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
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科学应急处置,切实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0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省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的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总工会、经信委、质监局和连云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工艺、设计、生产、设备、自动控制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连云港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星民,总经理王小富,实际控制人王炳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9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89191723U,注册资本568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98516㎡,员工398人。2017年截至11月底,营业收入3.75亿。经营范围生物科技研发;间二硝基苯、2,4-D酸、间二氯苯、五硫化二磷、3,4′-二氯二苯醚、3-[2-氯-4-(三氟甲基)苯氧基]苯甲酸、氯化钠、2,4-二氯苯乙酮、2,4-二氯苯酚、间(邻、对)苯二胺生产;化学品批发(苯、甲苯、二甲苯、2-氯硝基苯、4-氯硝基苯、间苯二酚、苯胺、硫酸、硝酸、盐酸、液碱、间苯二胺、间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对硝基苯胺、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二)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情况。2011年3月1日,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WH安许证字〔G00103〕,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许可范围1,3-二硝基苯(10000吨/年)、废硫酸(9000吨/年)、硝基苯(9000吨/年)。2014年6月13日,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延期换证,有效期延期至2017年6月12日。2015年4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2017年6月2日,聚鑫公司延期换证,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2017年11月22日,聚鑫公司提交变更申请,拟增加产品“间二氯苯3000吨/年、硝化酸混合物7600吨/年、1,2,4-三氯苯40吨/年、间硝基氯苯115吨/年”,连云港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完成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审核未予许可。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领取情况。2016年12月30日,聚鑫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苏(连)危化经字00128,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许可范围为易制爆危化品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硝基苯、硝酸[含量≥10];一般危化品苯、1,3-二甲苯、苯胺、2-氯硝基苯、4-氯硝基苯、1,3-苯二酚、1,2-苯二胺、1,4-苯二胺、1,3-苯二胺、氢氧化钠溶液、1,3-二硝基苯、1,2-二氯乙烷、氯苯、三氯化磷;易制毒化学品甲基苯、硫酸、盐酸、乙酸酐。 (三)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1.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和自动控制情况 事故装置。事故装置为间二氯苯生产装置,位于聚鑫公司四车间。四车间设置两条设备和工艺相同的间二氯苯生产线,产能为3000吨/年间二氯苯,副产硝化混酸混合物7600吨/年、盐酸5000吨/年、间氯硝基苯115吨/年等。生产间二氯苯的原料是聚鑫公司三车间生产的固体间二硝基苯。 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固体间二硝基苯加入脱水釜经加热、真空脱水后放入保温釜,用氮气压入高位槽,计量后进入氯化反应釜,在一定温度和微负压下,间二硝基苯与氯气反应制得粗间二氯苯,经精馏、水洗等工序制成间二氯苯。生产过程产生的精馏残液经减压蒸馏后分别得到杂1(1,3,5-三氯苯和间二氯苯)、杂2(1,2,4-三氯苯)、杂3(间氯硝基苯、间二氯苯、间硝基苯等),其中杂2、杂3又与脱水后的间二硝基苯混合,一并放入保温釜,压入高位槽,作为间二氯苯的生产原料。 事故装置压料介质变更情况。原设计保温釜物料压入高位槽的介质为氮气,2017年6月左右,因制氮机损坏,企业擅自改用压缩空气。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间二氯苯生产过程涉及氯化工艺,且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聚鑫公司对氯化反应釜设置了DCS系统,对液氯气化装置设置了安全仪表系统。保温釜设有温度、压力现场显示仪表,温度、液位远传DCS系统。间二硝基苯的脱水、保温釜压料为人工操作。 2.事故装置尾气处理情况 (1)氯化水洗尾气处理过程。间二氯苯装置氯化反应产物经冷凝、水洗后,其氯化水洗尾气(主要成份为硝酰氯、氯化氢等)依次进入三级稀硫酸降膜吸收器,稀硫酸中的水与硝酰氯反应得到硝化混酸,供三车间制备间二硝基苯使用。尾气中氯化氢和未反应完的硝酰氯,用饱和氯化钠溶液降膜吸收,再用水进行三级吸收制得30的盐酸自用,水吸收后的尾气再经三级碱吸收后高空排放。 (2)尾气处理系统改造情况。因脱水釜、保温釜和高位槽的尾气直排大气,2017年4月至5月,聚鑫公司对四车间脱水釜、保温釜、高位槽的直排尾气进行改造,用真空泵抽吸、经活性碳吸附后排放。尾气管道应采用碳钢管道,实际使用PP塑料管道。5月中旬经环保验收后,聚鑫公司擅自将改造后的尾气处理系统与原有的氯化水洗尾气处理系统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中间仅设置了一个管道隔膜阀,在使用过程中,原本两个独立的尾气处理系统实际串连成一个系统。 (3)高位槽尾气实际排放情况。由于物料易升华结晶,经常堵塞排放管道,聚鑫公司四车间将高位槽的尾气管道与尾气处理系统断开,改为单独排入大气。 3.项目建设情况 聚鑫公司四车间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于2012年6月取得了连云港市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7001202542-2), 2014年12月获得连云港市经信委的延期审批,有效期延期至2015年6月20日,2015年4月22日取得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连危化项目审字〔2015〕017号),2015年7月14日取得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连危化项目审字〔2015〕029号),2016年10月12日取得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书(连公消验字〔2016〕第0155号)。 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完成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完成编制,同时该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安全设施、工艺等初步设计,以及总平面布置图的工程设计;设备设施安装由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竣工图由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绘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由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编制。 事故装置于2015年3月开始建设,2015年10月安装工程结束,2016年10月初进行了单机试车、联运试车;2016年10月18日,聚鑫公司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论证;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进行试生产,2017年3月13日,聚鑫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7年6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1月9日,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丁训凯,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897957,2014年7月30日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2005336,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计单位。 2.