60 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 60 分。 第十三条 A、B、C 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 合法有效。 2、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 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 施。 3、年度内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适 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5、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入井人数、 采区数量、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规定。 6、矿井具备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回 采前按规定形成完整可靠的采区通风和排水系统。 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护。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 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8、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每回线路能担负矿 井全部负荷。 9、 矿井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 系统能力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局 28 号令)规定。 10、按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 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应急避险系统;按规定装备 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 第四章 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 A 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A级矿井”标 牌, 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称号, 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 B 级矿井存在的问题, 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 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查。 三对 C 级矿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申请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 令停产整顿。 四对 D 级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 改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评估,按照煤矿安全程度年度 集中评估标准对七个专项进行评估,达到 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 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依 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关闭的建 议。 (五)对 C、D 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五条 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 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 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92 号)同 时废止。 附件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表一表七) 2、煤矿安全程度“三项”监察评估表 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表一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责任制体系不健全的扣 5 分。 内容不全扣 2 分。 2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 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带班下井、劳动定员管理、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5 每缺一项扣 5分。 内容不全、 执行不严 一处扣 2 分。 3 必须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10 未制定标准、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报有 关部门备案的,扣 10 分。 4 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 要的安全生产人员。 5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 扣 5 分。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 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51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 扣5分。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1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扣 2 分。 7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满足 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 10 1人未经过安全教育或专业知识不足 的,扣 1 分。 8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艺。 15 使用淘汰落后工艺扣15 分;使用未取 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项扣5 分。 9 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年度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 习。 5 应急救援预案不详细, 一处扣2 分, 无年 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未组织矿井救灾 演习的扣 5 分。 10 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 查、上报和治理。 10 未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和治理的,扣 10 分,内容不全的扣5 分。 11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和月度采掘计划。10 未制定或不符合规定的,扣10 分。不合 理的一处扣 5分。 采煤评估表采煤评估表表二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要求;开拓、 开采布局科学合理。 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 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 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 理。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 齐人员、设备,按规定编制季度、年度、长远防 冲工作规划,落实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措施。 矿井应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20 煤量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 采用的开拓开 采方式一处不科学的扣 10 分。设计内容 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 10 分;审批手续 不符合规定一处扣 10 分。作业规程及措 施内容 1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 2 分 (规 程扣完 10 分为止) 。 未按规定配齐防冲人 员、设备,扣 20 分;防冲工作规划和措 施内容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处扣 3 分;不能均衡生产、生产计划不合理的 扣 10 分;月度产量超计划不足 10的, 每超 1扣 5 分。 2 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 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0 高度、宽度不足,1 处扣5 分。支护1 处 不符合规定扣 3 分。 3 工作面支护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 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 规程相符,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工作面支护质量要进行检测并有记录。 工作面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 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顶帮维护良好,人行通畅。 30 无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扣 10 分; 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3 分。 4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 理、发放、存放。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 “三人连锁”放炮制 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 合规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 15 分,爆 破设计、规定等其他有 1 处(次)不符合 规定扣 5分。 