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运输安全保障措施1.docx
提升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一、斜巷运输安全保障方案 (一)矿井轨道 1.轨道质量要求 矿井轨道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不同型号轨道交岔处应当使用过渡节。 2.轨道维护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检修;轨道工必须对轨道运行线路每班进行巡回检查,检查部位(内容)主要有轨道轨距、轨道接头、轨道道岔组件、轨枕、道床等。发现轨道阴阳、接头错接、夹板螺丝松动、轨距超标、轨枕吊板或损坏、底板底鼓等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时,必须按轨道质量标准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保证行车顺畅、安全。 (二)安全设施 为预防发生跑车事故,或发生跑车事故后,在最短的时间(距离)内将继续下跑的车辆阻止住,使跑车事故损失将到最低,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斜巷运输必须安装有国家“MA”标志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所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牢固、可靠、有效,并做到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实验,确保行车安全。阻车器搬道头及信号铃均应安设于硐室同侧。 1.安全设施安装要求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甩车场的轨道上方应当安设司控道岔。 (6)挡(阻)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的。 2.安全设施安装 副井上车场左右道各设两道阻轮式挡车器(暂时手动),井口门设一组手动常闭式安全门。井口门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设一组FJBA型双余度常闭式挡车栏。在斜巷330m、560m各设一组FJBA型斜井跑车防护装置,在730m、930m处各设一组常开式跑车护装置(超速吊梁)。底弯道以上15m处设一组重型挡车栏。113轨道石门偏口道岔后设置防止车辆误入车场的阻车器、保安棍各一套。斜巷轨道中心每隔15m间距设托绳轮一组,共设托绳轮148组(双轨)。 3.安全设施的维护 (1)安全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每班对轨道线路上安装的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拖绳轮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设施不完好、不可靠时必须及时维修。 (2)检查、维修安全设施时,维护人员必须同信号把勾工联系好,严禁行车。工作完成并试操作无问题后放准恢复行车,以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3)定期对跑车防护装置进行模拟试验,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设施灵活、可靠、有效。 (三)通讯、信号、报警装置 1.通讯装置 运输斜巷各场口必须安装可靠的通讯装置,便于工作及处理问题时相互联系。当通讯系统出现故障时,信号工须及时汇报区队值班员,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2.通讯装置安装提升机房、上下车场、113轨道石门均设有通讯电话互相联系,斜巷内装卸物料时,使用防爆无绳电话与上车场信号工进行提升信号联系,或每隔100m设置一组防爆组合电铃与上车场信号工进行提升信号联系; 3.信号装置 (1)运输斜巷各场口必须安装可靠的信号装置,主要运输斜巷,严禁下部车场直接向车房发送开车信号。 (2)信号要清晰,要声光兼备并杜绝失爆。 (3)主要运输斜巷必须安装行车指示红灯。 (4)当信号系统出现故障时,信号工须及时汇报区队值班员,在维修人员未处理好信号系统故障前,严禁无信号行车。 4.信号装置安装井底车场信号峒室、113轨道石门信号峒室、上车场临时把钩工房各设一台PXK2型PJC绞车提升信号系统收发器,上车场另设一台PXK2型PJC绞车提升信号系统收发器连通提升机房,井下收发器固定在离底板1.2m高的信号峒室壁上,井上收发器安装在上车场临时把钩工房和提升机房内; 5.声光语音报警装置 (1)主要运输斜巷各场口、辅助上下山必须按煤安规程规定,安装可靠的声光语音报警装置。 (2)声光语音报警应语音清晰、声光俱全并与绞车连锁。 (3)语言声光报警器出现故障时,信号工须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未排除故障前严禁行车 。 6.声光语音报警装置安装井底车场底弯路以里20m处、113轨道石门牛鼻子处、井口门各设置一台与绞车连锁的语言声光报警器。其它辅助上下山按运输管理规定设置语言声光报警器; (四)提升容器(车辆) 1.主要采用1.5t矿用固定箱式矿车、1.5t普通材料车、1.5t普通平板车、18t重型平板车、 1.5t翻斗式矿车进行提升运输; 以上产品必须具备有国家“煤安”标志,即“MA”标志。 2.使用中的运输车辆应经常检查、定期检修。并做好大、中、小检修记录; 3.严禁不完好车辆上道运行。 五车辆连接装置 1.矿车插销、三环链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有探伤报告。三环链内径长度不低于41.5mm,且必须有静拉力实验报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即不小于500KN;以上产品必须具备有国家“煤安”标志,即“MA”标志; 2.车辆连接装置必须与矿用车辆尺寸型号相对应; 3.斜巷提升必须安装使用保险绳。保险绳规格型号不低于绞车主绳型号,保险绳与主绳之间的连接,使用与绳径相对应的u型卡子进行连接,绳卡数量不少于4副,且压接紧固。提升钢丝绳绳头与保险绳绳头必须设置鸡心环; 4.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均以下列标准设置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严禁使用变形、断裂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连接件连挂车辆。 (六)信号把钩工 1.信号把钩工必须由经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2.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并持证上岗; 3.信号把钩工上岗后必须认真检查钩头连接状况,距钩头15m内钢丝绳情况,保险绳的固定情况,车体、轮对、警示灯的完好情况及本岗位范围内的轨道情况,必须检查各安全设施、信号设施、语音报警装置等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处理,隐患不消除不得运行; 4.上下车场把钩工每次运行前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三连环是否连接正确,矿车插销是否插到底, 插销防脱落装置是否起效,保险绳是否挂好,翻斗插销是否插好、锁牢,车辆状况是否完好,确认无隐患时,方可发出运行信号; 5.