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doc
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broadcast in coal mine of shanxi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广播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设计规范 智能调度室装备规范 GB 84 通信网技术标准汇编 GB 50252-1994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287-19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 具有生产调度广播、宣传通知、应急救援指挥、对讲通信等功能,用于井下主要巷道、停车场点、等候室、机电峒室、采掘工作面、作用地点等场所。 3.2 广播主机 用于对煤矿井下广播系统进行监测、控制,向广播分站发送语音广播信号或指令,与广播分站进行对讲通信。 3.3 井下广播分站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的广播分站于用播放音乐、通知等语音文件;接收控制中心的语音信号,并进行实时播放;可以与广播主机、局部区域内的广播分站之间进行对讲通信。 4 技术要求 4.1 井下广播系统的组成 系统一般由广播主机、话筒、(不间断电源)、井下广播分站、隔爆兼本安型电源箱、(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接口保护装置、接地装置、控制电脑和系统软件或(以及)其它设备组成。 4.2 一般要求 4.2.1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8、MT287-92、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4.2.2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宜为本质安全信号。 4.2.3 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2.5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 环境条件 4.3.1 系统中用于地面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5℃~30℃; b) 相对湿度40~70; c) 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3.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40℃; b)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4 供电电源 4.4.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 b) 谐波不大于5; c)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4.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20~+10; b) 谐波不大于10; c)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备用电源 4.5 功能要求 4.5.1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功能 a 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所有连接的井下广播分站进行广播和播放的功能; b 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特定井下广播分站、区域组进行播放功能; c 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对预制的语音、问候语、祝福语、音乐、上下班铃声等进行定时、循环、编程、强拆强插点选等方式自动播放等功能。 4.5.2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应急救援指挥功能 a 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可强行切掉所有广播而转入紧急播放内容,讲话完毕后自动恢复原有状态,用于紧急通知、灾情通报等,紧急播放内容也可连续重复播放; b 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对紧急呼叫应急指挥的广播语音进行录音、存储和回放功能。 4.5.3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 井下广播分站应具有与地面广播主机的对讲通信功能;宜具有井下局部区域或选定区域内井下广播分站之间的对讲通信功能。 4.5.4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a 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指示功能; b 井下广播系统软件宜具有GIS图(形)显示系统设备位置,便于管理; c 在单个井下广播分站出现故障时,不影响其它井下广播分站的正常运行; d 井下广播系统宜具有单个井下广播分站管理功能。 4.6 主要技术指标 a 故障率 井下广播系统中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少于2000小时。系统累计全年故障时间应不超过80小时(≤1),可用性大于99。有计划的停机、检修、升级和更新所耗时间不记为故障小时。 b系统容量 井下广播系统总容量应不少于300台广播分站; c 传输距离 地面广播主机与井下广播分站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d 井下广播分站的音量强度不小于85dB; e 井下广播分站的备用电源(必)须达到2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5 安装、使用与维护 5.1 安装与维护 5.1.1 在井下轨道巷、运输巷、停车场、等候室、变电所、水泵房、避难硐室(救生舱)、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人员行进和工作区域,应安设井下广播分站;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宜选用本质安全型井下广播分站; 5.1.2 井下广播分站、广播分站电源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3 井下广播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 井下广播系统中任何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确保井下广播系统的不间断工作; 5.1.5 井下广播系统的井下设备严禁带电打开检修; 5.1.6 井下广播系统电缆严禁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 5.1.7 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广播设备及传输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站; 5.1.8 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两小时时(或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容量80时,应在测试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换; 5.1.9 入井电线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设施;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广播主机应设置在调度室内,必须做到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设备发生故障时,备份设备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5.1.10 应配备专职维护人员,保证24小时都有维护人员值守。 5.2 技术资料 5.2.1 应建立以下文档 a 系统主设备、仪表、分站、电源台账(名称、型号、MA标志、购买时间、在用量、备用量等); b 设备故障记录表; c 检修及巡检记录; d井下广播系统运行日志。 5.2.2 煤矿应绘制井下广播系统设备线路布置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最长修改期不应大于6个月。布置图中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走向、芯线对数以及型号、系统分区表等。 5.3 备件 矿井应配备井下广播分站、广播分站电源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5.4 管理机构 5.4.1 煤矿(应有专门机构)调度中心负责井下广播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工作; 5.4.2 煤矿调度中心应制定井下广播系统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4.3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负责备案登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5.4.4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的验收工作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或者由其委托其它机构或单位)负责。 二○一一年二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