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规范.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准 HJ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13 发布2017-09-13 实施 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发布发布 i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9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3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27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1 10 合规判定方法.................................................................................................................................................3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6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西省环 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生产焦炭、 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 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61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 HJ□□-20□□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 〔2016〕 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炼焦化学工业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指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 化炉三种。 3.2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 3.3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如冬防期间等。 3.5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基 准排气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 。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需填报,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在填报基本情况时,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必填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 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 编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 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 (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 4.3炼焦炉型、主要产品及产能 需填报行业类别、炼焦炉型、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行业类别”时,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 选择火电行业。在填报“炼焦炉型”时,需按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类型 进行选择。本标准中半焦(兰炭)炭化炉专指内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外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 参照常规机焦炉填报。 4.3.1常规机焦炉 4.3.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1。 4 表 1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 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 单元 原料煤贮 存系统 煤场、筒仓、其他设计贮量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转运站、 其他 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 炼焦 单元 焦炉炼焦 系统 焦炉、装煤车、推焦机、拦焦机、 熄焦车、其他 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容积、 高度、平均宽度、长度、焦炉 周转时间 焦炉型号、装煤方式(顶 装、侧装) 、加热方式(单 热式、复热式) 、剩余煤气 去向 熄焦 单元 湿熄焦系 统 a 熄焦塔、其他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 干熄焦及 余热回收 系统 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机、发 电机、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 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气料 比,干熄焦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 轮机凝汽设备冷却方式 (空冷、湿冷) 焦炭 处理 单元 焦炭转运、 筛分系统 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其他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焦炭贮存 系统 贮焦场、焦仓、其他设计贮量贮焦场封闭方式 煤气 净化 单元 冷凝鼓风 系统 煤气初冷器、电捕焦油器、焦油氨 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中间槽、焦 油中间槽、剩余氨水槽、煤气鼓风 机、其他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 中间槽、焦油中间槽、剩余氨 水槽容积,煤气鼓风机流量、 出口压力 / 脱硫系统 脱硫塔、再生装置、脱硫废液处理 装置、其他 脱硫塔塔径、高度,再生装置 规格,脱硫废液处理装置设计 处理能力 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 并联、其他) 氨回收系 统 蒸氨塔、事故氨水槽、饱和器、硫 铵干燥器、其他 蒸氨塔塔径、高度,事故氨水 槽容积 蒸氨方式(直接蒸氨、间 接蒸氨) 粗苯回收 系统 终冷塔、洗苯塔、脱苯塔、再生器、 粗苯管式炉、粗苯中间槽、其他 粗苯中间槽容积 粗苯管式炉燃料类型(焦 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 煤气、其他) 公用 及辅 助单 元 供汽系统锅炉、其他 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 压力 锅炉型号、燃料类型(焦 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 煤气、煤、其他) 循环冷却 系统 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制冷循环水 系统、其他 设计循环水量、进出水温度/ 储罐系统 粗苯储罐、焦油储罐、洗油储罐、 硫酸储罐、碱液储罐、其他 容积 储罐类型(固定罐、内浮 顶罐、外浮顶罐、其他) 辅助系统制冷机组、其他设计制冷量热源方式(蒸汽、其他) a 对于填报“湿熄焦系统”的钢铁联合企业,需载明承诺于 2017 年 12 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 5 4.3.1.2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1.3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焦炭、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 4.3.1.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1.5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6其他 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2热回收焦炉 4.3.2.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2。 