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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 (2019 版) 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 分)。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体现综合防灾、公 共安全要求的;未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 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 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的;上述规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上 述任何一处情况扣 0.5 分,2 分扣完为止。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 分)。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 12月 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11 月 2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要求开展安全预 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15 日 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 正)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 务院令第 394 号) 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未采纳评价 (评 估)报告建议且无合理说明的,每发现上述一处情况扣 0.5 分,2 分扣完为止。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 分)。 未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 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 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每缺 一项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4.市政安全设施(2 分)。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未保持完好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的,扣 1 分。 注供水、供热老旧管网指一次、二次网中运行年限 30 年以上 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脆化严重、存在泄漏、接口渗漏等隐患 的老旧管网。 燃气老旧管网指使用年限超过 30 年的灰口铸铁管、 镀 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网中泄漏或机械 接口渗漏、 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老旧管网。改造率在 2017 年排查 出的老旧管网基础上计算。 5.消防站(2 分)。 (1)消防站的布局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 5 分钟内消防队无法到达辖区 边缘的,每发现一座扣 0.2 分,0.4 分扣完为止。 (2)消防站建设规模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要求的,每发现一座扣 0.3 分,0.6 分扣完为止。 (3)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低于 95的,扣 0.5 分。 (4)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 灭火器材的配备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 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6.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 分)。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未按照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 范(GB 50688-2011)要求设置分隔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城市桥梁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等要求设 置限高、限重标识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 中心城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不少于 150 米范围内交通 安全设施未按照 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GA/T 1215-2014)要求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1 分扣完 为止。 7.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2 分)。 (1)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建设未达到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 51079-2016)、城市 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2) 城市易涝点未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造的, 每发现 一处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8.地下综合管廊(1 分)。 (1)未编制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扣 0.2 分。 (2) 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15的, 扣 0.4 分; 15 ≤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30的,扣 0.2 分。 (3)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1的,扣 0.4 分;1≤城 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2的,扣 0.2 分。 9.城市禁止类产业目录(1 分)。 未制定城市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扣 1 分。 10.高危行业搬迁改造(3 分)。 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等奖励政策、工作方 案和计划的;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 号)要 求,完成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近三年新建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率小于 100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 况,扣 3 分。 11.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安全风险(3 分)。 (1)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未建设完成视频和安全 监控系统及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未安装安全仪表系统的,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3) 油气长输管道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 两侧安全距离不 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的,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 区域未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1 分扣完为 止。 12.尾矿库、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风险(2 分)。 (1)未定期开展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的,扣 0.5 分。 (2)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未正常运行的、 报警信息 未及时处置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 未对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进行稳定性验算的, 未对渣土受纳 场堆积体表面水平位移和沉降、堆积体内水位进行监测的,每发现 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13.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2 分)。 (1)建设施工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塔吊等起重机械未按照 建筑塔式起重 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要求安装安全监 控系统的; 列入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质 检办特联„2015‟192 号)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未安 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 建设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 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年 2 月 12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发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 47 号修正)要求审查或未按方案施工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1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3 分)。 (1)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GA/T 1369-2016)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扣完为止。 (2) 人员密集场所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 未建立大客流监测 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 人员密集场所电梯未注册登记、 未监督检验或未定期检验 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不符合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 51080-2015)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5)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不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 50084-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1 分扣完为止。 1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2 分)。 (1)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2)未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大客流监测预警技术手段的, 未针对大客流采取区域护栏隔离、人员调度、限流等应急管控措施 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16.高层建筑、“九小”场所安全风险(4 分)。 (1) 高层公共建筑未明确消防安全经理人的; 高层住宅建筑未 明确楼长的;高层建筑未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电梯未注册登记、未监督检 验或未定期检验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未验收达标的,每发现 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4)上一年度未开展“九小”场所隐患排查的或未开展建筑内 部及周边道路消防车通道隐患排查整治的,扣 1 分;未按照整改计 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5)餐饮场所未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 扣完为止。 (6)上一年度未开展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隐患排查的, 扣 1 分;未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 扣完为止。 17.城市生命线安全风险(3 分)。 (1)供电管网未安装电压、频率监测监控设备的,供水、供热 管网未安装压力、流量监测监控设备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重要燃气管网和厂站未安装视频监控、燃气泄漏报警、压 力、流量监控设备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未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扣 0.5 分。 (4)上一年度未开展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的,扣 0.5 分;未按照 计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5)未建立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扣 0.2 分。 (6) 城市用户上一年度平均停电时间高于该年度全国城市用户 平均停电时间的,扣 0.3 分。 (7)未开展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域、老旧管网集中区域、地下 人防工程影响区域主要道路塌陷隐患排查的,扣 0.5 分;未按照计 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18.城市交通安全风险(4 分)。 (1)未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扣 0.4 分;未建立公交驾驶员生理、心理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 评估的,扣 0.4 分;新增公交车驾驶区域未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的,每发现一辆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2)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安装防碰 撞、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的,每发现一辆扣 0.1 分,1 分扣完为止。 (3) 未按照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价细则 (AQ 8004-2007) 、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 8007-2013)、城 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AQ 8005-2007)等要求在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运营前、验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每 发现一项扣 0.2 分,0.6 分扣完为止;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 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地铁和轻轨 (交办运 „2019‟ 17 号)要求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评估的, 未按照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 1 部分 地铁和 轻轨(交办运„2019‟83 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 估规范(交办运„2019‟84 号)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 安全评估的,未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公消„2013‟60 号)要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设施评估的,每 发现一项扣 0.1 分,0.4 分扣完为止。 (4)城市内河渡口渡船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200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355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正)、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5) 铁路平交道口的安全设施及人员设置管理不符合 铁路道 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 号)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 扣 0.1 分, 0.2 分扣完为止; 未建立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 “双 段长”等机制的,扣 0.2 分;未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外部环境问题整 治专项行动的,扣 0.2 分;未按计划完成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控通 报问题治理的,每发现一个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19.桥梁隧道、老旧房屋建筑安全风险(3 分)。 (1)未定期开展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估工作的,每发现 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 桥梁、 隧道安全设施隐患未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完成整改的, 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未开展城市老旧房屋隐患排查的,扣 1 分;未按整改方案 和计划完成隐患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4)未开展户外广告牌、灯箱隐患排查的,扣 1 分;未按整改 方案和计划完成隐患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0.气象、洪涝灾害(3 分)。 (1) 水文站的水文监测预警系统未正常运行的,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0.4 分扣完为止。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低于 90的,扣 0.6 分。 (3)未编制洪水风险图的,扣 0.5 分。 (4)未开展城市洪水、内涝风险隐患排查的,扣 0.5 分;未按 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隐患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 完为止。 (5)易燃易爆场所未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 等要求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或未定期检测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1.地震、地质灾害(3 分)。 (1)未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测的,扣 0.2 分。 (2)未开展老旧房屋抗震风险排查、鉴定和加固工作的,扣 0.3 分。 (3)新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按 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进行抗震 设防设计和施工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3 分扣完为止;其他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4)未编制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扣 1 分;未按照防 治方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搬迁重建、工程治理的,每发现一处 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5) 地质灾害隐患点未设置地质灾害警示标志, 或未向受威胁 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 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0.6 分扣完 为止。 (6) 未对全市受威胁人数超过 100 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自 动监测技术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0.4 分扣完为止。 注矿产资源型城市未完成塌(沉)陷区治理的,扣 0.5 分。 22.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城市安全领导责任(2 分)。 市级党委和政府未及时研究部署城市安全工作的;市级政府未 将城市安全重大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的;市级党委 未定期研究城市安全重大问题的; 领导班子分工未体现安全生产 “一 岗双责”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 2 分。 23.各级各部门城市安全监管责任(2 分)。 市级政府未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相关部门的“三定”规 定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各功能区未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 2 分。 24.城市风险辨识评估(3 分)。 (1) 未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 或安全风险辨识与 评估工作缺少城市工业企业、城市公共设施、人员密集区域、自然 灾害风险等内容的,扣 1 分。 (2)未编制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的,扣 0.5 分。 (3) 未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并绘制四色等级安全风 险分布图的,扣 0.5 分。 (4)城市功能区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每发现一个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25.城市安全风险管控(2 分)。 (1)未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扣 0.5 分。 (2)未明确风险清单对应的风险管控责任部门的,扣 0.5 分。 (3) 9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的, 扣 0.2 分; 8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90的, 扣 0.4 分;70≤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率80的, 扣 0.6 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70 的,扣 1 分。 注计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的企业为建成区内的危险化学 品生产、仓储经营、装卸、储存企业,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企业,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等企业。 26.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3 分)。 (1)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应急、 市场监管)的安全监管人员未按“三定”规定配备的,每发现一处 扣 0.2 分,0.6 分扣完为止;装备配备未达标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0.4 分扣完为止。 (2)各类功能区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的执法信息化率小于 90的,每发现一 个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3)相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 上年度执法检查记录中,行政处罚次数占开展监督检查总次数比例 不足 5的,扣 1 分。 注执法信息化率指使用信息化执法装备 (移动执法快检设备、 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执法的次数占总执法次数的比例。 27.城市安全公众参与机制(1 分)。 (1)未利用互联网、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城市重点安 全问题公众参与、快速应答、处置、奖励机制的,扣 0.3 分。 (2)未设置城市安全举报平台的,扣 0.3 分。 (3)城市安全问题举报投诉未办结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 0.4 分扣完为止。 28.典型事故教训吸取(3 分)。 (1)未按照近三年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通报(通知) 要求,或国务院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活动的,每发现 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未公开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每发现一起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3) 未落实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整改防范措施的, 每 发现一起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9.安全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使用(2 分)。 (1) 城市安全相关领域未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 扣 1 分;仅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扣 0.5 分;获得 2 项及以上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不扣分。 (2)未在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 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安全、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 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先进安全技术和产品的, 扣 1 分。 注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 技进步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 奖和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入选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 成果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等。 30.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2 分)。 企业存在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参考目录中的工艺、技 术和装备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2 分扣完为止。 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参考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 〔2015〕75 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安监总 科技〔2016〕137 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第二批)(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 2017 年公告第 19 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 总管〔2013〕145 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2015〕13 号)。 31.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1 分)。 (1)未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的,扣 0.5 分。 (2) 未定期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并对问题进行通报 整改的,扣 0.5 分。 32.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1 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特种 设备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每缺少一个领域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 未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台账的, 每发现一个领域扣 0.1 分,0.3 分扣完为止;未按规定将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的,每 发现一个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33.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1 分)。 (1)社区网格化覆盖率未达到 100的,扣 0.5 分。 (2)网格员未按规定到岗的,每发现 1 人扣 0.1 分,0.3 分扣 完为止;未及时处理隐患及相关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34.城市安全文化创建活动(3 分)。 (1)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公交航班等公共 场所和公共出行工具,相关电子显示屏、橱窗、宣传栏等位置未设 置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的, 每发现一处或一次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上一年度市级广播电视开展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安全提 示条数少于 60 条的,扣 0.5 分;市级网站、新媒体平台每年开展安 全公益宣传条数少于 60 条的,扣 0.5 分。 (3)城市社区未开展安全文化创建的,相关节庆、联欢等活动 未体现安全宣传内容的,未将相关安全元素和安全标识等融入社区 的,每发现一个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注社区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包括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定期、 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或检查范围覆盖 社区内各类场所和设施;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 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家居安全、学校安全等方面组织实施形式 多样的安全促进活动;针对地方特点开展不同灾害的逃生避险和自 救互救技能培训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35.城市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1 分)。 未建设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的,扣 1 分; 基地或场馆功能未包含地震、消防、交通、居家安全等安全教育内 容或未正常运营的,扣 0.5 分。 36.城市安全知识宣传教育(2 分)。 (1)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未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 防安全、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爱路护路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 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的,扣 1 分。 (2) 中小学未开展消防、 交通等生活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应急避 险安全教育和提示的,未定期开展消防逃生、地震等灾害应急避险 演练和交通安全体验活动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37.市民安全意识和满意度(3 分)。 市民具有较高的安全获得感、满意度,安全知识知晓率高,安 全意识强,最高得 3 分。 38.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 分)。 (1) 未建成包含五大业务域 (监管监察、 监测预警、 应急指挥、 辅助决策、政务管理)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扣 2 分。 (2) 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与省级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 现互联互通的,扣 1 分。 (3) 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各模块 (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 险监测预警模块)未真正投入使用的,扣 0.5 分;应急管理综合信 息平台未实现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道路交通、 信用管理等多部门(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每少一个扣 0.1 分, 0.5 分扣完为止。 39.应急信息报告和多部门协同响应(1 分)。 未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的,未在规定时限报送事故灾害信息 的,未建立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的,发现存在上述 任何一处情况,扣 1 分。 40.应急预案体系(1 分)。 (1) 未编制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火灾、 道路交通、 危险化学品、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未编制地震、防汛防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的,未编制大面积停电、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每 发现一项扣 0.1 分,0.3 分扣完为止。 (2)街镇预案未与上级政府、部门预案实现有效衔接的,扣 0.2 分。 (3) 街镇未按照预案的要求, 采取桌面推演、 实战演练等形式, 定期开展消防、防震、地质灾害、防汛防台等 2 项以上应急演练, 并及时总结评估的,扣 0.2 分。 (4)未开展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的,扣 0.3 分。 41.应急物资储备调用(1 分)。 (1) 未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的,未明确应急物资 储备规模标准的,扣 0.2 分。 (2)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扣 0.2 分;相关部 门未与企业签订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协议的,扣 0.1 分。 (3)应急物资库在储备物资登记造册和建立台帐,种类、数量 和方式等方面有缺陷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3 分扣完为止。 (4)未建立应急物资调拨协调机制的,扣 0.2 分。 4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1 分)。 (1) 未结合行政区划地图制作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或全市 应急避难场所分布表, 标志避难场所的具体地点, 并向社会公开的, 扣 0.2 分。 (2)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无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基本设施不齐全 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3 分扣完为止。 (3)按照避难人数为 70的常住人口计算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人 均面积,1 平方米≤人均面积1.5 平方米的,扣 0.1 分;0.5 平方 米≤人均面积1 平方米的,扣 0.3 分;人均面积0.5 平方米的,扣 0.5 分。 注应急避难场所应包括应急避难休息区、应急医疗救护区、 应急物资分发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区、应急 供电区、应急供水区等各功能区。 43.城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4 分)。 (1)未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意见的,扣 2 分。 (2)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人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每发 现一处扣 1 分,2 分扣完为止。 44.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2 分)。 (1)未编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的,扣 0.5 分。 (2) 未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09‟59 号)要求,成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 每缺少一支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开展培训和联合演练的, 每支队伍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45.社会救援力量(1 分)。 (1)未将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扣 0.5 分。 (2) 未出台支持引导大型企业、 工业园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 应急工作的相关文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重点范围和主 要任务的,扣 0.5 分。 46.企业应急救援(1 分)。 (1)规模以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 708 号) 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每发现一家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2) 小型微型企业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未与邻近的应 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每发现一家扣 0.1 分,0.3 分扣 完为止。 (3) 符合条件的高危企业未按照 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 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 号)要求建立专职消 防队的,每发现一家扣 0.1 分,0.2 分扣完为止。 47.城市安全事故指标(4 分)。 (1) 近三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未逐年下 降的,扣 1 分。 (2)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未逐年下降的,扣 1 分。 (3)近三年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 1 分。 (4)近三年平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 1 分。 鼓励项(5 分)。 (1) 城市安全科技项目取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5 大奖项 (国家最 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 (2)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地震安 全社区创建取得显著成绩。 (3)在城市安全管理体制、制度、手段、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 显著成绩和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