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doc
/T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201--实施 201--发布 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coal mine mobile refuge chambers (2011年9月征求意见稿) AQ -201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73.010 D09 备案号 1 AQ -201 目 次 目 次I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类型、型号规格、基本参数2 5 技术要求3 6 试验方法7 7 检验规则10 8 标志、包装和贮存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体感温度的对照表及计算公式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舱体抗爆炸冲击性能数值模拟分析基本要求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舱体抗爆炸冲击性能爆炸巷道试验基本要求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综合防护性能试验基本要求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 II AQ -201 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所使用的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26一般压力表 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IEC60079-02007,MOD) 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IEC60079-12007,MOD) GB 3836.4-2010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IEC60079-112006,MOD) 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 8982医用氧气 GB/T 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T 13813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 113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 /T 154.10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用救生舱 coal mine refuge chamber 煤矿井下发生突发紧急情况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密闭的应急避险、生存基本条件的装备。 3.2 可移动式救生舱 mobile refuge chamber 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以适应矿井采掘作业要求的矿用救生舱。 3.3 硬体救生舱 refuge chamber 由钢材等硬体材料制成的救生舱。 3.4 救生舱有效容积 effective volume of refuge chamber 救生舱内除去设备、材料占用空间外所剩余的、供避险人员生存的净空间。 3.5 生存舱 life supporting compartment 紧急避险情况下人员的主要生存空间。 3.6 过渡舱 air-lock 救生舱舱门至生存舱之间的过渡空间。 3.7 设备舱 equipment compartment 主要用于放置设备、材料、物品等的空间。 3.8 应急逃生口 emergency escape hatch 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等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借此逃生的出口。 3.9 额定防护时间 nominal protection time 救生舱在规定作功条件下,不依靠外界支持,保证额定遇险人员维持生命所能持续的时间。 3.10 抗爆炸冲击能力 anti-explosion capacity 救生舱能够抵抗瓦斯及煤尘爆炸产生的压力载荷的能力。压力载荷指作用于救生舱上的流场压力。 3.11 瞬间耐高温能力 instantaneous heat proof capacity 救生舱能够承受外界环境瞬间高温的能力,如1200℃下3.0s。 3.12 持续耐高温能力 anti-sustained high temperature capability 救生舱能够持续承受外界环境高温的能力,如50℃下96h。 3.13 气密性 capsule gastightness 救生舱内部与外界环境气体隔绝的程度。 3.14 防护密闭门 entry door 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 3.15 密闭门 gasproof door 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 3.16 体感温度 apparent temperature 综合考虑空气温度、湿度等因素影响后,人体实际感受到的温度。 4 基本类型、型号规格、基本参数 4.1 基本类型 4.1.1按救生舱的机械结构特点 (1)组装式。救生舱舱体由一定数量的基本结构单元组装而成。 (2)一体式。救生舱舱体为整体机械结构。 (3)其他。 4.1.2 按救生舱的额定人数 (1)小型舱。救生舱的额定人数在8人及8人以下。 (2)中型舱。救生舱的额定人数在8人以上、16人及以下。 