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_T 1105—2009 锚杆钻机用玻璃钢支腿.pdf
目 次 前 言 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支腿型号1 5 基本性能参数2 6 技术要求2 7 试验方法3 8 检验规则3 9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4 Ⅰ MT/T1 1 0 52 0 0 9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凿岩机具检测检验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江 阴矿山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振林、 王路、 黄建忠、 宫龙颖、 阎岩。 Ⅱ MT/T1 1 0 52 0 0 9 锚杆钻机用玻璃钢支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锚杆钻机用玻璃钢支腿 以下简称支腿 的术语、 型号、 基本参数、 技术要求、 试验 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与煤矿锚杆钻机配套使用的玻璃钢支腿, 也可供其他种类煤矿钻孔与凿岩机械配套 用玻璃钢支腿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T2 8 2 92 0 0 2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 B3 8 5 41 9 8 3 纤维增强塑料巴氏 巴柯尔 硬度试验方法 G B/T5 3 5 22 0 0 5 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平行板外载性能试验方法 G B/T1 0 1 1 11 9 8 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5 5 8.32 0 0 5 煤矿井下用塑料管材 第3部分 玻璃钢管材 MT/T9 0 32 0 0 2 煤矿用气动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 J C5 5 21 9 9 4 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玻璃钢支腿 c y l i n d e ro f g l a s s f i b e r - r e i n f o r c e dp l a s t i c 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制成结构层, 用树脂或钢、 铝合金、 尼龙等材料作为内衬层组成缸筒; 由外缸 筒和多级或单级内缸筒 或活塞杆体 构成的可伸展气缸或液压缸支撑体, 用以支撑钻孔机械或凿岩机 械, 并能对其施加推进力的支腿。 4 支腿型号 4.1 支腿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4.2 主参数中, 最大推进力值以5的倍数定制; 最大工作高度值圆整至十位, 并以5的倍数定制。 4.3 气动支腿的最大推进力为0.6 3MP a工作气压下的推进力, 液压支腿的最大推进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下的推进力。 1 MT/T1 1 0 52 0 0 9 5 基本性能参数 5.1 支腿的基本性能参数见表1。 表1 基本性能参数 序号项 目单位参 数 1 伸展级数 2 工作压力 MP a 3 推进力 k N 4 最大伸展高度 mm 5 最小收缩高度 mm 6 缸筒水压失效环向应力 MP a1 5 0、2 0 0、2 5 0 7 缸筒安全系数 ≥1 0 8 质量 k g 9 适用介质 5.2 气动支腿的基本性能参数中, 应分别列出工作气压为0.4 0、0.5 0、0.6 3MP a下的推进力。 5.3 对伸展级数多于1级的支腿, 应列出支腿各伸展级的推进力。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支腿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并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相同规格的缸筒应能 互换。 6.2 外观与空载性能 6.2.1 支腿表面应平整、 光滑, 并不应有裂隙、 结构分层等明显缺陷。 6.2.2 支腿装配后伸缩运行应平稳, 不应有卡滞等异常现象。 6.3 安全性能 6.3.1 支腿缸筒结构层的水压失效环向应力, 应在表1规定的数值中选取; 其安全系数可由产品制造企 业自定, 但应不小于1 0。 6.3.2 支腿缸筒在其安全系数倍最大工作压力的水压下, 应不出现破损、 变形、 渗漏等异常。 6.3.3 支腿缸筒内衬层可采用树脂、 钢、 铝合金、 尼龙等材料, 但水压渗漏性能应符合J C5 5 21 9 9 4的 规定。 6.3.4 支腿缸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MT5 5 8.32 0 0 5的要求。 6.3.5 支腿缸筒的表面电阻值应不大于3.01 0 8Ω。 6.3.6 支腿缸筒平行板外载刚度应符合J C5 5 21 9 9 4的规定。 6.3.7 支腿缸筒外表面的巴氏硬度应不小于3 5。 6.3.8 支腿的耐冲击性能应符合MT/T9 0 32 0 0 2的要求。 6.4 推进性能 6.4.1 在额定条件下, 支腿的推进力应不小于规定值的9 5。 6.4.2 支腿的最大伸展高度应不小于规定值的9 5, 最小收缩高度应不大于规定值的1 0 5。 6.5 密封性能 6.5.1 液压支腿组装后, 在最大工作压力1 .5倍的压力下 最大工作压力大于1 6M P a时, 按1 .2 5倍 , 不应有渗漏现象。 2 MT/T1 1 0 52 0 0 9 6.5.2 气动支腿组装后, 在0.8 0MP a供气压力下, 不应有渗漏现象。 6.6 质量 支腿质量应不大于规定值的1 0 5。 7 试验方法 7.1 基本要求检查 支腿制造质量由制造厂予以保证, 并应有相关的检验记录。 7.2 外观与空载性能检测 7.2.1 支腿的外观质量用目测进行。 7.2.2 支腿组装后的空载伸缩运行试验时, 应反复使支腿全行程伸展与收缩三次以上, 观察支腿运行是 否正常。 7.3 安全性能试验 7.3.1 支腿缸筒的水压失效环向应力试验按J C5 5 21 9 9 4规定的方法进行, 所确定的水压失效环向应 力值应等于或大于试验值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7.3.2 支腿缸筒的水压耐压试验时, 先将试验压力值调整至最大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倍, 然后保压 2m i n, 检查缸筒是否正常。 