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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煤矿) 顶板管理规定 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3条 各煤矿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4条 各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5条 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6条 各煤矿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各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7条 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9条 各煤矿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章、机构、制度 (一)、顶板管理领导机构 第10条 公司顶板管理领导组 组 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生产技术部、地测部、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各部门经理。 顶板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经理担任。 第11条 各煤矿顶板管理领导组 组 长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 成 员采掘、地测、安全等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地测部、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经理、采掘区(队)长、施工项目部经理 顶板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经理担任。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均要相应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认真开展顶板管理工作。 第12条 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计划性管理 1、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由生产副总经理主持,研究部署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2、公司于每年年底组织一次顶板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公司及各煤矿相关领导和部门参加,对年度顶板管理工作进行经验交流、总结,并进行评比、表彰。 3、公司、各煤矿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年度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修订顶板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4、煤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由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主持,专题研究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年末要进行总结。 5、公司及各矿有关顶板管理的会议均要有会议纪要,各矿的年度顶板管理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年度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季度顶板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顶板管理制度均要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13条 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公司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各矿每月进行一次顶板管理专项检查,队组班班进行质量验收。 2、各级检查验收人员要把顶板管理做为日常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五定”处理。若发现重大顶板安全隐患要及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14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中采煤、掘进专业有关顶板管理的规定。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班评估工作。 第15条 完善矿压观测制度,配齐矿压观测技术人员,购置和更新顶板检测、矿压观测的仪器仪表。在顶板管理上,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善顶板管理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三)、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16条 公司总经理、煤矿总经理(矿长)是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资金和制定岗位责任制。 1、定期听取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的汇报。 2、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机构人员的配备。 3、审定、组织实现顶板管理的安全控制目标。 第17条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煤矿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是公司和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顶板管理工作。要组织和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落实各项顶板管理措施。 1、负责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2、组织落实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3、制定合理的劳动分配办法和奖罚办法。 4、组织处理各类顶板事故。 第18条 公司和煤矿的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顶板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的技术工作。 1、负责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顶板管理。 2、组织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核支护设计,督促有关各项工作的落实。 3、组织编制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 4、参加各类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19条 公司和煤矿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是本单位顶板管理的监督责任人。负责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20条 公司和煤矿的安全监察部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中执行上级命令、指令、规定和三大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21条 矿生产技术部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业务保安责任。负责制定顶板管理制度、材料计划、安全措施,负责组织顶板管理、支护质量安全检查,及时指导解决顶板控制、支护质量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检查监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情况。 1、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和顶板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档案。 2、负责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和动态监测数据综合专业化分析,查找支护方式、支护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从技术上、管理上提出改进的措施。 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制定顶板管理制度,落实顶板管理责任。 5、根据年度、月度生产计划,落实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矿压观测工作,记录矿压观测数据,定期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审核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确定支护参数。 第22条 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地质资料。 1、在工作面设计前,必须进行地质调查,并按规定向设计部门提供地质资料。 2、在编制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前,对已形成的回采工作面进行进一步地质勘探,查明地质构造,为编制作业规程提高依据。 3、回采工作面周围为采空区或临近小窑破坏区时,开采前应探清周围采空区和积水的水位、水量,并采取疏水、放水等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及其引发的冒顶等事故。 第23条 矿调度指挥中心要加强指挥,建立汇报制度,及时掌握现场顶板情况,并对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和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贯通、遇地质构造、顶板发生变化等情况做好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采取措施。 第24条 矿供应部门要把好支护材料的质量关,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所有购买和使用的支护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 第25条 矿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要做好支护设备的选型,把好支护设备入井前的验收关,确保支护设备安全可靠。 第26条 矿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要定期有计划组织工人进行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章、掘进 (一)、一般规定 第27条 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巷道掘进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28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29条 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30条 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第31条 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 第32条 当班班(队)长接班后,必须先行进入工作面,对顶板及煤(岩)帮进行全面检查,然后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安排当班工作。 第33条 掘进工作面在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顶板进行诊断、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第34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掘进工作面施工作业中必须坚持上尺上线,保证工程质量。 第35条 严格执行支柱定期检修和使用单位验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修和验收标准。 1、凡下井的支柱,入井前必须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液压支柱检修部门必须根据检修标准要求进行检修测试,确保检修质量。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36条 矿井支护材料 1、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矿井使用的支护材料在使用前必须验收,产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37条 对于技改、整合矿井一定要摸清老空开采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采区及工作面设计。