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_T 191—89 煤矿井下用橡胶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pdf
目 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 技术要求1 4 酒精喷灯火焰燃烧试验1 5 导电性能试验3 6 试验报告内容3 7 检验程序3 8 标志3 Ⅰ MT/T1 9 1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部标准 煤矿井下用橡胶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MT/T1 9 1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 9 8 9 - 0 3 - 3 1批准 1 9 8 9 - 0 4 - 0 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橡胶管的阻燃性能, 导电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检验程序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输送液体、 气体、 物料用橡胶管制品。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 S O/D I S 8 0 3 0 地下采矿用橡胶和塑料管燃烧试验方法 。 2 引用标准 MT1 8 1 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MT1 8 2 酒精喷灯燃烧器的结构与技术要求 3 技术要求 3 . 1 阻燃性能要求 试件按本规范作火焰燃烧试验时, 当酒精喷灯燃烧器移走后, 每组6条试件的火焰和火星燃烧时间 的算术平均值不得大于3 0s。 3 . 2 导电性能要求 表面电阻值规定 试件按本规范作导电性能试验时, 对于煤矿井下用各种不同用途的橡胶管, 其测试试件内外壁表面 电阻值必须满足 a . 排水、 给水用管 其管外壁表面电阻值不得大于11 0 9Ω。 b . 正压风管 其管外壁表面电阻值不得大于11 0 8Ω。 c . 喷浆用管 其管内、 外壁表面电阻值不得大于11 0 8Ω。 d . 井下液压用管 其管内、 外壁表面电阻值不得大于11 0 8Ω。 e . 负压风管及抽放瓦斯管 其管内、 外壁表面电阻值不得大于11 0 6Ω。 4 酒精喷灯火焰燃烧试验 4 . 1 试验原理 将试件置于酒精喷灯燃烧器的火焰之上, 按规定时间燃烧后, 移开酒精喷灯燃烧器, 测定被测试件 的火焰和火星燃烧时间, 在试验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每一条试件的变化情况, 直至试件上或滴落物上任何 火焰或火星燃烧熄灭为止。 4 . 2 试验装置 4 . 2 . 1 燃料从酒精容器经过透明塑料软管进入酒精喷灯, 并且应将试验装置放置在试验箱 如图1 内, 以便保持在弱光下进行试验, 试验装置如图2所示。 4 . 2 . 2 燃料应符合MT1 8 1中3 .2 .2条的规定。 4 . 2 . 3 计时仪应符合MT1 8 1中3 .2 .3条的规定。 4 . 3 试件制备 1 图1 图2 2 MT/T1 9 18 9 a . 试验用试件应从产品中任意裁取, 每一试件的长为3 0 5mm; b . 试件数量为6件。 4 . 4 试验方法 4 . 4 . 1 试验时酒精喷灯燃烧器底与试件的相对位置应符合图2要求, 即试件应水平夹持, 试件外缘与 酒精喷灯燃烧器间的距离为5 0mm, 酒精喷灯燃烧器底座与水平方向成4 5 。 4 . 4 . 2 酒精喷灯的火焰长度, 火焰温度及燃料消耗应符合MT1 8 1中3 . 4 . 2条的规定。 4 . 4 . 3 燃料容器内的液面高度应符合MT1 8 1中3 . 4 . 3条的规定。 4 . 4 . 4 试验时将试件置于火焰中燃烧, 燃烧时间为6 0s。 4 . 4 . 5 试验时试验箱内的空气流动应不影响试验的结果。 4 . 5 酒精喷灯燃烧器的操作 酒精喷灯燃烧器的操作应符合MT1 8 2中的规定。 5 导电性能试验 导电性能试验应符合MT1 8 1中第4章中的规定。 6 试验报告内容 a . 材料鉴别应包括产品品种、 规格、 材料、 型号、 制造日期等; b . 试验环境; c . 试验结果。 7 检验程序 7 . 1 各煤炭公司、 矿务局煤矿不得擅自采购未经能源部指定检验单位 国家采煤机、 带式输送机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 以下简称质检中心 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橡胶管。 7 . 2 各制造厂须持主管上级部门的介绍信向能源部指定的检验单位 质检中心 申请检验煤矿井下用 橡胶管, 橡胶管经抽检合格认可后, 由检验单位签发下井工业试验许可证或检验合格证, 检验合格证有 效期为2年。 7 . 3 各煤矿使用单位可委托能源部指定检验单位 质检中心 对其已购或拟购的煤矿井下用橡胶管进 行复核。 7 . 4 能源部指定的检验单位 质检中心 有权对已发检验合格证的产品随时进行抽查复核。 7 . 5 在抽检中如发现与原检验产品不符且影响安全性能时, 则检验单位应向制造单位提出, 必要时可 撤销原发的检验合格证。 7 . 6 经批准后的合格产品, 如配方、 品种与原鉴定产品比较有变动时, 应重新申请送检。 7 . 7 原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后, 生产厂仍须履行手续重新送检, 待取得新的检验合格证后, 方可进行产 品的正常生产。 7 . 8 送检时说明产品的型号、 规格、 品种、 材料和制造时间。 7 . 9 生产厂须对每批 每批重量不得超过2 t 产品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出厂检查, 凡出厂检验不符合本规 范要求的产品, 不准供煤矿井下使用。 8 标志 获得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每一包装应有产品名称、 型号、 检验合格证编号、 制造年和月、 制造厂名称, 商标等标志。 3 MT/T1 9 18 9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发展都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宏、 王文召、 李国伟。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归口, 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 4 MT/T1 9 1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