7.3.3 支腿缸筒内衬层的水压渗漏性能试验按J C5 5 21 9 9 4规定的方法进行。 7.3.4 支腿缸筒的阻燃性能试验的样品在实物上截取并应按MT5 5 8.32 0 0 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3.5 支腿缸筒的表面电阻试验的样品在实物上截取并应按MT5 5 8.32 0 0 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3.6 支腿缸筒的平行板外载刚度试验按G B/T5 3 5 22 0 0 5规定的方法执行。 7.3.7 支腿缸筒的巴氏硬度测量按G B/T3 8 5 41 9 8 3规定的方法进行。 7.3.8 支腿的耐冲击性能试验按MT/T9 0 32 0 0 2规定的方法进行。 7.4 推进性能试验 7.4.1 支腿推进力测量时, 将力传感器安装于推进力轴线方向上, 在规定压力下测量支腿推进力的大 小; 支腿的伸展级数多于1级时, 应分别测定各伸展级的推进力。推进力试验用的力传感器精度应不低 于1。 7.4.2 支腿最大伸展高度与最小收缩高度用钢板尺测量。 7.5 密封性能试验 7.5.1 液压支腿的密封承压试验时, 将系统加压至规定的压力并保压3m i n, 观测支腿密封状况。 7.5.2 气动支腿的密封承压试验时, 将系统加压至0.8 0MP a并保压3m i n, 观测支腿密封状况。 7.6 支腿质量测量 支腿质量用称重法测量。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支腿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2。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完成, 每台支腿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所有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方 可出厂。 8.2.2 出厂检验项目中的缸筒阻燃性能与表面电阻试验, 主参数相同的支腿, 批量不足1 0 0套时随机抽 取一套进行检验, 批量大于1 0 0套时按G B/T2 8 2 9的规定进行检验。 8.2.3 出厂检验项目中的支腿耐压、 内衬层防渗漏试验项目, 主参数相同的支腿, 批量不足1 0 0套时随 机抽取两套进行检验, 批量大于1 0 0套时按G B/T2 8 2 9的规定进行检验。 3 MT/T1 1 0 52 0 0 9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连续停产半年以上, 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的产品已两年时; d 正常生产的产品结构、 材料、 工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表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 质量特征 类别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制造质量 B6.17.1√√ 2 外观与空载性能 B6.2.1,6.2.27.2.1,7.2.2√√ 3 水压失效环向应力 A6.3.17.3.1 √ 4 支腿耐压性能 A6.3.27.3.2√√ 5 内衬层防渗漏 A6.3.37.3.3√√ 6 阻燃性能 A6.3.47.3.4√√ 7 表面电阻 A6.3.57.3.5√√ 8 外载刚度 B6.3.67.3.6 √ 9 表面巴氏硬度 A6.3.77.3.7 √ 1 0 耐冲击性能 A6.3.87.3.8 √ 1 1 推进力 B6.4.17.4.1 √ 1 2 伸展、 收缩高度 B6.4.27.4.2 √ 1 3 密封性能 A6.57.5√√ 1 4 质量 B6.67.6 √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产品批量不大于5 0套时, 应按G B/T1 0 1 1 1 1 9 8 8随机抽取三台 套 进行型式检验。对A类项目, 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有任一项不合 格, 应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重新检验, 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不合格。对B类项目, 有三项不合格则 判该批不合格; 有两项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重新检验, 若任意一套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 不合格。批量大于5 0套时, 抽样方案采用G B/T2 8 2 92 0 0 2, 除非有其他标准另有规定, 一般选用一次 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Ⅱ, 不合格质量水平R Q L不大于4 0。 8.3.3 型式检验中的水压失效环向应力项目, 当支腿耐压性能试验符合要求时不必进行检验。 9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9.1 标志 每台 套 支腿应设置铭牌或标识, 铭牌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料制作。铭牌或标识应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 b 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c 企业名称、 地址。 9.2 包装 每件产品应单独包装, 包装应牢固、 可靠, 并采取防潮、 防晒措施, 包装箱内应放置以下随机文件 4 MT/T1 1 0 52 0 0 9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与安全标志管理有关的文件。 9.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 不得受雨水浸蚀, 搬运及装卸过程中不得抛置或冲撞。 9.4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放置在空气干燥流通的地方, 防止受潮、 雨淋、 日晒、 腐蚀以及其他损伤。 5 MT/T1 1 0 52 0 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