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权利下发.docx
中梗煤字〔2021〕141号 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明确赋予班组长及职工“四项权利”的 通知 公司各部室、区队 为提高矿井民主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为企业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提供基础保证。根据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行〔2012〕86号)、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晋煤监政法〔2019〕6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规定要求,明确赋予班组长及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并且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如下权利 一、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三、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