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贵州大河煤矿项目部.doc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贵州大河煤矿项目部 “三违”以及非人身事故 界 定 标 准 一 、注明 1、按照“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定义。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技术”等有关条款,以及我矿“安全管理文件、矿规章制度、施工技术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制定的本“三违”界定标准。 2、本“三违”界定标准是以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主,未涉及物、机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等内容。 3、本“三违”界定标准,采取以井下工作为主,地面合用的原则而制定。 4、本“三违”界定标准中的一般“三违”,在实际工作中按其违章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和有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可升级认定为严重“三违”。 5、制定本“三违”界定标准,由于时间紧,未能对全项目各工种及各工作内容逐一编制,覆盖面较小,有待于不断补充完善。 6、所制定的“三违”界定标准内容可能存在用语、用词、界定上的错误。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给予批评指正,以有利于我们及时修正、补充。 二、关于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的规定 1、抓到“三违”的人员,必须让被抓人员签字确认。签字内容“以上所抓违章事实属实,并签上姓名、年、月、日、班次”。否则该“三违”既不作为管理人员个人抓“三违” 统计考核指标,也不作为单位考核处罚依据。 2、凡原规定每月抓“三违”指标为2个及2个以上的人员,每季度中每人至少抓一人次严重“三违”。 3、所抓的一般“三违”罚款20~50元,严重“三违”50~100元。 4对月度完成抓“三违”指标的,每超一人次一般“三违”奖20元/人次,严重“三违”奖40元/人次。 5、对月度完不成抓“三违”指标的,每少一人次,一般“三违”罚30元/人次,严重“三违”罚50元/人次。 6、本补充规定自11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部分按公司、项目部相关原文件执行。 序号 一 般 “ 三 违” 一 通用部分 1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穿戴不符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 2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3 不服从井口检身人员管理的。 4 在人车上打闹的。 5 上下井携带小型器具不用工具包的。 6 上下井不按规定方向进出罐笼的。 7 进出罐笼不放罐帘子或提前掀起罐帘子的。 8 乘座人行车坐姿不端正、不规范,将身体任一部位露出车外的。 9 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等矿有关规定,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等现象的人员。 10 坐安全帽、坐轨道休息等各类不规范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 11 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的人员。 二 提升运输部分 12 水平巷道人力推车不按“安全规程”要求推车的。 13 电机车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使用灯、铃、闸、撒沙装置有一处失去功能的机车; ② 超挂车辆; ③ 超速度行驶; ④ 两车同向行驶时两车距离不足100米的; ⑤ 车场内调车时顶车不挂链子; ⑥ 车辆正常运行时采用顶车作业; ⑦ 随意占道抢道; ⑧ 把车辆停放在距道岔2.5米以内的位置; ⑨ 违犯机车停车规定的。 14 连车时矿车销子不闭锁的。 15 在未停电、闭锁及未经允许情况下横跨皮带和溜子的。 三 机电 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不使用规定的保险丝; ②不正确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③由于工作不规范造成设备损伤、有缺陷、电器设备失爆的。 四 掘进和支护 17 承压(包括供水、供风、供油、供液)管路系统中用铁丝、单腿销代替U型销。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敲帮问顶的 ①开工前; ②打眼前; ③装药前、 ④打锚杆眼前; ⑤初喷前; ⑥架棚前; ⑦放炮后。 19 无人监护时找顶的。 20 找顶、找帮、不使用长把工具的。 21 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1/3以上仍继续放炮的。 22 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的施工负责人。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耙岩与迎头工作平行作业时,耙装机回头轮的倒楔距迎头距离小于8米; ② 耙装机回头轮倒楔前2米处不设安全警戒线的现场负责人; ③ 耙装机耙斗运行区域内有人逗留、经过时运行耙装机的; ④耙装机运行时,擅自闯入(进入)耙头运行区域内的。 五 井下爆破 24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装药时不使用水炮泥和规定的炮泥封口; ②炸药乱扔乱放; ③装药时用炮棍猛力捣动炸药; ④随装药随联线; ⑤装药期间有人干与装药无关工作的。 26 放炮时不按规定发出放炮信号的。 2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② 明电放炮; ③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母线放炮; ④ 放炮母线悬挂不符合“规程”要求; ⑤放炮后不收母线。 28 不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用制度。 六 通风、瓦斯、防尘 29 未按“规程”要求携带瓦斯便携仪。 30 瓦斯便携仪未按“措施”要求挂设在规定地点。 31 不及时填写瓦斯管理牌板。 32 不填风机管理牌板。 33 班中检查瓦斯次数少于“规程”要求。 34 风筒破损严重不及时修补或更换的。 35 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 36 掘井巷道撒水除尘不用喷嘴。 七 其他 37 井上、下高空作业(2米及以上)不带安全带的。 38 转借、涂改、伪造特殊工种证者。 九 违章指挥 39 所有指挥、安排职工有违章作业行为之一的。 40 无措施安排施工。 41 对新工人不认真进行入井、班组三级教育即安排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2 职工换岗位、工种,不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3 长期不上班(一年),不进行相应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4 中短期不上班,不进行有关规程措施学习并察看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安排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5 不按规定认真召开班前会、班后会,特别是班前会不进行针对性安全工作安排的责任者。 46 违反先安全后生产原则,不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整改、确认、挂牌的负责人。 47 安排两人以上职工一起作业,不指定安全责任人的负责人,或应安排两人以上执行作业,而安排独立作业的负责人。 48 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时指挥职工进行冒险作业的负责人。 49 不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安排的负责人。 50 现场遇有要求或必须制订补充安全措施才能作业的情况,在未定补充措施而安排、指挥作业或明知此情况而放任不管的责任者。 51 违反有关规程、措施或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而安排、指挥作业的负责人。 52 措施审批手续尚未齐全而安排指挥施工的管理者。 53 措施的贯彻、签名考试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工作的责任人。 54 不执行班前会安排又不请示汇报,擅自改变作业的。 55 安排喝酒人员、严重疲劳、情绪严重不稳定人员上岗工作的。 56 现场遇有临时性的工作,在不制订、落实应急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指挥职工冒险蛮干的。 