信号把钩工所发信号必须清晰准确并按照“一停、二提、三放、四慢提、五慢放”的规定进行工作。严禁乱打点。车辆在上下车场及113轨道石门甩车场既将运行时,信号把钩工必须发出慢车行车点,下车场及113轨道石门甩车场当车辆运行时,信号把钩工必须目送、目迎车辆离开或进入井底车场及113轨道石门甩车场,缓慢进入或离开斜巷轨道; 6.运输工作中严格执行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运行中密切注意钢丝绳和视距内车辆、轨道的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重发信号继续运行; 7.在上车场当车辆行至上变坡点以下绞车钢丝绳张紧后信号把钩工方可打开安全门,上车场阻车器和井口安全门必须随时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当车辆运行时方准打开,但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阻车器;底弯道以上阻车器必须随时处于常开状态,行车时方准闭合,车辆通过后必须立即开启,必须使其随时处于挡车状态; 8.各单位所装物料,必须使用规定材料绑扎物料或封车,严禁使用麻绳、铁丝等不合格材料,否则信号工不得发出行车信号并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人员,直至更改合格后方准运行; 9.运送“四超 ”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分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运输,并严格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 (七)提升设备 小绞车 1.小绞车司机必须由经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绞车操作工必须熟悉所操作绞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操作方法,熟知信号联系方法,会处理一般性故障; 3.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4.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不齐全或不完好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听不清不开;超长、重、宽、高车辆无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不开; 5.必须熟悉信号联系方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6.开车前绞车司机必须检查绞车基础是否牢靠,机械、电器部分及信号装置是否完好。按规定检查钢丝绳,达不到以下要求不准开车绳径符合要求,无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钢丝绳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有可靠的护绳板; 7.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放准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下放矿车要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留有余绳,以免车辆通过变坡点时,突然加速、冲击损伤钢丝绳。上提矿车车过上口变坡点后,应按信号及时停车,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8.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应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9.处理矿车掉道时严禁用小绞车硬拉复位;严禁拉空钩头,如需拉空钩头时,必须有专人端扶钩头,绞车速度不得大于1m/s; 10.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车辆在斜巷中停留时,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信号;手不离闸把,严禁离岗。如需要松绳处理事故时,必须有施工人员采取措施,将矿车固定好; 11.必须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时,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严禁开病车; (1)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 (2)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载增大,或突然松弛。 (3)压趄柱有松动现象。 (4)电机单相运转或冒烟。 (5)突然断电或有其他险情时。 二、水平巷道运输安全保障方案 (一)电机车运输 矿井采用5t防爆特殊型电机车运输。电机车司机必须由经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1.开车前的检查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了解列车行驶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对电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手闸(风闸)及撤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3)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宏亮,红尾灯正常。 (4)连接器应良好,蓄电池电压符合规定,蓄电池箱应固定稳定,锁紧装置应可靠。 (5)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6)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7)沙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纱。 2.开车前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数和车辆连接不符合规定。 (2)装载的物料、设备超宽、超长、超高、超重而又无专门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或重心不稳,封车不牢。 (3)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4)有其他安全行车的隐患。 3.开车运行 (1)开车前,司机必须发出警号。