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7日,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水,注册资本106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2012年12月28日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7005155,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8日,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37005152,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4日,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图绘制单位。 3.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30日,位于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兵,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469966339F,2002年8月8日换证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证书,证书编号E232009559,有效期至2019年5月14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该公司为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4.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8日,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36号振兴时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冯家露,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7628131D,2017年6月26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苏)-330,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5.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7日,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法定代表人章均,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81692929,2017年6月26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苏)-308,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年产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单位。 6.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9日,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9号瀛洲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刘亚兵,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FCBQ68,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环境工程、消防工程、压力管道工程的设计;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图实际绘制单位。 7.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1日,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法定代表人金斌斌,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309,2016年4月21日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2106447,有效期至2021年4月17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5年12月14日换证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证书编号TS3832139-2019,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压力管道安装类型、级别分别为GB、GC类和GB2(2)、GC2(设计温度小于400℃)。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备安装单位。 8.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1990年10月20日,位于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B6栋,法定代表人惠军,注册资本38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2295N(1/3),2016年3月11日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2033331,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建筑施工方盖章单位。 9.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4月1日,位于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注册资本1008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387235782。2017年11月27日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76150,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该公司下属的南京分公司158工程处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厂房建筑施工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8日19时左右,聚鑫公司四车间尾气处理操作工吴铁钢发现尾气处理系统真空泵处冒黄烟,随即报告班长沈玉明。沈玉明检查确认后,将通往活性碳吸附器的风门开到最大,黄烟不再外冒。 19时39分左右,氯化操作工唐焕梅到1保温釜用压缩空气(原应使用氮气)将釜内物料压送到1高位槽。 19时44分左右,放料工徐长城将1脱水釜中的间二硝基苯和残液蒸馏回收的杂2、杂3一并放入1保温釜内,20时4分放料结束。放料前保温釜温度127℃,放料后温度降为123℃,指标正常。 21时左右,真空泵处再次冒黄烟。沈玉明认为氯化水洗尾气压力高,关闭了脱水釜、保温釜尾气与氯化水洗尾气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管道上的阀门,黄烟基本消失。 21时35分左右,车间控制室内操朱玉萍对氯化操作工唐焕梅说,1保温釜温度突然升高,要求检查温度、确认保温蒸汽是否关闭。唐焕梅到现场观察温度约为152℃,随即手动紧了一圈夹套蒸汽阀。 22时42分左右,沈玉明在车间控制室看到DCS系统显示1保温釜温度“150℃”(已超DCS量程上限150℃),认为是远传温度计损坏,未作相应处置。 23时30分左右,沈玉明班组与夜班赵林海班组7人进行了交接班。 23时57分左右,精馏操作工杨正艮发现1高位槽顶部冒黄烟,报告班长赵林海,赵林海和七车间前来协助处理的班长张海云等人赶到现场,赵林海到1高位槽操作平台进行处理,黄烟变小后,人员全部离开了现场。 12月9日0时14分左右,赵林海认为1保温釜DCS温度显示是异常,又来到1保温釜,打开保温釜紧急放空阀,没有烟雾排出又关闭放空阀。 0时20分左右,赵林海到三楼用钢锯将1高槽位的尾气放空管锯开一道缝隙,有烟雾持续冒出。 1时1分左右,赵林海又到1保温釜,打开1保温釜紧急放空阀,有大量烟雾冒出,接着关闭并离开。 1时39分左右,赵林海再次来到1保温釜,用F扳手紧固保温釜夹套蒸汽阀门。 2时5分左右,氯化操作工付军接到内操刘金平指令,到1保温釜进行压料操作,氯化操作工田文军协助,精馏操作工杨正艮也在现场。 2时5分31秒,田文军关闭了1保温釜放空阀,付军打开压缩空气进气阀向1高位槽压料,田文军观察压料情况。 2时8分41秒,付军关闭压缩空气进气阀,看到1保温釜压力快速上升;9分2秒,田文军快速打开1保温釜放空阀进行卸压;9分30秒,1保温釜尾气放空管道内出现红光,紧接着保温釜釜盖处冒出淡黑色烟雾,付军、田文军、杨正艮3人迅速跑离现场。 2时9分49秒,保温釜内喷出的物料发生第一次爆炸;9分59秒,现场发生了第二次爆炸。爆炸造成四车间及相邻六车间厂房坍塌。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聚鑫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紧急关闭氯气阀门,组织人员撤离,主要负责人拨打119、120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吴政隆省长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防止次生灾害,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抓好化工行业整改,全面排查隐患,抓好整改落实,防范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和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立即落实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责任和措施,确保岁末年初生产安全。