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
太煤化通风字〔2016〕18号 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下发 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是可防、可治的”、“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先进管理理念,严格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不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瓦斯超限,杜绝瓦斯事故,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原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太煤化通风字〔2011〕316号)重新修订为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14日 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是可防、可治的”、“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先进管理理念,严格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不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瓦斯超限,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 (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 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二)较大瓦斯超限事故 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5的。 (三)重大瓦斯超限事故 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第5.1和5.2条款)。 二、瓦斯超限统计标准 (一)矿井任何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制即为瓦斯超限。 (二)矿井因以下情况引起的瓦斯超限,由各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计划实施一天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1.矿井反风演习。 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3.有计划调整盘区以上通风系统。 4.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 5.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 (三)矿井因以下情况引起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析、处理。 1.因自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 2.因本企业上级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 3.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为瓦斯超限,但经现场落实瓦斯并未超限的。 (四)矿井由同一原因造成多个地点瓦斯超限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分析 (一)凡发生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副矿长必须参加。凡发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必须参加。 (二)凡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事故,以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等相关业务部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 (三)事故的追查处理要施行分级通报的原则,即各矿组织追查的事故要向全矿通报,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中心及通风部备案;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追查的事故要向全公司通报,并下发相关处理决定。 (四)凡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整顿,严肃事故追查;一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建立制度,矿安监部门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安监工等。 (二)较大及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集团公司安监局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矿主要负责人、矿分管副职、相关业务科室及主要责任人。 (三)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集团公司均按照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下发〈煤矿“一通三防”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6〕17号)的要求严格进行考核。 五、其他 (一)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矿井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和通风调度汇报。如存在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瓦斯超限事故的,经查明后,严格按照晋煤集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在超限后24小时内追查完毕(特殊情况由安监局确定),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中心和通风调度报送瓦斯超限事故追查报告。 (三)采掘工作面发生一般瓦斯超限时,必须停产一个班(8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瓦斯超限时,必须停产24小时。矿井总回风及盘区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时,超限区域内所有采掘头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追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对瓦斯超限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五)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接受安监、通风部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六)集团公司认为查处不当的瓦斯超限事故,可责成事故单位重新组织调查,并对事故追查组织者提出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单位选煤厂及筒仓的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原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太煤化通风字〔2011〕316号)同时废止。 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9