对于旧巷扩刷,要根据巷道顶、帮岩石稳定情况,及时修改巷道支护参数,确保支护质量。 第38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前,必须进行有关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39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带班干部及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监员)井下上岗期间,要“走一路、看一路、管一路”,随时关注顶板管理状况,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若上岗期间及其后24小时内工作范围内因出现顶板事故,要追究连带责任。 (二)、巷道支护 第40条 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支护采用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 第41条 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索)应与井巷轮廓线切线垂直。 第42条 锚杆(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索)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43条 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第44条 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45条 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46条 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47条 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48条 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49条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第50条 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51条 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顶板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 1、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2、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3、张拉段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52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53条 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54条 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55条 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6条 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57条 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58条 架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59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掘进时,发现有失效棚应及时处理。 第60条 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61条 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62条 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3条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64条 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中区域。 第65条 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66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67条 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68条 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69条 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70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2、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71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72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73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74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75条 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2、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3、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 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4、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76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严禁干钻扩孔。 3、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4、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77条 掘进巷道临时支护要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顶板巷道必须设置临时支护,作业规程中对临时支护要做出明确规定。 2、顶板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制定临时支护形式并采取措施,作业人员应在有可靠支护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3、综掘锚杆支护巷道高度大于2.8米时,掘进机必须加装机载前探支护装置,由于巷道高度限制不能安装机载前探支护装置的,应执行本款(1)的规定,顶、帮锚杆必须紧跟工作面。 4、炮掘工作面锚杆支护巷道必须有前探支护,架棚巷道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倒装置。 第78条 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巷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作业规程中应根据施工巷道的围岩分类确定锚杆型号、规格、长度、角度、间排距等技术参数和使用机具,安装方式等施工工艺的要求。 2、锚杆(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结束后进行逐根预紧,锚杆(索)支护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拉拔测试。 3、掘进工作面锚杆拉力计、锚杆预紧力矩扳手、锚索张拉机等要纳入日常保养检修范围,保证检测仪器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 4、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顶板挂汗、淋水、渗水、破碎、局部出现离层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79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80条 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81条 矿井主要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82条 所有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第83条 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方式。 第84条 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实际开采情况,进一步优化采(盘)区、工作面设计,优化巷道布置、确定巷道尺寸及支护方式。 1、根据地质情况及巷道用途,合理确定巷道布置层位,尽量选择岩性较好和煤层围岩稳定的位置开凿巷道。 2、科学选择巷道断面,确定支护形式。 3、复合顶板、破碎顶板、动压较大等难以维护的巷道,要积极与科研机构、院校联合研究,改进支护方式,提高支护效果。 第85条 加强掘进作业规程、顶板专项措施、支护设计的编制、会审、贯彻、落实管理。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编制掘进作业规程。 2、掘进皮带机头、硐室、煤仓、回风立井的施工及维修、高位钻场、油脂库、备件库、探放水钻场、抽采钻场等硐室和扩帮、拉底等临时性工程均要编制专项支护(不燃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86条 严禁无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第87条 严禁空顶、超循环进度作业,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控顶距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88条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所有的支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全标志等,严禁不合格的支护用品下井。 第89条 大断面巷道,要在满足通风、设备布置、安全间距的情况下尽量优化断面。 第90条 掘进巷道应执行顶板巡查制度,加强巷道支护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三)、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91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 2、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的挠曲离层,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3、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索梁、锚索组、钢筋网、喷浆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 4、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 5、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顶帮的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 第92条 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的危险。 2、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的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 3、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且空巷顶帮比较完整稳定、无冒落,应将煤岩体全部凿掉后再进行施工。 4、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的煤壁进行刷扩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锚杆支护体失效。 5、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必须将空巷用煤(矸)填满、填实,并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采煤机、支架等设备安全通过的要求。 6、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 第93条 工作人员在超高的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工作台要牢固可靠,经上岗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94条 严格执行掘进贯通时的顶板管理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向贯通时(炮掘20米,综掘50米),必须停掘一个工作面,实施单头作业,并且必须加固被停工作面的支护,保证通风正常。 