5 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 力≥18Mpa综采≥30Mpa。 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配套机械的安装 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采煤。 15 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 10 分;乳化液 非正常泄露的一处扣 2分。 机械化生产设 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 处不符合规定 扣 2分。 具备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条件, 仍沿用炮 采工艺的,扣 10 分。 掘进评估表掘进评估表表三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作业规程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 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0 未按规定编制规程和措施扣 10 分;规 程和措施内容 1处内容不符合规定扣 2分。 2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其他倾斜巷道时,必须在 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 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按规定设置躲避 硐室。 10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 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 10 分。 3 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 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 分。 4 新掘架棚巷道支护时应使用金属材料支护。支 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 拉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索)的安设质量、喷体厚 度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规定做锚杆拉力试 验、喷体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填写记录牌板。 巷道支护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在用的巷道木支护应制定更换计划,2 年内逐 步用金属材料替代。 40 新掘架棚巷道巷道支护使用水泥棚或木棚 支护的一处扣 20分。 不做拉力试验、喷体检查、不进行离层监测 或无记录的扣 20分。 未按规定支护或支护质量不合格一处扣 10 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 分。 未制定更换木支护计划或未实施的,扣 10 分。 未按规定采取防冲措施扣 10 分,防冲措施 不完善的一处扣 3分。 5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非操作侧必须 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 槽的护栏,耙头连接符合规定,倾斜巷道必须有防 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 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 设固定装置。 15 1处不符合规定扣 5分 6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 使用。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 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掘进。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 15 分, 爆破设计、规定等其他有 1处(次)不符合 规定扣 5 分。 具备采用机械化掘进工艺条件, 仍沿用 炮掘工艺的,扣 10分。 机电评估机电评估表表表四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应设置专职的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并有正 式任命文件,其学历和职称与从事专业相符。机电 生产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 工作。 5 缺少一职扣5分(以任命文件(为准) , 学历和职称一项达不到,扣3分;兼职扣 3 分。 2 机电装备的选用应符合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 机电各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计算、 验收资料。 5一处不合格扣 5分。 3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 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的必须有“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按规定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 10一处不合格扣 5分 4 矿井应设立设备管理、电气管理、电缆管理、防爆 检查、小型电器组进行专业化管理。 5缺少一种专业组扣2分。 5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性能指标符合规定。 5一处不检验或一处不合格扣 5 分。 6 提升信号齐全、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5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 5 分。 7 提升系统必须有防过卷、 防过速、 过负荷和欠电压、 限速、深指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 保护装置,且动作可靠。 5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 5 分。 8 提升绞车必须设常用闸和保险闸; 应设有电气制动, 且能自动投入或人工投入;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 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必须符合 规程 规定。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5分。 9 井筒装备、金属井架、提升连接装置、钢丝绳的使 用、检查等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3分。 10 矿井供配电系统设计、井上下双回路供电设计符合 规定。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11 供配电系统保护齐全,动作可靠。保护整定校验合 格。 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供移动变电站的高 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 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 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井下接地保护、井下低压电网过流保护、检漏保护 装置的整定计算、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应符合 规定。 10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12井下电缆的敷设、连接、吊挂符合规程规定。5一处不合格扣1分。 13 井下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不 得有失爆现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 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5 一处失爆扣 5 分,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 分。 14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齐全,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动作 可靠。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 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 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机电设备裸露或转动部分的防护设施齐全。 5一处不合格扣 2分。 15 照明信号按规定设置且保护齐全。 井下规定的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井下照明和信 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 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2分。 16 矿井、重要作业场所(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 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等)的 直通专用电话的设置与使用符合规定。 井下装设移动通讯和人员定位系统并使用正常。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5分。 17 压风系统应设超温保护、 断油或断水保护 (或信号) 、 安全阀、压力调节器、释压阀,电机过流保护,动 作灵敏可靠。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风包应分别设在两个空气流畅 的硐室内。 5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2分, 空压机和风包未 设在两个空气流畅硐室的扣 5 分。 18 主提升胶带输送机 1) 钢丝绳牵引胶带机应设置过速、 过电流和欠电压 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过载保护、钢丝 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动作可靠。 2) 钢丝绳芯胶带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应装设过 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 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 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上运时 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制动装置、断带保 护装置、机头和机尾处的防护栏,等。 