开车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缓慢启动机车,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2)机车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3)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 (4)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嘹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情况,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间距。 (6)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7)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燥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方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8)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到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9)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4.减速停车 (1)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撤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2)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行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3)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4)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撤砂。 (5)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6)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5.司机注意事项 (1)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掩住。 (2)严禁使蓄电池过放电。 (3)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4)运输四超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时,应执行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5)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40m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6)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B.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C.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并做到连车顶车。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 (2)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严禁强行推顶。 (3)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7.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二)电机车维修、维护 1.蓄电池机车必须制定大、中、小维修计划及日常维修制度,并包机到人; 2.机车维修工应对正常运行的机车进行维护保养,严禁机车带病运行,杜绝失爆现象; 3.机车使用前机车维修工必须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部位制动系统、照明系统、控制器、插销连接器、电缆、仪器、仪表、车棚等; 4.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好必须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后调车库修理; 5.机车维修工必须做好日常维修及大中小维修记录。 (三)人力(推车)运输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要人力推车时,推车人必须征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后,方可在平巷指定范围内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3.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5.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三、其他保障方案 (一)防雷电装置 井口门以下双轨各设两道绝缘夹板,两道绝缘间隔20m,并在井口门以下20米处设有轨道接地线一条。井口门以上道岔尖部设有两道接地线,以防雷击电流传入井下。 (二)车辆掉道复轨 车辆发生掉道后,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通知带班班长及区队值班人员,带班班长或区队值班人员应视掉道程度决定是否汇报公司调度中心。掉道程度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机车四个车轮掉道;平巷组列车辆掉道超过4个车的;斜巷组列车辆掉道超过两个车的;复轨影响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以上的掉道事故;大型设备车、支架车、“四超”车辆等特殊运输车辆掉道; 1.复轨规定 (1)现场安全责任制一般掉道复轨的安全工作由带班班(组)长负责。汇报给公司调度中心的掉道事故,区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复轨的安全工作。 (2)现场检查制度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周密检查掉道现场巷道支护及所有设备、设施有无再次发生事故的隐患,特别是检查掉道车辆稳定性是否可靠。 (3)复轨方案的制订在经过周密检查后,现场安全负责人应根据掉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轨实施方案,必要时要征得上一级行政负责人的意见。 (4)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复轨有关的每一个环节、步骤都必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稳车、牵拉、抬垫;防歪、防滑、防窜、防崩等方面。 (5)稳车作业制度必须实行“先稳车、后处理”的作业制度,稳车固定的方法按平巷掉道和斜巷掉道两种类型实施。 (6)复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①严禁用电瓶车、绞车等机动设备强拉硬拽牵引复轨。 ②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处理事故前,必须布置好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退路,并做好安全防护。 ③进行复轨前,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检查巷道支护情况,支护不牢或有片帮、冒顶等危险时,必须先行处理后方可进行复轨作业。 ④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掉道时,必须逐个进行复轨,严禁同时复轨。 ⑤超高、超长、超宽、超重的车辆或重心高、重心偏有倾倒危险的车辆复轨时,必须首先采取可靠的防止车辆歪斜措施后方可复轨。 ⑥采用复轨器复轨时,复轨器要垂直放置,底部必须用木料垫实、垫牢、垫平。 ⑦采用人力杠杆复轨时,杠杆必须牢固定位,严防杠杆转动或滑脱;一次撬抬高度不得超过150mm;撬起车轮垫木料时,垫料人不得将头和身体的任何部位放在两车之间及没有采取防歪措施的车辆一侧。(不提倡) ⑧车辆掉道确须起吊复轨时,必须根据巷道支护形式及支护强度,制定特殊复轨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各种巷道起吊生根的方法和支护要求。必须设专人观察顶板。使用手拉葫芦起吊时,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芦的额定重量。人员必须站在有安全退路的地方操作手拉葫芦。 ⑨架棚巷道采用棚梁作生根点时,必须对棚梁进行加固;锚喷或锚索支护的巷道,不得用起支护作用的锚杆或锚索作生根点。特殊地点确需起吊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用矿车销子上的把手环作起吊点。 ⑩特殊运输(包括支架、大型设备以及“四超”车辆)的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制定掉道复轨的具体规定。 如需辅以起吊复轨,现场必须有区队跟班领导统一指挥。起吊所用的人字架、三脚架、龙门架、事先打好的启动梁、起吊环、起吊锚杆等必须安全可靠,经带班班长、区队跟班领导共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允许后方可起吊复轨。 2.平巷车辆掉道复轨方案 (1)平巷运输车辆掉道后,现场操作人员视掉道情况汇报后,必须立即在掉道区域前后40米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和车档,防止其他机车车辆闯入该区域。 (2)复轨时,必须把未掉道的车辆与掉道车辆摘开并掩好。牵引机车掉道一般用千斤顶或复轨器复轨;矿车掉道应采用复轨器进行复轨,没有千斤顶和复轨器时,可采用垫拉或翘抬的方法复轨; (3)机车掉道复轨时,必须使用硬质木料或木楔将另一头掩牢,用千斤顶或复轨器将掉道的一头逐渐抬高,用木料随抬随垫,待车轮轮缘高出轨道后,拨正机车使车轮踏面与轨顶重合,然后撤除千斤顶或复轨器或抽出垫木放下车体。 (4)矿车、材料车掉道复轨时,使用复轨器拉车上道时,复轨器必须安装牢固后方可连车,人员离开掉道车辆后方可向机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司机开车必须精力集中,慢起稳拉。 (5)串车掉道,必须单个车辆进行复轨。采用垫拉方式上道时,使用硬质长木料牢固地填入掉道车轮下部,一次高度不到位时可以重复进行,待车轮轮缘高出轨道后,拨正车辆上道。司机开车必须精力集中,慢起稳拉,不得强拉硬拽;采用翘抬方式上道时,必须使用硬质木料或木楔将另一头掩牢,用撬杠将掉道的一头撬起,用木料逐级垫起车轮,待车轮轮缘高出轨道后,拨正车轮使踏面与轨顶重合,然后撤除垫木放下车体。 (6)采用翘抬方式上道时,支撑物必须放置可靠,起撬点必须牢固,按压撬杠时,必须抓稳拿牢并不得满把抓扛,且双脚必须躲开撬杠下压垂直点。 (7)特殊运输车辆掉道复轨时,必须首先检查车辆装载重心及封车固定情况,必须采取防止装载物品滑脱或车辆歪斜的安全措施。 (8)双轨线路出现掉道时,必须两股线路同时禁止通行。特殊情况确需通行时,必须在满足安全间隙的前提下,停止复轨工作方可允许另一线路车辆通过。 3.斜巷车辆掉道复轨规定 (1)斜巷车辆掉道复轨必须严格执行复轨规定。 (2)斜巷串车车辆掉道时,斜巷各车场信号把钩工应立即关闭斜巷各车场的阻车器和挡车器。 (3)斜巷串车车辆掉道后,必须先由上把钩工下行进行检查,并首先用道木在掉道串车车辆下方支设木马(或掩车器)掩挡后,方可让下把钩工上行参加复轨工作。 (4)绞车司机在掉道矿车没得到稳车处理前,不得松开绞车制动闸,不得离开司机岗位。复轨过程中必须刹紧制动闸。 (5)斜巷串车车辆掉道复轨前,上中下各车场入口处,都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斜巷。 (6)斜巷串车车辆掉道复轨前,必须对串车所有车辆实施可靠的稳车固定,然后才能将掉道车辆和没掉道车辆摘开进行上道。稳车的方法视车辆掉道的情况而定。 (7)斜巷稳车材料应选择不小于Φ15.5mm的钢丝绳及相匹配的绳卡或用不小于40T的刮板链及相匹配的联接卡。 (8)斜巷稳车方法 A.用钢丝绳套或刮板链锁好掉道的车辆。最下方的车辆掉道,先锁牢上方车辆;最上方的车辆掉道,先锁牢下方车辆;中间的车辆掉道,应锁牢上下方所有车辆。 B.锁定的方法应采用绕轨道底下和矿车轮轴进行固定。钢丝绳缠绕不得少于2圈,绳卡不得少于2付。 C.四个车轮掉道时,一端复轨后,要重新固定另一端方可上道。多个矿车掉道必须逐个固定。 (9)斜巷复轨时严禁摘掉钩头、连接器、保险绳。提升钢丝绳严禁有余绳。 (10)斜巷复轨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穿越轨道时,必须从车辆的上方通过,严禁从矿车的下方穿越。 (11)复道完成后,解除车辆的掩锁必须严格按由上而下顺序进行,清除所有障碍物,复道人员全部撤离现场,信号把钩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运行信号。 (三)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措施 井下运输爆炸物品不得在人员交接班期间进行。务必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1.斜巷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运送必须爆炸材料前,必须事先通知运输部门、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输电雷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3)运输煤矿许用类炸药或电雷管时,每车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运送车高度的2/3。 (4)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的运送速度不得超过1m/s。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确需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煤矿许用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6)装卸爆炸物品前,必须断掉架线电源。 3.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14.1.6.4的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