3、当掘进巷道与采空区、旧巷道贯通时,必须查清采空区和旧巷内支护、水、火、瓦斯等情况,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95条 受动压影响的巷道,应积极推广采用高强度让压锚杆、让压锚索、锚网、“W”钢带联合支护形式。钢筋网、菱形金属网要满足标准要求,积极推广使用高强编织网。 第96条 在过特殊地段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支护。 1、在工作面遇断层、陷落柱、顶板破碎带时,必须加强支护。 2、架棚巷道开口处应采用双抬棚,锚杆支护巷道应加强支护。 3、工作面切眼、顺槽采煤帮侧的支护,应根据条件采用玻璃钢锚杆支护。 第97条 交叉点、硐室、绕道和车场尽量选择在较稳定的岩层中,立交巷道要有专门设计和施工措施。 第98条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99条 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100条 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 第101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102条 工作面一旦发生冒顶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组织抢救和维护,防止事故扩大。 第103条 矿井发生顶板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向公司、煤炭管理部门如实汇报,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04条 高瓦斯区域和有突出危险的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在初采放顶、收尾、贯通、过地质构造、揭露煤层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控制顶板的措施。 第105条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应采用锚喷支护或砌碹支护。 第106条 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联合支护。 第107条 底板松软、有底鼓的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 第108条 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年限大于20年的硐室,其硐室支护宜采用二次支护方式,初次支护采用锚喷支护,二次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或钢筋混凝土支护。 第109条 大断面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110条 为避免井底水仓因长期浸泡导致巷道严重变形,井底水仓存水段巷道不宜仅采用锚喷支护方式,应采用混凝土支护或钢筋混凝土支护,并在混凝土内添加防水剂。 (四)、井巷维护 第111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112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2、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段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 3、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4、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5、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113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114条 巷道维修和通风设施施工必须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支护形式,坚持由外向里、先支后撤的原则,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第115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16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117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118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第119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第四章、采煤 (一)、一般规定 第120条 开采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121条 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第122条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123条 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124条 加强采煤作业规程、顶板专项措施、支护设计的编制、会审、贯彻、落实管理。 第125条 采煤工作面在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顶板进行诊断、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第126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采煤工作面施工作业中必须坚持上尺上线,保证工程质量。 第127条 严格执行支架(柱)定期检修和使用单位验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修和验收标准。 1、凡下井的支架(柱),入井前必须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液压支架(柱)检修部门必须根据检修标准要求进行检修测试,确保检修质量。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128条 矿井支护材料 1、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矿井使用的支护材料在使用前必须验收,产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129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前,必须进行有关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130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带班干部及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监员)井下上岗期间,要“走一路、看一路、管一路”,随时关注顶板管理状况,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若上岗期间及其后24小时内工作范围内因出现顶板事故,要追究连带责任。 第131条 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支护必须安全可靠,发现两顺槽变形时,矿要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工作面支护 第132条 回采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液压支架的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第133条 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压支架,不同型号的液压支架不应在一个工作面混用。 第134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35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支护,并在作业规程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 第136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的监测和控制措施。 2、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在内的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工作面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6、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7、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8、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9、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137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2、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3、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4、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5、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6、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138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139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第140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 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141条 采煤工作面因片帮造成最大控顶距超过规定距离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 第142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使用单体柱支护时,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初撑力满足要求。液压支柱必须打设牢固,并采取防倒措施。倾斜巷道中要掌握好支柱迎山角。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钻底量小于100mm。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第143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选型配套要合理,工作面基本支架应选用同一型号液压支架,不同型号的液压支架不应在一个工作面混用。顶梁要接顶严密,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的错差,支架不挤、不咬,其仰俯角小于7度。 第144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积极推广使用端头支架和两巷超前支护自移式液压支架。没有使用端头支架的,端头支护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大于5米的大采高工作面,要有防止片帮的支护措施。 第145条 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距煤壁线2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超前支护。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单体支柱支护,底板破碎、松软时,必须穿鞋,柱鞋的强度、规格、大小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支架(柱)应完整无缺,打设牢固,迎山有力,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小于60KN,达不到规定值的要进行二次注液。巷道高度、宽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三)、工作面安装、初采、收尾、回撤 第146条 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147条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初采、初放前,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采、初放。初采、初放期间必须做好全过程的顶板动态监测。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煤矿企业备案。 第148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