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稿.ppt
第1页,李传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电话010-64463468传真010-64463478Emaillecg,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第2页,主要内容一、493号令起草背景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三、制定493号令的总体思路四、条例的立法目的五、条例的适用范围六、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七、条例确定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八、条例确定的四项工作机制九、事故报告制度十、事故调查制度十一、事故处理制度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十三、条例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十四、条例的基本框架,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1、安全生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形势,●1989年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愈来愈不适应市场经济年代的需要。,,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发展为现在多种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事故多发。,,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安全管理机制、法制建设速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更加统一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报告中的问题突出。,,,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2、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3、没有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衔接配合的机制,,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1、符合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要求;2、符合安监总局提出的“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要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3、符合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面很广,需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实现要求、行为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4、符合安全生产法关于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操作和落实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相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制度。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受害人家属获得心理安慰,使更多人受到警示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三、制定493号令的总体思路,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三、制定493号令的总体思路,3、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4、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第13页,四、条例的立法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专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第14页,五、条例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普遍适用(第二条)条例的衔接适用(第四十五条)条例的选择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条例的参照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条例的排除适用(第二条),,第15页,六、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三要素人身要素伤亡人数经济要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社会要素社会影响(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分级相一致,,第16页,七、条例确定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1、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主体、报告程序、报告时限、报告内容、事故现场救援与强制措施等;2、事故调查制度事故的分级调查、调查机关、调查组组成及职责、调查内容等;3、事故处理制度事故定性、责任主体、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意见实施、处理信息公布等;4、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活动中违法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第17页,八、条例确定的四项工作机制1、政府授权、委托部门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机制2、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单位相互配合工作机制3、事故行政调查与技术调查结合工作机制4、事故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工作机制,,第18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原则事故报告主体事故报告对象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报告时限事故报告内容事故补报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现场保护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第19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原则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不得漏报、不得谎报、不得瞒报。,,第20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主体和报告对象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2、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以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事故大小上报不同级别政府职能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21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报告程序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较大事故的报告;一般事故的报告;3、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4、事故补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补报。,,第22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时限1小时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23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24页,九、事故报告制度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25页,九、事故报告制度事故现场保护1、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26页,九、事故报告制度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1、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2、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27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原则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资格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第28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原则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快、准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发生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第29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权1、事故调查工作由政府负责;2、按照事故大小,事故调查工作由不同级别政府负责;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或委托3、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变化而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4、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第30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组成1、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4、监察机关5、公安部门6、工会7、有关专家8、人民检察院,,第31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成员资格1、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2、与被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第32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33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权利义务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2、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3、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4、诚信公正、保守秘密;5、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第34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时限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特殊情况,提交事故报告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第35页,十、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第36页,十一、事故处理制度事故批复主体事故批复时限事故批复落实事故处理情况公布,,第37页,十一、事故处理制度事故批复主体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第38页,十一、事故处理制度事故批复时限1、特大重大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最多延长30日);2、其它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第39页,十一、事故处理制度事故批复落实1、依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关处罚;2、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工会及职工监督;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第40页,十一、事故处理制度事故处理情况公布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41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处罚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处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处罚事故调查人员的处罚,,,第42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违犯条例第35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43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单位故及有关人员的处罚违犯条例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44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45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46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格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47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48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49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格处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页,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人员的违法处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十三、条例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1.事故发生单位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3.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4.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1.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3.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中介机构2.中介机构相关人员3.事故调查人员,工会公民技术鉴定单位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十四.条例的基本框架,条例,第一章总则1~8条,第四章事故处理32~3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35~43条,第六章附则44~46条,第三章事故调查19~31条,第二章事故报告9~18条,,,,,,,,,,第53页,谢谢,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迟报、漏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二)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68页,从井下找到的79具尸体,均呈高度腐败开始白骨化尸体26具、部分白骨化尸体40具、基本白骨化尸体13具。,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