表 2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单元 原料煤贮存系 统 煤场、筒仓、其他设计贮量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 转运站、其他 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 炼焦单元焦炉炼焦系统 焦炉、 装煤推焦车、 熄焦车、 其他 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 容积、焦炉周转时间 焦炉型号、 装煤方式 (冷装冷出、 热装热出)、加热方式(焦炉煤 气、其他) 熄焦单元 湿熄焦系统熄焦塔、其他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 干熄焦及余热 回收系统 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 机、发电机、汽轮机凝汽设 备、其他 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 气料比,干熄焦锅炉额 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 压力,发电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 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 焦炭处理 单元 焦炭转运、筛 分系统 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 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焦炭贮存系统贮焦场、焦仓、其他设计贮量贮焦场封闭方式 余热回收 单元 余热回收系统 余热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 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 余热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 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 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 6 4.3.2.2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2.3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焦炭、电、蒸汽等。 4.3.2.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2.5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2.6其他 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3半焦(兰炭)炭化炉 4.3.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3。 4.3.3.2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3.3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半焦(兰炭)、焦炉煤气、焦油等。 4.3.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3.5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3.6其他 选填项,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7 表 3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单元 原料煤贮存系 统 煤场、筒仓、其他设计贮量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振动筛、备煤楼、转运站、 其他 振动筛设计生产能力/ 炭化单元炭化系统炭化炉、其他 炭化炉数量、单炉生产 能力 加热系统控制方式(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 其他) 、 熄焦方式 (水 浴熄焦、低水分熄焦、其他), 剩余煤气去向 半焦处理 单元 烘干系统烘干设施、其他设计处理能力热源方式(煤气烘干、其他) 半焦转运、筛 分系统 半焦转运站、筛焦设施、 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半焦贮存系统贮焦场、焦仓、其他设计贮量贮焦场封闭方式 煤气净化 单元 冷凝鼓风系统 冷却器、电捕焦油器、焦油 分离装置、氨水循环池、煤 气鼓风机、其他 焦油分离装置、氨水循 环池容积,煤气鼓风机 流量、出口压力 焦油分离装置位置(地上、地 下)、氨水循环池位置(地上、 地下) 脱硫系统 脱硫塔、再生装置、脱硫废 液处理装置、其他 脱硫塔塔径、高度,再 生装置规格,脱硫废液 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 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并联、 其他) 脱氨系统蒸氨塔、事故氨水槽、其他 蒸氨塔塔径、高度,事 故氨水槽容积 蒸氨方式 (直接蒸氨、 间接蒸氨) 公用及辅 助单元 供汽系统锅炉、其他 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 温度和压力 锅炉型号、 燃料类型 (焦炉煤气、 煤、其他) 循环冷却系统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其他 设计循环水量、进出水 温度 / 储罐系统焦油储罐、碱液储罐、其他容积 储罐类型(固定罐、内浮顶罐、 外浮顶罐、其他) 辅助系统制冷机组、其他设计制冷量热源方式(蒸汽、其他)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料及辅料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计量单位、原料煤硫分、挥发 分,燃料名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年最大使用量及其他。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料及燃 料,应全部填写。以下“4.4.1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1原辅材料及燃料名称 原料名称包括煤、其他。 辅料名称包括酸、碱、脱硫剂、催化剂、其他。 燃料名称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高炉-转炉混合煤气、煤、其他。 8 4.4.2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运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 未投运和投运不 满五年的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年最大使用量填写。 4.4.3原料煤硫分、挥发分 需填写原料煤(指配合煤)硫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基为基准。 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需填写燃料灰分、 硫分 (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 气体燃料按总硫计, 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 、 挥发分、热值(低位发热量)。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5其他 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气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 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1.14.5.1.4”为 必填项。 4.5.1.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填报内 容参见表 4。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171 和 GB 13271 确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9 表 4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一览表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 精煤破碎、焦炭破 碎、筛分及转运 颗粒物 有组织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滤料种类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表 10、表 11”中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密闭煤场、筒仓、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其他// 焦炉烟囱(含焦炉 烟气尾部脱硫、脱 硝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时配套建设)、其他袋式除尘器滤料种类 同上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 脱硫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 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活性焦法、其他 脱硫介质 氮氧化物 脱硝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控硝技 术(废气再循环、分段燃烧加热、焦炉加热自动控制)、控硝(废 气再循环、分段燃烧加热、焦炉加热自动控制)脱硝技术(选 择性催化还原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活性焦法、其他 脱硝介质 装煤 颗粒物 苯并[a]芘 二氧化硫 有组织 干式净化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侧吸管集气技术、双 U 型 导烟车高压氨水消烟除尘技术、其他 袋式除尘器滤料种 类、地面站风机设计 风量 同上 主要排放口 无组织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无烟装煤技术、全封闭装煤车技术、其他// 推焦 颗粒物 有组织 干式净化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其他 袋式除尘器滤料种 类、地面站风机设计 风量 同上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其他/ 干法熄焦 颗粒物 有组织 干式净化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其他 袋式除尘器滤料种 类、地面站风机设计 风量 同上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其他 10 