3) 兼乘人的输送机还应设置 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 声光信号和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有在输送机全 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 车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 设施。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5分。 运输评估标表运输评估标表表五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应设置运输生产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技术负责 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10 缺少管理部门扣 10分,未配备专职技术人 员扣5 分。 2 运输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长度超过 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 50m时 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0 一项未装的扣 5分,一处不合格扣 2分。 3 运输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 列入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目录的设备必须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按 规定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 5一处不合格扣 2分 4 运输巷道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 计要求。 运输巷道轨道与道岔的选型、 铺设质量必须符合 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5 5 一处不合格扣 2分。 5 井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按规 定进行定期测试; 5 缺一种保护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2 分。 6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可靠的防跑车 和跑车防护装置。 使用绞车提升时,井巷上端应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 运人斜井的各车场的信号硐室、 躲避硐室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符合安全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 2分。 7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装备符合规定, 定期试验, 信号、保护装置有效可靠。 5一处不合格扣 5分。 8 斜巷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时,必须制 定专门安全措施。 5无措施的扣 5分;措施无效的扣 2分。 9调度绞车的安装、使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5一处不合格扣 2分。 10 同一水平同时行使 3 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 闭锁的信号装置;大于 5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信 集闭系统。 5 该装而未装的,扣 5分; 11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 距离、绝缘子的悬吊及轨道电阻、绝缘应符合规 程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 2分。 12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运行维护和检 修符合规程规定。 5一处不合格扣 2分。 13 机车运输时列车应按规定设置照明与信号;巷道 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 塞信号;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 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 段,以用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 速度,并发出警号,上述地点最高速度应有明确规 定且挂牌标识;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且符合要求。 5一处不合格扣 3分。 14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 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 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电源;双轨巷道乘 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4m/s 规定。 5 缺一项扣5 分,一处不合格扣2 分。 15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蹬座中心 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驱动装置(含主 驱动轮)必须有制动器;连接装置可靠;在下人点 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 一处不合格扣 2分。 16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绞 车的使用符合规定。 5 有条件装设而未装设的扣5分,管理使用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17 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 检查;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必须在机头和机尾装设 防护栏;行人跨越处设过桥。 用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输 送带的宽度、 绳槽至带边宽度、 至巷道顶部的垂距; 上、下人员的地点的平台、栏杆和照明必须符合要 求。 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 2m 处, 必须设有能自动 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 煤仓的设施;并装有紧急停车装置。 5 少一种保护或装置扣 5 分, 一处不合格扣 2 分。 18 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AQ 1064-2008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 规范规定。 5一处不合格扣 2分。 通风评估表表六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生 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独 立通风;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按 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 室、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0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5 分。 2 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矿井每 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 井通风阻力符合规定。 10 无风量计算办法扣 5 分,未核定通风能力 或矿井通风阻力超过规定的,扣 10分。 3 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 反风演习;矿井外部漏风率、巷道及各作业地点风 量、风速和作业环境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10 分。 4 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 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 5分。 5 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 2分。 6 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第128 条规定。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5分。 7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 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抽 放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瓦斯抽采,瓦斯抽放泵站、 抽放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抽放瓦斯,做到 抽采达标。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进 行瓦斯检查地点设置和检查。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要编制专门的措施且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5分。 8 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设置齐 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 须符合规定。 10 未按规定装备监控系统扣 10 分, 其它 1 处 不符合要求扣 5分。 9 矿井按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有完善的喷 雾装置及净化水幕;水池容量应大于 200m 3 或满足 2h 的防尘用水量并保证可靠。 10 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或水池水量不足的扣 10 分;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一处扣 3 分。 