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doc
禹州神火圃晟源矿业有限有限公司 禹州神火圃晟源矿业有限公司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实 施 方 案 矿 长董根深 总 工尚广岭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禹州神火圃晟源矿业有限公司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瓦斯一系列方针政策,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十二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1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矿井概况 禹州神火圃晟源矿业有限公司(原禹州市神垕镇河清三矿)于1995年建矿,1997年投产。开采二1煤层,井田走向平均长0.916km,倾斜宽1.2km,面积1.1km2。井田内煤厚2.04.6米,根据09年动态监测报告所述,目前剩余可采储量102.96万吨,储量备用系数取1.4,服务年限4.0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该矿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56m3/t,瓦斯绝对涌出量为7.75m3/min,属瓦斯矿井;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正常涌水量60m3/h,最大涌水量100m3/h; 矿井采用三立井单水平下山开拓,投产采区为11采区。矿井主要通风机为FBCDZ-NO14型,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系统,主、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通风设备设施完好,系统可靠。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1号)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要求,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瓦斯治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改善通风状况,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组 长董根深 副组长尚广岭、蒋玉华 张敬勇 李运全 成 员王军芳 李洪学 徐 雷 李孟林 王振生 李富勋 薛晓磊 耿 平 李新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军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瓦斯治理日常工作。 矿长董根深为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尚广岭为瓦斯防治技术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和落实瓦斯治理工作。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由矿长董根深负责。 2、设置瓦斯防治治理,配备技术人员,落实治理资金。由矿长董根深负责。 3、根据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的设计,优化采掘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副组长尚广岭(总工程师)负责。 4、建立通风可靠、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由总工程师尚广玲、通风科李新举负责。 5、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确保可靠稳定运行。机电设备、设施各类安全保护齐全有效,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由机电矿长李运全、 机电科长徐雷负责。 6、监督各项瓦斯防治综合措施的落实。由安检科科长李孟林负责。 7、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综合防治措施、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由生产矿长蒋玉华负责。 8、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特别是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普及“一通三防”知识,提高职工的瓦斯防治安全意识。由总工尚广领负责。 9、组织人员对矿井各类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瓦斯防治综合措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安全矿长张敬勇负责。 10、其他各成员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负责,并配合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四、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建设实施方案 (一)矿井瓦斯管理现状 我矿开采二1煤层,煤层平均厚度3.74米,开采深度在100到-200米之间,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56m3/t,绝对瓦斯涌出量7.75m3/min,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矿井采用KJ95N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监测分站3个,能够满足井下各地点的瓦斯监测需要。 (二)完善瓦斯防治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矿技术负责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完善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奖惩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3、每月召开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4、每旬组织瓦斯治理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复查验收。 5、由矿综合办公室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帐户,提取、使用维修费和安全费用,并在安全费用中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是通风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测系统等,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保证瓦斯专项整治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优化采掘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 1、根据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优化采掘布置,简化生产系统。 2、严格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负荷组织生产。 3、坚持正规开采,坚决淘汰落后采煤工艺,形成全负压通风。 (四)、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到位 1、建立风量充足、稳定的通风系统,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置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合理。 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符合规程规定。 4、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能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5、对已有通风设施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可靠。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封闭,并保证密闭质量。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减少临时通风设施数量,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井下密闭必须挂牌,编号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位置。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查同意后实施,严禁无措施启封密闭。 6、保证矿井用风量充足,技术负责人每月初必须对矿井用风量进行计算,编制配风计划。矿井供风量必须能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保证合理配风,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不能满足通风需求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7、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调整。 8、矿井开拓、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配风合理。 9、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循环风。 10、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1、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1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13、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4、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低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1/3。 (五)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2、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3、按规程规定,所有需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的人员必须佩带,否则严禁入井。 4、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进行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校验,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功能进行测试。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现24小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电、断电状态。 五、瓦斯综合治理整治重点 (一)通风系统管理 1、根据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作业计划,确保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2、为确保井下通风畅通,减小通风阻力,要求主要进风巷的净高不低于2米,通风断面不低于8m2,采区上下山和回风巷的净高不低于1.8米,通风断面不低于5m2。 3、地面2套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操作司机必须专人看管,且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扇房按要求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悬挂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 4、若要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运行参数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审批,方可实施。 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停电、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6、井下所有风门、调节风门、密闭必须采用水泥、沙浆、砖砌碹安装并做摸面,所有风门,调节风门都安装连锁装置,其工程工作由安防科负责。 7、严格按测风制度进行每10天一次的测风工作,并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8、各个采掘工作面布置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存在串联通风。