57 现场应有专人指挥而不安排专人指挥,应有专人监护而不安排专人监护的负责人。 58 其他未涉及到的,经研究认定的属一般“三违”的行为。 序号 严 重 “ 三 违” 1 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入井; (2)酒后上岗; (3)无证上特殊工种岗位; (4)安排无证人员上特殊工种岗位的。 3 乘座人行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抢上; ② 抢下; ③ 不挂护身链; ④ 身体某一部位露出车外的。 4 电气保护系统甩掉不用。 5 井上下带电违章作业。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检修或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停电; ② 检修设备和处理电器故障不停电; ③ 停电后不按规定验电; ④ 停电、验电后不按规定对地放电; ⑤ 停电后开关不闭锁; ⑥停电后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告牌。 7 不按规定及时支护的。 8 擅自进入盲巷。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雷管不用专用雷管箱; ② 存放或运送雷管箱未加锁; ③ 不是放炮员运送; ④不用专用炸药包运送炸药的。 10 放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将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完好的箱内; (2)炸药或雷管箱不加锁; (3)炸药或雷管箱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要求; (4)不执行“一炮三检”; (5)不检查工作面20米范围内是否符合放炮要求; (6)不检查炮眼内异常情况进行装药。 11 坐炸药或雷管箱的责任人。 12 利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的能力。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做炮头不使用竹棍扎孔; ② 雷管由药卷外面斜插或捆在药卷上; ③ 一个药卷插两个以上雷管、他人代替放炮员做炮头(引药); ④ 雷管脚线未短路; ⑤在电缆、机电设备处、支架不完好的地点做炮头。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放炮后违反规定时间进入工作面; ②放炮员、班长不检查放炮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 ③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或警戒距离不够; ④在放炮警戒线以里放炮。 15 处理瞎炮不执行“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6 瓦检员有空班、漏检、假检等情形之一的。 17 人为无计划停风;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 18 损坏通防及安全监测设施的责任人。 19 随意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20 综掘机、采煤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开机前未发出报警信号。 21 对安全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签字。 22 打击、谩骂、侮辱、报复、殴打安监、质检人员及其他制止“三违”人员的当事人。 23 无证驾驶车辆者。 24 将车辆交给非在岗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的。 25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26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设备不完好或其它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开工的负责人。 27 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不采取避险措施的负责人。 28 无措施安排指挥施工。 29 工作时间内有睡觉、脱靴、摘灯、摘帽等情形之一的。 30 隐瞒事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弄虚作假的人员。 31 其它经领导分析属违章指挥行为的。 32 其他未涉及到的,经研究认定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的 。 非伤亡事故的等级界定标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中断、工程或物质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和伤亡事故只是毫厘之差的问题,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据有关专家的统计表明,事故中无伤亡的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10倍以上。况且,非伤亡事故造成了工程、物质的损失,并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应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根据原煤炭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在作了一些必要补充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东滩矿非伤亡事故等级界定标准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⑴发生的非伤亡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⑷井下发生的火灾,致使封闭采区或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 ⑸井下发生的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⑺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⑻发生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⑴发生的非伤亡事故使全矿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⑵井下发生的火灾,致使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掘进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以上; ⑺巷道冒顶5m含5m以上; ⑻发生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30min以上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⑵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2; ⑶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⑷除一级、二级规定以外的火灾; ⑸在富水区域内施工,不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而发生水灾,致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 ⑻巷道冒顶5m以下; (9)运输大件设备发生的翻车、掉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 (10)发生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2万元)以上。 四、说明 1、本界定标准,采取以井下工作为主,地面合用的原则而制定。 2、本界定标准中的事故等级,在实际事故分析中可按其事故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升级认定。 3、制定本界定标准,主要根据原煤炭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要求而定,但由于实际非伤亡事故的多样性,主、客观原因的复杂性,在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将根据事故分析认定的主、客观原因及责任大小,具体研究考核。 4、由于时间紧,所制定的界定标准不可能对矿井各种非伤亡事故内容逐一分类、分级编制,覆盖面上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其内容可能存在用语、用词、界定上的错误,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给予批评指正,以有利于我们及时改进。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