10 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其安设地点、数量、水量 符合规程要求。 5 每缺少一处扣 3 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2 分。 11 采、 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 湿式打眼、 水炮泥、喷雾降尘、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分。 12 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器材。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分。 13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时,必须采取预防性灌 浆、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编制相应的防 灭火设计,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并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分析、预报。 5 无采区防灭火设计、 预报制度扣5 分。 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4 矿井应设置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门管 理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按 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 分。 防治水评估防治水评估表表表七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 配电设备和水仓等。采区排水系统符合规定。 10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水文地 质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防 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 不少于 1 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 2 人,复杂、 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 3 人) ,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至少 2 台专用钻机) ,建立专职探放水作业 队伍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未设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机构的扣 10 分,防治水技术人员少 1 人扣 5 分,专 用钻机少 1 台扣 5 分, 使用非专用探放 水设备探放水的扣 10 分,无专职探放 水作业队伍扣 10 分, 1 人未持有效证件 上岗的扣 10 分。 3 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实 施;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 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 水性图上标出;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定 期观测;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 理活动。 10 无计划或未实施的扣 10 分,未调查、标 绘的扣 10 分,标绘、记录等不符合要 求的一处扣 5 分,未建立观测系统的扣 5 分,未定期观测的扣 2 分,内容不全 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 2 分,未开展隐 患排查的扣 10 分。 4 防治水图件、基础台账内容符合规定,实现数 字化管理。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提出专门水 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10 少一种图件或基础台账的扣 10 分,图纸、 台账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的一处扣2分, 未按规定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的扣 10 分, 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 扣 2 分。 5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制定专项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0 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扣 10 分,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扣 10 分, 措施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 2 分。 6 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 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采掘各类防隔水煤(岩) 柱。 10 未按规定留设的扣 10 分,未标绘的发 现一处扣 2 分,在煤柱中采掘的扣 10 分。 7 年度内施工的水闸墙、防水闸门,必须有批准的 设计(设计单位要具有资质) 、经验收合格;具 备观测条件的水闸墙前安设摄像头,并定期进行观 测。 10 施工的水闸墙、防水闸门无设计的一处扣 10 分, 未经验收的一处扣 10 分,水闸墙 前无摄像头或未定期观测的扣5 分。 8 根据采掘接续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编制采掘 工作面年度、季度和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资料;若当 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及时发出水害通 知单。 10 缺报或未按要求发放水害通知单的扣 10 分,水害种类不能定性、定量、措施 无针对性、 不能指导生产的一处扣 3 分。 9 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编制探放水设计、 安全措施,并按设计施工,结束后提交探放水总结 报告存档。 10 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措施的一项扣10分, 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的扣 5 分,未提交 总结报告或未存档的扣 5 分。 10 矿井按规定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排查 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并于 6 月 20 前完成。建 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储备防洪抢 险物资。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大 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制定水害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雨季前组织一次救 灾演练。 10 无计划、 方案的扣 10分,重点工程一项未 完成扣 5 分, 一般工程一项未完成扣 2 分, 无制度的扣 10分,制度内容不全或不符合 规定一处扣 2分,未组织队伍、储备物资 扣 10 分, 不按规定停产撤人发现一次扣 10 分,未组织救灾演练扣10 分。 “三项”监察评估表评估表 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 号 评估内容评 分 办 法 1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一项(次) 扣 20 分;排查不全面、不及时的,一次扣 5 分。 未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 ”及 时填报隐患信息的,扣 10 分。 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的,一次扣 20 分。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 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按期进行 治理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一次扣 10 分。 3按核定能力均衡组织生产 按月度核算,超核定能力 10以上组织生产的,发 现一次扣 20 分。 4事故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发生一次死亡含井下病亡1- 2 人事故的,每死亡一 人扣 25 分。 重伤事故,每 1 人扣 5 分。 发生事故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一次 扣 50 分。 发生其他侥幸事故的,一次扣 10 分。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扣 10 分,500 万元以上的扣 25 分。 发生除事故外的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一次扣 25 分。 5配合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的,一次扣 25 分。 6安全指令落实情况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现场处理决 定、处罚等执法指令的,一次扣 25 分。 7 行政处罚情况 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停止作业和停止使用的,一处扣 10 分; 矿井停产整顿的,一次扣 25 分。 年度内累计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罚每 5 万元扣 5 分(以此类推,不足 5 万元的不扣分) 。 8其他 监察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评估办法 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注 “三项”监察评估表中的扣分均为扣完100 分为止;同一事由形 成的扣分,以分值高的条款扣分,不重复扣分。 ) 主题词印发煤矿安全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办。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 年 7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