4.2 型号 依据MT/T 154.10规定编制 KJ Y 额定人数,人 额定防护时间,h 第二特征代号,F分体式,一体式不标注 第一特征代号Y硬体式 产品类型代号煤矿用救生舱 4.3 基本规格 救生舱的基本规格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救生舱的基本规格 类 型 小型舱 中型舱 额定人数/人 6 8 10 12 16 4.4 基本性能参数 救生舱产品应至少明确以下基本性能参数 (a)额定人数,人; (b)额定防护时间,h; (c)抗爆炸冲击能力,MPa; (d)瞬间耐高温能力,s、℃; (e)持续耐高温能力,h、℃; (f)规格尺寸(长宽高),mmmmmm; (g)空载质量,t。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救生舱应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灾害事故类型及海拔高度、环境条件、井巷空间尺寸等,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中注明。 5.1.2救生舱应具备安全防护、空气与氧气供给、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检测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动力供应、生存保障等系统。 5.1.3 救生舱的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并且有不低于1.1的安全系数。 5.1.4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配套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2010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非金属部件应符合MT 113的规定;救生舱外体不应使用轻质合金材料,内部使用的轻质合金部件应符合GB 3836.1-2010、GB 3836. 4-2010和GB/T 13813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部件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5.1.5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救生舱外部颜色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等标识,配备外部指示灯。 5.1.6 救生舱及内部设备、设施应具有防腐蚀、防啃咬等性能。 5.1.7 应明确救生舱的设计使用寿命及配用设备、物品等的使用年限、维修和更换要求。 5.1.8 救生舱应便于移动、运输、吊装、安装,适应煤矿井下环境条件。 5.2 结构和安全防护要求 5.2.1 救生舱应采用两道门结构(过渡舱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舱,密闭门之内为生存舱。 5.2.2 救生舱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0.6m。 5.2.3 过渡舱的净容积,小型救生舱应不小于1.4m3、中型救生舱不小于1.8m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喷淋装置流量不小于500L/min,出口压力不低于0.3MPa,运行时间不得低于2min/组。单向排气阀中至少有1个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的大风量排气需要。 5.2.4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每人0.8 m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0m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观察窗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 5.2.5 救生舱应设应急逃生口,保证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情况下遇险人员逃生需要。应急逃生口面积应在0.250.30m2之间,并不宜设在救生舱门同一侧。 5.2.6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舱体抗爆炸冲击能力不低于0.3MPa,即在作用时间不小于300ms条件下,舱体能够抵抗的流场压力载荷最大峰值超压不小于0.3MPa。 5.2.7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气密性。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Pa,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在50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Pa/h。 5.2.8 组装后所有承压管路应经2.5倍额定压力进行耐压测试,不得有泄漏,压力不下降。 5.2.9救生舱舱体应具备耐高温性能。瞬间耐高温能力不低于环境温度1200℃下3s;持续耐高温能力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并在使用说明书、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中注明。 5.2.10 救生舱应具备防倾覆等措施,保证在井下运输、安装后及使用时的舱体稳定性。 5.2.11 应明确救生舱移动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设备,保证救生舱移动时不破坏其结构和气密性。 