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docx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 第一条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符合我省高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 申报重点领域包括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工程、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技术产业领域。设立基地须明确以上述领城内某一特定高技术产业为主导进行申报。 第三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发展重点领域范围内某一特色高技术产业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为重点,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 (二)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可包括核心区和一定的扩展区。核心区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或龙头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扩展区是指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产业规模的区域。基地建设要充分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具有科学完善、目标明确的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方案。 (四)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基础。基地内拥有一定数量龙头企业、关键项目和产业配套能力,可在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形成较为完整的特色产业链。 (五)具有一定创新基础能力。拥有一定数量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某些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核心竞争力。 (六)具有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依法设立的运行机构。 (七)具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良好发展环境和条件,所在地政府支持并有扶持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省政府及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基地的申报,组织开展基地的认定,对设立的基地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常年受理申请,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不定期开展基地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报基地,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基地发展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工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所申报基地的功能定位、产业总规模、集聚程度、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发展潜力、所在地政府扶持措施等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第六条 申报省高技术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请报告; (二) 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三) 省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四) 所在地各级政府(管委会)促进基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 (五) 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审报基地组织开展审查评估。拟认定的基地,省发展改革委将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 第八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等部门从产业政策、建设条件、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布局、科技资源及人才统筹、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对省高技术产业基地及其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在资金上对基地内项目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高技术产业基地升级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第九条 各设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地的组织申报,制定扶持基地发展的配套政策,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基地主管部门要求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积极协调落实基地及其项目土地、规划、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基地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报送基地发展情况书面总结,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和对基地的扶持力度挂钩并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基地,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称号。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