必须串联通风时,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局部通风管理 1、新购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③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④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⑥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技术部门制定停电、停风安全措施。 ⑦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⑧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应严格风筒质量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风筒接头必须采用双翻边接口严密。导风筒拐弯要用弯头,不能转直角,以确保工作面风量。 (三)、巷道贯通的通风管理 掘进巷道贯通前,地质测量负责人在巷道相距20m前,向生产班组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掘进队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安排生产班组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且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贯通时,矿安排通风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通风系统未调整好前,停止矿井受系统影响范围内的一切工作。 (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1、地面建立瓦斯治理监控室,并设置四名专职监控员,24小时实施监控管理。 2、严格按瓦斯监控管理细则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并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可靠。 3、井下所有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及局扇开停传感器。 4、井下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5、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6、监测设备维护技术人员负责每月对监控设备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对瓦斯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1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班要将光学瓦检仪数据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监控室。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的封堵瓦斯传感器。 (五)、瓦斯检查及瓦斯排放管理 1、每班每个采掘作业点及维修作业点都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同时实现“瓦检员检查、便携仪悬挂点、悬挂瓦斯探头”的瓦斯实施监测三同时管理。 2、每班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且做到瓦斯检查 “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或假检。另有跟班安全员不定时巡回检查。 3、当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8、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9、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 10、井下配电硐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11、局扇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首先检查局扇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才能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12、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进行多次排放,严禁“一风吹”。 (六)、防灭火管理 1、制定地面及井下防灭火措施,并严格落实。 2、建立并完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水平运输大巷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4、井口检身工,必须负责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井口20米范围内的任何火源。 5、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确有必要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区域公司总工批准。 6、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8、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9、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按照规程及煤业公司规定,完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一台烟雾传感器设置,实现适时监测监控。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后,应视灾情,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方法迅速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向禹州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区域管理公司报告,并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相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必须由通风部门负责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 (七)、综合防尘管理 1、完善防尘管路系统。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中每隔50米处安装一个三通闸阀;每个采掘作业点,套修作业点必须有洒水装置;每个装车站煤仓放煤口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且保持供水正常。 2、安检员及通风部门人员负责监督各作业点及其它巷道的浮煤、粉尘情况,各区域分管单位负责冲洗巷道帮壁。 3、主井口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以净化风流。 4、通风部门保证矿井供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每季度对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量1次。 5、掘进工作面钻眼采用湿式钻眼,爆破采用水炮泥。 6、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八)、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每个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工作必须由一名专职放炮员担任,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母线采用绝缘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并严格按爆炸材料领退制度进行领退。 3、炮眼封泥采用水炮泥,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 4、每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查”制度。 5、若通电后不响,必须把母线取下扭接成短路,放炮员等15min后方准沿线路检查,若发现瞎炮、拒炮、残跑一律按处理瞎炮规定进行处理。 (九)、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1、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检验其“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安装使用。大修后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上、下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必须齐全,并有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3、井下供电应做到“两全”、“三坚持”、“三无”、“四有”。 (十)、安全培训 矿每月组织以瓦斯综合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全员熟练掌握本矿瓦斯综合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各工种(岗位)的基本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2年6月底前完成。总结原瓦斯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十二五”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建设2013年底前完成。按照煤业公司“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情况表的规定,分年度建设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三巩固提高2014年底前完成。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对矿井建设进行验收,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成果,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 七、重点工程 “十二五”期间,在煤业公司通防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着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矿井通风质量达到河南省治理标准化三级标准,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一是建立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机制;二是成立“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职责到人;三是“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力争做到一个、示范一个、带动一个,总结典型经验。按照总体目标,制定矿井的达标计划,逐步全面完成。对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加强监管、强化服务。为及时了解、掌握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每月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检查1次,按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建设。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意识,加强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依靠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的支撑力度,落实和完善资金投入,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职工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同时,邀请公司及大专院校瓦斯治理相关专家为煤矿瓦斯治理进行技术“会诊”与论证,编制“一井一策、一面一策”方案,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五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质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建档立卷,强化档案管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后,对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如不能按质按期达标,将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禹州神火圃晟源矿业有限矿业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二日 17 “十二五”瓦斯综合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