5.3 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要求 5.3.1 救生舱应具备可靠的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保证舱内气压满足5.2.7的规定,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 5.3.2 救生舱应具有与矿井压风系统连接的接口及配套减压、消音、过滤、控制等设施,保证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A。 5.3.3 救生舱应具有自备氧供给系统,保证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人均供氧量不低于0.5L/min,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优先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不宜采用化学氧作为主要供氧源。 (2)压缩氧氧气浓度不低于99.8,并满足GB8982的规定。 (3)氧气瓶应符合GB5099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显示压力表应符合GB/T 1226的有关规定。 (4)应采用氧气瓶先减压至0.3MPa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应不超过30m/s。氧气瓶应可靠固定,宜用高压软管连接,并应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5.3.4 救生舱应具备空气供给系统,满足气幕、压风喷淋和可能的补氮需要。空气量应经科学计算和充分试验后确定。 5.3.5 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5倍。 5.4 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5.4.1 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具备有害气体去除功能。处理CO2的能力不低于0.5l/min人;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额定防护时间内舱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满足表2的规定。 表2 救生舱内空气及有害气体浓度要求 项目 O2 CO CO2 CH4 体感温度 指标 18.523 ≤2410-4 1.0 ≤1.0 ≤35℃ 注体感温度可由附录A查表或计算得到。 5.4.2 救生舱应具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措施,满足降温、供氧和有害气体处理的需要。 5.4.3 救生舱空气净化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采用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2。药剂失效时应有明显的颜色指示;需要更换药剂时,应有相关更换方法指示或语音提示。 5.4.4 救生舱应具备舱内温湿度调节能力。所采取的温湿度调节措施应有额定工况下的设计计算,并经试验验证。 5.4.5 救生舱采用蓄冰降温方式时,应明确工作方式及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措施。空调机组应有规定的安全保护,冷却剂管应有必要安全防护,以保障空调机组的工作安全,并防止制冷剂意外泄漏。 5.4.6 救生舱采用液态CO2降温时,气瓶应符合GB 5099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管路宜采用高压软管。 5.4.7 救生舱采用其他温湿度调节系统时,不应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应经充分的安全评估和论证,以安全、可靠为前提。 5.5 环境检(监)测系统要求 5.5.1 救生舱应具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系统,能够在人员避险时,对过渡室(舱)内的O2、CO,生存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压差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 5.5.2 采用便携式仪表进行救生舱外环境参数检测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采用抽取气体方法检测时,检测气体应直接排放到舱外。 5.5.3 采用环境监测系统时,应选用高可靠性、低能耗的产品,符合本质安全型的要求。对设置的舱外传感器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舱内声报警的声级应不大于50dBA。 5.6 通讯系统要求 5.6.1 救生舱应具备通讯设施,符合本质安全型要求和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 5.6.2 救生舱应具备与井下有线通讯系统连接的接口,配备有线本安电话机。 5.6.3 救生舱应为井下无线、应急通讯的应用创造条件,并有在各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信息交流的方式,具体方法应在救生舱内明确告知。 5.7 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要求 5.7.1 救生舱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需要,具备低能耗的特点。 5.7.2 救生舱内应贮备备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50。 5.7.3 救生舱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 5.8 动力保障系统要求 5.8.1 救生舱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在失去外部供电的情况下救生舱内部电源能维持救生舱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且安全系数应符合5.1.3的规定。