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第三册定稿.pdf
前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 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 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 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 神,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范与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防范与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借鉴吸收兄弟 省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及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 编印了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监管部门监 督检查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 ) 。 清单内容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等行业(领域)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和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通用清单。鉴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督检 查体系庞大,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较 多且在不断地修改变化之中。加之时间仓促,水平有限, 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因此,本清单仅作为企业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基本参考,敬请 使用者谅解并提出批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时应结 合本企业实际,在参考本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 专用清单,监管部门在使用时应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为准。 衷心感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编写清 单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 2017 年 9 月 目录 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清单..............................................................1 1、建材行业..................................................................................................... 1 2、水泥生产行业...........................................................................................36 3、食品生产行业...........................................................................................76 4、酿酒行业.................................................................................................105 5、啤酒行业.................................................................................................123 6、饮料生产行业.........................................................................................163 7、烟草生产行业.........................................................................................185 8、烟草批发经营行业.................................................................................202 9、商业批发经营行业.................................................................................209 10、商业零售经营行业...............................................................................219 11、商场........................................................................................................228 12、集贸市场...............................................................................................257 13、餐饮企业...............................................................................................270 14、宾馆酒店等住宿企业...........................................................................299 15、未归类小微行业...................................................................................326 16、造纸行业...............................................................................................370 17、纺织行业...............................................................................................390 18、家具制造行业.......................................................................................429 19、印刷行业...............................................................................................478 20、机械制造...............................................................................................496 21、汽车行业...............................................................................................543 22、硫酸生产企业(试行).......................................................................584 23、氯碱生产企业(试行).......................................................................644 24、涉氨制冷企业.......................................................................................741 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1、建材行业 河南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部 门 基础 管理 资质 证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 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 商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安全设施 “三同 时” 安全设施 “三同 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1-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 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公 安 厅 、 省 消 防 总 队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各级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 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2- 安全管理 机构安全 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 机构安全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 情况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 责任;分客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 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 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 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 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 具有较大危险、 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3- 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 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制度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制度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16 号) 安全生产 奖励和惩 罚制度 安全生产 奖励和惩 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 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 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4- 具有较大 危险、危 害因素的 生产经营 场所安全 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 危险、危 害因素的 生产经营 场所安全 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 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有关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制 度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并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放。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相关方及 外来用工 (单位) 管理 相关方及 外来用工 (单位)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 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 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 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 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 例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 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 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 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5-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 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3 号)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派遣工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30 号)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 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6-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 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 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转岗、复 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 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 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四新”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 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 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 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 -7-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 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培训 档案 安全培训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重大危险 源档案 重大危险 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 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施;5)重大 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7)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 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安全生产法 -8-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 录档案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 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 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 奖惩记录 档案 安全生产 奖惩记录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 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 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 会议记录 档案 安全生产 会议记录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 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 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 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 记录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协议 书 安全协议 书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 档案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 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 法 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 理 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 理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2、应对重大 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3、应制定重大危险源 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一次。4、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9- 安全 生产 投入 安全费用 提取 安全费用 提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 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 安全费用 使用情况 安全费用 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 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风险抵押 金存储或 安全责任 险购买情 况 风险抵押 金存储或 安全责任 险购买情 况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制度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 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济预算。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 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应急 管理 应急救援 组织 应急救援 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 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 应急救援 物资 应急救援 物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10-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救援 预案的制 定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 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 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 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 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 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 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 预案评审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 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 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 演练 应急预案 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 -11- 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 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 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机构和人 员 机构和人 员 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相关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 法 质 监 局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检验检验 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 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 法 保养记录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 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设备档 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 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12-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或操作规 程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或操作规 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 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 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 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 康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 省 安 监 局 机构、人 员设置 机构、人 员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 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 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 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 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 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 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 职业健康 检查 职业健康 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 -13- 职业病危 害申报 职业病危 害申报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 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 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 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 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 档案 职业卫生 基本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 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 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 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 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 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 录; 9)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存在职业禁忌证、 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 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 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 职业病防治法 -14-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 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 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防护设施 和个人防 护用品 防护设施 和个人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 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防护 用品 劳动防护 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 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 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 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 以下)。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 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 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职业病防治法 说明书 设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化学品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15- 其他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标准化 安全生产 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 行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基本规范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特种设备 通用要求 登记及检 验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 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质 监 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 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 法 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 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 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 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 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锅炉人员配备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 数量配备1 蒸发量小于 4t/h 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 1 名;2 蒸发量 小于 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大于或等于 4t/h 的锅 炉(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2 名, 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1 名,水处理操作人 员不少于 1 名;3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供热 量24.5MW) , 大于或等于 10t/h 的锅炉 (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 , 特种设备使用安 全管理规范 质 监 局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