马秋林副省长立即率省安监局、环保厅、省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灌南县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连云港市迅速启动了市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灌南县委县政府、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等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处置、伤员救治、舆情信息、环境监测、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后勤保障6个工作组,全力做好受困人员施救、伤员救治、冷却灭火、交通管制、环境监测、舆情信息等处置工作。连云港市消防支队接报后,迅速调集8个专职消防队共161名官兵、30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对爆炸、着火区域进行降温灭火,明火于12月9日4时50分被扑灭。 12月10日,根据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江苏省政府决定启动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消防总队迅速启动重特大灾害事故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救人控火、冷却抑爆”的现场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火灾5级标准、抢险救援4级标准,一次性调派泰州、徐州、淮安、盐城、宿迁支队及总队培训基地的3个地震救援队,2个化工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1个搜救犬队共200余名消防官兵、2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增援,并迅速调集徐工集团抢险救援分队和青岛、上海、张家港等地区的4台百吨级起重吊车、6台重型挖掘机、3台大型液压钳车、2台重型铲车等救援设备进入现场,搜救受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经过80多个小时的持续奋战,至12月12日14时20分左右,现场搜救结束,未造成任何次生灾害事故。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死亡人员均为聚鑫公司职工,其中四车间3人,六车间7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中心位置是四车间内东侧间二氯苯生产装置的1保温釜和1高位槽。爆炸造成1保温釜、1高位槽、1脱水釜和5台氯化反应釜炸毁,四车间内西侧2脱水釜、2高位槽等设备内的物料及三层楼面留存的固体间二硝基苯全部炸毁,四车间厂房呈东侧损毁西侧垮塌现象。1台氯化反应釜的封头向西飞出约80m,紧邻爆炸中心的三楼设备设施向北侧飞出距离约25m,全部设备设施过火。 四车间南侧的3台蒸馏设备整体向南右侧方向被推出约30m,相邻六车间南侧全部倒塌,北侧局部倒塌,混凝土建筑的连接框架处向北发生折式变形,东侧设备过火。爆炸中心南侧的污水处理盐析装置设备设施全部损毁,高约20m的废酸浓缩钢框架向南侧倾斜,管道全部损坏。 (三)爆炸TNT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14.15吨TNT当量,最大一次爆炸破坏当量为12.68吨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1保温釜,与加入回收残液中的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离子等形成混酸,在绝热高温下,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并释放氮氧化物气体(冒黄烟);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反应加剧(超量程),紧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釜外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2)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间二氯苯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 (3)违法组织生产。间二氯苯、硝化酸混合物、1,2,4-三氯苯、间硝基氯苯产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组织生产。 (4)变更管理严重缺失。未执行变更管理要求,擅自取消保温釜爆破片,使设备安全性能降低;擅自更改压料介质,擅自改造环保尾气系统,造成事故隐患。 (5)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记录台账造假,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自动控制水平低。间二氯苯生产装置保温釜压料、反应釜进料、精制单元均没有实现自动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四车间厂房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设计和施工;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控制;施工结束后,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 2.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对间二氯苯技改项目技术来源进行充分论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对策措施不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有漏项,未如实辨识事故隐患,涉嫌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构成违法行为,且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情况下,明知四车间已建成,违规出具正式施工图。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对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充分说明,没有对间二硝基苯脱水、保温釜储存及压料、残液回收使用等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辨识,造成事故隐患。 (3)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相关设计和安全评价资质,非法提供项目设计及安全评价咨询服务。在无施工图的情况下,违规绘制竣工图。在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安全设施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变更通知单且日期作假。 (4)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无正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出借资质给不具备工程承包、建筑机电安装队伍;在安装特种设备时,违规组织非专业人员安装特种设备,未进行的监督检验。 (5)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违规出具建设项目监理证明。 (6)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辨识和论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7)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在未派员勘察现场的情况下,违规给无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竣工图盖单位公章;竣工图的相关人员签名和出图日期与实际不符,造成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8)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南京分公司158工程处,在相关手续不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违规承接项目,在无工程设计图纸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9)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资质,未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违规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 3.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严重,关闭手续不齐全企业的态度不坚决,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聚鑫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对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失察,对化工园区企业风险摸排不深入、隐患整治不扎实、监管不到位。 (2)灌南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薄弱,未认真督促化工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不力。源头治理把关不严,安全、环保入园门槛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先上车、后买票”的历史遗留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未依法查处法定手续不全的违法企业。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监部门 化工园区安监局。内部组织机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未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监管人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履职能力,分工不合理,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规行为,安全监管不到位。 灌南县安监局。未有效指导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未督促相关部门查处聚鑫公司非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对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参与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 连云港市安监局。指导督促灌南县安监局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对聚鑫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纠正存在的虚假问题和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资格不符合的问题,对审查专家履职情况缺少有效监督、考核与评价。 (2)住建部门 化工园区规建局。对聚鑫公司建设项目存在的非法建设行为未制止和依法查处。 灌南县住建局(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职责,导致聚鑫公司四车间厂房存在建筑设计不规范问题。 (3)经信部门 化工园区经发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不力。 灌南县经信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落实“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 (4)环保部门 灌南县环保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聚鑫公司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未完成环保验收的行为失察。 (5)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部分特种设备未领取使用登记证和超期未检测检验、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和持过期证件上岗操作的违规行为,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缺乏和操作技能差等问题失察。 (6)公安消防部门 灌南县消防大队。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不细致,对聚鑫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9人) (1)王小富,聚鑫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分管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环保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2)王爱民,聚鑫公司一、四、七车间主任,事故车间间二氯苯生产项目技术提供者,负责事故车间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郁跃祥,聚鑫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范育功,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聚鑫公司四车间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涉嫌伪造公文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炳忠,聚鑫公司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资金组织,重大项目决策,经营销售,分管财务部、营销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6)许星民,聚鑫公司法人代表兼人事部部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人事部、财务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7)郑奎军,聚鑫公司安全副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曹建新,聚鑫公司设备副总,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分管设备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金树万,聚鑫公司生产副总,兼三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分管公司所有车间。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王汝仁,原灌南县副县长,现聚鑫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聚鑫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参与伪造项目监理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沈玉民,聚鑫公司四车间班长,发现保温釜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赵林海,聚鑫公司四车间事故发生时的当班班长,发现保温釜长时间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阎 伟,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员。作为四车间技改项目竣工图绘制人员,擅自代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造假变更通知单出具时间和竣工图绘制时间,造成事故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人员(29人) (1)吴爱军,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化工园区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履行职责,对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高长礼,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片区长,负责住建、规划、国土以及一片区全面工作,联系服务聚鑫公司等企业。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孙 军,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4)王 建,中共党员,2017年3月任灌南县张店镇人大主席,原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化工园区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帮助企业办理土地证和规划证。未对不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未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建设行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沈克军,中共党员,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环保分局局长。未落实灌南县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聚鑫公司四车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生产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王岩青,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事业编),负责化工园区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三定方案”法定职责,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健全化工园区安监局有效运行机制,安全监管人员分工不合理,未有效组织监管人员开展工作,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7)刘仰乐,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安全监管工作。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