应有详细的能耗计算与动力保障设计。 5.8.2 救生舱应具备外部电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舱处于备用状态下利用外部电源对救生舱内部电源充电。外部电源及电源接口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灾变条件下外部电源中断时救生舱内部的供电安全。 5.8.3 救生舱内部供电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电源和容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均衡充放电等电源管理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隔爆型电源不应直接暴露于爆炸性危险环境。 5.8.4 救生舱内、外部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不大于1.0s。 5.8.5 救生舱内部用电设备电压不高于24V。 5.9 生存保障系统要求 5.9.1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配备量不少于每人每天5000kJ,饮用水不少于每人每天1.5l。 5.9.2 救生舱应配备应急救助所需要医疗设备,包括急救箱、苏生器等。 5.9.3 救生舱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所需工具箱、灭火工具等。 5.9.4 救生舱应配备人体排泄物处理装置,并应具有密封功能。 5.10 综合防护性能要求 5.10.1 在设计工况下,通过模拟试验,救生舱各系统应运转正常,各项功能参数满足设计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基本要求 6.1.1 救生舱配置与外观。用目测方法逐条检查救生舱的产品外观、各系统组成、材料、部件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志、各类检验报告、证书、舱体外部安全荧光条码及标志标识、指示灯等情况,并记录观察结果,应符合5.1条款规定。 6.1.2 救生舱额定防护时间。根据产品计算书和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应符合5.1.3的规定。 6.2 结构及安全防护要求 6.2.1 救生舱结构。采用目测方法逐一检查,应符合5.2.1的规定。 6.2.2 舱门结构。采用目测方法逐一检查,应符合5.2.2的规定。 6.2.3 过渡舱要求。使用卷尺测量舱体尺寸,查看舱内配置、装置组成,应符合5.2.3的要求。 6.2.4 生存舱要求。使用卷尺测量舱体尺寸、舱内各设备、观察窗尺寸,计算人均有效容积、舱体总容积,查看舱内配置、装置组成,核对观察窗材质,应符合5.2.4的要求。 6.2.5 应急逃生口。目测逃生口的位置设置,测量、计算应急逃生口面积,应符合5.2.5的规定。 6.2.6 舱体强度。可采用有限元数值模拟或爆炸巷道试验方法。设计舱体抗爆炸冲击能力高于1.0MPa时,应采用爆炸巷道试验方法。救生舱舱体强度有限元数值模拟的基本要求见附录B,爆炸巷道试验的基本要求见附录C。 6.2.7 舱体气密性。在稳定的大气环境下进行,按下述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2.7的要求。 (1)试验设备 空气压缩机、压差计、秒表。 (2)试验方法 将救生舱水平放置在试验室的中央,架高救生舱,保持其底部与地面距离超过200mm,然后在救生舱的压风管路入口安装空气压缩机充气管,在其中一个泄压口安装U型压差计,并密封好其他本项检测不用的接口。 (3)试验步骤 关闭救生舱的所有门窗等密封部件,且不应增加设计图纸以外的任何密封措施。空压机气缸内压力在0.6~0.8MPa之间;向舱内通入与舱内空气温差不超过1℃的清洁干燥空气,使舱内外压差达到600Pa左右;稳定1030min后,在舱内外压差不小于500Pa的条件下,开始用秒表计时,同时读取和记录压差计显示值;每间隔10min记录1次,共持续60min。用首次差压值减去末次差压值,即为泄压速率。 6.2.8 承压管路耐压性能。对承压管路进行不低于2.5倍使用压力1h的保压试验,无泄漏,压力无下降。 6.2.9 舱体耐高温性能。在稳定的大气环境中进行,应符合5.2.9的规定。 6.2.9.1 瞬间耐高温性能。用酒精喷灯喷烧舱体外壳及裸露部件1min,然后检查各喷烧零部件是否发生明显的变形、开裂、发粘、变脆、变硬等情况。 6.2.9.2 持续耐高温性能。与综合防护试验同时进行,在设计的外部环境温度、工作时间和条件下,考核舱体是否发生热变形及整舱的工作性能。 6.2.10 救生舱防倾覆性能。采用目测方法进行检查,应符合5.2.10的规定。 6.2.11 救生舱可移动性能。目测外观检查救生舱是否具有可靠移动的方式,井下是否具有移动方式所需要的对接设备,应符合5.2.11的规定。 6.3 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 6.3.1 系统组成与配置。目测法检查救生舱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的组成与配置,核查空气与氧气供应系统设计计算书,应符合5.3.1规定。 6.3.2 与矿井压风系统连接。目测法检查压风供氧装置的配置;连接并启动空气压缩机,气缸内压强为0.6~0.8MPa,开启救生舱压风供氧系统控制阀,分别用流量计和压力表检测压风供氧系统供氧速率、出口压力;同时,使用声级计在发生噪声源距离1m点进行测试,测试4次计算取平均值,试验结果及检查结果应符合5.3.2要求。 6.3.3 自备氧供氧系统。核查设计计算书和压缩氧气瓶的容量与压力,检查供氧管路和阀件,应符合5.3.3的规定。 6.3.4 空气供给系统。核查设计计算书和空气瓶的容量与压力,目测系统的实际组成和配置,应满足5.3.4的规定。 6.4 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6.4.1 系统组成与配置。核查空气净化系统设计计算书,目测法检查系统的组成、药剂种类与数量等,应符合5.4.1的规定。 6.4.2 CO2处理能力。 (1)试验设备及用品 CO2分析测量仪、减压器、流量计、秒表各一件,CO2气体一瓶,橡胶通气管、接头若干,CO2吸收剂、笔、记录本、自救器各1个。 (2)试验方法 ①关闭救生舱舱门,打开CO2气瓶开关,通入适量CO2气体,当舱内浓度达到1时停止供气; ②稳定2min以后,再根据额定人数和0.5L/min人的处理能力要求,以0.5额定人数(L/min)的流量连续通入CO2气体,同时以最大流量开启净化系统; ③1min后开始测试,连续测试10min,每1min记录1次CO2浓度值; ④综合分析试验数据,是否满足5.4.1的要求。 6.4.3 CO处理能力。 (1)试验设备及用品 CO红外分析仪、减压器、秒表各一件、高浓度(99)CO气体一瓶、橡胶通气管、接头若干,CO催化吸收剂,笔、记录本、自救器各1个。 (2)试验方法 ①开启分析仪,进行预热2h以上,为试验做准备; ②关闭救生舱舱门,先开启舱内循环风扇,然后打开CO气瓶开关,向救生舱内通入CO; ③观察分析仪,当舱内CO浓度达到0.04以上,停止向舱内供气,并停止舱内循环风扇; ④开启救生舱净化系统开关,开始计时,并记录;20min后,记录舱内CO浓度数据,应不大于0.0024。 6.4.4 舱内空气循环。开启救生舱供氧、空气净化、温湿度的相关设施,检查舱内空气循环情况,结合综合防护性能试验,应符合5.4.2规定。 6.4.5 化学药剂包装及粉尘率。目测化学药剂的包装、失效指示、更换提示等。粉尘率测试按MT454-2008中6.4规定的方法进行。 6.4.6 舱内温湿度调节能力。检查设计计算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采用目测法查看系统组成;结合综合防护性能试验,整体判断是否符合5.4.4、5.4.5、5.4.6的规定。 6.5 环境监测系统 6.5.1 系统组成与功能。目测法检查舱内外所配仪表、可检(监)测参数的种类及工作独立性,视听法检查舱内仪表的显示、报警功能,应符合5.5.1规定。使用性能与综合防护试验同时试验 6.5.2 便携式仪表检测舱外环境参数。采用目测法进行检查,应符合5.5.2的要求。 6.5.3 环境检测系统。目测耳听法检查舱内仪表报警线及报警方式,并用声级计标定零点后,在发生噪声源距离1m点进行测试;测试4次计算取平均值,试验结果应符合5.5.3的要求。 6.6 通讯系统 6.6.1 系统组成和功能。采用目测、手触法检查救生舱内通讯方式的种类,应能正常使用。 6.7 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 6.7.1 系统组成与配置。目测法核查舱内照明设备及其供电情况、备用矿灯数量、外部指示灯的种类及额定工作时间等,应满足5.7.1、5.7.2和5.7.3的要求。 6.8 动力保障系统 6.8.1 系统容量。核查动力系统总耗电量计算书,供电时间应符合5.8.1规定,具体试验与综合防护试验同时进行。 6.8.2 系统组成与配置。目测手触法检查动力保障系统的接口、供电方式、防爆型式、蓄电池、电量显示、自动转换、用电设备额定电压等,应符合5.8.2、5.8.3、5.8.4、5.8.5的要求。 6.9 生存保障系统 6.9.1 系统组成与配置。核查系统设计计算书;目测法检查舱内食品配备量、食用水配备量、急救医疗设备、工具箱、灭火工具、人体排泄处理设备等;结合综合防护试验,进行整合综合评判;应符合5.9.1、5.9.2、5.9.3、5.9.4的要求。 6.10 综合防护性能 试验方法的基本要求见附录D。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制造厂逐台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3。 表 3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 检验 备注 逐台检验 抽样检验 1 基本要求 5.1 6.1 √ √ △ 2 结构和安全防护要求 救生舱结构 5.2.1 6.2.1 √ √ △ 舱门结构 5.2.2 6.2.2 √ √ △ 过渡舱 5.2.3 6.2.3 √ △ 生存舱 5.2.4 6.2.4 √ △ 应急逃生口 5.2.5 6.2.5 √ △ 舱体强度 5.2.6 6.2.6 √ 舱体气密性 5.2.7 6.2.7 √ √ 承压管路耐压性 5.2.8 6.2.8 √ 耐高温能力 5.2.9 6.2.9 √ √ △ 防倾覆措施 5.2.10 6.2.10 √ √ △ 可移动性 5.2.11 6.2.11 √ √ △ 3 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 5.3 6.3 √ √ 4 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5.4 6.4 √ √ 5 环境检(监)测系统 5.5 6.5 √ √ △ 6 通讯系统 5.6 6.6 √ √ 7 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 5.7 6.7 √ √ 8 动力保障系统 5.8 6.8 √ √ △ 9 生存保障系统 5.9 6.9 √ √ 10 综合防护性能 5.10 6.10 √ 注 √检验项目; 不检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时; (b)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满1年或生产台数达100台时; (d)产品停产1年,再次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测试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相关标准制修订需要提出要求时。 7.2.3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方法抽样,当批量少于10台时,抽样基数不少于3台,检验数量为1台;当批量大于或等于10台时,抽样基数不应少于6台,检验数量为1台。 7.3 判定规则 7.3.1 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见表3。 7.3.2 样品检验结果中,其中如主要项目有一台、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有一台二项不合格,加倍抽样复检,但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否则合格。 