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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目录 第一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第三章 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现场检查 第一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 一、特种设备 (一)定义条例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二)范围(共二类八种) 1、承压类1锅炉、2压力容器、3压力管道 2、机电类(1)电梯、(2)起重机械、(3)客运索道、4大型游乐设施、(5)场(厂)专用内机动车辆 (三)名词解释(条例第九十九条P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产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轨道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安全监察 1、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特征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实施的活动。利用行政权利进行,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安全监察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 (1)模式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 2过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 等七个环节。 (3)职责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 三、历史沿革 萌芽阶段(1949~1954)新中国成立; 初建阶段(1955.4~1957)天津一工厂锅炉爆炸,8人死亡,64人受伤; 消弱阶段(1958~1962)大跃进精简机构; 重建阶段(1963~1965)由于1960~1962三年间发生锅炉爆炸626起; 撤消阶段(1966~1978)文革期间; 恢复阶段(1979~1981)1979年10月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批准了新增监察人员800名; 发展阶段(1979~1998); 加强阶段1998 年划转国家质检总局1999.1.16宁夏锅炉爆炸,江泽民指示“我刚才从电视上看到宁夏自治区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的消息,心里很是不安,象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这么做了,现在有些制度松弛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 四、我国安全监察组织机构 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省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市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县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五、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1、设计许可; 2、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3、维修许可; 4、充装许可; 5、使用登记;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7、检验单位核准; 8、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监督检查制度 1、强制检验制度;作业 人员考核 设计许可 制造许可 安装改造 维修许可 充装许可 使用登记 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 检验检测 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2、执法检查制度; 3、事故处理制度; 4、监察责任制度; 5、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强制检验 现场监察 事故调查 处理 安全 责任追究 安全 状况公布 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一、法规标准体系(五个层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 技术法规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规则、检验规则; 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二)法规1、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2001年4月1日颁布施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 (三)规章目前我国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的行政规章有五个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11号令)2000.6颁布 2000.8.1施行 2、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号令)2001.9颁布 2001.11.15施行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 2001.12颁布 2002.3.1施行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2002.7.12颁布 2003.1.1施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6号令)2003.4.24颁布 2003.6.1实施 三、安全技术规范 1、安全监察规程类 2、技术检验规则类(其主要内容为具体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论) 3、资格认可规则类(其主要内容为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 4、监督管理办法类(其主要内容为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 四、主要技术标准 包括基础标准、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造标准、产品标准、辅机标准、附件标准、检验标准、试验标准、安装标准、运行标准、水质标准、管理标准等。 第三章 持证单位的管理 一、设计单位的管理(条例第1112条) (一)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1、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采用鉴定制度,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鉴定标记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书。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质检特函[2008]50号) 1、设计单位的必备条件(8条)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标准法规、工作场所、设计装备和手段、设计审批人员(有数量要求)、设计经验和能力。 2、设计单位的认可类别与级别 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4个类别、10个级别 j A类A1级A4级; j C类C1级C3级 j D类D1级~D2级 j SAD类 系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k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3个类别、16个级别。 GA类长输管道 GB类公用管道 GC类工业管道 l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资格许可依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规则进行 (三)设计环节监管 ①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条例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10、13、14、15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监督内容资格许可、型式试验、出厂资料、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与监督。 (二)资格许可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2号令) (二)制造许可制度条例14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含压力管道、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等)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有效期4年。其中 1、锅炉按蒸汽压力高低分A/B/C/D级 A级压力不限 B级P≤2.5MPa C级P≤0.8MPa、且D≤1T∕H D级P≤0.1MPa 2、压力容器按压力、介质、功能分A∕B∕C∕D级 A类A1超高压、高压,A2三类低中压,A3球罐,A4非金属,A5医用氧舱。 B类气瓶B1无缝,B2焊接(液化气、乙炔),B3特种气瓶 C类C1铁路罐车,C2汽车罐车、长管拖车,C3罐式集装箱车 D类D1Ⅰ类压力容器,D2Ⅱ类压力容器 (三)质量监督检验(条例第21条) 1、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的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实施制造、改造过程监检,但压力管道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条例14条已规定,但具体监检规则尚未出台。 2、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按照条例41、46条规定监检,并对结果、结论负法律责任。 (四)制造环节监管 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安装许可制度 1、条例第17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施工前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处罚无证施工条例75条10~50万元罚款。 (二)锅炉安装的监督管理 1、依据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2、内容(1)锅炉房位置要求①靠近热负载、②便于燃料运输和灰渣的排出、③地标高于洪水500MM以上、④符合规程、⑤留有余地、⑥与周围环境(建筑)的距离应单独建造。 2锅炉房建筑要求(10条)(3)锅炉安装质量监检 (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 依据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检规则 (四)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 1、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2、电梯安装必须由制造单位或通过合同的许可单位进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质量和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四、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1、依据条例16、17条 2、处罚条例79条 3、程序书面告知市(地)级安全监察部门,施工过程必须经监检并合格,方可投用. 4、维修分类 1重大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更换、修理受压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更换、修理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 (2)一般维修。 5、改造分类 (1)重大改造 ①锅炉改变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②压力容器改变受压元件结构及充装介质、用途; ③电梯改变主参数、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类型、驱动主机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一般改造出上述以外的改造。 6、监督按照条例51条、52条实施监察,按照72条监检。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及监督管理 1、依据条例第38条,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公布、2005年7月1日实施),共分11类36项。 2、对象(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客运索道作业(安装、维修、司机、编索)、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安装、维修、操作)、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伐维修)、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管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3、考核发证市以上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办理、证书由国家局(统一格式。 4、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办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均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网站。 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一、使用单位的义务(条例规定的义务共13项) 1、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条例第23条)。 2、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义务(条例24条)。 3、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的义务(未登记,处2000元~2万元罚款。条例83条); 4、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义务(未建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业整顿)。 5、日常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义务(第27条)。 6、报检义务在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第29条)。 8、对报废设备注销的义务 9、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义务(第32条)。 10、电梯维修、保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义务。 11、为大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的特别义务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2、使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条例第39条、40条)。 1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义务。 二、条例对使用单位的要求(第83条90条)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管理安全监察的主要方式 1、对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3、对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的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4、逐步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四、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三落实”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91条,条例第5条,均有规定。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三安全管理人员。 3、落实定期检验 (1)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法定的强制性检验; (2)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检要求; 3)检验后,应针对设备状况和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措施; (4)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方可重新使用。 (二)“两有证” (1)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注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设置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五、锅炉使用管理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1、新锅炉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带 1、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制造、安装过程监检证明 2、安装质量证明书; 3、其余锅炉安全管理三各项规章制度等; 4、登记表、卡。 ▲安全监察部门 1、审查锅炉登记卡和交验的资料; 2、确认产品质量; 3、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司炉工持证制度 (三)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 1、外部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 结论有三种允许运行 监督运行 停止运行 2、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停用一年以上恢复使用前 (3)受压元件重大维修或改造后; (4)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3、水压试验每六年一次,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一次 (四)、锅炉房的基本要求 (一)锅炉房的建造 1、应单独建造。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或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如果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必须满足蒸规等。 3、不易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若必须设在地下室,应当通风。 4、不得与甲、乙类、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 5、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二)锅炉房实施审批制度 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有与相邻建筑有关的锅炉房的图纸交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六、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1、新增压力容器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 (1)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 (2)监检证 (3)安装质量证明书及安装质量监检证(必要时) (4)其余有规定的 (5)压力容器登记卡盖单位章 ▲市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1)审核压力容器登记卡和交验的资料; (2)确认产品质量; (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1~3级可发证; (4)输入微机。 ▲使用单位 (1)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注;①、槽车、长管拖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办证;②4级“监控使用”;5级报废。 2、在用压力容器 (1)气瓶充装站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按条例第22条规定应当经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取得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有效期4年。 (2)气瓶充装许可证实行年度监督监察制度。 年审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2、在用压力容器登记程序 3、压力容器分类 1)固定式 一、二、三类;超高压容器、氧舱。 (2)移动式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及各类气瓶 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年度检验每年一次 (2)全面检验1~2级,每6年至少一次 3级,每3年至少一次 4级,监督检验 5级,报废 (3)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至少一次 5、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1)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应当经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取得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有效期4年。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条例第80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实行年度监督监察制度 年审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实行定点充装单位充装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不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不得由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充装后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4)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考核取证制度 (5)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管理 ①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必须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充装单位钢印、气瓶编号钢印。 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储备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③气瓶充装单位向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送检等。 ④气瓶充装站应负责经销网点的安全管理 6)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①氧气瓶3年、30年报废 ②氮气瓶5年、30年报废 ③液氨、液氯钢瓶2年、12年报废 ④溶解乙炔气瓶3年 ⑤液化石油气瓶0.5、2.0、5.0、10、15 前三次检验,每4年检一次;第四次周期3年。15年报废 (7)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进行。 七、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一)分类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二)登记制度国家局负责跨省长输管道的登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颁发所辖范围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三)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和压力管道的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市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四)定期检验制度 1、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 2、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1级~2级周期不超过6年 3级周期3年 4级判废 3、公用管道检验周期不超过6年 4、长输管道(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全面检验每5年一次 八、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登记制度 1、监督检验按照条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应当设施监督检验。 2、登记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安全监察部门登记注册。(条例第25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 3、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1、注册登记表;2、试运行记录;3、施工方案;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5、其他。 ▲监检单位1、审查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2、接申请后,10日内出具报告;3、检验合格,签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使用单位向市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注册登记表二份;2、作业人员资格证;3、维保合同、维保单位资格证;4、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监察部门1、5日内完成审核,合格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厂内机动车辆注册后,核发牌照。 ▲使用单位1、领取注册登记表;2、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证书。 (二)作业、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制度 1、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和考核由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2、其余由市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三)定期检验制度 1、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2、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2年; 3、施工升降机定检周期1年; 4、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定检周期为1年。 5、大型游乐设施分A.B.C三级 A级国家游乐设施监检单位监检和定期检验; B、C级所在地区经国家局授权的监检单位进行监检和定检。 在用游乐设施定检周期1年 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检周期1年; 7、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15日 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8、检验结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现场监察 现场监察的具体内容 可以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检查内容 1、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人员资格。 2、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质量管理。 3、检查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 4、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5、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6、抽查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7、抽查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档案管理。 8、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 9、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10、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 11、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管理。 12、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3、生产现场的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和现场实际。 14、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15、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16、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检查内容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设备档案; 4、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5、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6、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人员档案; 7、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检查内容 1、锅炉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登记及检验标志; 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3、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 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8、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运行参数; 9、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0、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本体、阀门、管道状况; 11、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12、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水(介)质处理; 13、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14、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其它; 15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检查内容 1、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登记及检验标志; 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 3、液位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铁路、汽车罐车等是否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8、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有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9、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运行参数; 10、液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1、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符合本体、阀门状况; 12、是否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13、设备的本体是否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4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检查内容 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合格标志及警示标记; 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安全装置; 4、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5、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6、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有安全开关并灵敏可靠维保情况; 8、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确认维保作业人员能否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9、是否有维保记录; 10、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