续表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 粗苯管式炉、半焦 烘干和氨分解炉等 燃用焦炉煤气的设 施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有组织燃用净化后的煤气、其他/同上一般排放口 冷鼓、库区焦油各 类贮槽 苯并[a]芘 氰化氢 酚类 非甲烷总烃 氨 硫化氢 有组织洗净塔、其他洗涤介质 同上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吸煤气管道、其他// 苯贮槽 苯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洗净塔、其他洗涤介质 同上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吸煤气管道、其他// 脱硫再生塔 氨 硫化氢 有组织洗净塔、其他洗涤介质同上一般排放口 硫铵结晶干燥 颗粒物 氨 有组织旋风除尘器后串联洗涤除尘、其他洗涤介质同上一般排放口 锅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 (林格 曼黑度,级) 有组织燃用净化后的煤气、其他/同上主要排放口 11 续表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 焦炉炉体 颗粒物 苯并[a]芘 硫化氢 氨 苯可溶物 无组织 焦炉炉盖采用密封结构,装煤后用泥浆密封;上升管盖、桥管 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铸铁底座,耐火石 棉绳填塞, 泥浆封闭; 焦炉炉门采用弹簧炉门或敲打刀边炉门、 厚炉门板、 大保护板; 焦炉炉柱采用大型焊接 H 型钢; 半焦 (兰 炭)炭化炉采用自动连续加煤、微负压操作、炉顶布料系统配 置捕集装置、其他 /同上/ 厂界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苯并[a]芘 氰化氢 苯 酚类 硫化氢 氨 无组织//// 12 4.5.1.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 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5.1.3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4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 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锅炉烟囱,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具 体参见表 4。 4.5.2废水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14.5.2.5”为必填项。 4.5.2.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5。炼焦化学工业排 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171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13 表 5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 湿熄焦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挥发酚、氰化物 沉淀池、其他湿法熄焦设计用水量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表12”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放口 剩余氨水 煤气水封水 粗苯分离水 终冷排污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 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苯、氰 化物、多环芳烃(PAHs)、苯并(a)芘 蒸氨、焚烧、其他设计水量/ 蒸氨废水 初期雨水 其他废水 预处理技术混凝沉淀、重力除 油、气浮除油、化学除油、脱酚、 湿式催化氧化、电化学法、其他; 生化处理技术生物脱氮、其他 设计水量、初期雨水池 容积、 生物脱氮工艺 (厌 氧-缺氧-好氧法、缺氧- 好氧-好氧法、 厌氧-缺氧 -好氧-好氧法等) / 酚氰污水处理站出水 生物膜法、高级氧化、吸附、超 滤、反渗透、混凝沉淀、蒸发、 其他 酚氰污水处理站 设计规模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放口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 放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 化分厂废水排放口排水 ///主要排放口 14 4.5.2.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 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 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废水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 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 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 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 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 击型排放。 4.5.2.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 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5.2.4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排放口类型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其中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具体参 见表 5。 4.6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 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 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污染物排放 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必填项,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的内容, 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15 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必填项,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 然水体处地理坐标、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 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的内容, 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 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 以炼焦炉炉顶及企 业边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逐一确定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排放不核算许 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 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 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 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 制指标、 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 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可严于本标准规定。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时,参考 GB 16171 和 GB 1327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 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2.2.2废水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时,参考 GB 16171。有地方排 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5.2.3许可排放量核算推荐方法 5.2.3.1废气 明确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 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 16 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a)年许可排放量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和一般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 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年许可主要排放口年许可一般排放口年许可 EEE(1) 式中 年许可 E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 E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