8 标志、包装和贮存 8.1 标志 每台救生舱应在外壳明显处牢固安设产品铭牌,在显著的位置应有主要参数、警示用语或主要的操作说明。产品铭牌包括以下项目 (a)产品型号、名称; (b)出厂编号; (c)矿用安全标志编号; (d)制造日期(年月); (e)制造厂名称; (f)空载质量。 8.2 包装 8.2.1 救生舱装箱时,如氧气瓶内应充填≥0.1MPa氧气,生氧剂可以配备足量的药剂。 8.2.2 包装箱可用足够强度的木箱、皮箱、复合塑料箱等。箱子应有防潮、防震,安放牢固等功能。 8.2.3 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和附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包括配套件、压力表、氧气瓶、气体测试仪表等相关证书); (c)使用说明书; (d)专用工具和必要备件。 8.2.4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安全标志图示,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安全标志编号; (c)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 (d)外型尺寸和空载质量; (e)出厂日期(年月); 包装箱外“严禁受潮”、“切勿倒置”、“小心轻放”、“远离火源”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示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8.3 贮存 应贮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距热源不得少于1m,室内温度(5~40)℃,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与油类等可燃物应隔离。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体感温度的对照表及计算公式 A.1 体感温度与温、湿度对照表 51.7 41.7 45.6 50.0 54.4 60.0 66.1 48.9 40.6 43.3 46.7 50.0 54.4 59.4 64.4 46.1 39.4 41.1 43.3 46.1 49.4 52.8 57.2 61.7 45.6 38.9 40.6 42.8 45.0 48.3 51.7 55.6 60.0 45.0 38.9 40.0 42.2 44.4 47.2 50.6 53.9 58.3 62.8 44.4 38.3 40.0 41.7 43.9 46.1 49.4 52.8 56.7 61.1 43.9 38.3 39.4 41.1 42.8 45.6 48.3 51.7 55.0 59.4 63.9 43.3 37.8 38.9 40.6 42.2 44.4 47.2 50.0 53.9 57.8 61.7 42.8 37.8 38.3 40.0 41.7 43.3 46.1 48.9 52.2 56.1 60.0 42.2 37.2 38.3 39.4 40.6 42.8 45.0 47.8 51.1 54.4 58.3 62.2 41.7 37.2 37.8 38.9 40.0 41.7 43.9 46.7 49.4 52.8 56.7 60.6 41.1 36.7 31.1 38.3 39.4 41.1 42.8 45.6 48.3 51.1 54.4 58.3 62.8 40.6 36.1 36.7 37.8 38.9 40.0 42.2 44.4 46.7 50.0 52.8 56.7 60.6 40.0 36.1 36.1 37.2 37.8 39.4 41.1 43.3 45.6 48.3 51.1 55.0 58.3 62.8 39.4 35.6 36.1 36.7 37.2 38.9 40.0 42.2 44.4 46.7 50.0 52.8 56.7 60.6 38.9 35.6 35.6 36.1 36.7 37.8 39.4 41.1 43.3 45.6 48.3 51.1 54.4 58.3 62.2 38.3 35.0 35.0 35.6 36.1 37.2 38.3 40.0 42.2 44.4 46.7 49.4 52.8 56.1 60.0 37.8 34.4 34.4 35.0 35.6 36.7 37.8 38.9 41.1 42.8 45.6 47.8 51.1 54.4 57.8 61.7 37.2 33.9 33.9 34.4 35.0 35.6 36.7 38.3 40.0 41.7 43.9 46.7 49.4 52.2 55.6 59.4 63.3 36.7 33.3 33.3 33.9 34.4 35.0 36.1 37.2 38.9 40.6 42.8 45.0 47.2 50.6 53.3 56.7 60.6 36.1 32.8 33.3 33.3 33.9 34.4 35.0 36.1 37.8 39.4 41.1 43.3 46.1 48.3 51.7 54.4 57.8 61.7 35.6 32.8 32.8 32.8 33.3 33.9 34.4 35.6 36.7 38.3 40.0 42.2 44.4 46.7 49.4 52.2 55.6 58.9 62.8 35.0 31.7 32.2 32.2 32.8 33.3 33.9 34.4 36.1 37.2 38.9 40.6 42.8 45.0 47.8 50.6 53.3 56.7 60.0 34.4 31.1 31.7 31.7 32.2 32.2 33.3 33.9 35.0 36.1 37.8 39.4 41.1 43.3 45.6 48.3 51.1 53.9 57.2 60.6 33.9 31.1 31.1 31.7 31.7 31.7 32.2 33.3 33.9 35.0 36.7 38.3 40.0 41.7 43.9 46.7 48.9 51.7 55.0 57.8 61.1 33.3 30.6 30.6 31.1 31.1 31.1 31.7 32.2 33.3 34.4 35.6 37.2 38.3 40.6 42.2 44.4 46.7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